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进锋 | 西周时期的县

来源:《学术月刊》

2018-08-23 13:10

王进锋

王进锋作者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一、引言

县在春秋时期得以广泛设立,战国以后逐步成为地方行政区划中的重要单元。实际上,春秋时期的县并不是忽然出现的,而是从更早的历史时期发展来的。传世文献中有如下的一些记载:

东南四百五十里,曰长右之山,无草木,多水。有兽焉,其状如禺而四耳,其名长右,其音如吟,见则郡、县大水。(《山海经•南次二经》)

又东三百四十里,曰尧光之山,其阳多玉,其阴多金。有兽焉,其状如人而彘鬣,穴居而冬蛰,其名曰猾褢,其音如斫木,见则县有大繇。(《山海经•南次二经》)

有夏孔甲,扰于有帝,帝赐之乘龙,河、汉各二,各有雌雄。孔甲不能食,而未获豢龙氏。有陶唐氏既衰,其后有刘累,学扰龙于豢龙氏,以事孔甲,能饮食之。夏后嘉之,赐氏曰御龙,以更豕韦之后。龙一雌死,潜醢以食夏后。夏后飨之,既而使求之,惧而迁于鲁县,范氏其后也。(《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国之所以存者,道德也。……夏桀、殷纣之盛也,人迹所至,舟车所通,莫不为郡、县。然而身死人手,而为天下笑者,有亡形也。(《淮南子•氾论训》)

一般认为,《山海经》是禹、益口述而世代相传下来的,而禹、益是尧、舜时期的人。根据以上材料,尧、舜、孔甲、桀、纣时期似乎就已经有了县。然而,这些资料多是后人追述,其内容是否为当时历史的真实反映,值得怀疑,诚如顾颉刚所言,这些史料“在我们的理智里已失却了信仰”。客观判断,尧、舜、孔甲、桀、纣时期应当还没有县。在商代甲骨文中,并没有出现“县”字,这个时期也没有县。

探讨春秋以前县的发展历程,需要从西周时期说起。

二、西周时期有无县?

西周时期有无县?这其中,最关键的点就在于免簠铭文(《集成》4626,西周中期)“郑還(林)、眔吴(虞)、眔牧”和元年师簋铭文(《集成》4279,西周晚期)“丰還左右师氏”中的“還”如何释读。

关于“還”字,过去学者提出如下一些释读方案:

(一)读为“苑”。郭沫若主之、吴镇烽从之。与之类似的,《铭文选》认为“還”读为“园”,通假为“苑”。

(二)读为“咸”。杨树达主之,他认为咸应与(林)连读;咸林为地名。

(三)认为通假为“垣”,又或“假为环涂之环”,为环城之道。陈梦家主之。

(四)释作“积”,通假为“環”。熊梅主之。

“還”在免簠和元年师簋铭文中都出现了,而且所处的语境近同。在这种情况下,检验某个“還”字释读方案是否正确的标准应该是:首先看其文字、音韵、训诂是否正确;其次看它能否同时解释通这两篇铭文。如果某一方案在文字、音韵、训诂正确的情况下,只能说通一篇铭文,而不能解释通另外一篇,可以基本判断其说不正确。

在(一)中,郭沫若、吴镇烽在考释过程中,并没有对其说展开,因而我们并不知道其说法的具体指向,所以并不好辨析。好在《铭文选》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我们可以通过缕析它的正误,来看(一)的正确性。

郭沫若(左一)

《铭文选》在释读免簠铭文的时候,似乎将“苑”看成是和林、虞、牧性质相似的官职,类似于《周礼》中的载师或场人;然而,在释读元年师簋铭文的过程中,却将“丰苑”看成是丰京的王苑,为一块区域。二者的含义有差别。而且,《铭文选》似乎认为在免簠铭文中,苑和林、虞、牧是并列的,为顿号;在元年师簋铭文中,丰苑和左右师氏是相连的,左右师氏是捍卫丰苑的。二者的标点也有差别。两篇相似的铭文,方案(一)理解起来却有这么多的差异,只能说明释“還”为“苑”有问题。

在(二)中,杨树达是在释读免簠铭文过程中,提出这种看法的。然而,“還”与“咸”的古音并不相同,二者并不能通假;同时,用“咸”来解释元年师簋铭文的“還”,明显扞格不通。可见,释“還”为“咸”不正确。如果按照(三),将“還”解为城墙或道路,则很难与之后的林、虞、牧或左右师氏来连贯理解,那么,这种说法也不正确。在(四)中,作者提出“還”先读为“积”,再通假为“環”。这种方案,转了一大圈只不过到了别人的原点,显然迂曲。同时,在第一步上,熊梅举出了证据,但是在第二步上,她没有举出通假上的证据,存在着逻辑纰漏。黄锦前更是举出诸多的金文证据,论证熊说不可信,可见,方案(四)也不正确。

1987年,李家浩在阮元、唐兰等人的基础上,释“還”为“县”,并在字形和字音两方面进行了论证。其说因为证据确凿,获得了广泛的认同。这样,西周时期存在县逐渐成为学者们的共识。

在此,我们还可以补充一些西周时期存在县的传世文献证据。其一,《逸周书•作雒解》记载:

