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峙:被拐卖的女教师——谈完道德,该谈谈法律了
来源:观察者网
2015-08-02 10:30
毫不意外,媒体和小清新泛滥的爱心又把一个活生生的人逼到了死角,日子过不下去了。
前天,观察者网的文章《如何解决拐卖妇女问题?我还是先说点乡村工作亲历吧》在提醒大家警惕网络小资道德暴力的时候,还担心郜老师今后的日子怎么过。到昨天,已经完全应验了。
据新京报的报道,当地村民纷纷指责郜老师,说是她破坏了村子的形象。她自己也感到心力交瘁,在村里的处境更加艰难了。网民可能会因此加倍愤怒于当地村民的“愚昧”,但事实就是这么个事实,做事情要考虑对当事人本人的影响。好心办坏事的情况是常常会发生的,要谨慎。
关于社交媒体上公知化道德的虚伪,之前观察者网有两篇文章都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这里不啰嗦,咱们来谈谈法律。
各路小清新和公知、法律党在感叹郜老师没有按他们的道德观宁死不从做烈女的同时,再一次发挥正常,完全没有顾及郜老师本人及她所在的村子的村民的法律权利。
人贩子把郜老师贩卖过去的时候,是不是违法犯罪?当然是,但这事儿已经过去二十年了,过去对郜老师本人造成的伤害是非常大的,而各方面包括警方和网民都没有给她即时的帮助。但现在伤害已经没那么大了。至少对今天的郜老师而言,她更希望的是平静地过日子,照顾好家里人,教好学生,而不是去追究人贩子的法律责任。况且村里人并非家家都曾买过被拐妇女,只是常常和城里人一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地过下去。
但各路小清新和媒体、记者都认为,郜老师,你不能这样生活,你这是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你就应该坚决反抗,坚决斗争,宁死不从,这才是正义。网上甚至有篇文章说,法律的冰冷就是法律的温度,为了获得正义,哪怕现在伤害到郜老师也是应该的。
但是对不起,这是你们的正义,不是郜老师想要的。
人活着,有很多有意义的事,不光是实现正义。不管天塌地陷,都要实现正义,那是某些死磕律师骗你的时候用的台词,他们其实想的是通过帮你实现正义来赚钱。对他们来说,正义就是个生意。
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更多的时候就是像电影《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那样,只是要个说法并继续生活下去而已。而这个说法也不是为了实现什么正义,只是为了争回面子。面子这东西,大家都知道,是为了在一个固定的生活圈子里继续生活下去才需要的东西。比如秋菊想要的,并不是把踢她老公下身的人抓走法办,只要他道歉就行了,目的还是为了让她和她老公在村里扬眉吐气地过日子——毕竟被人家踢了下身要命的地方,在村里人眼里是很丢人的事儿,秋菊就是要把这个面子找补回来。
《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只是要个说法而已,与“正义”无关,而郜老师现在只想要平静的生活
所以不同的人对正义的理解是不同的,就算是诉诸法律,想要的结果也不同。对今天的郜老师来说,被拐卖肯定是一个重要的人生转折点,但更重要的是这之后的生活怎么继续下去。20多年来,她已经用自己的行动努力走出了被拐卖的阴影,在村里像正常人一样生活。成为地方宣传部门眼里的“最美乡村女教师”,对广大刚刚知道这个事情的网友可能是个羞辱,但对郜老师来说,依然是个对生活的支持。
法律需要实现正义,但也需要人性和仁慈。在郜老师被拐卖这个问题上,其实就是把主动权交给郜老师自己,让她自己决定是不是要追究法律责任。毕竟,如果真动用法律程序,她患病在床的丈夫也在所难免,这无疑会打破她现在生活的平衡。——这和小清新们想要的人性和仁慈肯定不一样,因为无论如何,实现正义的结果都不会是他们来承担。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按照小清新们的道德观来处理,马上把买卖双方都绳之以法,让郜老师回到自己原来的家乡,一个年过四十的农村妇女,还有孩子,还有被拐卖的经历,她接下来的日子怎么过?这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
而且,从法律角度说,这里还必须考虑到几个问题。
首先是追诉时效问题。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如果不限制其人身自由,不阻碍其返回原住地,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追诉时效是五年(因其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如果从收买之日起五年后就超过追诉时效的话,就属于法定不追究,是应当不予追究。而本案中,郜老师被拐卖已经二十多年,显然超过了追诉时效。
