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富强:如何理解有为政府的概念自洽性:田国强林毅夫争论思考之二

来源:第一财经

2016-12-19 08:05

朱富强

朱富强作者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

前一篇文章从广泛存在的市场失灵对“为何需要有为政府”作了理论上的论证,这有助于我们清楚地理解有为政府的含义,进而也就可以对田国强等人的疑问或质疑进行释义和疏通。

事实上,田国强就指出,国内学术界关于产业政策的争论根本上是政府角色和定位的关键性问题:“实现创新驱动的关键到底主要靠的是,通过市场化的改革来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从发展、全能型政府转向维护、服务型有限政府,还是采用政府政策继续坚持有为政府?也就是,是将政府职能导向定位于有限政府还是有为政府?”

不过,在田国强看来,“有为政府”一词充满了语义含混和逻辑矛盾,从而强烈反对使用“有为政府”一词而主张使用“有限政府”一词。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理解“有为政府”一词呢?本文紧扣田国强的分析逻辑,就“有为政府”概念的自洽性作一解析。

二、如何定义有为政府

林毅夫对有为政府的定义可以从正反两层面加以概括。

(1)从肯定角度,有为政府是指在经济发展结构转型过程中,当软硬基础设施的完善出现了市场不能做或不能为的市场失灵时,促使无效市场变成有效而采取因势利导的行动,以推动经济结构按照要素禀赋结构和相应的比较优势变化而调整的政府。

(2)从否定角度,有为政府是与无为政府及乱为政府相对应的政府,只有一个行为主体所为的结果是好的,符合社会预期的,这样的行为才是“有为”,因而“有为政府”必然是给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政府。

总体上,这两方面的界定本身没有明显缺陷,不过,正面定义主要从产业政策着手,似乎比较狭窄;反面定义则从词义着手,又似乎显得比较宏大和含糊。

这里,笔者从市场失灵角度对有为政府的概念作一收缩和精炼:所谓有为政府,就是主要是指承担积极功能以高效地弥补市场缺陷而维护社会分工合作并推动社会秩序扩展的政府。从否定层面讲,它针对的是另外两种政府行为:(1)无为政府,即无视市场缺陷而放任它自由运行而无所作为的卸责政府,这往往是由于对市场缺陷的认识不足或者政府本身缺乏足够能力;(2)乱为政府,即不仅没有采取积极行动以弥补市场缺陷反而采取恶意行动抑制市场积极作用的恶棍政府,这往往是由于对个人私利的追求或其他政治的、社会的或文化的因素。

相应地,要建立成熟而有效的有为政府,至少需要做两方面的工作:(1)要对市场的内在缺陷以及政府的应有责任有清楚的认识,并以此形成良知;(2)要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制度安排制约政府及其代理人的不合理行为,并以此促成良行。

王阳明用“良知”来指称天理,这种天理又源于人心,并通过“诚意”促使人依良知而行,从而实现“知行合一”;这里的“良知”支撑对事物内在本质和事物之间相互作用之因果关系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又在于不断的探究,并依据“尽其在我”的社会责任而将良知应用于实践,这就是良行。所谓“厚道泽众,良行至远”是也。

为此,有关对有为政府的职能确定,就涉及这样两个方面内容:(1)明确政府所必须促进的目的;(2)研究什么样的政府形式最适合于实现这些目的。

其实,田国强也认为,要有效确立政府的作用界限,就“要分清楚哪些是市场机制本身会出现失灵所致,哪些是政府干预过多使得市场失灵所致,其背后的经济机理和应对机制,是不一样的。前者需要政府的‘进’以弥补缺位,后者则需要政府的‘退’以矫正越位、错位,不能一概而论。” 也就是说,田国强也是从市场失灵来引出政府功能。

只不过,田国强所认定或承认的市场机制缺陷或市场失灵的范围相对比较狭窄,主要是新古典经济学所认定的那一部分,从而主张狭义的有限政府,并认为这种有限政府的边界是确定的。田国强将有限政府功能界定为:“只要市场能做的,就应让市场发挥作用,只有市场不能做或失灵时,政府才应发挥作用,从而导致好的市场经济和有效市场。”

这种有限政府与有为政府在定义上似乎并没有多大不同,只不过在“何为市场所能做的和不能做的”,有限政府和有为政府的主张者存在不同的理解。一般地,从承担的功能来说,由于有为政府所关注的市场失灵范围要比新古典经济学所承认的市场失灵广泛得多,因而有为政府就要承担起比有限政府更为广泛的职能,而绝不限于田国强所强调的“聚焦于维护和公共服务”。