(周公)及将致政,乃作大邑成周于土中。……制郊、甸,方六百里,因西土为方千里。分以百县,县有四郡,郡有□鄙。大县立城方王城三之一;小县立城方王城九之一。

这则材料,过去被研究者普遍地忽视,主要原因在于大家认为“《逸周书》材料很有问题,不便充分相信”。然而,根据学者最近的研究,《逸周书•作雒解》是一篇反映西周历史的可靠文献。根据这则材料,周公在营建成周的时候,在郊、甸地带设置了百县。换句话说,西周时期是有县的。

其二,春秋时期的鲁国曾发生冰雹灾害,执政者季武子向大夫申丰询问关于制止冰雹的方法。申丰在回答问题的时候,言及了古代的县制,他说:

古者,日在北陆而藏冰,西陆朝觌而出之。其藏冰也,深山穷谷,固阴冱寒,于是乎取之。其出之也,朝之禄位,宾食丧祭,于是乎用之。……山人取之,县人传之,舆人纳之,隶人藏之。夫冰以风壮,而以风出。其藏之也周,其用之也遍,则冬无愆阳,夏无伏阴,春无凄风,秋无苦雨,雷不出震,无灾霜雹,疠疾不降,民不夭札。(《左传•昭公四年》)

申丰在此所说的“古者”,应当不是春秋时期,而更像是西周时期。因为其间提到了“县人”,所以这段文字也是我们了解西周县制的珍贵史料。关于这段引文中的几个职官,杜预解释为“山人,虞官。县人,遂属。舆、隶皆贱官”。杨伯峻进一步注解道:

据《周礼•遂人》“五县为遂”,《地官》亦有“县正”,县人或即县正。

而《周礼•地官•县正》明确记载了县正的职掌,“各掌其县之政令征比,以颁田里,以分职事,掌其治讼,趋其稼事而赏罚之。若将用野民,师田、行役、移执事,则帅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则稽功会事而诛赏”,可见“县正”是管理县的官员。这则材料进一步证明西周时期存在县。

三、西周县的第一种形态:县邑之县

既然西周时期存在县,那么此时的县呈现怎样的形态?根据相关研究来看,学者们的意见可以分为两类:

1.多数的学者认为西周时期的县只有一种形态。在这点上,不同的学者看法还有差别。其中,李家浩、鲁鑫、李峰、黄锦前等人的看法相似,认为县是国都或大城邑四周的广大地区。与之不同,唐兰、王晖等人似乎认为西周时期的县已经等同于后来的郡县之县了。

2.还有学者认为西周时期的县有两种形态,分别为:中心城邑的周边地区,外在呈现环状地带;包含中心城邑及其辖区在内的整个地区,外在呈现块状区域。

诸多说法到底谁对谁错?接下来,我们将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来辨析。

上文提及的《逸周书•作雒解》记载:

(周公)及将致政,乃作大邑成周于土中。城方千七百二十丈,郛方七百里。南系于洛水,北因于郏山,以为天下之大凑。

制郊、甸,方六百里,因西土为方千里。分以百县,县有四郡,郡有□鄙。大县立城方王城三之一;小县立城方王城九之一。郡鄙不过百室,以便野事。农居鄙,得以庶士;士居国家,得以诸公、大夫。凡工、贾、胥市、臣仆,州、里俾无交为。

《说文》:“郛,郭也”;《礼记•礼运》:“城郭沟池以为固”,孔颖达疏:“城,内城;郭,外城也”;潘振谓:“郭谓之郛,外城也”。《说文》:“制,裁也”;《大戴礼记•千乘》:“陈刑制辟”,王聘珍《解诂》:“制,裁制也”。《左传•襄公二十一年》:“罪重于郊、甸”,杜预注:“郭外曰郊,郊外曰甸”;黄怀信也谓:“郊,邑外;甸,郊外”。以上引文可以根据含义分为两段:第一段总讲周公营建成周的状况,以及成周的内外城规模和位置;第二段讲洛邑郊、甸区域的范围、具体划分和不同人群的居住区域。

这段材料只有第二段文字中出现了县,说明当时的洛邑只在郊、甸地区设置了县。根据内容,周初在营建成周的时候,曾将成周的郊、甸地区分成100个县,每个县有4个郡,郡下有鄙。同时,这些县有大小之别:大县筑城,边长为王城边长的三分之一;小县筑城,边长为王城的九分之一。

从中可以看出这些县的特点:位于成周这样的城市的郊区地带;大小有别,但是都筑造了城池;数量很多,有100个,是可数的;县下还设置了郡,郡下设置了鄙;这些县是附属于成周的。

这段史料中出现了县、郡的概念,那么这些县是否就是郡县之县?此处有必要先介绍一下“县”的几种含义和各自特征。根据研究者的总结,先秦时期的县主要有三种含义:县鄙之县;县邑之县;郡县之县。后两种县,虽然在形态上有不少相似的地方,但是也有差别,主要体现在:其一,郡县之县不是采邑,而完全是国君的直属地;其二,郡县之县的长官不是世袭,可随时或定期撤换;其三,郡县之县的幅员或范围一般经过人为的划定,而不是天然形成的;其四,郡县之县以下还有乡里等更为基层的组织。笔者在综合各种资料后,还再补充一个标准,即:其五,一个县能成为郡县之县,还必须是郡下有县,县上有郡。比较来看,《逸周书•作雒解》的这段材料中虽然出现县、郡的概念,但并不符合郡县之县的标准,只能是县邑之县。

