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去产能过剩会导致“失业潮”吗?

来源:观察者网

2016-06-17 11:34

王文

王文作者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

近些年,坊间经常传出诸多企业破产的说法。听者往往叹息不已,媒体报道则趋之若鹜,久而久之,不少人对经济形势心生恐慌与焦虑,尤其在当下“去产能过剩”的经济转型大背景下,企业破产很容易成为许多人眼里中国经济下行的重要佐证,并衍生出对“失业潮”的担心。此时,政府该如何应对,民众该如何看待,关键在于是否能对“企业破产”有真实与客观的认识。笔者常常在不同县市与企业调研,对企业破产及其政府应对有一些更复杂、更广维度的理解。

企业破产是市场化条件下的正常现象

企业是社会肌体中的重要细胞。是细胞,就逃不了生老病死。环顾世界,寿命在百年以上的企业,即使在市场经济发展了数百年的欧美国家,也是屈指可数。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统计,《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从2008年每年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稳定在2000-3000件上下,每年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企业数量在35万户-50万户之间,存活5年的企业比例为68.9%,存活9年的企业比例为49.6%,不少企业成立两三年就经营乏力、债务缠身,濒临破产。

但另一方面,新增企业数量却远多于注销企业数量,更远远高于适用破产程序的企业数量。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中国每天平均新增企业1.08万户。由此看,“企业破产”是社会生生息息的正常现象,也是市场化进程中的支流。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化进程主流是,企业、公司作为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应运而生,从无到有,由小变大。据统计,过去30年,中国年均企业注册数量增长为20%,私营企业数量在2015年已有6000万家,新增企业注册数同比增加26%,是世界上企业数量、私营企业数最多的国家。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市场化改革在各个领域进一步加快,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的速度也加剧,企业破产在部分行业、部分区域出现的频率的确有所提升。但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对企业破产的承受力也是不同的,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也不一样。

以笔者的调研经验看,对破产的承受力大体有以下规律:1)新兴行业如互联网、医药研发、服务行业对企业破产的承受力,远比传统的矿产、能源、机械制造类及其他过剩产能的行业要高。2)江浙一带及部分沿海省市对企业破产的社会承受力,也要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部分市县。3)民营企业对破产后的应对与员工消化能力要比国企更高。

原因很简单,江浙一带的市场化程度较高,社会观念更前卫,对一些企业破产现象的看法更淡然。绝大多数民营企业主在破产后,并没有把怨气发在政府与社会身上,或是从此一蹶不振,就此沉沦。事实上,许多民营企业主都“认赌服输”,服从于市场竞争原则,想办法、找出路、寻帮助,试图东山再起,再创辉煌。在江浙一带,经常会出现企业主卧薪尝胆,在原地跌倒又在原地爬起的奋进故事。在北上广,也到处都有天使投资人,愿意帮助那些有失败经验的创业者。

当然,也会出现极个别企业家跳楼自杀现象,周围人会为之扼腕唏嘘,甚至心生敬意,认为他碍于颜面,以死明志,实在可惜。也有少数企业主欠债跑路,为当地人与社会舆论所不耻。但客观地讲,自杀、跑路在破产企业主中是比率相当低的个案。

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沿海地区,雇员或打工者在企业破产后,一般都会另谋出处。若出现一些劳资纠纷、欠薪现象,社会大多都有申诉的法律渠道,而不是上街闹事,聚众示威,围堵政府大院的现象更是少之又少。与1990年代末部分区域出现大范围下岗潮产生社会维稳压力相比,当下的社会心理已成熟了许多。而且,当下流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潮,也在进一步稀释着雇员个体对企业破产的不适应感。

由此看,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舆论,不必放大企业破产的消极性,尤其是沿海地区新兴行业的民营企业破产带来的消极社会效应。谁都不愿意看到企业破产,但就像谁都阻止不少生老病死、阴晴圆缺那样,在一个不断进化的市场中,企业破产、重组与再生本身就是市场竞争必不可少的自然组成部分,谁也不能幻想着在市场化环境下出现一个永生的企业。

相反,媒体与其渲染企业破产带来社会恐惧感的空泛表述,不如聚焦于那些企业家“死后重生”的奋斗精神与经验总结。事实上,像马云、史玉柱那样“屡败屡战”、最终成就一方创业伟迹的故事,在当前经济下行氛围中显得更有现实激励意义。

政府要精细化甄别“失业”背后的企业破产类型

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在相当程度上,伴随着与市场化共生的企业竞争与促进就业的进程。每一次重大举措,都必然在短期内带来失业的阵痛,以及对就业安置的政策应对。

第一次失业短期阵痛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初。当时旨在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科学管理的国有企业改革,一度影响了数百万人的就业,但也催生了早期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问世。该规定的基本指导思路是不学西欧、北欧的高失业保险制度,不花钱养懒汉,而是以鼓励再就业的方式以换得失业救济金。这为未来进一步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明确了市场化的方向。

第二次失业短期阵痛则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末。部分国企职工的下岗分流,影响到了高达3000多万人的就业安置。当时针对下岗职工采取的“三三制筹措资金”,即从企业、社会和失业保险三方面筹集生活保障、再培训、职业介绍的经费,大大减缓了下岗职工流向市场化的速度,使社会有充足的时间消化大量失业人群带来的震荡。

第三次失业短期阵痛发生在2008年前后的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国际经济与贸易形势的恶化,使部分贸易企业出现极大困难。对此,许多省市采取所谓“五缓四减三补贴”的办法,即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使用就业专项资金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这些政策的执行期均延长到2010年底,为保持受危机冲击下的积极就业发挥了社会稳定的作用。

