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戈:从2017年香港特首选举开谈香港局势

来源:智能国

2017-03-08 10:43

郑戈

郑戈作者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科大很多同学都记得,去年人文大讲堂的时候,郑戈教授以美国哲学家努斯鲍姆为核心,阐发对自由主义的认识,从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讲,直到当代欧美自由主义思想的困境。

近期香港政治问题发酵不断,从梁游立法院辱华宣誓被以“重读”轻判,到七警在占中期间殴打已被制服的袭警者遭判实刑,再到前特首因“行为失当”被判入狱,让人不知其可。郑戈老师从北大法学院毕业后,曾在香港大学执教10年,对香港的风风雨雨,那可是见多啦。大风哥问戈叔,来谈一次香港问题好不好啊?戈叔说:好啊!

那就来啊!

于是2017年3月1日晚,郑戈教授再次来到上海科技大学。开场一说到即将举行的香港特首选举,同学们就兴奋起来。郑戈老师说,看来大家都记得当年江总的话:香港特首没有钦定,一切按照基本法来。同学们热烈欢呼。

于是讲座正式开始(以下内容由大风哥整理,汇集了郑戈老师近年来研究香港问题的心得。未经郑戈老师本人审阅)——

宣誓风波与不公执法

今天来讲香港治理危机及其出路,是一个很好的时机。香港的政改方案如果通过,新一轮的特首选举就会变成全民直接选举。但是政改遭到很多香港人的反对。他们为什么要反对一个旨在推进香港民主进程的改革呢?我们后面会讲。那么自占中以来,近期香港连续发生三件引发巨大政治、社会争议的事件:

三件事都发生在香港的法庭上,这些判决与许多内地人的观念起了巨大冲突,在香港本地也引发了争议。

梁游事件想必大家都很熟悉了——

2016年10月12日,香港立法会举行新当选议员宣誓仪式。

“青年新政”的游蕙祯在宣誓时把中国读作“支那”,梁讼恒亦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侮辱方式读出,并展示“香港不是中国”横幅。

刘小丽在宣誓时以默哀语速五秒一字读出誓词,历时十二分钟四十六秒,创宣誓纪录。

姚松炎在读完誓词后添加其他字句。

此四人的宣誓均被立法会书长和主席裁定无效,并安排第二次宣誓。

游、梁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在部分非建制派议员和媒体的护送下硬闯立法会。

效忠宣誓(Oath of Allegiance)这个东西有多重要?这本是各主权国家为了实现国家整合和人心归聚而创设的制度安排,它一般存在于两种场合:一是作为外来移民取得公民权或归化的法定程序之一,二是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的必要程序。

在美国,如果一个外来移民要取得美国国籍,程序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宣誓效忠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曾经有一个很有趣的故事,一位非常著名的欧洲数学家,二战期间移民美国。他的逻辑思维非常强,但是记性非常差,记不住宣誓词,英文也不好。有一个学生专门教他背会了这段话,但是在宣誓的时候还是忘了,于是就未能通过。

为获得公民权而表达的政治效忠不是本次讲座的重点,这里只讨论公职人员的政治效忠,而且只讨论其中的议员宣誓问题。由于香港法治对英国法律传统的继承,在这里就以英国为例。

鉴于香港法制承袭于英国,郑戈教授特地举了英国的例子。

在英国,所有当选议员只有在完成效忠宣誓后才能就席,否则不能参加议会讨论,也不能使用威斯敏斯特宫的任何公共设施。依据是1866年的《议会宣誓法》。拒绝宣誓要付出的代价可不小:还可能被处以500英镑的罚款并被取消议员资格,“就好像此人已死(as if they were dead)”。

对比一下英国议员的宣誓词。

又是上帝又是女王,还满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这段誓词引发过一个经典的案例:迈克吉尼斯案。

在1997年5月1日的英国议会选举中,新芬党领导人之一马丁•迈克吉尼斯(Martin McGuinness)当选为代表北爱尔兰阿尔斯特省中部选区的英国下议院议员。这个党派不仅主张北爱尔兰人民有民族自决权以脱离英国,也不信奉任何宗教。迈克吉尼斯因此以誓词中效忠女王和上帝的内容侵犯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起诉到欧洲人权法院。