总之,在《逸周书•作雒解》中,县位于成周的郊区地带;大小有别,数量很多;县下还有郡、鄙这样更小的社会组织;附属于成周。它们是位于城市郊区地带的附属于城市的小邑,是县邑之县。这是西周时期县的第一种形态。

西周娘娘寨城址

四、西周县的第二种形态:县鄙之县

西周金文中的县,和传世文献中的不一样,呈现出另外一种形态。

金文中的县主要见于以下两篇青铜器铭文:

唯三月既生霸乙卯,王在周,令免作司土(徒),司奠(郑)還(县)(林)、眔吴(虞)、眔牧。赐织衣、銮。对扬王休,用作旅彝,免其万年永宝用。(免簠铭文,《集成》4626,西周中期)

唯王元年四月既生霸,王在淢,甲寅,王格庙,即位,公入佑师,即立中廷。王呼作册尹克册命师,曰:“僃于大左,官司丰還(县)左右师氏。易(赐)女(汝)赤巿、冋黄(衡)、丽般,敬夙夕用事”。拜稽首,敢对扬天子丕显鲁休命,用作朕文祖益仲尊簋,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元年师簋铭文,《集成》4279,西周晚期)

与讨论相关的信息都位于以上划线的部分,我们将重点缕析之。

免簠铭文中的郑,即周穆王所都的西郑,在陕西华县北;林、虞、牧,分别相当于《周礼•地官》中的职官“林衡”“山虞”和“泽虞”“牧人”。元年师簋铭文中的“大左”是官名,“僃于大左”即职掌大左;“丰”即丰京,是周文王所营建的都城;“左右师氏”相当于左右虎臣、左右走马,是一官职全称。

在免簠铭文中,“林、眔虞、眔牧”不是与“郑县”并列的,而是“郑县”内部的职官。这一方面是因为“林、眔虞、眔牧”是职官,“郑县”是地区,二者性质根本不同,不宜并列;另一方面是因为将“林、眔虞、眔牧”看成是“郑县”内部的职官,“林、眔虞、眔牧”的地址就比较明确,符合金文的通常规则。同样道理,在元年师簋铭文中,“左右师氏”是“丰县”内部的职官。所以,免簠铭文的“郑县”与“林、眔虞、眔牧”之间、元年师簋铭文的“丰县”与“左右师氏”之间不能断读,而应连起来读。

关于以上铭文中“县”的性质以及与“郑”“丰”之间的关系,之前的学者有两种看法:

(一)认为“县”是郡县之县;“郑县”“丰县”是同位语结构,“县”就是“郑”“丰”;“郑”“丰”本身就是县。如唐兰,他指出:

由此可见此铭(笔者注:即免簠铭文)郑寰即郑县。《礼记•王制》“天子之县内”,郑玄注:“县内,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殷曰畿,《诗•商颂•玄鸟》曰:‘邦畿千里,维民所止’。周亦曰畿”。《周书•作雒》:“制郊甸方六百里,因西土为方千里,分以百县,县有四郡”。可见周制县大于郡,县大约方百里,但由于地理不同,不能划一,所以有大县、小县之分。《左传•哀公二年》赵简子说“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还用周制,秦制则郡大于县。

可见唐兰似乎将免簠铭文中的“县”看成是郡县之县;他还认为郑本身是县。持相同看法的还有王晖。他认为西周金文中的“县”,和春秋以及战国以后的“县”在性质上是基本相同的,即将西周金文中的“县”看成是郡县之县;他还将郑、丰本身看成是县。

金石学家、文字学家唐兰

这种看法不正确。因为林、虞、牧、左右师氏都是城市郊区的职官,它们不可能位于城市的内部。请看以下证据:其一,西周金文中有如下的内容:

唯十又二月初吉丁丑,王在宗周,格于大庙。荣伯佑同,立中廷,北向。王命同:“左(佐)右(佑)吴大父,司场、林、虞、牧。自淲东至于河,厥朔至于玄水。世孙孙子子左(佐)右(佑)吴大父,毋汝有闲”。对扬天子厥休,用作朕文考艽仲尊宝簋。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同簋盖铭文,《集成》4270,西周中期)

唯十又二月初吉,王在周,昧爽,王格于太庙,邢叔佑免,即命,王授作册尹书,俾册命免,曰:“令汝疋周师,司林。赐汝赤巿,用事”。免对扬王休,用作尊簋,免其万年永宝用。(免簋铭文,《集成》4240,西周中期)

第一篇铭文中的林、虞、牧,与免簠铭文同。“场”与林、虞、牧并列,职务也相当,即《周礼•地官》中的“场人”。“自淲东至于河,厥朔至于玄水”,意为从淲水向东一直到黄河,其北方至于玄水;是场、林、虞、牧所在的具体区域。那么,场、林、虞、牧似乎是位于城市的郊区地带。第二篇铭文中的林,与免簠铭文中的林衡相同;此处的林衡本是由周师来管理的。根据学者的研究,西周时期设置了林、虞、牧类的职官来管理宗周畿内的山林薮泽,而山林薮泽往往位于城市外围的郊区地带,所以,此处的林衡位于城市的郊区。以此来看,免簠铭文中的林、虞、牧也位于城市的郊区。

