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新伟:香港政改被否=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被否?
来源:观察者网
2015-06-18 15:23
政改方案被香港立法会否决,《华尔街日报》网站给出了一个耸人听闻的头条标题——“香港否决北京的选举办法”。是中央政府的决定被否决了吗?不熟悉细节的读者,可能会被这种议程设置所误导。实际上,此次政改方案被否,根本无碍中央权威,28名投反对票的香港立法会议员(“泛民派”)再怎么闹,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8月31日做出决定(简称“8·31”决定)都会一直管下去,无论是2017年,还是2022年。
2012年7月1日,梁振英等香港特区政府官员在国旗下宣誓就职
为什么这么说?首先要搞清香港政改的“五部曲”。简单罗列这五个步骤:
一、特首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特首及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
二、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修改。
三、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办法,并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四、特首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
五、特首将法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批准或备案。
“五部曲”中的第二部已经过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8·31决定”。
“8·31”决定的第一条说,“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注意,这里用的是“可以”,也就是说,中央并未主动在2017年强推普选,而是确立了如果香港现在就想普选、那需要遵守的一些基本原则——1200人的提名委员会中“过半数”支持、2-3名特首候选人、香港选民一人一票普选等。
可以普选,也可以不普选。接着,““8·31”决定的第四条说, “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而确定“五部曲”框架的是更早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针对《基本法》做出的解释。《解释》这样陈述,“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修改,是指可以进行修改,也可以不进行修改。”
果然,香港立法会今天否决了特区政府提交的政改方案。套用一句网络用语,“然而中央早已看透了一切”。否决了改革方案,那么,香港就照现行方案产生特首,在政治制度上并未节外生枝。而现行办法,就是由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提名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需要注意的是,政改“五部曲”中的第三部,乃是香港特区政府拟定的方案,交由立法会审议,这是地方内部的政治操作。如今政改具体方案被否,但香港特区政府所遵循的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一直有效。
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上月末就对香港议员们强调,“(8·31)这个决定讲得很清楚,它没有限定只是2017年,而是2017年开始,包括各任行政长官普选都要按照8·31决定,它的效力不限于一次选举,是长期有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一个这么重要的决定,还没有实施,不存在修改的必要性。”
诸如美国《华尔街日报》的标题“香港否决北京的选举办法”( Hong Kong Votes Down Beijing’s Election Plan)云云,不过是希望渲染内地与香港的“矛盾”,根本无意澄清《基本法》的具体设计和相关法律解释。
“泛民”议员不满的是“8·31”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污称“假普选”。有“占中”学生甚至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说按照政改“五部曲”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可以就选举办法“是否需要修改”作出决定,不能做出其他具体解释。香港高院拒绝了她的复核申请,指出其“理据没有合理可辩之处”。
其实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早就说明过,之所以要就特首普选办法的一些核心问题作出规定,是考虑到“回归17年来,香港社会仍然有少数人对‘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缺乏正确认识,不遵守香港基本法,不认同中央政府对香港的管治权。在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上,香港社会存在较大争议,少数人甚至提出违反香港基本法的主张,公然煽动违法活动。”
这绝不是危言耸听。香港立法会不能无视《基本法》,但曾参与“占中”运动的香港少数激进分子,早就烧过《基本法》文件了。黄之锋这两天还“一本正经”地说,应思考“修改基本法及香港前途问题”。劝他先好好读一读《基本法》,香港特首既要对香港特区负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8·31”决定说“必须坚持行政长官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的原则”,这是无论2017、2022年,以后任何一任香港特首产生时都必须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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