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天:理智与情感之间——从美国大选谈起

来源:微信公众号“雅理读书”

2016-11-18 06:59

阎天

阎天作者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本文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阎天11月11日在北京大学国际人权法硕士班的讲座稿修改而成。作者为耶鲁大学法学博士(J.S.D.)和法学硕士(LL.M.),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和法学学士。研究社会法、宪法、行政法。著有《川上行舟——平权改革与法治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译有《反就业歧视法国际前沿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论文发表在《中外法学》《清华法学》及《中国法学(英文版)》等中英文期刊。】

美国大选刚刚落下帷幕。这场大选,民主党的候选人是希拉里·罗德姆·克林顿,资深政治家,前第一夫人,历史上第一位获得主要政党总统提名的女性;共和党的候选人是唐纳德·特朗普,或者翻译成川普、床破,他是亿万富翁,电视明星,政治素人。双方候选人以前是好朋友,经此一事,估计也友尽了。最后的结果大家都知道,特朗普获胜,美国即将迎来一位史无前例的总统。据在美国的同学说,全美各个高校几乎都是一副低沉的样子。

我的导师之一、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列娃·西格尔(Reva Siegel),是一位女权主义宪法学家。大选结果发布以后,西格尔教授参加师生聚会,据说发言中几度哽咽。我看到照片上老师难过的样子,也很不开心了一阵。作为教授的学生,我很理解她为什么这么难过。西格尔教授大半生只做了一件事,就是研究和倡导法律平等、特别是性别平等。她的工作在逻辑上可以分成三个步骤:

列娃·西格尔

第一步,建立一个道德理论,论证性别平等的价值。这和罗尔斯的工作类似,相当于在性别平等领域搞出一个《正义论》来,毕竟法律要依靠道德伦理来支撑自己。德沃金有本书,叫做《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这个题目很好地概括了西格尔教授的观点:不平等就是缺德,缺德的法律是恶法,恶法不应当实施。平等的道德理论源远流长,不仅当代的罗尔斯、德沃金写过,而且融化在美国的立国之本当中。《独立宣言》第二段就说:“我们认为下列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所有人被创造出来就是平等的(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这个“创造出来”明显带有基督教创世论的烙印。事实上,不仅基督教,佛教也讲众生平等,很多古老的信仰里都包含着平等的道德基因。

第二步,凭借这个道德理论,论证性别平等是宪法的命令。具体来说主要是把性别平等写进两个宪法修正案条款里去。一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这个条款说,任何州不得拒绝给予公民法律的平等保护。既然女性是公民,那么法律就应当让女性和男性平等。二是宪法第五、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这个条款说,任何州不得拒绝给予公民以法律的正当程序保障。哪些权利受保障呢?西格尔认为,女性的很多特有利益都应该被认定为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这主要是指生育方面的利益,比如堕胎自由、避孕自由,通常归入隐私权;也包括家庭方面的利益,比如不被丈夫家暴。西格尔说,如果允许家暴,那就不是法治(rule of law),而是所谓“爱治”(rule of love),以爱的名义剥夺人身自由和安全。只有保障这些女性特有的权益,才能够实现性别平等。所以,正当程序条款不仅谈程序(权利应当受到哪些保护),而且谈实体(什么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不仅谈自由,而且谈平等。

第三步,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执行这个宪法命令。美国宪法的实施,虽然三大政府分支都有责任,但是主要依靠联邦最高法院。关于最高法院的书籍和文章已经有很多翻译成中文,相信听众们也都看过。最高法院大权在握,可以解释宪法,宣告国会和州的立法及行政命令违宪,所以被认为是宪法的守护者(Protector)。二战以后,最高法院曾经站在维护宪法平等的最前线。1954年5月17日,最高法院针对布朗诉托皮卡市教委一案做出判决,宣告在公立学校实施种族隔离是不平等的,违反宪法的平等保护。在此之前,黑人没有权利与白人同校上学,因为最高法院认为,种族隔离只要确保黑人获得同等的教育设施,就是平等的,也即“分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

布朗案的判决揭开了民权革命的序幕。之后二十年间,最高法院坚定地推进宪法平等,从教育领域拓展到投票、就业、公共场所,从公立部门推广到私人部门,从黑人问题推广到女性、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直到去年,最高法院还在欧伯格菲尔案当中,宣告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一样拥有结婚权。在很多人眼中,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是勇士,因为胆大;又是国王,因为权大;还是侠客,因为仗义。三个形象合一,基本和神差不多了。有神力支持,宪法平等何愁落不到实处呢?