其二,在元年师簋铭文中,“左右师氏”是丰地军队内部的职官。我们知道,西周时期的城市从中心到外围可分为“国”和“野”两大区域,二者以“郊”为分界线;“国”从内到外又包括“国中”“郊”两部分。周代在郊的区域设立“六乡”;在野的区域设立“六遂”。而西周军队的编制和乡的组织密切对应,军队的成员也主要来自乡内居民。换言之,左右师氏主要位于丰地的近郊,是郊区职官。

在(一)中,专家们把郑、丰本身看成是县,照此下去,“林衡”“山虞”“泽虞”和“牧人”“左右师氏”职官也位于作为城市的郑、丰之内,即处于城区地带。这与“林衡”“山虞”“泽虞”和“牧人”“左右师氏”位于城市郊区的事实,是矛盾的。据此,看法(一)并不正确。

(二)认为“县”是县鄙之县;“郑县”“丰县”是偏正结构,“县”是中心词,“郑”“丰”是修饰词;“郑县”“丰县”即指郑的县、丰的县,为郑、丰周围的郊区地带。如李家浩,他认为:

周代的“县”是指国都或大城邑四周的广大地区,如《国语•周语中》:“国无寄寓,县无施舍……国有班事,县有序民。”这里所说的“国”即指国都,“县”即指国都四周的广大地区。天子称王畿为县即由此而来。……西周文字资料中的“县”属于县鄙之“县”。

可见李先生将西周金文中的“县”看成是县鄙之县,具体指代城市四周的地区。鲁鑫赞同这种说法。李峰也认为这个区域“指的是一个城市的周边地区”。黄锦前持相同的看法,他认为西周金文中的“县”性质为县鄙之县,与后世郡县之县有别。

按:我们认为看法(二)是正确的。这是因为:

第一,县在《左传》中有用作郊区的例证。《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齐国的晏子说“县鄙之人,入从其政”,即郊野之地的人,进入国从政,县也指郊野之地。据之,西周金文中的“郑县”“丰县”就是指城市郑、丰的郊区地带。

第二,西周金文中一些词语用法,也可以证明“郑县”“丰县”是偏正结构,而非同位语结构;同时证明“县”是城市的郊区地带。西周金文记载:

唯正月初吉丁亥,王格于康宫,仲倗父内佑楚,立中廷。内史尹冊命楚:“赤雝巿、銮旂,取五寽。司鄙,官内师、舟”。楚敢拜手稽首,扬天子丕显休,用作尊簋,其子子孙孙万年永宝用。(楚簋铭文,《集成》4246—4249,西周中期)

王曰:“恒,令汝更乔克司直鄙。赐汝銮旂,用事。夙夕无废朕命”。恒拜稽,敢对扬天子休,用作朕文考公叔宝簋,其万年子子孙孙虞宝用。(恒簋盖铭文,《集成》4199、4120,西周中期)

以上铭文中和直都是城市。“鄙”和“直鄙”是指和直的郊区地带。所以,“鄙”和“直鄙”都是偏正结构,而非同位语结构。“郑县”“丰县”与之结构相同,语境类似,当也是偏正结构。

不仅如此,古汉语中的县、鄙时常同义,因而有很多“县鄙”连称的情况,如《左传•昭公二十年》“县鄙之人,入从其政,逼介之关,暴征其私”、《吕氏春秋•孟夏》“命司徒循行县鄙”,研究者因而指出“县、鄙是对一件事物的不同称呼,只有用词上的不同……其所指是基本一致的,都是指环绕在中心城邑周边的直辖区域”,可从。所以,“郑县”“丰县”和“鄙”“直鄙”性质也相同,是城市周边的郊区地带。

总之,免簠铭文、元年师簋铭文中的“县”是县鄙之县;“郑县”“丰县”即指城市郑、丰周边的郊区地带。这种县的特点有:环绕城市地区,呈环形;范围不定;是不可数的。西周时期的县鄙之县是城市周边的郊区地带。此可谓西周时期县的第二种形态。

五、从金文“县”字形义看西周时期县的形态

接下来,我们可以从金文中“县”字形义来进一步考察西周时期县的形态特征。

西周金文中有两种形态的“县”字。第一种形态作:

县妀簋铭文,《集成》4269,西周中期

从字形上看,该“县”字有三个组成元素:木、倒首、系。

《说文》谓“县,系也”,字义应当是根据小篆字形而来的。但是,《说文》字义并没有包含小篆中“倒首”的元素,更没有体现金文中“木”的元素。从金文字体来看,这种形态“县”像倒首悬系于树木上,表示附属大型地域社会组织的小型地域社会组织。“县”字的这种特征可以得到字义和语境的印证。春秋晚期齐国的叔夷钟(《集成》273)、叔夷镈铭文(《集成》285)记载:

