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鸣江:什么才是中国法治的根本保证?

来源:观察者网

2020-05-29 07:50

翁鸣江

翁鸣江作者

律师、法治工作者

【导读】 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于5月21日在北京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5月22日在北京召开。“两会”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两会”召开之际,观察者网专栏作者、律师翁鸣江撰文探讨社会主义法治,在前两部分中论述了“权利本位(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本文为第三部分。

【文/ 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翁鸣江】

三、党的领导和责任

我国《宪法》第一条中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如果说权利本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正当的程序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具体方法,那么党的领导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1)中国共产党取得领导地位符合法治的程序正义,也符合法治的实体正义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仅仅在程序上是宪法法定、符合程序正义,而且同时也是建立在法治的自由、平等和公正的实体正义的基础上。

共产党取得领导地位的原因有很多。如果仅仅从法治的角度分析,则我们可以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中国晚清政府一再和西方强权签定了上千份丧权辱国、割地赔款的不平等条约,直接把中国推向半殖民地社会的深渊。然而,辛亥革命和其后国民革命之后的中国政府,却都基本继承和履行了这些不平等条约。

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些不平等条约多数都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条约内容都是显失公平、而且违反正义的约定,所以法律效力可以算是自始无效的。然而,当时代表中国的政府(包括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却软弱无能,无视甚至镇压人民对帝国主义的反抗。为了换取外国政府对其的外交认可,这些政府一再接受这些丧失主权的不平等条约,这也使当时中国政府本身的合法性存在严重问题。以外国政府的租界为例,帝国列强在中国的部分租界,居然还是在八年抗日战争期间,由侵华的日本政府在名义上首先归还给汪精卫的伪南京国民政府。当时中国政府的无能,由此可见一斑。

对比之下,新中国政府在1949年成立之后,虽然国家是一穷二白、百废待兴,亟需来自外部的支持。但是共产党领导的新政府却明确主张先打扫卫生再请客,坚决不承认以前政府签订的所有不平等条约,采取措施取消租界和收回外国公产,并全面取消各种外国政府和外国人特权。虽然这一做法的必然结果之一是,新中国政府在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得到一些国家的外交承认,但是这也说明,共产党领导新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中国人民,共产党政府没有为换取外国政府的外交认可而牺牲国家主权,从而真正维护了法治的公平正义。

其次,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是一次彻底的无产阶级革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是真正为人民争取自由、平等和公正的革命,相比前两次的革命(辛亥革命和国民革命)对外不断与帝国主义妥协、对内不断与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妥协,只有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才彻底完成了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历史任务。

按照历史学家黄仁宇的观点,鸦片战争以来,因为当时极少的人能看到全局之高低纵深,大多数人只能随着内外压力,一步逼一步,最终才逐渐觉悟到大规模变化之无可避免。“中国既已在20世纪几乎亘全世纪尽瘁于革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规模之大,行动之彻底,亦超过隋唐之均田,其目的不在短时间的平等,而在给新体制一个合理的出发点。”

当然,共产党领导的为人民争取自由、平等和公正的革命,不只是土地革命。毕竟一切进步和发展都必须从思想观念的发展开始,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革命更是一场思想的革命。

正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意识到长期以来受外国和外来势力的支配、受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剥削,是有悖于自由、平等和公正的,违反事物常规的,也是不符合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事实上,在资产阶级领导的国民革命中,共产党也曾经一直争取和尝试各种参与政权的民主方式。从很多历史资料文献来看,为了争取民主和自由,共产党也曾反复表达过在资产阶级当权的国家,通过无产阶级参政来真正实现宪政民主的想法。但是,随着内外压力,一步逼一步,加之当时执政者一再出尔反尔,更多数人也很快意识到,即使人们竭尽智慧,要不谈无产阶级的革命而保证国家的苟安、与当时的政府和统治阶级达成妥协和解,是办不到的荒谬空想。

所以,只有无产阶级革命,才能为人民真正争取到自由、平等和公正,这也是为什么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革命符合法治的根本原因。

最后,从革命和战争的正当性角度来说,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革命无疑属于正义的一方。