新芬党成员马丁·麦吉尼斯

欧洲人权法院给出的答复是:公约第10条所规定的“为了保护他人”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也适用于保护一个国家既定的宪法原则。英国的效忠宣誓是为了维护该国的君主立宪制,因此可以被合理地理解为是对该国基础性宪法原则的保护。

当事人在参加竞选时便已了解这种要求及其所依据的法律,因此他明白自己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坚持自己的言论自由并放弃议员职位,并在议会之外的其他场合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要么依法宣誓并在这个场合放弃自己的言论自由权。英国的宣誓法和下议院议长据此作出的决定并没有剥夺或限制他的言论自由权。参选本身便意味着自愿放弃了在这一事项上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至于宗教自由,英国效忠宣誓制度并未要求他违背自己的天主教信仰宣誓效忠另一种宗教,也没有要求他放弃自己的政治信仰。

由此可见,无论是英国国内法还是欧洲人权法,都把效忠宣誓视为主权国家为维护本国宪法秩序而确立的合理制度。它可以构成限制言论自由的合法理由。在一个有基督教传统的国家,对上帝宣誓是为了确保宣誓的真诚性和良心约束力。宣誓绝不仅仅是一种走过场的形式,而是一种政治伦理要求。在世俗法律秩序中,对虚假的效忠附加一定的惩罚性法律后果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欧洲人权法院因此裁决对此案不予受理。可见梁游就算到了某些香港人自认的主人英女王面前,也占不到便宜。

政治效忠必定是对主权者的效忠,这个主权者在英国以君主为象征,而在中国则体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合性的宪法概念。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名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个表述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原则,充分尊重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恐怕很难找到类似的政治效忠规则,即效忠一个国家的一个地区。对这个条文的正确解释显然是,效忠对象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任何把效忠对象局限在香港的解释都是罔顾基本法的结构和立法愿意的曲解。而香港宣誓风波中的某些人士,在(用英文)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时候故意使用侮辱性的语词,可以说是严重违反了基本法。立法会主席允许他们择期再次宣誓的决定是完全错误的。若非“口吃”,怎么也不可能得到“再次宣誓”这样的从轻发落。

在决定参选之前,每一位获提名的候选人都必须提交一份提名表格,表格上都必须载有一项“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特区政府担心对“一国”的强调还不够,今年的立法会选举还特意增加了一项要求:每一位候选人都必须签署一份“确认书”,否则便失去参选资格。

可以说,梁游明明不拥护基本法中的一国条款而宣称拥护基本法,不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其中一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宣称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构成明显的虚假陈述。在就任宣誓时的表演则只是其陈述之虚假性的证据。我的观点是比较严厉的,按照法律,香港律政司应该据此对他们提出检控。现在香港律政司网开一面,不代表他们没有违法。

把这个案子和后来七名警察被判刑且不得缓刑放在一起看,香港律政司有未公平执法的嫌疑。

“一国”与“两制”的纠结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份确认书是画蛇添足,因为它的内容已经完全为提名表格中的声明所覆盖,而虚假声明的法律后果(刑事处罚)也已经明确写在上述第3项内容所引法条中。

之所以会把这些内容抽出来单独搞一份文件,所应对的是香港社会的一个普遍问题:只读半部基本法,把关乎一国的内容通通略去,凡有援引皆斥为破坏香港自治。我在香港教过的学生中,有很大一部分对“一国”理解困难,或者故意不去理解这部分内容。这种一部分律师故意误导民众而形成的社会心理,甚至为港独的发生创造了条件。这也是香港选举事务部门不厌其烦地把确保一国的条文单列出来要求参选者确认的原因。

港独是一个新出现的事物,过去没有。怎么来的?