实际上,即使就政府所承担的“维护和提供公共服务”这一职能而言,我们也可继续追问:何为公共服务?这显然会出现不同的答案,如医疗保险是否属于公共服务在当前美国社会就引起了极大的争论。更不要说,公共服务的范围还随着社会发展而持续在拓展,从而就有了加尔布雷斯所提出的社会均衡理论。

从这个意义上说,有为政府并不是对有限政府的替代,而是其延伸。有为政府意味着有所为有所不为,这本身就包含了有限政府之意,但同时又要比有限政府更为积极。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有为政府是一个积极性的概念,致力于推动责任的承担;有限政府则是一个消极性概念,致力于对乱为政府的提防。

要理解有为政府与有限政府这对词汇在特性上的差异,可以借鉴柏林从消极的和积极的两个维度所理解的自由概念:消极自由强调主体不受别人的干涉,积极自由则体现为主体能够采取某种行为的能力。

在现实世界中,任何一项自由和权利都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约束,否则它也必然反受而其害,退化到霍布斯的“野蛮丛林”之中;而且,在这种状态中,根本就不存在平等的自由和权利,而至多只有强者的自由和权利。为此,格雷就指出,“没有有效的福利制度所给予的‘积极自由’,市场的‘消极自由’就只有有限的价值。”

只有依靠一定社会规范和公共制度的约束和保障,任何个人或群体才可以获得真正的自由保障,才会有安居乐业的安全空间。从这个角度上说,自由主义本身是与制度主义结合在一起的:没有制度就没有规范,也就不可有真正的自由。也即,制度保障了积极自由。

同样,完善的制度安排保障了有为政府。田国强说,“有限政府论者强调的是政府……有限的有为,强调的是通过制度设计来间接诱导经济人去实现政府想要达到的目标或想做的事情,而不是直接干预经济活动。”

很大程度上,有为政府也是有限度的,必须要尽量避免事后乱为。只不过,基于有为政府的视角,如果有限政府无视并放任市场的堕落效应,这种“无为”实际上是卸责,甚至是“乱为”的另一种表现。事实上,崇尚个人主义的新古典经济学往往偏好于不受干涉的消极自由,极力推崇用脚投票的退出机制;关注现实组织运作的管理学和政治学等却更偏重于积极自由的拓展,热衷于用手投票的呼吁机制建设。

当然,两种机制都存在缺陷:(1)退出机制的有效性依赖于自由流动的有效市场,基于有限理性的退出也往往会导向集体行动困境而非有效合作,如在无限制的“华尔街用脚投票法则”就造成了行为的短视化和股票市场的剧烈波动;(2)呼吁机制尽管有助于维持合作,但执行成本却是高昂的,而且还可能因不断升级“以牙还牙”式报复而陷入最糟糕状态。有鉴于此,赫希曼将两者结合起来而形成了更全面的退出-呼吁治理模式。

赫希曼

很大程度上,有限政府和有为政府也应该是相容的,究竟要建设何种政府,则要看具体的社会环境。譬如,有限政府将政府的主要职责界定为“维护和提供公共服务”,但林毅夫却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普遍短缺,营商环境不良,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的资源和执行能力有限,无法使得全国的基础设施、营商环境、法律、制度达到理想的情况下,如何推动经济发展?

同时,即使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主要由企业家来推动,但技术创新也要依赖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的基础研究,而这种基础科研往往只能靠政府来支持;进而,在可用来支持基础科研的经费有限情况下,政府就只能有选择的支持,而这种选择也就决定了一个国家的产业技术发展方向。在林毅夫看来,这种选择性支持也就是一种产业政策,其范畴显然超过“有限政府”之主张,而属于“有为政府”的范畴。

为此,林毅夫将其新结构经济学中“有为政府”的“为”界定为:在经济发展结构转型过程中,软硬基础设施的完善出现了市场不能做或不能为的市场失灵时,为了使无效的市场变成有效而采取的因势利导的行动。

林毅夫认为,“有限政府”论者倾向于以建立有效市场的目标代替建立有效市场的手段,依据的是稳态结构,却没有讨论在经济发展、结构转型的动态上,政府应该做的与稳态时做的究竟有什么不同,反而将试图在基础设施、营商环境、法律、制度等均不健全,政府的资源和执行能力有限的发展中转型中国家以务实渐进的方式来推动改革和发展的努力贴上“不改革”或“不重视改革”的标签。

