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鸣江:中欧法律合作,任重而道远

来源:观察者网

2020-09-24 07:20

翁鸣江

翁鸣江作者

律师、法治工作者

【文/ 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翁鸣江】

今年9月14日,中国和欧盟终于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欧地理标志协定》。

地理标志用来鉴别原产于某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地点的产品,该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所以地理标志又称为原产地标志,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部分,在中国目前属于特殊的一种商标保护。我们熟悉的“贵州茅台酒”、“金华火腿”,或者法国的“香槟”(Champagne)等,都是非常典型的地理标志。

质检、农业农村部、工商三个系统的地理标志

中欧双方之所以能够在这个时间顺利签署《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至少可以从两方面来看原因:

一方面,我国本身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还是相对比较完善。

我国早在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就开始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一次规定了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受到保护。

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定义,确立了对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2005年6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16年3月28日,又颁布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所以,中国对欧盟地理标志的保护上本来没有太多法律上的障碍。

另一方面,在中国与欧盟的谈判过程中,中方和欧方的立场在很多方面也是比较接近或一致的。

譬如,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明确范围中,仅限于葡萄酒和烈性酒。以美国为代表,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阿根廷等葡萄酒新世界国家,他们认为世界贸易组织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已经足够,不需要扩大到其他农产品。

相比之下,欧盟和中国的立场则比较相似,中欧双方都愿意扩大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到农产品,从而让中欧双方更多的地理标志资源可以得到充分保护。毕竟,如果仅仅对酒类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受益最多的还是欧美等发达国家。

值得注意的是,中欧达成协议,欧盟之外的其他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应当是颇不满意的。早在2017年中欧还在谈判过程中时,不仅美国的葡萄酒协会提出了反对意见,美国行业组织通用食品名称联合会(CCFN)也提出过反对意见。

例如,他们认为,中欧拟达成的地理标志协议中涉及的普通肉类和奶酪的通用术语,如在该协议中把“feta”(羊乳酪)、“asiago”(阿齐亚戈干酪)和“gorgonzola”(戈贡佐拉干酪)列入保护名单等,是有一定问题的。美方的意见是,这些用语在世界各地都不是新名称,所以没有理由认为这些名称仅属于欧盟国家。而且,美方还主张,诸如复合名称中像“Prosciutto di Parma”(帕尔玛火腿)中的通用术语(例如“prosciutto”),应当可供所有人使用,不能只属于欧盟。

阿齐亚戈干酪,图片来源:realsimple网站视频截图

因此,虽然今年年初签署的第一阶段《中美贸易协议》中,中方还专门对这些问题做了一定程度的解释;但是总体来说,中欧方面在《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相互保护共同利益的大立场和大方向,美方应当还是相当不爽的。

很多人认为,随着中美之间的问题日益增多,中国应当和欧盟国家尝试展开更多方面的合作,像《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这样的法律合作就是很好的例子。毕竟,中国和欧盟国家本来就有很多共同利益可以开发,可以互利互惠。现在,既然美方已经在很多中国问题上彻底放飞了自我,中方就完全可以公事公办,再没有什么必要继续在很多地方卖美国面子。特别是,如果中国和欧盟合作还能刺激下美国,那简直就是额外的好处。

不过,现实的情况却往往更为复杂。以法律为例,欧盟作为老牌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联合体,其在很多方面的要求和标准非常高,有时甚至比美国还要严格。

譬如,特朗普政府为了要发展美国的石油、煤炭等工业,减轻电力公司的负担等等,试图恢复美国的经济,所以,美国政府最近执意退出了《巴黎气候协定》。究其根本,就是因为这个协议对发达国家的要求比较高。

相比之下,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一再承诺兑现《巴黎气候协定》的义务,而且已经同意要比预期做得更好;但是,对于欧盟发达国家所要求的减排标准和相关义务来看,至少在现在这个阶段,中国显然是没有太多兴趣去跟进。

中欧在碳排放问题上的差异,如果按人均来看,欧洲可以用自己的标准卡住中国,但按照人均历史累积排放量算,中国完全有理由根据实际需要,控制碳排放管束的节奏。

图为中国、欧盟、伞形集团在1900~2010年化石燃料碳排放总量(a)、人均碳排放量(b)、人均历史累积碳排放(c)对比图     注:欧盟方面选择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五国;伞形集团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挪威

此外,欧盟国家在处理国际合作的时候,特别是法律合作时,更多还会要参考其欧盟国家的传统和惯例。换言之,欧盟国家的对外国际合作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其处理内部关系的对外延伸。

举例来说,在网络合作方面,中国和俄罗斯等国家主张的网络国家主权观点,在国际层面上可以得到欧盟国家某种程度的认可和尊重。但是,《欧盟基本权利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要求明确保护其公民的某些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等等人权主张,却会引发问题。中国并不否定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但各国由于历史、文化、社会乃至战略环境的差异——如中国网络安全战略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势必要求强化线上内容管控,使得中欧对于某些人权的认定标准有明显差异,这就可能与欧盟的这些基本权利发生冲突。

最后,欧洲国家还是美国的文明和文化母国,欧盟国家和美国之间有更多的相通之处。尽管现时特朗普的孤立主义立场在美国盛行,但长远来看,欧盟国家和美国却有相当多的共同利益。当下,即使是在美国数次与欧盟国家就汽车等关税问题挑起贸易争端的情况下,欧盟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要求中国开放投资等法律问题上,还是与美国保持亦步亦趋的态势。

而且,欧盟国家还在价值观和意识形态问题上与美国保持高度一致,这从欧盟国家各国政府对中国政府在香港国安法、新疆、西藏和台湾问题的态度和社会舆论中就可以窥见一斑。

所以,中欧如想要达成更多的、包括法律方面的合作,无疑需要中方有更多的智慧。

原则上,中国和欧盟目前都可以站在多边主义一边,抗衡美国越来越霸道的单边主义。而且,中国和欧盟的大多数国家从法律体系上,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所以,中欧在法律合作方面,包括在环境保护问题、贸易问题、抗疫国际合作问题、互联网和数字领域合作问题等等,双方本来就有非常多的基础和共同话题可以进一步讨论。

现实中,想当年欧洲国家也曾经把中国赶出伽利略计划,让中国饱受委屈。后来中国通过北斗计划,先占了伽利略计划的频道,也让欧洲国家学到了教训。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图片来源:北斗系统官网

如今的中国显然已非当年的吴下阿蒙,本身已经具备一定的实力。当中美之争加剧的时候,最近德国外长马斯(Heiko Maas)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很诚实地说,德国不希望成为美国、中国或俄罗斯等“超级强权摆布的玩物(superpowers’ plaything)”,德国希望与各方都展开对话和沟通。

所以,在中美合作越来越困难的当下,中欧合作对中国来说,应当是最佳的选择。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尽管多边主义等大方向是中欧共同的追求,但在具体操作上,欧方有“渔翁得利”的空间和意图,也是很难避免的现实,需要中方妥善权衡,在维系合作的大局下,适当限缩其渔利空间。另一方面,合作本来就有利益交换,舆论场里有些声音追求单方面全赢,或把正常的交换都视为欧洲“渔翁得利”、产生抵触情绪,显然更接近“特朗普式思维”,有悖于中国的外交智慧。

虽然打铁还要自身硬,但是毕竟一个好汉三个帮,因此,中国如何与欧盟更好地合作,包括如何有更多法律方面的合作等,仍然是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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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轩甫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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