2003年7月1日,香港发生50万人大游行,反对基本法第23条立法。23条原本是为了体现一国与两制的统一。中国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不适用于香港,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应自行立法维护国家的安全。

23条内容是这样的:

澳门于2009年制定了《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于2002年启动立法程序,但因“群众运动”而作罢。所以香港至今没有一部关于国家安全的法律,倘若发生叛国、颠覆、分裂等行动,并没有一部法律来应对,这是很成问题的。

2012年又爆发反“德育与国民教育”课纲大游行。2014年发生“占中运动”,2016年春节发生“旺角暴乱”。

每一次香港政府想要做什么,只要有人上街游行,政府就退缩,妥协。这样另一方就认为我再推进,就会有更大收获。在这种背景下,港独就出来了。

法理之争

在对基本法起源的理解上,香港部分人士和内地人士不同。

香港部分法学界人士提出了“国际条约起源说”,认为:《中英联合声明》仍应当是治港的基础,基本法的法理起源在于《中英联合声明》,这是一个国际条约。所以当他们反对政改23条立法的时候,会跑到英国去,要求英国政府出面干预。在我们内地的现实主义者看来,英国已经是没落的帝国,从实力上来讲,没法干预我们的内政。但是香港这个地方比较有法治精神嘛,还是找到了一个法理基础。

内地学界则认为《声明》保证的只是中英移交香港过程中的事宜。香港完成回归后,治港理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

对“一中”的抵触,还延烧到了这次的香港特首选举。候选人之一的叶刘淑仪,因为在担任保安局长期间,积极推动23条立法,被视作“亲中”,被许多香港人写上了黑名单,成为唯一没有过提名门槛的候选人。大家常看香港电影,知道电影中的保安局和香港警察很厉害。实际上香港警察执法一向以温和文明著称。

一边是对“一中”的确认受阻,另一边,七警察被判实刑的案件中,体现了“两制”的根深蒂固。

占中期间,七名警察因为看到示威者向同僚泼洒尿液而将其带入角落殴打。殴打现场的证据都来自于《苹果日报》记者拍的照片——大家都知道“香港记者跑得快”。警察受罚无可厚非,因为法律规定,当嫌疑人被制服之后,警察就不能再使用暴力。但较之梁游轻判,乃至占中人士全身而退,不由不让人质疑香港法治界的公正。

这事件中争议点不少:比如警察使用武力的条件及限度、香港民意因素(也有香港人示威抗议对警察的判刑,认为过重,打击香港警察的积极性)、香港公共秩序暴力化的趋势。而内地的争议点,聚焦在了这次负责审判的外籍法官上。

本次焦点法官:Judge Dufton(杜大卫)

从内地的视角来看,在中国领土上居然还有洋大人能发号施令是不可想象的。尤其是爱国主义比较高涨的人群,认为这是丧权辱国。但在香港这其实是司空见惯的。

看看这张香港终审法庭的法官名单:

半数以上是外国人名。这就要说到香港的法制传统了。

香港法律传统:普通法世界的一员

熟悉香港律政剧的同学可能很熟悉“公平公正、无惧无私”这个表述。“一个独立并能维护法治、捍卫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司法机构,是我们社会的基石。司法机构必须独立,且其独立性必须是有目共睹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在审理案件解决市民相互之间和市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时,必须本着公平公正、无惧无私的态度行事”。这是香港《法官行为指引》的开场白。

不偏不倚(impartiality)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任何人都不能在涉及自身的案件中充当法官”(nemo iudex in causa sua)和“兼听两造之言”(audi alteram partem)这两项在普通法地区被称为“自然正义”(natural justcie)的原则,都是为了保障决策过程的无偏私以及当事人表达己方意见的权利。但每一个人、包括法官都是嵌入在具体的家庭和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其判断不可能不受亲疏远近、爱恨情仇等人际关系因素的影响。基督教传统中认为上帝的“末日审判”才是最公正的裁判,而中国民间宗教中认为阴曹地府中有“判官”公正地裁断是非善恶,抛开具体的教义不说,这些意象都表明,只有与凡人不沾亲带故,拉开很大的距离,才可能实现裁断的公正性。

在香港,法官与普罗大众之间的确保持着相当的距离。这种疏离,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任何人有意设计的结果,甚至一开始并不具有积极和正面的意义。在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之初,殖民者藐视当地居民,不仅制定了许多歧视性的法律,而且在物理空间上将欧洲人和华人区隔开来,比如制定了《欧洲人居住区保护法》和《山顶保护法》等等。直到二战爆发之时,住到山顶的唯一华人家庭是何东爵士家,但他只能算半个华人,因为其父是荷兰籍犹太人。