国共内战的起源,是当国共联合的国民革命快要取得成功的时候,1927年蒋介石开始的“清党”在先,汪精卫开始的“分共”在后,最后宁汉合流的一系列的叛变革命的行动。国民党封闭了工会、农会和所有革命团体;在“宁可枉杀一千,不可使一人漏网”的口号下,大规模地逮捕、屠杀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

随后在国共两党各自建立政权之后,国共内战也都是国民党军队率先挑起,共产党军队被迫进行自卫。国民党军队先后动用优势兵力对共产党的根据地实行五次“围剿”,迫使共产党军队进行二万五千里长征。

在解放战争之前,国共重庆谈判及在1945年10月10日达成的《双十协定》,曾经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和平、民主、团结的希望和曙光。但是,也是由于国民党统治集团违背全国人民迫切要求休养生息、建立联合政府的意愿,悍然在1946年6月底全面撕毁《双十协定》,重启了国内战争。

重庆谈判

虽然历史可以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可以用不同的观点和角度来解释,但是事实终归是事实,公道也自在人心。虽然在解放前国民党和共产党在大陆各自治理的能力和成绩,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国民党为一己私利,一而再、再而三,率先通过屠杀、挑起战争等手段叛变革命,妄图从人民手里攫取革命胜利果实的做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和纳粹德国悍然挑起的侵略战争、日本偷袭珍珠港挑起的太平洋战争等等,只是量级的不同而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显然是有违公正,也是违反法治精神之举。

(2)社会主义法治中党的领导和责任

社会主义的法治,其主要特征就是党的领导和责任贯穿在法治环境始终;具体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首先需要党的领导,这是因为党中央的领导政策一直既是实然法的一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的桥梁。

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在改革开放前只有《宪法》和《婚姻法》,因此当时的中国完全没有法治,这类观点其实是有争议性的。因为,无论是从公开清晰性、可预测性、稳定性等表面性,还是从以国家强制执行力为后盾来看,党的领导政策从建国以来迄今一直都具有法的所有特征。

这里的主要问题是,新中国建立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当时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的重点,或者说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公正的理解,是亟需解决当时社会的各种不平等现象。因此,党在建国初期的一系列政策,从土地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到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地位等等,始终是把实现平等的价值观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大量曾经处于受压迫地位的劳动力在获得解放后,积极建设新中国;但另一方面,一些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自由的价值观、挫伤了部分劳动者的积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提出事实求是的发展路线作为新的方向,则是对当时过度强调平等原则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政策的一种反思。随后党中央的一系列改革开放的具体政策措施,则是通过把自由的价值观重新放回到了应有的位置,完成了对社会主义公正价值观的方向性纠正。我们重新认识到自由价值观是社会进步、财富创造的源泉之一。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模式是释放创造性想法和实现进步的重要方式。因为一个富强和文明的社会,必定是自由的社会。

从党中央当前的各项领导政策来看,就既有发挥劳动者和企业的主观能动性,鼓励自由创造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主张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自由价值观;也有中国式“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的传统智慧,要求先富带动后富的平等思想,这也就是对社会主义的应然法重新进行了定义。

可以看出,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社会主义法治需要党中央一直应时应地制宜,通过正当的程序,提出恰当的判断和解决方案,维护法治的自由、平等和公正。党中央的领导政策一直作为社会主义实然法的一部分,作为指导性思想,连接社会主义的应然法,决定我国法治建设的方向。这也可以说明,社会主义法治自始至终需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离开了党的领导这个根本前提,就无法保证法治建设保持正确方向。离开了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会流于空谈,离开了党的领导,法治就失去了“中国特色”。

党的领导始终起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保驾护航的作用,党的领导一直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保证。这也是因为社会主义法治是一个需要不断改革和探索的建设过程。从过去这段历史来看,既有经验,也有教训。我们的问题只是,如何在党的领导下,找到社会主义的应然法,然后依靠党中央的政策,从我国实际出发,发挥政治优势,遵循法治规律,与时俱进提升理念观念、创新体制机制,不断开创依法治国事业新局面。

