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贵:全国支援武汉,为何抗“疫”医院物资依旧告急?

来源:观察者网

2020-02-02 10:12

陈贵

陈贵作者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工商联青创联副会长,上海市欧美同学会常务理事

一场突如其来的肺炎疫情,让本该热闹的春节冷清至极,却也让南北民众心系一处。关于医院的日与夜,关于病患的生与死,关于武汉的红与黑,时刻牵动人心。

爱的助力不断涌入,为何抗“疫”前线物资依旧告急?延长假期对社会意味着什么?03年非典、2020年肺炎疫情,我们又该如何扼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出现?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工商联青创联副会长、上海市欧美同学会常务理事陈贵与观察者网分享了其对当前部分舆论焦点的见解。

协和医院重症医学科尚游教授团队支援金银潭医院(图/微信公众号“武汉协和医院”)

·亟待完善疫情防控物资储备流通制度

疫情当前,举国抗击,国内外众多资源驰援武汉,然而为何仍有不少在一线抗“疫”的医院不断反馈医疗物资告急乃至用尽?

陈贵:自新冠肺炎病毒被宣布“人传人”迄今,本次疫情防控工作最为拖后腿之处在于如口罩、防护服、防目镜等医疗耗材、设备及医药等物资供给不足,给疫情防控造成极大挑战。

物资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或有以下几点:1、国家和地方疫情防控物资储备不足,流通不畅;2、在突如其来的疫情面前,地方政府管控经验不足,准备不够;3、公务人员放假,政府机关应急响应失灵;4、相关疫情物资生产和流通受春节假期歇业影响供给不足;5、早期疫情恐慌及不当宣传造成全国人民人人购买、囤积疫情物资,同时,一些不当使用造成资源浪费;6、社会物资捐赠打乱原有疫情防控物资供应渠道,不仅效率低下,甚至扰乱了国内甚至全球的市场供求。

全国甚至全世界的疫情防控物资都在向武汉红十字会等机构集中,然而武汉红十字会或其他医疗机构非物资储备和流通管理机构,既缺少人力也缺乏专业经验来接收疫情防控物资捐赠,造成“肠梗阻”,使得疫区一线的医疗物资依旧极度匮乏。此外,大多数社会捐赠物资无法医用,也造成人力和物资的浪费。

武汉协和医院防护物资用尽,医护人员自制口罩,用垃圾袋临时充当防护服(图/微博@人民日报)

就当前情况来看,该如何推动疫情防控物资的流通与调配?

陈贵:疫情防控机制和疫情防控物资储备流通制度亟待完善,以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对此,我有几个建议。

首先,一级应急期间应取消国家机关休假,召回国家机关公务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防控有赖于各行各业的协力,以及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的高效运行。春节公共假期期间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放假,造成政令难以及时传递和实施。建议取消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节假日休假,立即召回人员,并采取措施保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流通及后勤保障。

其次,应急期间应建立“国家征收供给”和“限量限购市场供给”的疫情防控供给机制,保障疫情防控有效有序开展。

在疫情期间,一些医院、公司、个人会非理性抢购,甚至有些奸商囤积居奇,造成真实供求的严重不平衡。中央疫情防控小组应通过国家征收形式,优先确保重点防疫单位物资供给充足。同时,也要严格监管、保证“限量限购市场机制”的透明运行。监管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以达威慑效果。

再者,疫情防控重点单位,尤其疫情重点医院等,可以统一建立防疫物资储备和需求预警实时系统,以便领导小组有效指导和合理调配医疗物资。

最后,在国内物资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建立国外疫情防控物资供应渠道目录作为应急物资补充渠道,并由国家指定专业公司或部门迅速进行集中采购,并对物资通关开启绿色通道。这一操作可避免个人或一般公司蜂拥境外采购,境外市场供应商趁机哄抬价格。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疫情中,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一般防护大多未能得到正确引导、科学使用,挤占医用专用耗材,致使浪费问题和供需矛盾突出。政府也应多借助媒体,指导民众正确、节俭使用疫情防控物资。

·合理分配社会责任,减轻企业负担

国务院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有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再顺延假期,并要求“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正常支付工资;对于承担疫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企业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如何看待这一规定?