反特朗普游行

但是,特朗普的上台,给上面这三个步骤都蒙上了浓重的阴影。西格尔教授难过,恐怕就是因为多年的理想面临重大挫折。首先,关于性别平等的道德基础。从西格尔的角度来看,特朗普在女权方面的表现简直缺德冒烟。他公然侮辱女性,宣称某女记者和他过不去是因为月经来潮导致心理失控;这等于说:女性控制情绪的能力天生低人一等。他宣称某前环球小姐变富态以后就成了“猪小姐”;这是在暗示:女人的价值取决于满足男性视觉欲求的能力。一旦扯到漂亮姑娘,他就表要和人家发生点什么,甚至连自己的女儿都没放过;这无异于把女性当成了泄欲工具,否定女性在满足男人性欲以外的价值。这不是性别歧视,什么才是呢?

某通讯社曾专门发稿总结特朗普不尊重女性的丑闻,但是特朗普的某些言论过分三俗,连记者都不好意思直接引用。这么一个毫无性别平等理念的人,如果撞见西格尔教授,估计教授能上脚踹他。整个竞选期间,全美各种媒体都开足马力抨击特朗普侮辱女性。可是,这个家伙却拿到了全国一半的选票!西格尔教授说性别平等具有道德力量,这在大学校园里基本属实,可是出了校园呢?这个国家有一半老百姓根本没那么在乎,甚至还有很多女性都大不在乎,难道这个国家有一半的人都是(女)缺德鬼吗?如果不沉迷在“众人皆醉我独醒”的自负之中,如果对民主政治还有一点谦卑的态度,那就至少应当承认:性别平等的民意支持不足,道德基础不牢固,面临严重挑战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道德基础一垮,宪法对性别平等就不那么友善了。宪法的语义高度抽象、模糊,解释空间极大。西格尔教授说平等保护条款命令实现性别平等,特朗普可以回击说:教授,你不能抠字眼嘛(textual interpretation),要结合修宪时候的语境来理解(contextual interpretation)!第十四修正案是美国内战以后出台的,而引发内战的直接原因是黑人奴隶制。第十三、十四、十五修正案诞生的时候,国会的眼睛都盯在防止黑奴制死灰复燃上,确实没怎么想过女性问题。把性别因素解释进平等保护条款,其实是很晚的事情了。

又如,西格尔说《独立宣言》命令实现性别平等。且不说《独立宣言》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单说那句“所有人被创造出来就是平等的”,就给特朗普留下了口实。他大可以说:教授,你不能无视词义的多样性嘛!这个men既可以指“人”,也可以特指“男人”。而在1776年,女性的人格还远未获得法律的完全承认,所以《独立宣言》的原意只能是“所有男人被创造出来就是平等的”。就算再上溯一下,聊聊《圣经》,恐怕结论也差不多:第一个男人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态创造出来的,至于第一个女人,那就是男人的一根肋骨变的嘛,怎么可能和男人平等?至少听起来不大平等。

美国不平等的黑历史太多,一旦拿历史说事儿,用所谓“原旨”来解释宪法(originalist interpretation),那么西格尔教授还真不一定是对手。当然,性别平等是宪法权利,这个观念已经足够深入人心了,估计特朗普不会跳出来质疑,就算质疑也没什么市场。但是,这种解释只不过不大会发生(improbable),却并非不可能发生(impossible)。特别是,如果执掌宪法解释大权的最高法院翻脸,谁知道会发生什么呢?