第二、不同于西方法治的宪政民主制,党领导下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集中制,既要避免财富的过度集中,也更关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西方法治的中心思想,是要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譬如,作为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的代表,约翰·洛克仅仅是把私有财产作为法治的核心。他还认为, “国家是属于财产拥有者的”,法治存在的理由是“保护那些拥有财产的人免受穷人的索取”。而在哈耶克看来,福利国家通过财富再分配来追求实质平等的做法,违背了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精神。

所以,西方的法治虽然同样也有法治价值观,但其目的无非是为资本服务,让其利益可得到保障和无限量的扩大。在此基础之上,西方发达国家采用的代议制、多党制和三权分立等宪政民主体制架构,目的就是为了让资本和利益集团更好地掌控国家。

在资本和利益集团的眼里,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越小,相互扯皮越多,资本和利益集团就越能够浑水摸鱼,从中获益越多。同样,对资本和利益集团来说,他们也永远不能依靠某一个政党或某一个代理人。对他们来说,只有不同政党和不同候选人的之间的不断地相互竞争,资本和利益集团提供的经济等利益诱惑才会对其有价值,资本和利益集团才能永远牵着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党的鼻子走。

正是因为如此,当今社会,在资本主义法治之下,财富集中和不平等现象正日益惊人。就如法国经济学家皮凯蒂(Thomas Piketty)在其名著《二十一世纪的资本论》中解释的那样,收入不平等是未受控制的资本主义的必然结果。现实情况是,很多统计数据表明,全球最富有的几十位人士,和全球较贫穷的一半人口(38亿)拥有的财富是相等的。美国最富有的0.1%人拥有的财富,则超过美国90%的人所拥有的财富总和。根据瑞士信贷2015年的统计,俄罗斯转向资本主义宪政民主制度转型不过短短十多年,最上层10%的人就控制了整个国家和社会87%的财富。

鉴于资本主义的特征,资本主义宪政民主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维护资本和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就是要让资本和利益集团可以决定政治。所以,资本主义法治在财产集中、确保资产阶级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无限扩大这个问题上恐怕是无解的(当然资本主义的自由主义思想也不会认为这是个问题)。虽然在工人运动、共产主义运动兴盛之时,西方社会确实进行了调整,但从皮凯蒂的研究看,最终还是回到了财产过度集中的老路上。这也是为什么,哪怕像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富有和强大的国家,到现在也还没有建立全民医疗保险的部分原因。

毕竟说到底,当社会的大部分资源都集中在少数资本和利益集团手里的时候,对于社会占大多数的普通人及生活困难的老百姓而言,政府等权力机关就很难实质性改善这些人的生存环境,也无法真正改变日益严重的阶层固化问题等等,最终也就无法确保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对比之下,在社会主义国家,要管理好整个社会,避免政治权力服务于经济利益,避免财富的过度集中,社会主义法治采用的是党领导下的民主集中体制。这一制度设计的最大特点,就是在法的制定过程中,各方可以充分进行讨论,不论是资本、利益集团,还是普罗大众,都需要论证和说明各自提出的建议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在此之上,党通过政府等其他权力机关再通过集中的方式,来确定最佳的法律和政策。

这也说明,社会主义法治在党的集中领导下,出发点就是要真正保证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就是要不受资本和利益集团的牵制。所以,党领导的民主集中制,在制度架构上,既能体现以民为主、尊重民意、为民着想的法治实体正义,也能体现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贤任能的法治程序正义。

事实上,也只有在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之下,才能真正在自由和平等之间提出更好、更公正的解决方案。

一方面,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最大程度地释放企业家和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因此,在经济领域适度监管必然是社会主义的主流政策。但是,这不意味着国家权力部门可以在其他领域任意放松监管。

近些年来,中央出台了一些列措施:从对全国包括西湖边多家会所在内高档会所的整治,让“公共资源不能为少数人垄断享用,更不能搞不正之风,败坏社会风气”,通过走“平民化路线”避免出现所谓“贵族”阶层;到广电总局要求演艺节目规定演员片酬比例,禁止明星子女参与综艺节目(防止名人的子女天然会成为名人的不平等现象);再到最近为了实现教育平等,教育部收回高校的部分自主招生权限,明确高考成绩不得低于85%的规定,让所有考生重回高考考场公平竞争等等。