唯王五月,辰在戊寅,次于缁涶。……公曰:“夷……余赐汝莱都脒膠,其县三百。余命汝司台莱邑,造徒四千,为汝敌寮。”

在铭文中,夷受赐的物品,既有莱都脒膠,又有其县三百。莱,莱国;脒膠,就是莱都;莱都脒膠,是同位语结构。“其县三百”就是位于脒膠周边郊区地带的、依附于脒膠的300个县。可见此处的300个县就位于城市脒膠的郊区,而且依附于脒膠。其中脒膠是大型地域社会组织,县是小型地域社会组织。其中“县”的字形就作“、”,与西周金文中的“县”是同一形态。叔夷钟、叔夷镈铭文中县的形态,和“县”字形的特征是一致的。

第二种形态的“县”字形作:

免簠铭文,《集成》4626,西周中期

元年师簋铭文,《集成》4279,西周晚期

即《说文》中从辶从睘的“還”字。上文已经指出它通假为“县”。

我们知道,通假字在本质上是替代字。通假字产生的具体原因有很多种,但是共通的原理都是古人在语音体系里,找来的字音近同的替代字。实际上,与这个字读音近同的字很多,这些字都可能成为该字的替代字。此时,与该字字音、字义皆近同的字,被选取的可能性更高。在免簠铭文和元年师簋铭文中,铸造者选择“還”来代替“县”,正是这种情况。

在字音方面,“還”与“县”二字音同是毫无疑问的。《说文》谓“還”“睘声”,而“睘”与“县”古音都属匣母元部,双声叠韵。

在字义方面,“還”“县”二字虽然都义项众多,但是也有字义接近的点。古代从“睘”得音的字,往往有环绕义。如《汉书•食货志》:“还庐树桑”,颜师古注:“还,绕也”;《国语•越语下》:“还会稽三百里以为范蠡地”,韦昭注:“环,周也”;《汉书•高五王传》:“乃割临淄东圜悼惠王冢园邑尽以予菑川”,颜师古注:“圜,谓周绕也”。同时,“县”有“鄙”的含义。《左传•昭公二十年》:“县鄙之人,入从其政,逼介之关,暴征其私”;《吕氏春秋•孟夏》:“命司徒循行县鄙”,“县鄙”连称,正是因为二者同义。上文已经指出郑县、丰县就是郑、丰周边的郊区地带,这与“還”的字义也是一致的。

综合而言,西周时期的金文中有两种形态的“县”字。一种作“”,义为系;由它所表示的县,是一种依附大型地域社会组织的小型地域社会组织。一种作“還”,义为环绕;由它所表示的县,指城市周边的郊区地带。

金文中的“县”字和实际的县是紧密联系的,二者呈相互对应的关系:“”体现的是县邑之县,附属于城市;“還”体现的是县鄙之县,指环绕城市的郊区地带。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西周时期的县,既不像多数专家所认为的只有一种形态,又不像部分学者如陈剑所说的那两种类型。西周时期的县呈现这样两种形态:县鄙之县;县邑之县。其中,县邑之县是位于城市郊区附属于城市的小邑;县鄙之县,为城市周边的郊区地带。那么,这两种形态之间有何关系呢?西周时期应该先有县邑之县,它们是位于城市郊区的附属小邑。因为这类县设置在围绕城市的郊区地带,而且设置得很多,分布得很广。慢慢地,设置这类县的广泛区域都可以用“县”来称呼。随之,“县”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有了意为郊区的“鄙”的含义。这样就产生了县鄙之县。

总之,我们可以从金文中“县”字的形义来进一步确认西周时期县的形态特征。西周时期有两种类型的“县”字:“”和“還”。西周时期两种形态的县与“县”字是相互对应的,县邑之县由“”来表示,县鄙之县由“還”来表示。二者的区别非常明显。西周时期两种形态的县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先有县邑之县;因为它们设置在城市的郊区,且设置很多,所以慢慢地,整个城市郊区地带都可以用“县”来称呼;这样就产生了县鄙之县。

六、西周时期县的来源及其在春秋时期的孑遗

先说县邑之县的来源与孑遗。

《逸周书•作雒解》中的县邑之县并非无源之水,无根之木,而是有着自己的源头。殷商时期一些方国都城或中心城邑的周边往往有很多附属小邑,殷墟甲骨文中有如下的记载:

(1)癸巳卜,贞:旬亡。王占曰:“有祟,其有来艰”。迄至五日丁酉,允有来艰自西,沚告曰:“土方征于我东鄙,二邑。方亦侵我西鄙田”。(《合集》6057正,宾组)

(2)贞:呼比奠取炋、鄙三邑。(《合集》7074,宾组)

(3)大方伐□鄙廿邑。(《合集》6798,宾组)

(4)[呼]取三十邑[于]彭龙。(《合集》7073正,宾组)

(5)[□□卜,□]贞:旬亡。。允有来艰自西,臿告曰:“魌、夜、方、相四邑”。十三月。(《合集》6063正,宾组)

