田飞龙:在中国没有财产,这部法律会让西方企业家和政客害怕吗?

来源:观察者网

2021-06-11 13:53

田飞龙

田飞龙作者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田飞龙】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这也可以看做是中国对美国挑起的“法律战”的回应。

近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2021创新与竞争法案》,G7伦敦峰会正在讨论如何联合制裁中国,阻止中国经济增长和民族复兴。加拿大总理特鲁多扬言,中国不惧西方单一国家但恐惧西方抱团制裁。西方在抱团,拜登就是“联合制裁团”团长。

除此之外,英美还试图发布新的《大西洋宪章》,其历史想象力和对华战略敌意可见一斑。英美企图再次为世界“立宪”,而中国被视为不符合英美价值观和利益的“东方国家”。这里夹杂着文明冲突、帝国霸权与经济竞争等诸多范畴,《反外国制裁法》生逢其时。

《反外国制裁法》全文已经公布,16条,非常简洁清晰,搭建了我国反外国制裁法律的基本架构,设定了有关执法机制、反制措施及多种形式的反制方案。

作为“一国两制”与涉外法治范畴的青年学者,昨天我接受了一些媒体采访,其中有港媒记者问道:西方很多企业家和政客在中国都没有定居和财产,这部法律真会让他们害怕吗?我想这是许多人的普遍想法,就是这部法律的反制底气到底有多大?反对外国长臂,中国的力量和威慑力够用吗?这部法律到底是宣示性法律还是执行性法律?

我当时略加思考,回复记者:这是怀疑中国市场和中国法律实力的未来吗?这部法律的底气来自于未来,试想哪家西方企业或精英真的敢于完全失去中国市场及其扩展体系的利益,以及坚决同未来为敌呢?是的,或许这部法律在当下的具体执行会有种种阻碍条件,但它是面向未来,与民族复兴共进步的。10年、15年以后,那些主动或参与制裁中国的外国国家、企业、有关组织和个人,还能够那么淡定,笑傲天下吗?他们会失去什么呢?这部法律将中国未来的信心镌刻其中。

当然,为了更好地执行这部法律,我们需要依法建立健全完整的执法程序和机制,如清晰界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权责、设定科学高效的反外国制裁协调机制、强化反外国制裁情报收集与证据整合、运用司法程序对我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救济、积累反外国制裁典型案例、培养具有国际水准的反外国制裁领域法律人才队伍、扩大反外国制裁的国际合作,甚至可以考虑在“一国两制”范畴的联动机制,将本法列入港澳基本法的附件三,等等。

反制清单的制定要严谨和精准,反制措施需要具有惩罚性和威慑力。只有严格执法,将法定义务落到实处,才能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个人合法权益,国家和私人主体在国际范畴才能享有真正的平等地位和尊严。

2020年7月15日,中方制裁美国官员,从左至右分别为布朗巴克、克鲁兹、卢比奥和史密斯

这部法律还将是我国企业和个人维权利器,根据第12条之规定,如果任何组织或个人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制裁而侵害了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后者可在我国起诉并获得救济。

这就对外国公司或个人配合外国政府制裁我国的有关行为设定了反制机制和责任,比如华为受到制裁侵害,不仅可以在美国起诉,也可以在中国起诉,从而增强了企业依法维权的法律行动能力。同时,对不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制措施的国内组织或个人,也可实施处罚,这可以排除国内企业“窝里斗”甚至帮助外国制裁和打压国内竞争对手的恶劣行径。

《反外国制裁法》兼容了针对外国制裁的阻断法和反制法,是一部具有精准规制力的、反制裁领域的基本法律。根据该法第13条之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规定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保证我国反制裁法律体系的规范发展空间。去年9月,商务部发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今年1月,商务部发布关于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阻断规章”。但这些行政规章法律位阶偏低,规定事项不完整,执法力度不大,不能适应我国反制裁法律斗争的结构性需求,故有此次国家立法的直接配置。

6月10日注定是中国法的一个历史时刻,《反外国制裁法》标志着中国法回到了自身的主体性及进入了与美国法真正平等的规范斗争期。对美法律斗争,不是为中国的一国之利益和尊严,也是为真正的国际法秩序而战。阻断美国非法的法律长臂,是国际法基本价值与秩序“复位”的必经阶段。各国苦美霸权久矣,美国践踏国际法并侵害各国主权权益的行为无法得到现有国际法机制的惩罚,中国的正义行动不应孤立,国际社会需要联合行动,国际法在21世纪才有希望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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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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