2014年初,杭州率先进行会所整治,还湖于民、还园于民、还景于民,部分会所变为文创空间,图片来源:新华网

上述这些都能说明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在尊重自由权利的前提下,正在通过越来越多公平有效的法规和政策、适当强化平等的原则,来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而类似的政策措施,在资本主义法治“以自由权利之名、掩盖资产阶级统治之实”之下,是不大可能出现和执行的。

另一方面,我国在改革开放产生混合所有制经济之后,还是会有如何处理好社会财富集中的问题。在201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党中央宣布,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国社会的主要挑战已经由落后的社会生产,转变为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这也表明,如何在社会主义法治下,实现经济增长成果再分配,让先富带动后富,无疑是党未来要面临的首要任务之一。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中党的领导和责任,既有效率和效益的考量,也符合法治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当前资本主义法治的高成本、低效率和低效益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三权分立、相互制衡(check and balance)的宪政民主制度产生于生产力相对比较落后的农业社会或工业社会初期。当每个人的权利和能力都没有太大差别的时候,相互扯皮、推诿和制衡的制度,有其合理性的一面;而且虽然效率低些,但也不至于造成太多的不良影响。

然而,在进入工业化社会或信息化社会之后,企业、利益集团和政治活动组织的权利和能力远远大于个人,三权分立的政府、立法和司法机关自然就会给企业、利益集团和政治活动组织过度的话语权,因此就远不能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按照弗朗西斯·福山的观点,“分权体制越来越无法代表大多数人利益,而是给了利益集团和政治活动组织过度的话语权,未能体现美国主权公民的意志”。

举例来说,一方面,类似美国拟建高铁之类的全国性项目,对大多数老百姓显然是有利的。但是,由于此类项目往往会牵涉到各种利益集团(如航空企业、汽车公司、石化集团等)和在地企业的既有利益,即使早在几十年前就已经开始规划,不仅线路被越砍越短,成本越来越高,项目的工程时间也越来越长和遥遥无期。另一方面,美国国会却不断地通过各种法案和拨款,去迎合某些特殊的企业和利益集团的利益需求,把国家大量的钱浪费在诸如“猪肉桶”之类的项目中(pork barrel,美国的政治俚语,就是效益很差的、政府资助的地方产品或者工程项目),譬如美国各地到处都有一些常年无人使用的桥梁和公路(所谓的“bridge to nowhere” 或者“road to nowhere”)等等。

除此之外,西方政党和政客一切以当选为中心,做得不好最多就是下台的结果,做得好也有任期的限制等,这通常也意味着他们会缺乏对国家、社会和事业的责任感(accountability)。西方政党和政客之间为当选而作的党争,往往会演变成政党恶斗:轻则进一步撕裂民意、破坏社会的稳定团结,重则导致国家和政府停摆、民族的分裂等等。

还有,西方社会政商结合的现象,也远比其他社会要严重。这不仅是说西方的政党和政客大多是资本或特殊利益集团的代言人。而且,西方商人从政或政客从商的现象都非常普遍。很多西方政客哪怕在政绩上乏善可陈,但是从权力部门的职位退下来之后,都可以摇身一变、顺利转型,从各大企业和利益集团谋取高薪职位。

说到底,西方法治中的“一人一票、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宪政民主制度,就是一个很容易被资本和利益集团操纵利用,但却非常难追究问题责任的体制。政党和领导人容易被收买;其无能或犯错误,下台就可以,但真正的问题却始终鲜少有人来下功夫解决。三权分立和制衡,也往往导致出现问题时,大家相互推诿,没有一个部门可以负责处理。地方和中央政府之间,虽然名义上责任明确,但是下级的地方政府作为民选政府,哪怕出现问题,上级政府也无法立即对其究责。

更不用说,一个国家的整体发展,还需要考虑各地的平衡协调,国家和地方短期和长期的经营规划,产业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导向指引等等问题。

所以,西方宪政民主制度空有所谓程序正当的法治架子,却严重缺乏能够解决问题和具体执行的能力。资本主义法治的宪政民主制度的高成本、低效率和低效益,哪怕勉强符合法治程序正义的要求,也不能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这一体制显然不能完全符合法治之下对实体正义要求。

