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宗教管理坚持遏制极端、抵御渗透

来源:观察者网

2017-09-08 16:04

习近平

习近平作者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昨天,观察者网-正经君向广大网友分享了《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中关于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第一篇

恰好,昨天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正式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宗教事务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2年来,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维护了宗教界合法权益。但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非法传教、境外渗透等等,给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强调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2016年4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在会上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这些都迫切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原条例,使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制度更加完善。

正经君还注意到,习近平在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2014年5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2014年9月)、中央统战工作会议(2015年5月)、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2015年8月)上也有宗教的相关论述。

2016年4月22日至23日,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

国家宗教局于2016年6月向国务院报送了《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各省级政府、各全国性宗教团体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国家宗教局赴地方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草案,2017年8月2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正经君注意到,新版的《宗教事务条例》从七章48条扩充到七章77条,主要着眼六个方面,具体来说就是“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两维护,即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两明确,即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两规范,即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条例》的修订,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比如《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习近平在2014年5月研究进一步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工作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

下文分享的是《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中关于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部分第二篇,选取的内容均为首次公开发表。其他论述均可在正经君提及的上述会议官方通稿中找到。

党员要坚决执行不信仰宗教、不参加宗教活动的规定,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划清界限,同时尊重和适当随顺民族风俗习惯,以利于更好联系信教群众,把他们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9月28日)

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有的是历史形成的,有的是时势造就的,在群众中影响大,一定要团结在我们身边,做到政治上尊重、工作上关心、生活上关照,发挥好他们咨政建言、协调关系、引导群众、化解矛盾的作用。少数民族知识分子是一个较大的群体,包括学术、文化、艺术、技术、宗教等各个领域,他们思想活跃、能量不小,要纳人工作视野、加强引导,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多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知识分子交朋友,平时多走动、多沟通、多了解信息,关键时刻就能发挥关键作用。这项工作要当成一件大事急事,赶快抓起来。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9月28日)

改革开放以来,孔雀东南飞,我国进入了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的活跃期,少数民族人口大规模向东部和内地城市流动。内地人口向民族地区及不同民族之间也在进行着大规模流动。全国两亿多流动人口中少数民族占十分之一。东部城市这种现象尤为突出。老百姓形象地说,四川麻辣烫“烫”到了边疆,新疆羊肉串“串”遍了全国。因此,做好城市民族工作越来越重要。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9月28日)

民族工作能不能做好,最根本的一条是党的领导是不是坚强有力。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族工作成功的根本保证,也是各民族大团结的根本保证。没有坚强有力的政治领导,一个多民族国家要实现团结统一是不可想象的。只要我们牢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任何人任何政治势力可以挑拨我们的民族关系,我们的民族团结统一在政治上就有充分保障。这一点,各民族的同志都要牢记在心。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9月28日)

民族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要坚持从政治上把握民族关系、看待民族问题。要分清什么是民族问题、什么不是民族问题,既不能把不是民族问题的问题当作民族问题来处理,也不能把民族问题不当作民族问题来处理,而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讲政治原则、讲政策策略、讲法治规范。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9月28日)

做好民族工作,少数民族干部是重要桥梁和纽带。许多事情他们去办,少数民族群众更容易接受;关键时刻他们出面,效果会更好。现在,少数民族干部数量上来了,但结构不尽合理,政工型干部偏多,专业技能型干部偏少,具有适应市场经济和复杂环境能力的干部少,梯队不完备、急用现找现象突出。怎么办?就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大力培养选拔。对政治过硬、敢于担当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要大胆使用,放到重要领导岗位上来,让他们当主官、挑大梁,还可以交流到内地、中央和国家机关任职。内地一些少数民族群众多的地方,也可以派一些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干部来,一方面协助管理,另一方面也是培养锻炼。中央和国家机关要选拔任用少数民族干部。要有总体规划,一茬一茬,一拨一拨,形成结构合理的梯队,不能等到岗位空缺了再扒拉人头。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9月28日)

“麻绳最容易从细处断。”各族群众对党和政府最直观的感受来自身边的党员、干部,来自常打交道的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民族地区要重视基层党组织建设,使之成为富裕一方、团结一方、安定一方的坚强战斗堡垒,使每一名党员都成为维护团结稳定、促进共同富裕的一面旗帜。偏远民族地区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乡村一级,选派精兵强将,配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村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软弱涣散的基层组织要及时整顿。各类资源配置要向基层和基础工作领域倾斜,确保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干部有资源、有能力为群众服务。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9月28日)

民族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方方面面都有民族工作。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通力合作的民族工作格局。民委委员制度搞了几十年,在民族工作方面起到了联席会议的作用,要坚持好、健全好。地区和部门间的民族工作协作机制也要强化起来。现在,许多问题之所以会产生,不是因为没有政策,而是因为有政策不落实。这个问题一定要解决,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实到位。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9月28日)

有的人不加区别地把特定少数民族群众同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划等号,把信教群众同我们在信仰上的不同看成政治上的对立。对“三股势力”,必须人人喊打、毫不手软,但不能把特定少数民族群众与这一小撮坏人划等号。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范“三股势力”制造事端,需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但要把握好政策,过犹不及。一些地方出现了针对特定少数民族群众的歧视性措施和选择性执法,登机要特别安检,住宿要特别检查,对广大少数民族群众造成了感情伤害。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必须依靠包括少数民族群众在内的各族人民。同样,不能因为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能因为有宗教极端势力特别是有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就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打入另册。敌对势力越是想借民族、宗教问题做文章,我们就越是要让各族群众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把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

——《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统战工作的重大意》(2015年5月18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559-560页【这段话也出自习近平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观察者网注】

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现在,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数量增长很快。我们对这个问题要慎重对待。我国宪法法律保障公民信仰宗教的权利,但必须警惕宗教渗透的危险,警惕带有政治意图的宗教诉求。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话讲的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讲的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

——《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5月18日)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历史地看,宗教同所在社会相适应是宗教生存发展的趋势和规律。无论本土宗教还是外来宗教,都要不断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充实时代内涵。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文化浸润我国各种宗教,支持宗教界对宗教思想、教规教义进行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坚决防范西方意识形态渗透,自觉抵御极端主义思潮影响。

——《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5月18日)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尽管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国家公民,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活动涉及公共利益,遵守宪法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对涉及宗教因素的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处理,该保护的必须保护,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打击的依法打击。这方面,一些地方探索创造了有益经验,要总结推广。

——《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5月18日)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应该是调动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的过程。既不能只注重抑制消极因素、忽视调动积极因素,也不能只注重调动积极因素、忽视抑制消极因素。发挥宗教积极作用,不是把宗教当作济世良方,人为助长宗教热,而是要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

——《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5月18日)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信教群众往往愿意听宗教界人士的话。要努力培养更多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发挥好他们在引导信教群众、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的积极作用。

——《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5月18日)

在日益扩大的民族交往中,各民族群众有一点小磕小碰都是难免的,处理起来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发生一些事件后,是什么事就说什么事,该依什么法就依什么法,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统统往民族问题上靠。内地在维稳工作中要注意工作方法,严格执行民族政策,切忌把一个民族整体作为防范对象,那种简单化、伤害民族感情的做法只能是为渊驱鱼为丛驱雀,效果适得其反。

——《在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5年8月24日)

责任编辑:梁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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