上引(1)辞中的“我”,过去一直被看成是商王。研究者已经指出这只是一种推测,“我”实际上是沚的自称;此处的东鄙、西鄙是沚领地中心城邑的“东鄙”和“西鄙”;“二邑”位于东鄙之地。此辞说明,沚领地中心城邑的郊区地带分布着很多小邑。(2)辞中的炋、为地名,具体来说应该是中心城邑;“三邑”,从鄙来看是为位于炋、的郊区地带。(3)辞中“□”可能是一处中心城邑;“鄙”即周边的郊区之地。“廿邑”位于中心城邑□的郊区之地。(4)辞中的彭龙当为一处中心都邑,“三十邑”是附属于它的;与第一、二辞对比,这三十邑应当位于彭龙的郊区地带。与(1)对读,可知(5)辞中的“魌、夜、方、相四邑”是位于臿领地中心城邑的周边的。考古遗迹中也有类似的证据。湖北的盘龙城一般认为是商代某个方国的都城。在盘龙城“宫城”周围104万平方米的范围内,分布着许多聚居点,各以民宅、作坊、农田、墓地,构成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实体,同时又紧紧依附于方国上层贵族集团。这些居民点应当就是附属于宫城的小“邑”。

这种中心城邑郊区有附属小邑的现象,在西周时期仍然存在。宜侯夨簋铭文(《集成》4320,西周早期)中周王赏赐给夨“厥宅邑卅又五”,应当就是位于宜侯都城周围郊区的附属小邑。殷簋铭文也记载:

唯王二月既生霸丁丑,王在周新宫,王格大室,即位。士戍佑殷,立中廷,北向。王呼内史言命殷,赐巿、朱黄。王若曰:“殷,命汝更乃祖、考、友,司东鄙五邑”。殷拜稽首,敢对扬天子休,用作宝簋。其万年宝用,孙孙子子其永宝。(《考古与文物》1986年第4期第4—5页,恭王时期左右)

铭文中的“五邑”位于某个中心城邑的“东鄙”,也是在中心城邑的郊区地带。

这些中心城邑周边附属小邑的形态和《作雒解》中的县邑之县非常相似。《作雒解》中的县应当就是由这种邑中的一小部分发展过来的。在《左传•昭公五年》中,薳启强所谓“韩赋七邑,皆成县也”;《广韵•缉韵》:“邑,县邑”、《资治通鉴•周纪一》:“使使者致万家之邑于智伯”,胡三省注:“邑,县也”,无疑都正确认识了县的源头。当然,这种邑中只是一小部分发展成了县,更大一部分还保持着原来的状态。那么,县和没有发展过来的邑又有何区别呢?如《作雒解》的记载,县应当经过了人为的划定;另外,县下可能有郡、鄙这样更低级基层的组织;还有,县对它所附属的城市有着更强的依附性。

与此同时,《逸周书•作雒解》中的县邑之县在春秋时期仍然有孑遗。春秋时期仍然屡次见到这种形态的县。

春秋晚期齐国的叔夷钟(《集成》273)、叔夷镈铭文(《集成》285)中的“其县三百”就位于城市脒膠的郊区,而且依附于脒膠。《晏子春秋•外篇重而异者第七》记载:

景公谓晏子曰:“昔吾先君桓公,予管仲狐与谷,其县十七。著之于帛,申之以策,通之诸侯,以为其子孙赏邑”。

《晏子春秋》虽然成书年代较晚,但所记的历史或有所本。张纯一注:“狐、谷皆地名”。管仲为春秋时期齐国的卿士,所受采邑只有“其县十七”,或许太少,所以研究者认为可能是“其县七十”的倒装,可从。在此,管仲所受的物品包括狐、谷与其县七十。这里的70县应当是位于狐、谷的周边,依附于狐、谷的。

再说西周县鄙之县的前世源头和春秋遗留。

西周时期的县鄙之“县”应当是由商代表示中心城邑郊区地带的“鄙”发展来的。《合集》7074“炋、鄙”是指中心城邑炋、周边的郊区地带。《合集》6798“□鄙”是指中心城邑□周边的郊区地带。《合集》6057中的“东鄙”“西鄙”是沚领地中心城邑周边的郊区地带的东部和西部。西周县鄙之“县”应当就来源于此。

从“鄙”到“县”转变的契机,应该是西周时期在城市周边的郊区地带设立了很多的县邑之“县”,逐渐地“鄙”就可以用县来代替,“县”就有了鄙的含义。

西周时期表示城市郊区的县鄙之“县”,在春秋时期仍然有孑遗。在《左传•昭公二十年》中,齐国的晏子说:“……县鄙之人入从其政,偪介之关暴征其私”,这里的“县鄙”是与国都相对,是指国都周边的郊区地带。这些都是西周时期县鄙之“县”的遗留。

总之,西周时期形态独特的县邑之县,并非横空出世。殷商、西周时期很多中心都邑的郊区都有附属小邑,其中的一小部分后来就发展成了县。它们可谓西周县邑之县的源头。县和没有发展过来的邑的区别在于,经过了人为的划分;县下有更低级的社会组织;对所附属的城市有着更强的依附性。这种形态的县,在后来的历史时期并没有绝迹,春秋时期仍然有孑遗。同时,西周时期的县鄙之县是由商代的“鄙”发展来的,它在春秋时期也有遗留。

