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节:如何分享数据价值?西方走入死胡同,中国还有机会

来源:观察者网

2021-01-25 08:07

熊节

熊节作者

四川质量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数字化转型专家

【文/ 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熊节】

亿万普通用户在每天使用互联网平台的过程中产生海量的数据,互联网平台又从这海量的数据中创造出巨额的经济价值。这部分经济价值究竟应该归谁所有?在蚂蚁集团上市被叫停后,数据受益权归属的问题在公众讨论的视野中再次浮现,并可能对整个互联网的未来产生深远的影响。

厦门大学赵燕菁教授正确地指出,蚂蚁科技集团的高估值,源自它上市要卖的是一种全新的东西——数据。包括蚂蚁科技在内的互联网公司能有如此高的估值,是因为中国庞大的用户群体创造了海量的数据价值,而市场将其一并计算在了这些公司的资产之中。这些数据——像土地一样——本应该属于公众,应该将平台公司使用公共资源创造的价值“萃取”出来返还给公众。

这个数据价值“萃取-返还”的过程,在全球的互联网生态中并非首次被提出。但欧美的研究者和实践者从未得出一个可行的解决办法。究其原因,正是西方奉为圭臬的自由主义政治理念,在约束政府权力的同时,也束缚了他们面对新经济形态时制度创新的能力。试图求助于区块链等去中心化技术来实现数据价值的萃取和返还,注定是南辕北辙。

而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体制,恰好为解决数据受益权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随着经济和科技上相关工具和手法逐渐成型,数据价值公有化方向呼之欲出。这一次,很可能轮到中国引领互联网经济的根本性制度创新了。

数据价值分利:西方的探索

互联网平台因无偿占有用户数据获利,这一现象在全球的数字化研究中早已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早在1996年,美国在线(AOL)已有3万名“社区领袖”帮助AOL管理和引导在线聊天室,这些无偿的志愿者每月为AOL创造超过7百万美元商业价值。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如今顶级互联网平台的市值中,可能有20~30%应归功于用户使用过程中无偿提供的数据。

尽管用户数据理论上属于用户本人,这种所有权如何落实、尤其是如何转化为经济回报,一直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即使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颁布后,互联网平台实际上只是修改了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的文本,并提供了退出平台删除数据的功能。然而当平台已经形成事实垄断、成为日常生活的必备工具,“退出权”形同虚设,用户只能忍受数据价值被平台侵占的现状。

欧美的数字经济研究者先后提出过一些用户与平台分利的方案。纽约新学院的研究者Trebor Scholz于2014年左右提出了“平台合作主义”(Platform Cooperativism)的理念。Scholz指出,由大型互联网企业主导的所谓“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实际是互联网平台借助其垄断地位,同时侵占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的权益,并提出以全员共有、民主自治的合作社形式来治理互联网平台,“使劳动者交换彼此的劳动,而不必被中间商操纵”。

Trebor Scholz,图片来源:greennetproject.org

他以西班牙的蒙德拉贡(全世界最大的工人合作社)为例,这家合作社性质的企业雇佣了7万多名不同行业领域的员工,整个企业由这些劳动者共同拥有、民主治理。将类似这样的合作社形态搬上互联网平台,替代当前由大型互联网企业主导的垄断平台,使“共享经济”真正成为劳动者和消费者共享的互联网业态,这就是平台合作主义的核心精神。

在这一精神的引导下,世界各地确实出现了一批基于互联网的合作平台。例如以色列的La’Zooz自称是“由社区共同拥有的去中心化运输平台”,借助互联网技术对一个地区内的空闲运力加以灵活调度,并收取“公平的费用”,整个平台的收益则“公平分配”给这一经济生态系统的所有参与者:车主、消费者、软件系统的开发者、运营管理者,等等。

图片来源:La’Zooz

德国的Resonate是一个面向音乐创作者和消费者的平台合作社,由于去掉了iTunes之类中间平台,Resonate的用户能以更低的价格欣赏音乐,而创作者获得的经济回报反而高于在主流平台上发布,并且Resonate平台本身也邀请其用户共同参与治理决策。

