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副局长嫖宿幼女 十年内获三次减刑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2015-07-09 08:55

公安副局长嫖宿幼女,辩称“工作压力大”。辽阳市公安副局长嫖宿幼女,受贿数十万,并导致一名13岁少女怀孕引产。公安副局长嫖宿幼,因为在狱中有悔改表现,获得减刑10个月,这也是他十年内获三次减刑。

公安副局长嫖宿幼女 十年内获三次减刑

2002年9月3日晚,鞍山市某中学念初一的女学生小静(化名)被送进了鞍山市某医院门诊部,父亲和叔叔赶到时,吃惊地发现13岁的小静已经怀孕5个多月,正在等待引产。母亲追问得知,强奸她的是一个叫“四哥”的人。民警调查发现一个叫李晓菊的年轻女子是让小静与“四哥”相识的介绍人。李晓菊交代,这个“四哥”正是当时已近50岁的辽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富龙。

10年前,他因犯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他的身份是辽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富龙。利用职务之便,他曾为辽阳市一企业原董事长吕宗大(已执行死刑)强奸罪开脱,收取贿赂30万元;还枉法办理一宗诈骗案,受贿10万元。他强行奸淫幼女2名,并造成一名幼女怀孕引产的严重后果,又以玩弄女性为目的,嫖宿多名幼女……他的名字最近再次出现在公开场合时,他已服刑10年。昨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因为在狱中有悔改表现,罪犯富龙获减刑有期徒刑十个月,这已是他服刑后的第三次减刑。

因为幼女尚处于身体发育成长时期,从生理上讲,其各种器官尚未发育成熟,根本不适宜性交;从心理上说,幼女的智能正处于增长时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极易被社会上不法分子所引诱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及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之路,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视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为,也属无效的法律行为。嫖宿者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亦因其嫖宿行为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

嫖宿幼女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需指出的是,这里的卖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愿或主动卖淫的,则一般地说明了幼女认识到其行为的卖淫性质,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不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是在卖淫即可。所谓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实际年龄未到十四周岁,不包括十四周岁本身,满十四周岁的计算方法是自幼女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起算。过十四周岁的生日亦视为不满十四周岁,如果行为人对幼女于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加以嫖宿的,则不构成嫖宿幼女罪。

责任编辑: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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