对比之下,宪法法定的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法治中的领导地位,既是人民给予的信任,更是一种责任。传统上,中国就是相信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国家。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党的领导地位其实也是人民赋予党的责任:这一方面说明党需要通过其领导的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权力机关,对人民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也说明需要由人民来负责对党的监督,确保责任的落实。

与西方可以相互推诿责任的宪政民主制度不同,在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集中制之下,犯错误的党员和官员首先需要直接承担个人责任。以新冠疫情为例,客观而言,湖北省和武汉市的一些负责人在疫情爆发初期的表现,和西方多数国家一些负责人后来面对疫情的表现,其实没有很大的区别。特别是他们都忽视了病毒传染的严重性等等问题。但是,与很多西方国家防疫情况失控,然而西方官员仍然无法被问责的结果不同,我们的党和政府在第一时间就对相关负责的人员进行了调查处理。上到省委书记、省司法厅厅长、市长和副区长,下到湖北红十字会负责人、相关处局干部、派出所执法错误的民警等等,最后都就事论事,依法依党纪受到了相应的处分并为此担责。

在此之上,我国正在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责任和监督制度,特别是信访制度和举报制度。

而且,党中央也开始考虑懒政和怠政问题。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治懒”问题被写进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原本隶属于行政机关的监察机关独立出来,直接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这就从体制架构上把监察机关和其他的国家权力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相并列;从而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监督的力量。

当然,如何更好地落实人民对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还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长期课题。监督不到位,无疑会催生腐败和压迫等等社会问题,党的领导责任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幸运的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当下人民监督的渠道已经越来越多,成本越来越低,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有时候,一张照片、一段录音或视频、一条短信等等就能够举报和揭露某个问题,启动国家权力机关对此的调查和问责程序。所以,只要我们能够在制度上切实落实人民的监督,就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高效率和高效益,也更能够符合法治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3)社会主义法治中党的领导理念——实事求是

李世默曾经提出过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观点,他认为,“党所维护的,是传承儒家精神的现代中国社会主义;而西方自由主义制度维护的,是自启蒙运动后演变形成的自由主义道德信念。”

这里所谓“传承儒家精神的现代中国社会主义”,笔者认为可以理解成党的领导理念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种说法。具体而言,就是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作为基本方式,可以与以德治国和社会主义道德、与党内法规和党的规矩等共同构成党和国家的治理体系。

其实不管是强调“传承儒家精神”、还是“以德治国”,都是随着改革开放开始强调自由价值后,当时的法律和制度无法很好因应社会道德和法治信心滑坡的一种补救方法。其核心思想,还是共产党一贯以来的领导理念——实事求是。事实上,实事求是的理念一直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理念。

(一)如何实事求是地“惩恶”

改革开放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不管是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还是建设和谐社会,还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其背景都是西方的自由主义思潮对中国带来的冲击。

就法治建设而言,笔者以为,改革开放后出现社会道德和法治信心滑坡现象的一部分原因,是我们在当时引入的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方式、方法的时候,只选择适用了其中所谓自由主义的“文明”、“先进”的程序正义部分,忽视了西方法治本身严刑峻法的部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水土不服和橘逾淮为枳。

实际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哪怕在太平盛世,也完全可以使用“重典”。这和中国乱邦才用重典的思想不完全一致。

举例来说,美国的联邦《暴力犯罪控制与执法条例》,俗称“三振出局法”,其基本原则是对已经犯二次重大犯罪之重犯,哪怕之后犯的是轻罪,就可能招致“极刑”。如200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Lockyer v.Andrade一案中,被告安德拉德(Leandro Andrade)曾经犯下几次重罪,尽管他最后一次被抓住的时候仅仅是从超市中盗窃了价值68美元(约480元人民币)的录像带,但是最高法院支持三振出局法,因此他还是被判处了两个25年徒刑并外加一个终身监禁。

类似的,譬如涂鸦在新加坡属于破坏公物的行为,涂鸦的人会面临最高3年监禁和最高2000新加坡元(约1万人民币)罚款,同时可能受3到8下鞭刑。中国香港地区在公共场合抽烟,处罚最高5000港币(约4500元人民币);残害动物,可被罚款20万港币(约18万人民币)及监禁3年;任何人士如被裁定弃养宠物(如遗弃宠物猫),最高可被罚款10000港元(约9000元人民币)及监禁6个月。