意大利的Fairbnb则是针对Airbnb的“共享租房”模式,在保障房主和住客双方权益的前提下,将平台收益分利给整个社区。

针对更广泛的用户数据价值被互联网平台侵占的问题,万维网的发明者Tim Berners-Lee认为必须从更基础的环节入手,从根本上颠覆当今互联网的架构,真正把用户的数据归还到用户手上,使用户有能力管理和使用属于自己的数据,并享受数据产生的价值回馈。为此,他发起了“社交互联数据”(Social Linked Data,简称SoLiD)项目,其思路是用户可以用一个私人化的软件或硬件设备(称为Pod)存储所有个人数据,并按需授权互联网平台使用个人数据。于是Pod的提供商(例如位于美国的Inrupt)可以集中大量用户的个人数据,从而具有与互联网平台(例如亚马逊)议价的能力。Pod提供商从互联网平台获得经济回报后,再化整为零分利给所有个人用户。

去中心化:走入死胡同

欧美各地涌现的这一批合作平台项目和SoLiD项目都很强调“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的理念,其中很多项目采用了区块链技术,主要是因为区块链的两个重要特性。

第一,从理论上来说,基于区块链的互联网系统不需要集中式的数据库,因此个人数据可以被保存在用户自己的设备上,仅在必要的时候提供给其他人使用,而不必将数据保存在某个公司控制的服务器上,从而降低了数据被企业滥用的风险。

第二,由于区块链上发行的代币(token)具有数字化、可编程、无限可分的特性,使得每个用户因为自己的数据而受益成为了可能。

简而言之,区块链(至少从理论上)使用户得以摆脱大型互联网平台公司对数据的控制,透明地知悉数据被使用的情况,并切实地从数据的使用中受益。

以硅谷为代表的西方科技行业对区块链的青睐,很大程度上与自由主义对“最小化政府”的理念紧密相关。在“小政府”观念中,政府仅被视为经济和社会的“守夜人”乃至“必要的恶”,自然是既没有能力、也不被信任负责管理个人数据衍生的经济价值,这个责任——如同其他经济活动一样——自然应该由企业来主导。

而当企业也被证明不可信任,当大型互联网平台公司对个人数据的侵占和滥用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当立法约束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尝试无法带来任何实质改变,西方科技行业中的进步力量想到的方案是进一步去中心化,将承载信任的主体由企业转为加密算法,构建不依赖于任何现实主体的、由算法保障的、分布式的信任体系。

Scholz、Berners-Lee等西方科技行业中进步力量的代表青睐去中心化的技术解决方案,恰好反映出在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框架中信任缺失的困境:政府在理念上被认为不可信任,企业在现实中被证明不可信任,于是只好将信任交给计算机系统和算法。

然而这一系列基于去中心化理念和技术的方案,尽管从理论上能把用户数据的控制权和受益权交还给用户,但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几个严重的、甚至是致命的挑战。

首先,这些试图替代现有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方案会遇到所有互联网初创项目共同的难题:用户获取难。新生的平台要在价格和服务质量上胜过现有大型平台、吸引用户加入,这本身就已经是相当困难的事,其背后的良好愿景往往很难扩散到足够大的用户群体。

其次,用户从平台获得的经济回报金额很小,对用户个人的意义有限——即便Facebook给每名用户支付100美元“个人数据使用费”,对用户也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

第三,虽然区块链技术本身具有理论上的去中心可信性,但绝大多数普通用户实际并没有能力验证这种可信性是否真实,其实际效果就是将原本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公司的信任转移到了规模更小、成立时间更短的新生平台公司身上,这很难说是一个强有力的逻辑,并且确实也有不少基于区块链的平台被事实证明是夸大概念发“空气币”。

这些难题的存在,使得去中心化的、合作社形态的新型互联网平台在被讨论几年之后仍然缺乏具有说服力的成功案例。一众理念漂亮的互联网合作平台始终难以扩大用户规模形成规模效应,SoLiD也始终被主要的垄断互联网平台无视。而且,即便真的从垄断平台那里拿回了数据控制权和受益权,这些去中心化的方案,也无法有效地将数据价值作为一个整体投资到有益于整个用户群体的再生产,只能进行简单的分配。基于去中心化方案来解决数据受益权问题的思路,已经走进了死胡同。

数据价值公有:中国互联网制度创新的机遇

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框架中信任缺失的困境,在中国的语境中并不存在。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并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下由各级人民政府执行,我国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中国政治和经济体制的设置,至少在国内给了数据价值分配问题一个可靠的信任锚点。将个人数据的受益权纳入公有制国有经济体系,使全体人民都能切实地因为数字经济的繁荣、个人数据的增值而受益,这才是解决数据价值分配问题的正确方向。

