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散逸:怎样“杀死”虚开专票?
来源:观察者网
2017-12-05 08:17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杨散逸】
如果犯罪也有鄙视链,那么即使是制造伪钞这种最顶端的技术犯罪,也会被伪造变造增值税抵扣凭证所鄙视。虽然伪造钞票技术含量更高,但是伪造变造增值税抵扣凭证反而来钱快得多,一张票出现几十上百万的非法收益都是很正常的。因此也产生了相关的产业链,目前破获的职业虚开企业链条有的甚至长达十余个环节,想要破获相关案件,难度相当之大。
刑法中危害税收征管罪是从201条到212条共12条,其中涉及发票的就有六条,专门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凭证的就有五条,从虚开、伪造、非法出卖、非法购买全流程都违反刑法,据说以前经济犯罪有死刑的时候,10年间因为涉及增值税发票被判死刑的就有200人。
经过税务机关多年的不懈努力,针对主要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虚开手段基本上都得到了有效控制,本文对这些曾经的虚开方法逐一进行解析:
一、洗票
这个说法听起来有种黑话的感觉,实际操作也是极为简单粗暴。具体来说,就是因为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系统由于技术所限只能比对密码区信息,基本上包括买卖双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商品金额、开票时间等数字信息,但是对于商品名称这种文字信息一直无法比对。洗票就是利用这个漏洞,通过改变商品名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变造。
简单举个例子,就是开票方A商贸公司低价购买一些最终消费品的发票如服装,然后在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中,将商品名称登记为“服装”,数量为若干箱。但是在给购买发票的B商贸公司获得的发票联、记账联中,将商品名称登记为“打印纸”,数量为若干箱,通过简单的变造发票信息将最终消费品变为办公用品,使流向消费领域的退出增值税链条的产品发票变成企业可以抵扣的办公用品发票,再次进入抵扣环节。当然,这种虚开链条最终必然会流向出口退税环节,从抵扣销项税变为直接骗取国家税款。
作者供图,下同
由于我国最终消费者在个人购买衣服、电脑等日常消费过程中,索要发票的习惯较少,但是上游生产商从采购产品的产出到各种能耗的比对都可能推导出约当的产量,最终即使不开具发票也必须按照无票销售申报增值税。所以这些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相当严重,同时给洗票有了操作的可能性。
这种方法简单粗暴,只要发异地协查函核对双方发票复印件就能发现,但是全国有近千万户一般纳税人一年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以十亿计,如果当地税务局看到企业购销一致,甚至盘库都没有问题,也就不可能无缘无故去对企业异地协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困难,所以这种简单变造发票的方法就一直在被不法分子使用。
直到201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升级后的系统对专用发票全票面所有信息进行比对,这个问题才得以解决。当然总有不信邪的,当年总局就下发了近20批次全国增值税发票核查,发现了大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法企业。
二、海关缴款书双抬头
如果说增值税专票发票洗票是税务局发票系统落后造成的话,那么海关缴款书双抬头就是海关的软件系统不严谨导致的。
由于海关入关要由海关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海关使用自己的增值税完税凭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简称“海关缴款书”),而不是一般常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是两个系统,所以在数据比对上就有了纰漏。
可能是因为海关报关业务的复杂性,会存在大量的代理报关公司,所以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项目可以同时填写代理公司和委托进口单位,也就是所谓的“双抬头”凭证。这种“双抬头”凭证中的代理公司和实际进口单位由于都有可能抵扣,所以都在海关的系统中,两家中任何一家都可以拿海关缴款书去税务局抵扣进项税。
(这种缴款书就有青岛和济南两个单位抬头)
在这种情况下,“双抬头”中的一家企业用真实的凭证抵扣,另一家用伪造同一票号凭证抵扣,一笔进口增值税变成两笔进项税抵扣就成为了可能。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6年就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对双抬头凭证抵扣进行了要求:
“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众所周知,伪造假钞一张最多一百块钱,但是伪造海关缴款书一张可能就是几十万上百万的进项税款抵扣,不但金额是伪钞的上万倍,伪造难度也远远低于伪钞,所以就有不法分子通过伪造海关缴款书达到重复抵扣进项税的目的。
直到今年2月,海关升级了他们的系统,对从税务系统向海关系统比对认证的海关缴款书数据加设了唯一性标识,同一张票抬头中一户企业抵扣后,另一户就无法再次进行抵扣,漏洞才算完全堵住。国家税务总局为此也专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进行了公告。
三、走逃
现在如果再购买进项税发票,那么开票方可能的办法基本上就只剩走逃了。走逃就是虚开一批发票赚一笔回来后,在下个月缴纳增值税之前就跑了,而税务局无法找到的这些纳税人就叫做走逃户。
但是发票是有抵扣方的,税务局发现开票方没有纳税,就会让受票方进项税转出。而且这样的走逃企业一般都是重点调查企业,一旦发现可能就会对以前开具的所有专用发票都进项税转出,甚至对接受发票的企业进行稽查。
这种方法出售发票的基本上就是诈骗了,但是由于很多走逃企业都是随便找一个人的身份证开办公司,到时候跑了找到法人说不知道自己开过公司。
所以现在税务局在推广实名办税,要求企业的法人和财务负责人都要持本人身份证留下照片和指纹,一旦这些人跑了,方便到时候发通缉令。这个工作要求是17年年底前就结束,如果未办理实名登记,就不能办理涉税业务,比如购领发票、代开发票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你的企业未及时进行实名注册,就会被系统判定为有虚假注册、套票虚开等违法行为嫌疑的高风险企业,税务风险评估部门就会找到您,如您不予配合,该事件就可能会转到税务稽查和公安经侦进行立案调查。
此外,虚开发票这些事情也是要有专业技术才能干的,所以现在各地都在建立会计“黑名单“制度,会计扣分制度,建立会计诚信档案之类的东西,会计的责任需要终身承担,在发生虚开案件的企业作过会计以后去其他企业当会计,那些企业可能会被优先稽查,这个会计的职业生涯可能就因此中断了。所以会计们对企业发票违法要特别小心了。
总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税务局的信息技术不断提高,部门间数据信息的传递顺畅,违法的成本越来越高,相关的控制手段越来越健全,相信发票违法的空间将会越来越小。从对增值税发票违法手段的破解,也可以看到税务机关信息化的进展和与犯罪分子互相博弈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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