香港司法界更是欧洲人的天下。香港最高法院(现称高等法院)直到1971年才出现第一位华人法官,就是李福善先生。华人担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则要等到1988年杨铁梁先生出任此职。在殖民时代初期,即便是最基层的裁判司署(相当于英国的治安法院,处理轻微刑事案件)里,华人裁判官也是凤毛麟角。要知道,在香港历史上的任何时期,华人都占人口的绝大多数(95%以上)。这些“外来的和尚”高高在上地俯视香港的芸芸众生,一个不期而至的结果是:在大多数案件中,他们都能做到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因为反正被告和原告,法官都看不起。

即便是今天,香港法律界明显的现实是,一个人如果在内地接受过法律教育,即便后续在英美进修,仍然难以进入香港法律界从业。梁振英一度想招募一名“行政助理”,结果媒体扒出他有“共青团员”的身份,因而遭到大量反对,梁振英只能作罢。大家想想,在内地,几乎所有学生都是团员。你都工作了还是个团员而不是党员,说明你不够先进啊(听众笑声),可是在香港这也变成被封杀的理由,由此可见香港对内地有多么敏感。

对比之下,隔岸相望的澳门,首席法官、首席检察官都曾在内地接受法律教育。

这样的结果,有部分历史原因,《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基本法》都强调了司法制度和法律传统的连续性,对法官国籍和居民身份的限制很少。只有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是中国公民。所有“旧法人员”几乎全部留任。

于是香港成为了中国境内唯一的普通法地区,以及普通法世界唯一以中文为官方语言之一的地区。 不过,“中文”目前只有安慰意义。虽然《基本法》规定中文和英文都是法定官方语言,但有经验研究表明,中文在香港上诉法院(高等法院上诉庭和终审法院)中的地位仍然是很边缘的,“中文普通法”远远没有发展起来。

因为一系列的原因,香港的法官和大律师并不仅仅把自己视为香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而是将自己定位于整个普通法世界。大家知道,相比较于重视法典的大陆法系,普通法系重视以往判决案例的指导作用。香港法院不仅在判决中大量援引英、加、澳等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判例,而且也重视自己的判例是否被其他国家的上诉法院引用。

大陆的法官,还有一个传统的名字,叫做政法干警。我也曾做过两年干警,法官与警察都属于一个系列。但是香港不同,法官平等观念是普通法系统下的一个特点,香港法官彼此之间没有级别关系。他们的有些判例可能与内地的观念相左,但不一定代表香港法官就有什么政治阴谋。

普通法心智

“普通法”治理下的思维模式我称之为“普通法心智”。国家认同淡漠,以及“普通法心智”,共同解释了香港社会对政改在内的法治事件的态度。

普通法判断所体现的就事论事的分析与推理方法,令法律专业人士在通常状态下会采取审慎的行动策略。这种决疑论式的思维方式在个案中将规范与事实结合在一起,不认为抽象的一般性规则可以解决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同案同判在普通法世界是通过遵循先例和辨析事实情境与判决理由来实现的。

因此,普通法法治容易使公民养成在具体问题上就事论事较真讲道理的习惯。当涉及到政改这种不仅涉及到整个香港社会的政治未来、还涉及到国家主权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等重大跨界问题的时候,这种在处理具体而微的日常事件中很见效的思维方式显得捉襟见肘、难以应对。

亨利·泰勒爵士(Sir Henry Taylor)曾经说过:受普通法沁润的心智习惯于前思后想、左顾右盼,这种心智更适合于稳健型的商业活动,而不适合于进行政治决策,因为政治判断更接近于普通人的直觉与常识。“有一个粗看之下或许有些悖谬的真理,即:在与生活相关的事务中,理性会扭曲判断”。

此外,普通法推理以给定的法律渊源为出发点,搁置政治问题和政治决断。在对法律渊源的确定上,普通法的理由区分技术,要求明确限定有约束力的规则来源范围。比如,就一系列涉及居留权的案件(从1999年的吴家玲案到后来的庄丰源案和菲佣居港权案)而言,1996年8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第第二款的意见》都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如果香港法院视这份规范性文件为有约束力的法律渊源,这些案件就会变成迎刃而解的简单案件。