不幸的是,最高法院翻脸的概率,由于特朗普当选而大大提高了。最高法院有九个大法官职位,采取民主决策的方式来判案。在全员参与的情况下,如果一种观点获得了五票以上支持,就成为了法院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具有最强的拘束力。传统上,大法官们分成保守派和自由派。

所谓保守派(conservative),通常主张小政府,希望国家对政治、经济、社会活动都不要过多干预,这样就能保守住美国的立国之本——自由,主要是消极自由。保守派在政治上亲共和党,在任的三位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阿利托、托马斯)及一位居中偏保守的大法官(肯尼迪)也都是共和党总统任命的。

所谓自由派(liberal),准确的翻译其实应该是“与时俱进派”。他们主张:自从罗斯福新政以后,时代就变了,现在小政府已经不合时宜了,积极自由越来越重要,国家“不干预”的义务要让位于主动干预和塑造。自由派在政治上亲民主党,在任的四位自由派大法官(布雷耶、金斯伯格、索托马约尔、卡根)也都是民主党总统任命的。从布朗案到如今,自由派都是宪法平等的有力推动者,比如金斯伯格大法官本人就曾是一位著名的民权活动家。西格尔教授的希望也主要寄托在自由派大法官身上。

本来,保守派有四个人,自由派也有四个人,再加上一票居中,双方基本势均力敌。不料斯卡利亚大法官今年年初过世,保守派的旗帜倒了,最高法院陷入了四对四的僵局。奥巴马本来想任命一位自由派大法官(加兰德),让自由派取得优势。但是他的提名需要参议院通过,而共和党占据了参院多数,所以一直僵持不下。

这次大选,不但特朗普当上总统,拿到了提名权,而且参院也被共和党巩固住。下一步,任命一位保守派大法官只是时间问题。更严重的是,自由派的金斯伯格、布雷耶也年事已高,金斯伯格还身体不好,很可能在特朗普任内出缺。果真如此,特朗普就可以多任命两位大法官,让保守派取得绝对优势。大法官是终身制的,除非熬到他们谢世或者高龄出缺,否则自由派怕是没有出头的机会。西格尔教授心心念念的宪法平等也很可能被搁置,甚至面临反攻倒算(backlash)的危险。

道德理论、宪法解释、司法审查,本来是促进性别平等的三部曲,如今像多米诺骨牌一样接连倒下,不知何时才能重新竖立起来。想到这些,西格尔教授怎么能不难过得要哭呢?

作为西格尔教授的学生,我很理解老师,也很为老师难过。但是,我们须得正视现实。现实是什么?有人说,现实就是这个国家只有一半的人懂得性别平等,另一半的人毫无平等观念。这是气话,却不属实。投票给特朗普的人,真的不支持平等吗?恰恰相反,他们把平等的旗帜举得更高,只不过,他们要的是另一种平等。

比如,我有同学留学美国,毕业后从事技术工作,小康生活无虞,聊起来却一肚子苦水:老子辛辛苦苦打工养家,挣那点工资要被扣掉百分之好几十的税;反观那些吃福利的家伙,啥也不干,却躺着拿钱,我凭什么要花钱养这帮懒汉?忙得忙死,闲得闲死,让勤快人替懒人买单,这不平等嘛!真正的平等,应该是责任自负。特朗普就持这个观点。

又如,特朗普的铁粉有很大一部分是下层白人工人。美国政府大搞全球化,有资本、有技术的人都从中获益,但是下层白人工人呢?没资本、没技术,又面临汹涌而来的外国竞争者,招架不住,只能不断坠落。富得富死,穷得穷死,好处都归富人拿,代价都让穷人付,这不平等嘛!真正的平等,应该是利益均沾、责任共担。他们所说的“平等”也可以表述为“公平”、“公正”、“正当”、“正确”、“正义”、“正常”等等(汉语里有这么多带“正”字的词!),实质不变。各位可以不同意他们的主张,但是不可否认他们讲的确实也是平等的一种含义。

如果平等与不平等之间展开较量,大多数人估计会站到平等一边;而如果一种平等与另一种平等展开较量,究竟该站到哪边去?答案恐怕就不是一目了然了。我们把视线从美国大选移开。在我们身边,不同平等观之间的冲突,其实并不鲜见。比如异地高考之争。