再比如,中国没有袭警罪,而在欧美国家中,不仅有袭警罪,而且袭警会有严重后果。在美国,警察执行公务时,任何与警察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同时,只要警察第一反应判断有人要袭警、危险一触即发,警察就可以毫不迟疑地使用枪械。

由于严刑峻法和程序正义是西方法治的一体两面,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西方法治之所以需要特别强调程序正义、引入对抗制度的原因,就是因为法律一旦通过,法律惩罚和执行的力度就会非常严厉。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下,我们看到老百姓大多遵规循矩,有良好的法治习惯,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西方社会有严格的法律和规则,而且对违反法律和规则的行为,有严厉的惩罚和执行。

因此,如果我们只看到并选择性采用西方某些程序正义的“文明”、“先进”的一面,而没有看到或故意忽视程序正义背后所对抗的严刑峻法和严厉执行,就很可能会造成新的不公平。现在,很多人认为国内的法律没有什么用处,甚至认为社会舆论的压力或者道德谴责的效果,要比司法介入的还更好。网络上有很多所谓“支持当事人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利益,不要舆论谴责”,或“支持打官司,反对道德绑架”的观点,有时其实就是在讽刺司法不力的现状。

在现实中,本来老百姓们看到老赖住大房子开着豪车,但一查都是父母名下财产,法院也无法执行;对正当防卫认定极严,很难对坏人行使无限防卫权而不被判刑;在争议案件中,好人老老实实,坏人却通过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等不法手段赢得官司等等;凡此种种,就已经很难不让人产生法律会保护聪明的坏人,让他们能够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不好联想。

在此之上,进一步强调坏人也有人权,不允许侵犯坏人的合法权利,疑罪从无,证据优先,法律确定的事实就是事实等等程序正义的基本原理,在很多人看来,无疑更助长了坏人“魔高一尺”的手段,也让社会上越来越多的普通老百姓有了“法律怎么越来越保护坏人”,“老实人守规矩会吃亏”的感慨。

事实上,近年来媒体披露出来的个别事件很多已经不是坏人恶意违法,而是普通老百姓无视法律和规则,从而造成巨大损失或惨剧。譬如,有人拦着高铁不让发车;有人在放养野生动物的园区无视警告而下车,造成人员伤亡;有人要求司机违规停车,司机拒绝后就吵闹,甚至对司机大打出手,造成13人遇难2人失联的“10·28重庆公交坠江事故”。

虽然许多人认为这些不过只是某些人“巨婴”造成的个别现象,但是除了一些“巨婴”造成的恶性典型事件外,社会上还有很多无视法律和规则的现象,透过现象看到本质,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情况其实反映的是当整个社会缺乏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时,大众对于法律和规则的漠视而造成的必然结果。尤其是当法律和规则不能给违反者及时和有效的惩罚,就必然会让更多人漠视法律和规则。

要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上比较自由散漫的社会,建立好规则意识和法治精神,可能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里的关键不是要让好人守法,而是要让坏人违法的成本提高,让坏人不敢违法,而且违法也能被及时发现和处理。

在党的领导下,我们正在建设的全社会的社会信用体系,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步。除此之外,在坏人“魔高一尺”的时候,也需要有好的措施来让好人能够“道高一丈”。社会主义法治需要实事求是地引入和建立更多完善的制度来鼓励监督和惩罚恶行,包括完善公众的知情权,完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强化对作伪证、假证的惩罚力度等等,这样才能真正地让守法者/好人走遍天下,让违法者/坏人寸步难行。

(二)如何实事求是地“扬善”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笔者以为,改革开放后出现社会道德和法治信心滑坡现象,除了一部分是“惩恶”方面的原因,还有一部分则是“扬善”不足的问题。