但实际发生的情况是,香港法院不仅没有把它视为确定的法律渊源,甚至不认为它有说服力,从而使它们成为法律上的疑难案件和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的案件。这与我们内地以权威等级来认定法律渊源的做法截然不同,我们一般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则都视为法律,哪怕它叫做“意见”或“决定”。

在政改问题上,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权威性虽然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受到挑战,但许多香港法律人认为它不是对基本法的解释,而是新的立法,因为它增添了新的内容,而且没有以充分说理的方式论证新内容为什么可以从基本法文义中推演出来。如果我们把这种说法放到普通法心智的背景,就会知道它不是故意找茬,而是普通法推理的结果。

(大风哥:嗯,北大著名哲学教授李猛大大,也是唯一获得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思想委员会博士学位的中国学者,曾经撰长文论述普通法与马克斯·韦伯思想的关系。今天郑戈老师倒是言简意赅,听起来,普通法特别适合处理日常的鸡毛蒜皮。)

香港这套法制体系怎么保留下来的?

当初基本法具体的立法操作中,要知道起草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内地人。但是怎么会起草出一部给香港这么多自由度的基本法,特别是这个允许外国法官大量存在于香港的规则?因为我们起草基本法的时候,是在1980年代中期,刚刚恢复不久,整个国家也不是特别重视法治。有的人认为这个法律怎么写都可以,将来通过政治方面的措施加以改变即可,所以说起草委员会里虽然香港法律界人士非常少,但是就这么一些少量的香港人,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他们的要求下,很多条款写了进去。那么我们现在如果从宏观层面上来看,看内地、香港中央政府和香港间的关系,就会看到,中央政府真正能影响香港、控制局面的渠道非常少,几乎只有行政长官一个渠道。(大风哥点评:香港人通过法律技术达成了政治目的,值得学习)

我们把行政长官职位看得非常重,基本法的设计据说是一种行政主导机制。

基本法四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香港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模式,特首具有类似总统般的强大权力。但是在现实当中,行政长官的权力会受到很多方面的制约,包括现在的立法会,如果想要做成什么事情,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配合,但是如果不想做成什么事情,能力是非常大的。比如说否决特首的预算方案,法律提案,施政报告,很容易做到。这样就导致梁振英在任期内非常痛苦,基本上做不成任何事。他从一开始就不被香港很多人所认可,甚至有人说他是中共地下党员。(大风哥:奥巴马也被共和党说成是共产党员,真是四海一家)

梁振英任特首后,建立了新机构“经济发展委员会” 和“金融发展局”,为本地经济的长远发展做规划;设立“长者生活津贴”,针对老年人的贫穷问题,为符合资格的老年人每月发放2000多港元;为了给过高的土地成本降温,推出了“港人港地” 等政策,限制热钱投机土地市场在加强建房计划之余,又寻求各种增加土地供应的方法,包括大规模的填海,乃至考虑建立人工岛,这些都是特区政府以前未曾设想、也不敢提出的措施。

但民意调查显示,公众对现任特首的支持率仍然很低。

在选举民主观念深入人心的当代,“选举”成为政府正当性的一揽子出处。真正的民选政府,哪怕未能给老百姓带来实惠,仍被很多人认为是正当的。

可是,最为吊诡的是,港人也并非对“专制”毫无好感。香港历史上就曾有一位“家长式”的总督:麦理浩,至今被港人津津乐道。

香港人越来越政治化的原因

我们很多人都认为香港是一个商业社会,一般人并没有很强的政治诉求。社会井然有序,人民循规蹈矩,市民社会发达,有做义工的传统。法治完善,司法独立。

金耀基先生对香港政治传统的描述被广为接受,叫做“行政吸纳政治”:这是一个政府统合通常由精英集团所代表的政治力量的过程,政府把它们吸纳到一个行政决策机构当中,由此实现了某种程度的精英整合;由此达致的结果是,统治权威获得了正当性,一个松散整合的政治共同体得以建立起来。