在这里,林毅夫着重从发展中国家中的产业结构失灵角度来界定有为政府的职能,要比固守新古典经济学的有限政府尤其是守夜人政府更广一些,但依然没有涵盖所有的有为政府职能。

三、边界能否界定清晰

田国强反对使用“有为政府”一词而坚持使用“有限政府”一词,其基本理由是“有为政府行为边界模糊导致歧义”,因为“有为政府的行为边界是游离不定的,乃至是无限和无界的”;相反,“有限政府的行为边界更为清晰,是有限和有界的。” 果真如此吗?这里对两类政府的边界作一深层次的辨析。

首先,就有限政府的边界而言。田国强认为,与市场保持一臂之距的有限政府在行为边界上更为清晰。针对田国强这一论点,我们可以从词义上加以追问:何为有限政府?一般地,有限是相对于无限的。因此,对有限政府边界的质疑也就可以转换为:是否存在无限政府?

毋庸置疑,没有政府可以包揽一切,既包括生产和消费,也包括工作和生活。因此,从实践上讲,任何政府都是有限的。这又从反面论证出,有限政府的边界至少在概念上不是明确的,至多可以在“有限”的“度”上再做出进一步区分。

例如,田国强就指出,经济学文献中有许多种政府类型,如最小政府、有限政府、战略型政府、强有力的有限政府、发展型政府、企业家政府等;而且,田国强将这些基本类型都视为是属于有限政府范畴。

既然如此,我们又如何认定有限政府的边界是清晰的呢?而且,这些类型的政府概念又有哪个是真正边界清晰的呢?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有限政府的职能迄今还没有得到完全清楚的界定,因而也就存在不同经济学流派之间以及不同学者之间的激烈争论。

同时,按照林毅夫的看法,发展型政府和企业家政府都已经超过有限政府,前者主张以政府主导来发展一些超过比较优势的先进产业,后者则主张政府对科研资金的配置来引导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地,企业家政府其实也应该包含在新结构经济学的有为政府范畴之内。既然如此,又如何如此强烈地信守新古典经济学的有限政府概念而排斥新结构经济学的有为政府概念呢?

一般地,如果我们将“最小政府”明确界定为扮演“守夜人角色”,那么,有限政府所承担的功能就可以比“守夜人”更广一些。至于有限政府具体应该承担哪些功能,其界定往往因人、因时而异。事实上,不同学者甚至不同版本的新古典经济学教材对有限政府的界定往往都存在很大差异,只有那些自由至上主义者如罗斯巴德等所撰写的经济学教材才会将“守夜人角色”界定为有限政府的边界。

田国强在《高级微观经济学》中将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基本作用界定为四个方面: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维护并保障市场有效而公正地运作;弥补市场失灵;特定情境下作为经济人参与经济活动。显然,这也是田国强对有限政府的个人定义,也比狭义的“守夜人政府”承担了更多的职能。但是,这种界定的边界仍然不是清晰的:(1)如何才算是市场在有效而公正地运作了?(2)要弥补哪些类型的市场失灵?(3)参与经济活动的特定情景如何界定?

即使田国强的有限政府主张将政府角色缩小在公共品领域,这种边界的清晰性也面临着这样两大问题:(1)在新古典经济学视界里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兴起以后,公共品的范围就变得是越来越窄,几乎所有的物质性公共设施都被视为可由私人承担;(2)从公共领域的定义上看,公共领域是涉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领域,这几乎涵盖人类社会的全部领域。

前者意味着,有限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将会越来越狭窄;后者则意味着,公共品的外延是广泛的且在不断拓展。因此,有限政府的定义无论如何也是不确定的,有的人可以将之缩小为最小政府,有的人则可以将之扩大为福利政府。

其次,就有为政府的边界而言。田国强认为,如果对有为政府的职能没有一个基本的限定,那么就会带来很大误导性。其实,有为政府本身就是相对于政府的“无为”和“乱为”而言的,这里的“无为”并不是田国强在有限政府意义上的保障有效市场发挥其作用的“无为”,而是指政府应该做却没有做的卸责“无为”。

也就说是,有为政府的“有为”本意就是要清楚界定政府的有效作用边界,并通过制度安排等保证它做分内之事,这里的有为、无为和乱为都是相对于市场内在缺陷而言的。因此,有为政府的概念界定本身是清晰的,甚至比流行的有限政府还要更为明确,因为“有限”的“限度”本身往往有赖于不同学者作进一步的明确界定。