很多随父母务工的学生从小就在北京、上海读书,无论是学业上还是心理认同上都与京沪本地儿童无异。上到高三,却必须回老家(户籍地)高考,不能和本地户籍的同学一起考试。这种安排显然有不平等的成分。随迁子女的家长认为,就学地、而不是户籍地或者学籍地,才是确定考试地点的正当依据。所谓平等,就是把户籍或学籍从确定考试资格的决策过程中剔除出去。而京沪本地学生家长则认为,把户籍作为确定考试资格的标准,恰恰是最大的平等。他们列出的说法很多,其中之一是:如果用就学地做标准,那么就会在随迁学生和留守学生之间制造新的不平等。父母外出打工,没有把孩子带在身边;留守的孩子已经够不幸了,难道还要因为不幸而歧视他们、让他们享有比随迁子女少得多的机会吗?这也是一种平等观,只不过与随迁子女家长的平等观完全相反。双方都高举平等的大旗,都指责对方搞歧视,都摆出一副得罪不起的样子,让政府左右为难。异地高考政策迟迟难有定论,就与这个困境有关。

这个困境是平等的困境。一方面,从语义上说,平等的内涵高度不确定,甚至可以包容完全相反的意思,这导致法律无所适从。美国人尊奉平等,但是正像论者指出的,美国人关于平等的唯一共识,大概就是没有共识。什么是平等?亚里士多德说,平等就是“相似之人应当获得相似的对待”(Like persons should be treated alike)。这当然没错,但什么是“相似”?亚里士多德没有给出答案。要判断什么是“相似”、什么是“不相似”,不可能从平等本身找到答案,而只能从外部引入其他规则。这就是平等观念的空洞性(emptiness)。

比如,怎样判断社会福利制度是不是平等的?如果套用亚里士多德的定义,那么,社会福利制度相当于说:穷人和富人是不相似的,不该受到相似的对待,所以平等就是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但是,穷人和富人为什么是不相似的呢?他们都是公民嘛,难道公民之间还要分出三六九等来?前面谈到的我那位同学就持这种看法。如果我们判断穷人和富人是否相似的标准是公民身份,那么,穷人和富人当然是相似的,福利制度当然是不平等的。可是,我们的判断标准除了公民身份,还可以有其他选项,比如,经济状况。如果按照经济状况衡量,穷人和富人显然是不相似的,他们不该受到相似对待,否则就不符合平等的要求。这么看来,社会福利制度对穷人和富人采取区别对待,又有其道理,至少不能简单地用“不平等”来否定。可见,社会福利制度是否平等,并不取决于平等本身,而是取决于我们用什么标准来衡量平等、填充平等的空洞躯壳。既然人们对于标准有不同看法,也就不难理解“以平等反对平等”的现象了。

1980年代,美国学者彼得·韦斯滕(Peter Westen)写了一篇长文,叫做《平等观念的空洞性》,把这种现象揭示得淋漓尽致。韦斯滕点破了一个人们长期以来隐约感觉得到、却从未说透的事实,一时引起热议,各大法律评论都刊出了论战文章,其中不乏名家的妙评。这场论战有两个高峰,持续了十多年,至今余音绕梁。

韦斯滕指出,正是因为平等的内涵完全空洞,它才可以包容任何政策主张,给一切观点都披上一层外衣。而在刚刚过去的二十世纪,这层外衣的价值尤其巨大。因为,二十世纪的一系列社会运动赋予平等以至上的道德力量。如果十九世纪的时髦话语是自由,那么二十世纪的“政治正确”就是平等。平等天然正确,不平等却要面临审查。任何人一旦站在不平等的一边,就会登时陷入被动挨打的境地。这种道德力量之大,让任何政治派别都无法割舍,以至无论实际观点是什么,都要运用平等的修辞。韦斯滕批评说,这层外衣和修辞遮蔽了真正的分歧,让冷静的政策讨论陷入了无谓的道德口水战。拿平等说事,并不能解决事情本身,只能把水搅浑,让事情的本相变得模糊。既然如此,就应该把平等这个概念从公共话语中驱逐出去。这个观点虽然逻辑通畅,却也惊世骇俗。许多学者出头论战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韦斯滕的观点并没有成为通说。也许永远不会。无论是作为一种修辞工具,还是作为凝聚道德力量的手段,平等在公共生活中都绝不会退场。相反,平等的理念高歌猛进,攻城略地,席卷全球,包括中国。邓小平同志南巡以后,国家建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题是改革、是开放、是搞活。一言以蔽之,是自由。自由是极其重要的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内容(自由、平等、公正、法治)首先是自由,然后才是平等。在公共生活之中,平等话语是什么时候开始崛起、逐步和自由比肩的呢?如果一定要找一个时间点,那就是2003年。