以正当防卫为例,“邓玉娇案”、“4·14聊城于欢辱母案”、“8·27昆山反杀案”这一系列案例,之所以能够在整个社会引起广泛的讨论,核心就是社会普遍认为这些案例当中体现出来的“善”需要得到重视。特别是“辱母案”中,当按照字面法律依据做出判决的一审结果,和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平正义相抵触的时候,几乎整个社会发出一致而明确的反对声。像这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当中,党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者,是否需要通过各级政法委员会,为实质正义额外提供一道防线,则是一个非常切实的问题。

有人认为,党的这种干预,会影响司法的相对独立,有违法治精神。但是,这类案件的共通特点是,当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很有可能会按照实然法,做出对案件中代表善的一方的当事人非常不利结果的时候;在此情况下,党作为社会主义应然法的解释者,通过相应级别的政法委员会,基于法的公平正义来为参与案件的各方当事人主持公道,恰恰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

除此之外,党的政法委员会对一些具有较大影响的复杂案件的介入,还有原因是司法系统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虽然中国不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官不能造法。但是法律毕竟自己无法张口说话,法律的解释和执行,还是需要通过依靠法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不同,就完全可以对同一条法律做出截然不同的解释。

南京彭宇案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案件的情况非常简单,老人徐寿兰在南京市一公交站台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彭宇,彭宇则予以否认。案件当中的关键证据之一是派出所当时对案件调查的笔录。在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录制的节目《甲方乙方》上,在彭宇向派出所所长索要笔录时,该所长称当时笔录丢失,但留有当时用手机拍摄的笔录照片。彭宇则当场揭穿这份存在派出所所长手机上的照片实际上是徐寿兰当警察的儿子潘辉提供的。潘辉后来对《南方周末》的记者也不避讳这一事实:“笔录照片是我拍的,我做警察的,取证意识较强。”

然而,该案的主审法官在没有使用可以证明彭宇撞人的其他高度盖然性证据的前提下,要求彭宇承担部分责任,并直接用常理判案:“如果被告时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时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严明事情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讲原告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由于这一判决引用的“常理”完全不符合社会的认识、也显然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公众的广泛批评。社会大众普遍不能认同这一判决的结果。在事后,虽然相关人员(主审法官、徐寿兰当警察的儿子)都被给予了停职、调离和警告的处分,但是社会负面影响已经造成。

事实上,彭宇曾经在庭审中自述与人相撞却说不清与何人相撞,结合站台当时的拥挤程度和具体情况,完全可能发生相互作用直接或间接导致徐寿兰摔倒。包括最高法院的部分法官等专家学者,都据此认为彭宇可能是造成老人徐寿兰摔倒的原因。毕竟在民事案件中,法律事实本来就不需要百分之百确定无疑,只要有高度盖然性证据即可。类似高空坠物的案件,一定楼层以上的居民,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作为可能造成损害的人,都要对民事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在彭宇案中,徐寿兰当警察的儿子潘辉提供瑕疵证据在先,主审法官罔顾法律事实(即法律可以确定的事实,不一定需要完全和客观事实一致)用所谓“常理”判案在后,一错再错,导致社会公众对此失去信心,甚至认为彭宇案的“判决结果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

这类案件之所以能够造成如此重大的负面效应,一方面反映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人们对司法部门在办案操作环节失误后,能否自行纠正尚有疑虑。这也就是为什么,党的政法委员会作为相对第三方,能够及早介入这些具有较大影响的复杂案件,显然是非但必要而且必需的。

从某种意义来说,党的各级政法委员会,与普通法国家中的“衡平法院”可以起到类似的作用。“衡平法”案件往往就是针对特殊人的(Equity acts in personam),而且求助于衡平法帮助的人通常本身比较清白无辜(He who seeks equity must do equity)。当一般的法律无法解决相关的问题、抑或司法系统本身处理案件的时候可能会有不公平的时候,党的各级政法委员会完全可以像衡平法院那样,直接基于“正义、良心与公正”为基本原则,介入案件的审理,来实现社会正义。

在过去的时候,应当说中国也确实有发生各级党委粗暴干预司法的情况;有些人假借维护正义的名义,滥用权力,使相关的政法委员会沦为利益集团与腐败分子操纵司法的棋子。因此,党通过政法委员会对案件的领导一定要程序化、制度化、公开化,并且必须要限于特殊的案件范围(如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等等),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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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轩甫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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