田国强说,“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总统之一林肯对政府职能的界定概括得非常精辟:政府存在的合法目的,是为人民去做他们所需要做的事,去做人民根本做不到或者以其各自能力不能做好的事;而对于人民自己能够做得很好的事,政府不应当干涉。” 但实际上,林肯恰恰是美国历史上最为知名和伟大的大政府倡导和建设者,他的目的就在于构筑美国独立的产业体系进而壮大美国经济和提高人民福利,而这恰恰符合有为政府的定义。

当然,这里还是有一个问题:如何理解有为政府的分内之事呢?要知道,不同时代往往有不同的经济发展特征和社会生活需要,不同时空环境和社会关系下的市场失灵无论在程度还是类型上也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政府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作用范围也就应该随着社会发展而调整,从而就不能以固定不变的职能来限制和界定有为政府。

有为政府只是一个理念,它启迪我们更深入地认知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提醒政府更好地承担它的应尽责任,也告诫我们在学术思考时应该更多地嵌入现实意识。

譬如,长期以来,新古典自由主义者都只关注人们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但现实社会的发展使得托马斯·马歇尔将公民身份与福利资格等同起来而提出了基本社会权利,从而将就业机会、工作环境、医疗卫生、住房福利、社会保障等都逐渐被纳入了公共品的范围。

有鉴于此,艾斯平·安德森提出,社会权利界是一种“去商品化”的容纳能力,其衡量标准应是人们不依赖于纯市场力量去制定他们生活标准的程度。

同时,针对王勇等人对有为政府的界定,田国强对此也提出了这样几点质问:(1)有为政府从定义上就将“不为”排除,又将“有为”和“不为”放在一起定义为“有为”,这就存在逻辑缺陷和定义含混;(2)王勇等将“有为”定义为“在所有可为的选项集合中,除去‘不作为’与‘乱为’之后剩下的补集”,这就存在如何定义“可为”和“乱为”的问题,也存在“是事前、事中还是事后乱为”的问题;(3)王勇认为“有为政府事前的选择也许在事后被证明是失败的、无效的,但从事先给定的信息的角度,有为政府所做的选择应该是正确的、理性的”,这就出现有为政府既排除“事前乱为”又允许“事后乱为”的现象,从而存在自相矛盾。

在这里,我们也可以对有为政府做出适当的解释或补充说明:

(1)有为政府的核心就在于探究政府的合理作用领域和强度,旨在形成与市场机制的互补和共进关系,因而排除性地从“无为”和“乱为”来界定“有为”在逻辑上并没有什么问题;

(2)至于“无为”和“乱为”的含义,主要是从如何对待市场机制的失灵角度而言的,主要体现为放任乃至强化由市场缺陷的肆意运行所带来的市场失灵,因而概念上的界定也是清楚的;

(3)当然,对市场缺陷以及市场失灵现象的认识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纠正和缓和这种缺陷和失灵的手段、机制以及动力也往往存在不足,因而就有可能出现有为政府在实践中变成“无为政府”或“乱为政府”的现象,以致有为政府本身也存在有效性的问题;

(4)理想的有为政府当然希望尽可能少甚至不犯错误,但现实中往往不可能,免不了会出现好心办错事的时候,这就存在理想与现实间的矛盾,但理想的有为政府将成为现实政府改造的方向和参照系;

(5)为尽量避免有为政府蜕化为 “无为”政府或“乱为”政府,尽可能减少“有为政府”犯错误的几率,就需要建立相应机制来规范和监督政府行为,因而制度建设与有为政府之间不是矛盾和冲突的,相反,有为政府恰恰需要相对完善的制度安排来保证。

最后,需要指出,田国强因为内涵和外延的可变性而否定有为政府的提法,并一再强调经济学的定义必须清楚和确定。但实际上,在经济学界,除了一些已经被抽象为符号的数学化概念外,几乎没有多少概念是完全清晰的。如理性、产权、交易费用、市场、企业、企业家精神等概念都存在多种定义,不同学者人往往根据自己特定需要而作“我注六经”式使用。

例如,就理性概念而言,就有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程序理性和目的理性、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信念理性和责任理性、近视理性和长远理性、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等说法。即使作为现代经济学基石的“经济人”概念,也经历了历时性的演变:古典时期实际上是“义以生利”的自利人,边际革命退化为相互冷淡的效用最大化者,新古典经济学抽象为理性的原子个体,激励理论中进一步将理性行为逻辑等于内在一致性,演化主义思潮又将行为选择转向自然选择。