那一年,发生了孙志刚案。孙志刚是一名到广州务工的大学生,他有稳定的工作,但是没有本地户籍。一天晚上,孙志刚出门,遇到盘查证件。他没带暂住证,按照当时的收容遣送制度,他被暂时收容了起来。所谓收容,含义不清,实际上不但限制人身自由,而且存在诸多管理不规范、甚至违法犯罪的情况。孙志刚因为反抗,被看管人员指使其他被收容者殴打,直到死亡。事件披露以后,引起轩然大波。学者接连上书,要求审查收容遣送制度的合宪性、合法性。他们认为,这个制度的问题在于剥夺自由:人身的自由、就业的自由、迁徙的自由,等等。后来,国务院主动废除了收容遣送,代之以救助制度。这一年也被媒体称为“中国民权元年”。

但是,孙志刚案其实还可以从平等的角度去理解。孙志刚被剥夺的不仅是自由,更是平等。同样是大学毕业生,同样有稳定的工作,凭什么孙志刚就要被盘查、被收容、被遣送,而本地户籍的人就可以免于承受这一切?收容遣送制度在城乡之间筑起高墙,它维护着城乡二元的经济和社会结构,这种结构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孙志刚之所以被剥夺自由,是因为他首先被剥夺了平等,他的自由不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在孙志刚案当中,自由的话语仍然占据主导,但是平等的话语也呼之欲出,可以说达到了临界点。

突破临界点的标志是张先著案。张先著是一位大学毕业生,他考了安徽芜湖的公务员,笔试和面试成绩都排第一,最后却因为体检查出携带乙肝病原而被拒绝录用。2003年11月10日,也就是孙志刚案之后不久,张先著把芜湖市人事局告上了法庭,这被公认为“中国就业歧视第一案”。从那以后,平等的话语蓬勃发展起来。

十年后,异地高考之争发生。这个争论本质上和收容遣送之争类似,都涉及到迁徙自由,但是主流话语已经从自由转向了平等,争论双方都用平等来建构和论证自己的诉求。以异地高考之争为标志,平等在中国公共生活中完成了崛起。这不仅是一种修辞,更是一种社会动员手段。平等就是道德,歧视就是缺德——靠这种道德观念来凝聚人气、对抗异见。平等的道德力量,以及平等观念的高度包容性,我们都见证并感受了。韦斯滕所言不虚!

韦斯滕对平等的批评,也在中国应验了。包容的另一面就是空洞,空洞的理念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比如,围绕劳动立法的价值取向,劳资双方都主张要平等。资方普遍认为,这部法律偏向劳工,诸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规定都歧视用人单位,是不平等的。而劳方则普遍认为,这部法律恰恰是最平等的,因为它可以纠正劳资双方谈判能力(bargaining power)的不平等。纠正没有错,问题在于是否“矫枉过正”?我们应该用什么标准来判断这个度是否恰当?平等观念本身无法提供任何标准。相反,双方都拿平等说事,把对方在道德上污名化,冀图利用平等的道德力量取胜。法律要以道德作为基础,但是道德论辩不能代替法律思辨。一句“缺德”,除了解气以外,不可能解决问题。

怎样避免韦斯滕所说的、平等的困境与缺陷?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需要认真梳理二十世纪的遗产。我们顺着韦斯滕的思路,来理解一下这个平等的世纪。