从历史经验与实践操作层面看,在当下这一轮“三去一降一补”(即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背景下,关键还在于如何甄别濒临破产的企业类型。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划分为三大类:

一是僵尸企业。目前国家对于僵尸企业的界定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一般认为,僵尸企业就是那些因不可逆的、结构性的问题而陷入长期亏损,并丧失自我修复和发展能力的企业。这类企业等同于人体中应死而未死的细胞,其存在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不宜再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处置,而应采用退出机制,使其寿终正寝。但退出的方式也因情况而异,一般可采取要素重组和清理退出等方式。

需要强调的是,僵尸企业应死而未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已经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因此处置僵尸企业,不应是政府主导,但也不完全由市场决定,而是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方式相结合,建立处置僵尸企业的长效机制。具体来说,各级政府要在僵尸企业的破产进程中发挥政策性的领导作用,加强对破产企业的费用监督和管理,防止拖欠职工个人费用,指导性地采取职工再培训、再就岗等方式,切实保障职工的个人权益。

二是转型企业。转型中的企业,是企业通过改变运营模式、调整业态和资源配置等方式来最终实现企业竞争优势的重塑,提升社会价值,达到新的企业形态的过程。经济新常态下,企业转型代表了重生和希望,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而转型企业是对这类企业比较广泛的称谓。从行业发展、产业链布局、产品竞争力和资金链等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来看,转型企业与僵尸企业有本质的区别,即转型企业能够在发展中转型与在转型中发展。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化和“互联网+”的兴起,转型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主动被“互联网+”,主动增加研发投入,谋求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发展的转变。针对转型中的企业,政府应当积极给予政策引导和扶持。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转型进程中,政府应积极探讨国家财政干预重组的办法,比如,如何解决职工养老、职工子弟学校、医院等问题。

三是创新型企业。这类企业主要分布在高科技行业、消费品行业以及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其特点在于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有着高效的协调研究与开发、生产和销售能力,能够通过不断的、持续的创新,获得持续性的收益。

随着我国商事制度改革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叠加效应的凸显,市场主体的活力得到了进一步激发。来自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显示,2015年全国新登记企业443.9万户,注册资本(金)29万亿元,均创历年新登记数量和注册资本(金)总额新高。而这一波创业潮体现出了鲜明的创新性,大多集中在信息技术和文化金融等新兴产业。创新型企业的大量涌现,成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也是解决再就业的重要社会力量。这种类型企业若遇到破产等现象,其员工自主再就业的成功率要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的企业。

2013年,广州钢铁集团全面停产,图为广钢未停产时,工人走出车间

如何从长远角度建立有助于企业更新换代的市场环境?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政府如何应对企业破产与解决就业,大体呈现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政府不应过度干预企业破产。政府的过度干预会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扭曲政府的职能,也形成了市场主体间的不公平对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帮助企业下岗人员实现再就业。此事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更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是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笔者看来,政府应是市场的裁判员与调解人,但不必以“保姆”甚至“父母”的心态对待企业的破产。政府应尽量少地甚至在多数领域可以完全不卷入市场主体的竞争中,创造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公正性与透明度,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各级干部应当摆正政府在市场主体竞争中的位置,遵从市场与法制原则,依照企业破产法处理后继事宜。

若出现非常规、大面积的企业破产危机现象,各级政府应密切关注,了解实际情况,摆着“救急不救穷”与防控风险并行的原则,尽可能地减少失业风险与社会危机,将发展的不确定性降低到最小。

就当前的实际情况看,近年来,在去产能过剩过程中,一些企业破产出现的诸如失业、重组纠纷等各类消极现象,在各级政府的政策篮子中,是有充足的应对工具的。舆论担忧有可能的失业潮,初衷可能是好的,但不如把目光放在如何从长远角度建立有助于企业更新换代的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与就业制度上。只有这样,才能在根子上解决各国都长期存在就业的难题。

2015年4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既要从长远谋划,也要加大现实工作中的就业政策扶持、就业服务帮扶方面。这实际上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宏观政策要稳住、微观政策要放活、社会政策要托底”的基本思想。

文件提出的四方面要求:即重点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由目前的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依法缴费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企业;对确实需要裁员的企业,必须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同时实施专项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以及职工十分关心的社会保险接续等相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所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要为他们提供托底安置,提供就业援助,通过公益性岗位这些措施来提供帮扶。落实这些政策,是解决当下企业破产进程中出现恶性失业的关键。

与此同时,社会舆论上要营造氛围,彻底破除企业破产后“等、靠、要”的观念障碍。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破产是通过优胜劣汰,促进竞争、合理调节资源配置的一种市场行为,符合经济发展规律。

在这种背景下,各级政府出台政策的逻辑,根本是在于培育一种新经济增长点,以企业经营需要的市场环境为大目标,持续促进市场导向的就业,比如,大力发展服务业,在医疗、养老、旅游和家政等新服务领域大做文章;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下岗人员创建小微企业,等等。

当然,一些国有企业的员工安置是目前尾大不掉的政府难题。这恰恰是目前国企改革的重点领域。为此,各级政府不妨充分借鉴历史上各类减员增效的经验,既充分实现去产能的任务,又要保障职工的根本利益。有理由相信,只要依法办事,遵从市场规律,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税收、货币、保险和利率等政策杠杆大下功夫,办法总比想法更多。

总而言之,经历“三去一降一补”的大变革,中国经济将比过往任何时候都要健康。而中国经济的韧性决定了,我们必须要有充分的定力与理性看待企业破产及其短期失业的社会现象,这既关乎中国转型期的社会心理,也关乎到对中国经济下行的正确认识。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秘书长,近著有《美国的焦虑》、《2016:G20与中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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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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