而且,现代经济学在使用“经济人”分析范式作具体分析时采用的理性内涵又不一致:基于行为功利主义的“经济人”定义及其展开的行为分析实质使用的是只关注眼前利益的有限理性,以致将鸽子、猴子、老鼠等动物的行为也视为理性的;在构建一般均衡以及最优激励模型时所使用的往往又是考虑所有信息的完全理性,乃至认为自发市场必然会走上完全竞争和有效。

再如,就企业界定而言,流行的认知有契约关系说、契约替代说、契约纽带说、委托-代理说、不完全合同说、产权清晰说以及组织管理说等,但迄今为止企业组织似乎依然是个黑箱,因为资源配置问题和动力问题这两大经济学内容似乎还处于分裂状态。

现代经济学中的理性、企业家精神等词汇都是经济学自身创立的,它将原本就有的普通词汇赋予了特殊含义而转化成专业词汇,而不同经济学人在使用过程中往往又倾向于根据需要而赋予这些词汇、术语以不同内涵。同时,正是由于不同学派和学者赋予某一概念以不同内涵,导致经济学中诸多概念都缺乏明确界定,进而经济学界才会成为如此赋予争议的概念和理论,才会在经济理论和政策上如此缺乏共识。

不过,也正是由于这种多元化理解的存在,才促进了经济学科的发展和成熟。有鉴于此,我们不能因为有为政府概念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新古典经济学的思维框架而刻意地否定、贬斥乃至打压它。

四、目标与过程能否统一

田国强反对使用“有为政府”一词而坚持使用“有限政府”一词,所持的另一基本理由是“有为政府将目标和过程混为一谈”,其“结果必定会导致忽视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性,从而为政府更多干预市场提供借口,且容易导致政府寻租和贪污腐败”;相反,有限政府的“目标和过程清清楚楚,从而表明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性,通过市场化的改革逐步不断地减少政府的干预,不断向有限政府逼近,这也从制度上不断减少政府寻租和贪污腐败的机会,从而有限政府与市场化制度改革的导向是相容、不可分割的。”

果真如此吗?这里对目标和过程的关系作一深层次的辨析。

首先,就有为政府而言。田国强认为,王勇等人将有为政府既看成理想状态的终极目标,又看成随着发展阶段的不同发生变化的过程,这是矛盾的。那么,有为政府作为理想目标和发展过程的统一果真存在逻辑问题吗?

笔者的粗浅理解是:一方面,有为政府在不同时空下所承担的功能是不同的,因而有为政府的内涵本身就在演进;另一方面,现实政府所体现的“有为”性质或效率往往也不是最令人满意的,还有提升和改进的空间,从而最终达到较为理想的状态。同时,只有确立一个可以实现的理想目标,我们才可以更清晰地认识到实在的问题,才能采取种种措施来推动实际向理想目标的迈进,这就是有为政府的建立和完善过程。

从这个角度上说,有为政府也就是目标和过程的统一:其中,作为一个理想目标,政府要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这就需要探究市场机制不能为和做不好的领域;同时,作为一个发展过程,要促使政府承担这些功能,就需要完善政府组织机制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

因此,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有为政府本身不是一个抽象概念,也不是先验之物,而是经受一个不断发展和成熟的过程,是一个有意识的培育和建设之物;任何有为政府在承担各种应尽职能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自我完善,是完善过程依赖于制度安排的不断完善并需要大量民众的参与。有为政府正是在过程中才得以不断提升和完善,这就如我们说社会主义在建设和运动中不断提升和完善一样,也如奥地利学派说市场机制在市场运行中得以不断发展和成熟一样。

其次,就有限政府而言。田国强认为,有限政府的建立只是目标而不是过程,并且只是一个理想状态、基准点和参照系,从而一定是不变的。对此,我们可以思考这样一系列问题。

(1)有限政府的目标如何确定?要知道,有限政府的内涵并不是不言自明的,不同学人的认知相差很大。

(2)理想的有限政府如何实现?要知道,现实中的政府大多不是理想的有限政府,这就有赖于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3)制度安排由谁来推动?要知道,在现实世界中绝大多数制度安排都是政府推动和设计的,因为政府在制度变迁中拥有规模经济和强制力优势,而这些工作本身也就是有为政府的职能体现。

当然,田国强在后来的论述中也后退了一步,承认有限政府本身也是一个过程。田国强写道:“提倡有限政府并不是要以目标代替过程、代替手段,也不是只强调目标不强调过程、不强调手段,而是强调经济发展不能迷失市场化方向,强调要在市场导向的大前提下通过松绑放权改革,通过分阶段的经济自由化、市场化和民营化的渐进式改革、增量改革,做加法的改革,通过一系列过渡性制度安排来逼近有限政府的国家治理目标。”只不过,他所认定的目标是有限政府,认定的过程是市场化。