首先,平等的道德力量与政治结合起来,转化为巨大的政治力量。这个结合是通过一系列宏大的社会运动完成的。世纪之初,共产主义运动在俄国取得突破,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俄(后来的苏联)——诞生了。社会主义是对资本奴役劳动的反拨,它包含着一系列平等的诉求。我们生活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平等改革的遗产随处可见。

比如,我们当然地认为男女是平等的。虽然近年来有性别歧视回潮的倾向,诸如“男主外、女主内”之类的观点沉渣泛起,但是我们基本不会认为女性参加工作是不道德的,至多认为那样做是不合算的(从发挥“性别优势”的角度来说)。因为,道德标准和平等已经牢牢地绑定在了一起,既然女性参加工作是性别平等的体现,那它就肯定是符合道德的。这种绑定很不寻常,因为我们国家有漫长的封建传统,“男外女内”的观念曾经根深蒂固。没嫁人的姑娘必须要养在深闺,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否则就是不本分、不要脸,谁都可以站在道德高地上指责她。可以想见,把这种观念扭转过来,把妇女从封建桎梏下解放出来,是一场多么伟大的社会改革!1949年《共同纲领》就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这个愿景基本实现了。今天在座的女同学仍然在享受这场社会改革的成果。

在社会主义运动以外,另一场以平等为旗帜的重大运动就是美国的民权运动。民权运动针对黑人与白人的不平等问题,这是历史的重负。美国立国之初,黑人奴隶制盛行,宪法里公然写入了所谓五分之三条款,一个黑奴只按五分之三个人计算,据此分配众议员席位。围绕奴隶制的存废,南北双方发生了尖锐的矛盾,以致于爆发内战,血流成河。

林肯总统发布了《解放黑人奴隶宣言》,内战后又通过了第十三、十四、十五修正案,赋予黑人公民资格,让他们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保障,并给予他们选举权。问题在于,这几条修正案落实得并不好。有蓄奴传统的南方各州很快就出台针对黑人的法律(所谓“黑人法典”),把宪法赋予黑人的权利架空了。宪法平等沦为一纸空文,黑人虽然获得解放,却仍然被白人隔离在主流社会之外。

最高法院还宣称,这种隔离并不违反平等,只要给予黑人同样的利益就可以了。比如,法学院可以拒绝录取黑人,只要黑人也有地方学法律就行了。问题在于,一个草台班子式的黑人法律学校,能和名牌大学法学院相提并论吗?所谓“隔离且平等”,隔离是做到了,平等完全说不上。二次大战当中,黑人参军入伍,保家卫国,为国家流的血一点不比白人少。一旦回到家乡,却继续要被隔离、被歧视,这怎么行?于是民权运动爆发。作为成果,《1964年民权法》禁止了在教育、就业、公共场所等方面歧视黑人,《1965年选举权法》把黑人的选举权落到了实处,《1968年公平安居法》则将种族平等扩展到住房保障问题上。这三部法律至今是美国种族平等的基石。

在国际层面,以平等为旗帜的社会运动就是国际人权运动。最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雅理译丛”出版了一本新书,叫做《美丽新世界:<世界人权宣言>诞生记》,推荐大家看一看。从《世界人权宣言》开始,到《民权和政治权利公约》,再到《经社文权利公约》,以及一系列专项的公约,都包含着明确的平等诉求。除了联合国主导的公约以外,一些国际组织也在人权运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比如,国际劳动组织于1958年通过了《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这至今都是就业歧视问题上最重要的国际文件。我国于2005年加入了这个公约,2007年就出台了《就业促进法》,设专章规定了公平就业问题。