金耀基

“行政吸纳政治”是英国殖民地的传统。政治在宗主国英国解决,在殖民地,则只剩下行政。人民可能会因为行政上的问题批评政府,但是并没有更多政治诉求,不会想着要改变政府结构等等。

但是现在香港人越来越政治化,出租车司机听到内地口音就可能表现出不耐烦。香港地铁上甚至出现了自焚。港独也跳了出来。

只要是政府强调要维护国家安全,国家统一,国民教育,那么在香港就会引起反弹。为什么会这样?如果抛开法条主义,从现实角度去理解就很容易。对香港来讲,中国是一个庞然大物,香港是弹丸之地。它比较习惯过去的治理方式和生活方式,对来自于内地的影响十分敏感。内地对香港的影响都不用特意为之,只要出入境管理放松一点,那么就会有大量的人跑到香港去,香港就变成与中国内地没什么两样了。

所以说香港对大陆的这种反弹只是一种弱者的反应。谁都知道现在在世界各地都可以看到很多中国人。基本上中国人在占领全世界。香港日渐成为内地的大型免税商店。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香港前些年通过了一部法律,专门针对买奶粉。一个人出境只能带两罐奶粉。香港是自由港,本该鼓励商品流通和出入境。但是大家也都知道,内地出了毒奶粉事件。内地中产对食品安全性也变得十分敏感,不光到香港去买奶粉,基本上是全世界买。把香港商店里的奶粉买光了,那么本地人要买买不到,就很不满。从这个社会心理的角度来讲,香港社会的反弹是很容易理解的。那么这个问题到底如何解决呢?就需要考虑一些更多的因素。

抓住香港中上阶层已经不足以凝聚香港。要考虑到更多底层民众、年轻人利益在受损。

香港当下土地供应不足,房租已经超过很多家庭支出的六成以上,与目前市民的收入水平很不相配。如果说,这个问题可以用行政手段和短期政策应付,那么产业结构和劳动人口的问题,则是香港长期社会问题的根源。上世纪90年代时,轻工业北移内地,香港剩下了金融业、少数专业服务业,吸纳了社会少数精英之后,已支撑不了很多就业人口,因而余下大量普通市民从事低技术服务业。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1世纪初的互联网浪潮后,香港目前的产业职位已饱和,事关“自由行”港澳个人游相关的零售服务业职位却越来越多。

这样的经济结构引起了两个问题。首先,低技术服务业欠缺前景,难以带来工作成就感,而香港青年一代普遍接受过高等教育,再加上上世纪初港英政府挥霍储备造就的“玫瑰园时代” ,虚高经济常常被反对派阵营拿来“构筑天堂”,映射今日,结果很多青年心理上无法接受目前的服务业职位,正如俗语所说的“上山容易下山难” 。此类工作的空缺数很高,可是同时青年失业数也很高。这些不愿投入工作的青年,还有更多已进入服务业却郁郁不得志的年轻人,聚集起一股反对派的思潮。

加之,在香港,长期的西方殖民统治带来了潜移默化的思维,脱离现代历史风浪的孤城则造就了缺乏民族国家观念的族群,缺乏广阔的视野,这一切都催化了青年人的不满。去工业化或后工业化时代的劳动力吸纳问题是发达社会面临的普遍问题。而在香港则被政治化了。

“一国两制”的历史与未来

从上面提到的事例中,可见“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水土不服。要解开这团乱麻,要从“一国两制”本身历史说起。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不存在联邦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分权。但是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两种区域自治,一个是宪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另一个就是基本法31条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自治。后者是中国政府由于帝国主义侵略和其他历史原因,为在暂时无法有效行使主权地区,恢复行使主权而设计出来的独特宪法原则。这个原本是为解决台湾问题而设计的,由于现实条件,先行在香港和澳门施行了。

从叶九条、邓六条、江八点,再到胡四点、习四条,都是将“一国两制”和直接台湾挂钩的。下面资料大家看看就好了。

叶九条:

邓六条

江八点

胡四点

习四条

这背后还有建国初期的战略考量:

