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散逸:如何让先富带动后富

来源:观察者网

2019-11-18 07:54

杨散逸

杨散逸作者

税务师、律师,从事国际税收工作十余年

【文/ 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杨散逸】

1985年10月23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国时代公司组织的美国高级企业家代表团时说:“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

转眼间快35年过去了,我国确实是部分人先富起来了。根据《2019年全球超级富豪调查报告》,2018年全球超级富豪(个人财富10亿美元以上)总人数为2604人。其中,中国大陆超级富豪人数为285人,仅次于美国,名列世界第二,总财富9960亿美元。中国超级富豪人数占世界超级富豪总人数的11%,总财富的11.57%。

考虑到我国才改革开放41年,而美国已经是两百多年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我国部分人先富应该已经是做得足够了。但是与此同时我国的贫富差距不断加大,即使是各种数据中最温和的中国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17年基尼系数也高达0.4670,超过了0.4的警戒线。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在0.24到0.36之间,美国在发达国家里基尼系数最高为0.482。所以接下来更严峻的任务是先富带动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特别是如果先富不愿意带动后富,那么应该如何促使先富带动后富呢?

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在第六条“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第二点指出:“(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多劳多得,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强化税收调节,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合理调节城乡、区域、不同群体间分配关系。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勤劳致富,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图片来源:新华网

在这里给大家普及一下三次社会财富分配:

第一次分配是按照生产要素分配,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

但是在市场评价中由于供求关系、谈判地位和分配决定权的原因,各种要素的分配并不公平合理,例如我国有大量劳动力所以劳动、知识、技术价格一直偏低,而资本土地由于稀缺性在分配中占据了更多份额,导致了目前较为严重的贫富分化局面。同时这也构成了所谓的人口红利,但是随着我国人口拐点的到来,这种分配方式恐怕是难以为继的。

第二次分配是通过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手段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税收手段典型的例子是个税的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纳税越多,社会保障的典型是城市低保和农村五保户。

第三次分配是通过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让富人主动帮助穷人,这些年我国网络捐赠例如水滴筹等新型公益形式不断出现,不管是不是有钱人都可以对需要帮助者献上一片爱心。

介绍完概念,下面我们来探讨如何促使先富带动后富。

首先在初次分配中要提高劳动者的分配比例,降低资产所占比例。但是由于劳动价格是市场提供的,不占有生产要素的零散劳动者在市场议价中天然属于弱势,政府手段除了通过最低工资和严格按照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利以外,从分配角度可能很难有多大作为。

其次来看二次分配,帮助先富带动后富的重点在于通过税收手段进行社会财富的调节。文件提到要从两方面入手,一个是“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另一个是“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这就涉及到我国税收的两个主要问题。

一方面是直接税和间接税的问题。

直接税是直接向负税人征税,典型的是所得税和财产税,交税的人就是实际的纳税人,财产所得越多纳税越多,比如个税的超额累进。

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典型的是流转税,我国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两个税种,目前占全部税收收入45%以上,流转税的纳税人是商家而负税人是最早的消费者。

为什么要提高直接税比例呢?

那是因为间接税只是做到了相对公平而不是绝对公平,即税率是公平的,但是由于消费相对于收入的递减性,收入越高消费占收入比例越低导致税负占收入比例也越低。

例如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3%:一个人月收入一千,全部收入都拿去购买生活必需品,没有储蓄,那么他的增值税占收入比是13%;一个人月收入一万,每月消费五千、储蓄投资五千,他的增值税占收入比是6.5%;一个人月收入十万,每个月消费2万、储蓄投资8万,他的增值税占收入比是2.6%。

这种情况下造成的结果是收入越高纳税比例越低,明显是不利于穷人和社会财富再分配的,相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越高纳税比例越高来说,明显直接税更符合“取有余而补不足”的精神。

另一方面是对财产收入的控制问题。我国由于一直是以增值税这种间接税为主要税种,所以使用的是以票控税的体系。这个体系最大的漏洞就是如果不开票那么很可能不纳税也不会被发现。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算机时代以前、人们大量使用现金的情况下这套体系还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目前这三种情况在我国应该都已经不复存在——我们是市场经济,全球唯一能够和美国抗衡的网络大国,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普及后现金使用规模也大大缩减,所以我们应该和世界主流国家一样通过金融监控来与个人申报比对进行税收监管,相比发票而言,人们买东西很可能不要票但是绝不可能不付钱。

所以只有税收和金融监控相结合,使纳税与收入财产相匹配,才能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使劳动者的合法收入得以保护,使个人所得税不至于沦落为“工资税”,使低收入者不至于反而是纳税的主力军。

最后说说三次分配,国际歌中说“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如果把社会财富分配寄希望于富人的施舍明显是不可行的,特别是我国重视家庭伦理道德,富人并不觉得带着大量财富死去时耻辱的事情,把财产留给后代是理所应当的事情。那么如何能够大力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呢?

现在欧美常见的慈善年金信托实际上是种规避遗产税的工具,即信托每年根据事先设定好的慈善目标和金额向慈善事业捐赠一定金额,信托期满再将剩余的信托财产交给指定受益人。例如,设立一个2000万美金的慈善年金信托,期限20年,每年捐赠100万美金,理论上该信托已经完全消耗完毕,因此不需要征税。但实际上由于信托运作过程中能够实现财富的增值,因此信托到期后仍有剩余资金可以交给受益人,受益人可以通过这种手段规避掉高额的遗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信托投资得当,甚至能够获得更多。

所以我国如果要使慈善社会公益事业飞速发展,那么其必要条件应该是征收遗产税。只有施行遗产税这种富不过三代的税制,并促使富人通过慈善活动对其缓解,同时从欧美吸取教训,在制度设计上减少慈善避税的负面影响,才有可能使慈善社会公益事业成为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税收对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作用是税收合理性的最重要基石,衷心希望我国能够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做到“鼓励勤劳致富,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

责任编辑:陈轩甫
财富分配 收入分配 富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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