通过这些社会运动,平等成为了一面道德旗帜,获得了政治力量。那么,平等的含义有没有得到澄清呢?应该说,虽然平等的空洞性一直存在,由此造成的含义不清和混乱也并未消除,但是平等的含义也有清晰化的趋势。至少,我们开始理解了平等含义不清的症结,找到了解决的入口。这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对于平等含义的生成机制,人们的认识越来越清楚。通常来说,都是先有公共目标,再据此制定社会政策,最后把政策包装成平等诉求。所以,平等的含义要根据背后的社会政策来确定。一种平等观念是不是值得追求,要看它背后的公共目标是不是合理、社会政策和这个目标是不是匹配。比如,我国主流的平等观念认为,企业用人应当采取绩效主义方针,录用工作能力最强、生产率最高的员工。根据这个目标,就制定出一条政策:企业在录用过程中,不应该考虑那些与工作能力、生产率无关的因素。根据这个政策,制定了一条法律:“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3条)。这里的平等,含义是所谓的“量能就业”、量才用人。

另一方面,对于平等含义的复杂性,人们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这种复杂性来源于三点:目标多元、主体多样、内容牵连。

一是目标多元。很多时候,平等要服务于多个目标。这些目标之间可能并不冲突。比如,国家实施生育保险制度,这是性别平等的重要体现。生育保险既可以减轻妇女因生育而被歧视的后顾之忧,从而鼓励生育;又可以减轻用人单位对于女工生育成本的负担,从而扩大就业。一项政策、一种平等,同时促进鼓励生育和扩大就业两个目标,一石二鸟,再好不过。但是,有的时候,几个目标之间会发生冲突。比如,在高校招生当中,国家既希望选拔学习潜力和能力最佳的考生,又希望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根据第一个目标,应该按分数录取,这是绩效主义的平等观;而根据第二个目标,应该给少数民族考生以一定的优待,这是民族平等的含义。显然,两个目标、两种政策之间存在不一致,导致了两种平等观的不协调。究竟哪一种平等才(更)值得追求呢?这需要在目标层面加以取舍和协调。

二是主体多样。平等意味不同主体之间的比较。大部分时候,我们所谈的平等都预设了主体的二元性:男人与女人,汉族与少数民族,黑人与白人,等等。但是,有的时候会存在更多的主体。比如,美国在黑人与白人之外,还有拉丁裔、亚裔、印第安人等。法律如何给他们带来平等?近年来,拉丁裔越来越多地被比照黑人来对待,获得了法律的一系列照顾,比如所谓纠偏行动(affirmative action),包括招生和招聘时预留名额、降分录取等。那么亚裔呢?法律经常把亚裔当成白人,要求他们照顾黑人和拉丁裔,甚至承受比白人更多的限制(比如加州高校限制亚裔学生比例的SCA5法案);而亚裔则认为,他们和黑人一样,遭受了长期的种族压迫,这种压迫的后果至今体现在政治代表性的低下、就业天花板等,国家应该出台与扶助黑人类似的拨乱反正措施。平等的逻辑只能包容两个主体,一旦主体多起来,就会无所适从。

三是内容牵连。实现平等的措施有外部性,往往会带来另一种不平等。比如,如果允许随迁子女在京沪高考,虽然能够实现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的平等,但是在随迁学生和留守学生之间制造了新的不平等,可谓按起葫芦起了瓢。究竟值不值得为了某种平等而牺牲另一种平等?这是一个复杂的权衡问题。

总之,我们认识了平等含义的复杂性,找到了这种复杂性的症结,这有助于平衡由于平等所带来的道德激情。理性与激情都是法律的基础,一个法律工作者需要同时具备理智与情感(sense and sensibility)。

小结一下:今天讲了四个问题。第一,在美国,道德理论、宪法解释、司法审查,是促进性别平等和一切平等理念的三部曲。第二,围绕平等的争论往往不是在平等与不平等之间展开,而是在不同的平等观念之间展开。平等是空洞的,它几乎可以包容任何实质主张;而任何主张一旦披上了平等的外衣,就会获得强大的道德力量,也会遮掩实际的问题。第三,从2003年开始,平等话语在中国公共生活中开始崛起,逐步取得了与自由话语并驾齐驱的地位,而平等话语也导致了议题模糊、泛道德化的现象。第四,二十世纪是平等的世纪,平等的道德力量通过一系列社会运动转化为政治力量,平等含义的生成机理和复杂性也逐步得到认知。谢谢大家!

(文章转载于微信公众号“雅理读书”,ID:yalipub)

责任编辑: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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