毛主席1946年12月答西方记者,对香港,

“我们现在不提出立即归还的要求,中国那么大,许多地方都没有管理好,先急于要这块小地方干嘛?将来可按协商办法解决。”

1949年初答斯大林的代表米高扬:

“中国还有一半的领土尚未解放。大陆上的事情比较好办,把军队开去就行了,海岛上的事情就比较复杂,需要采取另一种较灵活的方式去解决,或者采用和平过渡的方式,这就要花较多的时间了。在这种情况下,急于解决香港、澳门的问题也就没多大意义了。相反,恐怕利用这两地的原来地位,特别是香港,对我们发展海外关系、进出口贸易更为有利些。总之,要看形势的发展再做最后决定。”

建国后说:

“至于香港,英国没有多少军事力量,我们要占领是可以的。但过去有条约关系,小部分是割让的,大部分是租借的,租期是九十九年,还有三十四年才满期。这是特殊情况,我们暂时不准备动它。香港是通商要道,如果我们现在就控制它,对世界贸易、对我们同世界的贸易关系都不利。”

所以在当时国共看来,香港是个很小的地方。但是一个地方,只有它和整个国家一起参与了建国过程,它才会有共同的政治体验、历史感和归属感。比如说香港没有参与新中国建立,也几乎没有参加新中国建设。他们确实很难理解。中国大陆的革命,天翻地覆前所未有。就连法国大革命都没有彻底改变社会制度,比如说财产权结构。只有新中国对社会进行了彻底,这其中当然有暴力成分,现在也受到了各种批评。

但是我们设想一下,在一个极其传统的社会,如果没有这种翻天覆地的改造,很多关键的事情就没法实现,比如看似很简单的男女平等都没法实现。我们比较一下中国和印度,就会发现,印度虽然是一个民主国家和法治国家,也是普通法国家的一道风景,但是因为没有进行社会改革,直接引进了西方的现代法律制度,而社会最基础层面非常不适应现代社会。包括种姓制度,歧视妇女,私刑谋杀,非常普遍。

那么当初为什么没有早点收回来,至少可以参与新中国建设呢?

这就要说到历史机缘。二战时候,英国军队在二战当中战斗力不强,香港被日本人占领。然后美国人和当时蒋介石代表的中国政府有了一个私下协议,说打败日本侵略者之后,香港还给你。后来事情的发展超出所有人的预料,日本挑起了太平洋战争,袭击美国珍珠港,战事蔓延开来。在抗战后期,苏联军队开始进入东北。到1946年的时候,国共双方准备内战,蒋介石就被即将爆发的内战牵制,没有注意香港。在这种情况下,正好英国的一支海军舰队在太平洋上巡航,于是英国的一位海军上将就立刻跑到香港去接受了日本投降,就重新把香港至于英国的治理之下。(大风哥:果然擅长投机的英国人跑得最快)

综合历史、现实原因,新中国的建国模式完全不同于世界上其他国家,有很多实验在里面。包括对香港,一方面在国内进行天翻地覆的改造,同时又要留一些出口。让香港继续在英国人的统治下,看看能够发展出一种什么样的模式,最终由历史检验哪一种模式更好。所以当邓提出香港基本制度50年不变的时候,其实后面还说,50年之后变不变,就不一定了。按照他的构想,未来的事情应该留给未来的人去解决。

很可能到2047年香港回归50的时候,中国因为不断进行法制建设,在很多方面会超越香港。但是反过来,香港是否能投入祖国的怀抱,变成中国的一部分,可能有很大问题。香港因为是长期被领养的孩子,今天见到祖国也可能很难相见。

时间关系,今天先讲到这里。

(本文节选自微信公众号“智能国(ai-land,二维码如下图)”3月6日文章《这次就谈香港局势好不好呢?好啊!于是郑戈教授一直谈到了2047》)


责任编辑:李泠
香港 香港反对派 香港立法会 港独 法律依据
观察者APP,更好阅读体验

“我们美国说要做的事,中国人已经做到了”

荷兰“拼了”:阿斯麦,别走!

“嫌犯从乌克兰获大量资金和加密货币,有确凿数据”

美方对俄隐瞒了部分信息?克宫回应

这条中马“一带一路”重点铁路项目 “或延伸至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