七、西周时期县在春秋时期的发展

西周时期的县鄙之“县”在春秋时期有发展,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周王国和诸侯国国境内,国都以外的地方都可以称县。《国语•周语中》记载周定王派单襄公去聘楚,假道于陈国。他发现陈国“国无寄寓,县无施舍”,他还说到周制是“国有班事,县有序民”。此处的“国”是指国都,“县”与国都相对,是指陈国和周王国国都以外的广泛的区域。《穀梁传•隐公元年》:“寰内诸侯”,陆德明《释文》:“寰,音县,古县字。一音环,又音患。寰内,圻内也”,杨士勋疏:“寰内者,王都在中,诸侯四面绕之,故曰寰内也”,可见这里的“寰”即“县”。这里的县指的是周王国内、王都以外的区域。其二,县可以指代整个诸侯国周边的地带。《左传•昭公十九年》记载:

晋人使以币如郑,问驷乞之立。……子产不待而对曰:“……若寡君之二三臣,其即世者,晋大夫而专制其位,是晋之县鄙,何国之为?”

大意是说郑国会成为晋国的县鄙,即晋国的周边地带。所以这里的县是指整个诸侯国的周边地带。

接下来看西周县邑之县的发展。

虽然有孑遗,但是西周县邑之县在春秋时期更多的是变化和发展。那么,西周的县邑之县在春秋时期有何发展?与西周时期的县相比,春秋时期县有着诸多异同,我们可以通过考察这些因素,来看这种发展历程。与西周相比,春秋时期县不同的地方表现在:

第一,春秋时期县可以指代整个城市。《左传•襄公三十年》记载:

二月癸未。晋悼夫人食舆人之城杞者。绛县人或年长矣,无子而往,与于食。……赵孟问其县大夫,则其属也。……与之田,使为君复陶,以为绛县师,而废其舆尉。

绛是晋国的首都新绛,绛县即指绛。可见,这里的县指的是整个城市绛。《左传•成公十三年》记载晋国的吕相绝秦时说道:

利我有狄难,入我河县,焚我箕、郜。

杨伯峻引刘文淇《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谓:“河县疑是河曲之变文”,若确如是,晋国在河曲建立了县。杜预注:“箕、郜,晋二邑”,根据语境,河县与箕、郜性质相当。所以,此处的河县指的是城市河曲。另外,春秋时期楚国的县,如商、期思、叶、沈、寝、白、武城、析、东西二不羹,都是整个城市。

第二,春秋时期县的设置区域更加广泛,大小规模相对自如。

晋国的绛县位于新都的位置。楚国的商、期思、叶、沈、寝、白、武城、析、东西二不羹位于楚国的国都以外、边境以内的地方。清华简《越公其事》中有一些关于春秋时期越国县制的材料,其中的“边县”就是指越国边境上的县邑。另外,春秋时期灭诸侯国所建立的县,往往也是位于边境的位置。可以说,春秋时期国都以外的地方都可以设置县。

西周时期县,如《作雒解》中的县,虽然有大小之别,但相差应当不是很大。春秋时期则不一样,有的县是灭国建立的,面积一定不小。晋献公十六年,晋灭耿、霍、魏三国,并设置了县,那么,这些县的面积是十分巨大的。同时,有些县的面积并不大。《晏子春秋•外篇重而异者第七》载齐景公对晏婴说“昔吾先君桓公予管仲狐与谷,其县十七”,这里的县的面积应当就不大。可见,当时县的大小规模比较自如。正是因为春秋时期有规模很大的县的存在,所以存在从大县中分立“别县”的现象,如晋国的州县是温县的别县(《左传•昭公三年》);也存在将大县分成多个小县的现象,如晋国“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第三,春秋县内的职官逐渐细致化。从《左传•昭公四年》的内容可知,西周时期县邑之县已经设置了“县人”来管理,但是更精细的职官却不见于记载。春秋时期则不同,县内的职官呈愈发细致化的趋势。在《左传•襄公三十年》中,晋国在绛县设置了“县大夫”“绛县师”之类的职官。《左传•庄公三十年》记载:“楚公子元归自伐郑而处王宫……秋,申公鬭班杀子元”,杜预注:“申,楚县。楚僭号,县尹皆称公”,可见楚国在县里设置了县尹职官。

清华简《越公其事》中的相关内容,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春秋时期县内的职官问题。

当时的越国在“边县”(即边境上的县)内部设置了一些官职来对其管理这些地方,这些官员的级别有高低之分。《越公其事》记载:

凡边县之民及有官师之人或告于王廷,曰:“初日政勿若某,今政砫(重),弗果(和)。”凡此类也,王必亲见而听之,察之而信,其在邑司事及官师之人则发(废)也。(第39—40号简)

简文中第一次出现的“官师之人”是举报之人,第二次出现的“官师之人”是被举报之人,二者虽然同属一个群体,但却不是同一批人,后者可能是前者的上司或者同事,可见县内的“官师之人”数量很多;“司事”应是管理被举报事务的最高职官。县内的职官还有“司事及官师之人”(第40—42号简)。根据《越公其事》第45—46号简,县内官员可被笼统称为“执事人”。从这些简文,我们可以看出春秋时期县内的官员及其等级状况:最高级别为司事,第二级别是官师之人(被举报者),最低级别是官师之人(举报者);他们可被笼统称为“执事人”。