其次,从法律上说,拐卖和强奸一样,属于公诉案件,理论上是不需要考虑受害人的意愿的。但在法律实践上,即使警方立案调查,如果受害人拒绝配合,法律无法强制。而受害人如果拒绝配合,警方就无法进行调查。所以,在实践上,警方往往只能根据受害人意愿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再次,对于与被拐卖妇女的婚姻,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是,与被收买的妇女结婚的,如果有强行、胁迫结婚的情节,属于可撤销婚姻。被收买的妇女可以在结婚登记一年内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无效。也就是说,这是可以撤销的婚姻,但并不是必须撤销的,主动权仍然在受害人。
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这个事情目前最好的办法是充分尊重郜老师自己的意愿,以保护她的权利为前提来处理。我们可以认为,被拐卖已经是郜老师的个人隐私,而且是负面的,是否愿意提起,应该充分尊重她的个人意愿。
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来看看事情为什么闹到现在这个地步。
再重申一遍,郜老师目前最大的心愿是平静地生活,好好教书。那么打破这个平静的是什么呢?首先当然是当地宣传部门画蛇添足的宣传。但从主观意愿上来说,当地宣传部门之所以提到郜老师是被贩卖到当地的,目的是为了制造冲突,更加反衬出郜老师人格的崇高,并不构成对她个人的伤害。后来有人据此拍电影之类,虽然也涉及当地的具体情况和郜老师本人,但同样因为没有完全真名实姓,没有侵犯她的隐私,也没有过多地影响到她的现实生活。
那么她的现实生活是什么时候受到影响的呢?就是这一轮炒作。因为这一次的媒体报道和网络批判中,她个人和整个村子,都是以负面形象出现的。村子愚昧落后,郜老师本人患上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被卖了还不抗争,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负面新闻报道中,如果针对的是公司、政府机关等具有公共性的机构,媒体是可以公开报道的,但在针对个人时,则应充分尊重其个人权利,保护个人隐私,即使个人确实有违法犯罪事实,在警方确认之前,媒体也不应公之于众,而应该将掌握的线索和材料交给警方调查。这也是在前几次明星吸毒等报道中,已经有法律人士指出过的。
无论怎么说,郜老师本人都是受害人,那么她就应该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在涉及她个人经历的时候,媒体理所应当尊重她的个人意愿,隐去真实姓名,图片尽可能打码处理。
但我们在这一轮媒体报道中看到的情况恰恰相反。所有的媒体在真名实姓地报道她的经历的时候,没有人征求过她的意见,没有人尊重过她的主观意愿,也没有人想过要保护她的个人隐私。
也许有人会说,不是当地都已经当作最美乡村女教师宣传过了吗?那就是公众人物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是受限制的,媒体当然可以这么报道。其实,我国法律目前为止并没有区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普通人的隐私权,倒是美国法律做了区分。但即使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这里的界限也在于,如果被报道的事情里,她是受害人,她的隐私就应该得到保护;如果她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才可以公开报道。——这里需要像小清新或者女权主义者们一样重复一句,郜老师是女性,在农村属于弱势群体,更应该多一点保护。
还可能有人会说,这个事情是在网上先炒作起来的,比如豆瓣、微博之类的地方,媒体只不过是去实地采访证实一下而已。这个差别其实挺大,因为对当地村民来说,真实感受到自己村里出了丢人的事情,是通过记者大规模到村里采访郜老师感受到的,而不是在豆瓣、微博上。豆瓣、微博这种东西,对他们来说太过遥远,也伤害不到他们。
所以,真正对郜老师今天生活造成困扰的,其实就是去采访的媒体。虽然她对所有媒体都表达了她的主观愿望,就是平静地生活下去。但没有哪家媒体尊重这一点,所有的媒体都真名实姓地报道了,而且都配用了她的照片,也没有打码处理。甚至引起一些媒体和网民变本加厉地质问,这是不是郜老师本人的想法,是不是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无可救药。
从这个意义上说,媒体的采访和报道已经影响到了她的日常生活,郜老师甚至有理由也有权利起诉这些媒体,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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