在公有制主导的经济体制下,解决数据受益权问题可以分成三步走。第一步是要将数据计入资产负债表,使其成为明确的财务资产。根据张鹏等人的观点,随着数据价值的日益凸显,应在“非流动资产”项下新增“数据资源资产”类别,与“一般非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并列,从而将数据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成为会计意义上的资产。

这方面国内已有一些先行探索。2016年,中航信托以某企业拥有的数据作为信托财产,发行了总规模3000万元的全国首单数据信托产品,并继续委托该企业对标的数据资产进行运用和增值,从而变相地将数据资产计入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第二步是要规范数据资产的估值方法、统一数据资产的估值口径。在这方面,学界和产业界有过一些相关研究,大致可以归结为收益贴现、成本重置、市场博弈等几种估值方法,其中更有效、更公允的方法无疑是先在充分博弈的市场上产生数据资产交易、然后基于交易价格进行未来收益贴现,从而得出数据资产的经济价值。

为此,一个有规模的、公允的数据交易市场不可或缺。通过建设国家背书的数据交易市场,数据的交易就会拉动数据资产盘点、治理、估值、审计、上市等一系列活动的规范化,使各家企业所拥有的数据价值得到较为公允的评估。

当企业拥有的数据资产得到明晰准确的估值,便可迈出改革的第三步,运用多种制度路径和产权组合,实现数据价值的萃取和返还。赵燕菁教授文中提出的平台拆分、对数据使用收税、以PPP形式参与互联网公司投资、划拨原始股给代表公共利益的社会企业、乃至以数据资产为抵押发行货币等方案,都可在此基础上推进,本文不再赘述。

良性“数据交易市场”并非不可实现

当然,谈“数据交易”这一概念,容易引起误解,令人联想到已经颇为令人困扰的贩卖个人数据、隐私泄露等场景。也有人会怀疑,在乱象频出的背景下,“良币驱逐劣币”,是不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诚然,市场建设不会一蹴而就,但从根本上讲是具有可行性的。一个健康的数据交易市场,不可能基于“打包出售数据”的模式,因为数据复制成本极低的特性会立即摧毁这样的市场:大平台数据的所有者一旦把数据整体拷贝给买方,就很难阻止后者私下低价售卖同样的数据,因此大平台数据所有者没有经济上的动力打包出售数据。

一些小规模的数据所有者,如培训机构、健身机构、中介机构等,仍存在非法贩卖数据的现象,有的可能是员工“偷数据”,有的甚至可能是系统性的贩卖。但一个良性的数据市场,会显著提升它们所掌握的数据的价值,从而成为它们加强内部管理的动机之一。

更重要的是,日益严格的数据安全立法与加码的处罚尺度,也会使打包出售数据的模式(不论合法还是非法)变得更难运作,这将是驱除“劣币”的关键。

《数据安全法》、《民法典》等一系列立法对数据获取和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约束、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以及执法机关在实践中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保)的重视,不仅会增加非法数据获取和售卖的风险,也会让数据所有者更注重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尽量避免对外暴露原始数据,转而寻求更稳妥、更合理的数据交易方式。

归根结底,在成熟的数据交易市场上,交易的是数据的使用权,或者更明确地说,是“用数据回答问题”的权利:数据使用者将自己的问题以算法形式提交到数据交易所的计算平台上,获得计算的结果,并为使用数据和算力付费。

这种形式的数据交易市场,能够兼顾数据安全性、隐私性和基于数据的二次价值创造,牵引出较为公允的数据资产定价。

小结

纵观近十年来围绕用户数据所有权和受益权的讨论,西方研究者很早就已经正确地指出:用户数据应当属于用户,基于用户数据派生的价值应当分利于用户。但由于自由主义政治观念的局限性,欧美IT产业界的进步人士尽管有意改变垄断大平台侵占用户数据价值的现状,却找不到一个可信任的实体来承载用户数据的使用权、治理权、受益权,只能求助于去中心化技术手段建立算法信任,平台合作运动、SoLiD项目等尝试都未能取得明显成效。

笔者认为,要解决垄断平台侵占用户数据价值的问题,就必须有一个强大而可信任的实体来代表众多分散、缺乏谈判能力的用户,一方面与垄断平台谈判获得部分数据价值,另一方面以最能代表广大用户群体的方式使用和分配这部分价值。

这样一个强大而可信任的实体在西方自由主义政治体制中的缺位,是西方主导的互联网经济生态至今尚未解决用户数据价值分配问题的根本原因。同样,这样一个强大而可信任的实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的存在,也是中国的互联网行业有可能在用户数据价值分配问题上取得革命性突破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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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轩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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