这些转变的产生,都为后来县邑之县的进一步发展和郡县之县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了这种差异的产生?一方面,这与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的改革有关系。我们可以从齐国的改革来管窥当时普遍的状况:

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属焉。故政之听属,牧政听县,下政听乡。(《国语•齐语》)

此处“鄙”,是与“国”相对的,指国都以外的地区。可见,管仲在国都以外的地区设立了邑、卒、乡、县、属五级大小相统属的基层社会组织。他的这种改革是将之前城市的模式推广到了全国,但是客观效果却是促使县的形态的变迁。

另一方面,这也与春秋时期的灭国战争有关。许多大诸侯国灭掉小诸侯国后,往往模仿本国用县管理城市郊区的方法,设立县来管理新灭的诸侯国。《左传•哀公十七年》记载“彭仲爽,申俘也,文王以为令尹,实县申、息”,这里的申和息,以前是诸侯国,在此就被楚国设立了县来管理。《左传•宣公十一年》记载,楚庄王因为夏征舒之乱,率领诸侯伐陈,“遂入陈……因县陈”,陈国以前是诸侯国,在此也设立了县。清华简《系年》记载:“楚灵王立,既县陈、蔡。……秦异公命子蒲、子虎率师救楚,与楚师伐阳(唐),县之”(简104—107);又谓“(楚)灵王先起兵,……为南怀之行,县陈、蔡,杀蔡灵侯”(简98—99),这里的陈、蔡、唐本是诸侯国,别灭后都设立了县。《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县之”、武公十一年“初县杜、郑”,称县的邽、冀戎、杜、郑,被灭国前都是诸侯国。这推动了县的设置区域和大小规模的变化。

《清华简》

当然,春秋时期的县邑之县与西周时期仍然有很多相同的地方,表现在:

其一,都有一定的统属与被统属关系。《逸周书•作雒解》中的“县”统属“郡”“鄙”二级更基层的地域社会组织。而《国语•齐语》中的“县”统属“邑”“卒”“乡”三级更基层的地域社会组织,同时被“属”这样更大的地域社会组织统属。这些为郡县制度下,郡统属县关系的最终确立提供了范本。

其二,都要依附于更大的社会组织。西周时期的县依附于更大的社会组织,《逸周书•作雒解》中的县依附于成周。春秋时期不同诸侯国之间县的形态差别较大,但是都依附于更大的社会组织的特却是一致的。楚国攻灭其他小的诸侯国建立的县,权、申、息、陈、郑,都依附于楚国。秦国灭国建立的县邽、冀、杜、郑,都依附于秦国。上文提及的,齐国叔夷钟(《集成》273)、叔夷镈铭文(《集成》285)铭文中的“其县三百”是依附于莱都脒膠的。这应当也是春秋时期设立的社会组织称“县”的原因。

其三,国君能很好地控制县。《逸周书•作雒解》中的县,周王一定能很好地控制。春秋时期的县虽然位于不同的诸侯国中,有一些差别,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能被国君很好地控制。春秋时期的楚国、秦国在灭掉别的诸侯国之后都设立县,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他们能通过县来很好地控制这些地区。

春秋时期还有一些表面上看似属于贵族的县,实际上诸侯国君对它们有很强的控制力。《史记•吴世家》记载“王余祭三年,齐相庆封有罪,自齐来奔吴,吴予庆封朱方之县,以为奉邑。……富于在齐”;《说苑•臣术》篇说齐景公因晏子食不饱,“令吏致千家之县一于晏子”;春秋晚期的叔夷钟(《集成》273)、叔夷镈铭文(《集成》285):“公曰:‘尸……余赐汝莱都脒膠,其县三百’”;《左传•闵公元年》记载:“晋侯作二军,公将上军,太子申生将下军,赵夙御戎,毕万为右,以灭耿、灭霍、灭魏。还……赐赵夙耿,赐毕万魏,以为大夫”,这些县表面上看似为贵族所有,但是它们在贵族绝嗣之后就很快被国君收回。实际上,诸侯国君对它们有很好的控制力。这正是春秋战国时代县被广泛设立的原因。

总之,县鄙之县在春秋时期的发展表现在,既可以指代诸侯国和周王国国境内,国都以外的广泛区域;也可以指诸侯国的周边地带。春秋时期县鄙之县的发展与县邑之县的发展是紧密联系的。西周县邑之县在春秋时期也有很大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时期的差异方面。春秋时期县在内涵、设置区域、大小规模和内部职官方面,均与西周县有着较大的差别。这种差别是春秋初期诸侯国的改革活动和大诸侯国的灭国战争推动产生。同时,两个时期的县也有共同点,表现在:都有一定的统属与被统属关系——为郡县制度下,郡统属县关系的最终确立提供了范本;都要依附于更大的社会组织——这可能是春秋时期新设立的社会组织称“县”的原因;都能被所有者很好地控制——这应该就是春秋战国时期县被普遍设置的原因。

【本文首发于《学术月刊》,观察者网经“学术月刊”微信公众号授权转载。转载时有所删节。】

责任编辑:吴立群
西周 郡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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