问题是,田国强的有限政府的定义本身就是要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而又强调市场化改革,难道这不是目标和过程的统一吗?况且,市场化改革本身就是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来保障和推进的,其中也有政府的积极作用。同时,田国强之所以坚持市场化改革,其理由是,“中国目前离有限政府的目标还差得很远……这样的差距才使得市场化改革成为必要,使得改革有了方向感。”

但问题是:中国社会离真正的有为政府同样很远,存在大量“不为”和“乱为”现象,又为何不能将建设有为政府作为目标呢?尤其是,以单一的“三化”作为改革的目标,这种做法实际上混淆了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进而呈现出强烈的工具论倾向:不管白猫黑猫,能把产权“明晰”就是好猫,能把交易“市场化”就是好猫,能把企业“私有化”就是好猫。

显然,从动态发展和完善的角度来看,作为一个既是目标又是过程的统一,有为政府和有限政府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如何认定目标和过程之间的这种统一性,实际上还涉及到了两种不同的研究路线:(1)将所揭示出的事物本质作为参照系,以此来与现实存在相对照,成为改进现实的目标或理想状态,从而就形成了目标和过程的统一;(2)以先验预设的抽象假设作为参照系,以此来与社会现象相对照,作为分析和解释现实的标尺,从而就出现了目标和过程的断裂。

由此,我们也可以对有为政府和有限政府的提出思路作一审视。一般地,有为政府的提出就是运用第一条研究路线:它首先是建立在对国家本质的揭示和理解之基础上,其次也是建立在对市场机制内在缺陷的深入考察之基础上,最后则是建立在对现实政府形态和功能的系统剖析之基础上。

相反,有限政府的提出则更突显出第二条研究路线:它主要以先验的逻辑化市场作为一种参照系,由此来设定政府的“有限”职能,这种有限政府目标的实现又依赖于自发而持续的市场化发展。问题是,如果有限政府仅仅是一种抽象的设定,如何可以成为社会改进的方向?

因为这种抽象假设本身不具有现实性和可实现性,就如完全竞争和交易成本为零一样,这些抽象假设主要是为衡量现实与理想状态的差距。事实上,新古典经济学所遵循的大致也是第二条研究路线,它所设定的目标往往也是先验的,从而也就难以看到目标和过程的统一。有限政府的提出很大程度也是新古典经济学的范畴,因而倡议者往往也会忽视理想目标和发展过程的统一。

最后,我们回到田国强的另一个问题:如果一个政府既做了事后有为的事也做了事后乱为的事,那么这个政府究竟该称为“有为政府”还是“乱为政府”?如果不能称“有为政府”,那么现实中是否存在接近林毅夫意义上的那种“有为政府”?由此,田国强认定,林毅夫的有为政府定义将“有为”与“无为”对立起来并由此否定“无为”就存在大问题,并极具误导性。

在这里,我们也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解释:(1)鉴于“有为政府”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从而必然存在不同层次或效率的有为政府,而这个层次或效率的度量所依据就是它的总体功过(当然,这种度量也无法精确把握,因为期限和范围就无法确定,但有哪个效率的度量可以达到理想的精确呢)。因此,即使一个政府既做了事后有为的事情,也做了事后乱为的错事,我们依然可以评判这个政府是“有为”的还是“无为”的抑或是“乱为”的。事实上,在现实世界中,人们在评价一个政府、一个企业家以及一个人的能力时也都是这样做的。

(2)有为政府所反对的“无为”不同于有限政府所推崇的“无为”,它不是遵循自然秩序而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所达致的“无为而治”,而是政府本应该且能够弥补市场不能做的或者做不好的事情却卸责的行为。也就是说,有限政府所推崇的“无为”针对的自发市场的积极作用,有为政府所反对的“无为”是针对自发市场的消极作用,如市场堕落效应、初始收入分配不正义等。在产业政策领域,林毅夫就将那种能够发挥因势利导作用的政府视为可信赖和有能力的有为政府,将之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采取遵循比较优势战略并取得可持续增长的一个前提条件;在这里,林毅夫还引用刘易斯的话说,离开高明政府的正面激励,没有一个国家能获得经济进步,尽管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也可能出现失误。

未完待续。

(作者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文章转载自第一财经)

责任编辑: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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