陈贵:这一薪酬政策缺乏法律依据。

第一,按《劳动法》规定来看,政府为保障疫情防控而宣布延长休假,其法律性质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延长的假期既不属于法定假日,也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因此,该期间在家办公等灵活工作,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加班”,企业应发放正常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给予补休或双倍工资”的规定此时并不适用。

第二,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应由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法律上企业并没有多支付薪酬的义务;但为了促进社会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企业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向这些职工发放生活费津贴。

疫情防控需要每个公民共担风雨,共渡难关,这意味着每位公民也应分担疫情所造成的社会损失。如果职工未能提供劳动却领取正常薪水,或因采取灵活办公而获得双倍薪酬,员工个人借疫情获益,不仅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悖于社会危难共担当的原则精神。

此外,这一薪酬政策也将加重本已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疫情当前,众多企业响应号召捐款捐物,但它们同时也遭受停产停业所导致的损失。按政府要求多支付本不应有的开支,无疑是雪上加霜。对于经济拮据的中小企业而言,这笔开支还极有可能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因此,我们建议政府重新审视并合理分配疫情下的社会责任。

那该如何推动企业、员工共担社会责任?

陈贵:为促进社会稳定和劳资关系和谐,政府部门可考虑出台如下政策。

对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可由政府补贴企业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薪酬。

因国家或地方疫情应急而延长休假的,鼓励企业在保障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在家办公、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降低损失,并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政府相关机关按政策规定给与稳岗补贴。

在疫情休假期间,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职工正常工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鼓励企业按照当地的生活费标准,向企业职工发放生活费津贴;

对于疫情期间承担保障等任务,在政府宣布的休假期间上班的企业员工,由地方政府额外给予应急任务补贴或进行表彰、奖励。

·积极回应社会舆情

社会在关注疫情的同时也乱象频生,比如谣言四起、恐慌心理等。有哪些措施可以有效稳定社会秩序?

陈贵:对于谣言,可以成立临时疫情舆情监控与监察委员会,及时对虚假信息和谣言进行官方权威辟谣。另一方面,疫情信息发布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如可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市民通报疫情进展。此外,对于防控工作中的虚报瞒报、拒收感染病人、擅自逃离岗位等渎职行为也要予以监察,及时纠正,提升防疫工作透明度,增强官方公信力。

疫情发展确实可能造成社会恐慌,在疫情信息透明公开的前提下,需要疫情专家和心理专家尽早介入干预,安抚社会情绪。必要时刻,动用法律。比如明知自身感染却未能采取自我隔离或拒绝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故意到密集人口地或非疫情地区的,应按照《刑法》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惩处。

要加强疫情相关的普法宣传,并加快、加大违法惩处的速度和力度,其中也包括哄抬物价、妨害公务、生产销售防疫伪劣产品等。对拒绝执行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的,也可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给予惩处。

·尽快建立野生动物监管长效机制

这次疫情,目前来看人祸因素居多。我们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阻止悲剧再次上演?

陈贵:世界各地出现的传染病,如鼠疫、SARS、埃博拉、中东呼吸综合征等等,都和动物有关,此次疫情亦不例外。统计发现,有超过70%的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

这些病毒本来存在于自然界,野生动物宿主并不一定会因此致病致死。而人类交易、食用野生动物,使得这些病毒与人类的接触机会大幅增加,给病毒从野生动物向人类的传播创造了条件。再加上城市人口密集,交通便利,人口高度流动,在城市交易、豢养野生动物或生产及食用野生动物制品,大大增加了病毒性流行病爆发的几率,极易造成严重疫情。

比如根据流行病学调查,2003年SARS疫情,最早发生在广东的11个病例多数有与野生动物接触的历史,病患包括野生动物的运输者、交易人员、餐馆的厨师、服务员;同期在广东野生动物市场上的果子狸体内分离和检测到了SARS病毒。而当前正肆虐的新型冠状病毒也被证实源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贩卖的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立法的出发点是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对一般野生动物交易、豢养和其制品的生产和食用并未作禁止性规定,且缺乏从公共卫生安全出发的相关规定。

为了公共卫生安全的长效机制,为了从源头上减少病毒和传染病的发生,各地政府应尽快就杜绝野生动物的交易、豢养、屠宰、生产及食用其制品行为规范进行地方立法和加强管理。

“拒吃野味”(图/微博@人民日报)

具体可以如何操作?

陈贵:为防范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同时也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我们建议如下——

一、全面开展公共卫生安全联合检查,全面检查和关闭相关野生动物交易市场,禁止野生动物交易、豢养、制售及食用野生动物制品行为,并开放公众举报监督渠道。

其中特别要加大对农贸市场、超市、餐饮等重点场所以及网站的检查,开展联合检查,加强隐患排查,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如检查中发现竹鼠、獾等可能携带新型冠状病毒的野生动物,在其饲养繁育场所实施封控隔离,严禁对外扩散,禁止转运贩卖。

二、借鉴国内外地方立法经验进行综合统一的立法,就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运输、豢养、生产制品及食用等做出规定。

2003年SARS疫情发生后,深圳成为中国首个通过《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的城市。美国加州和德国也都对食用野生动物做出过规定,包括禁止食用被车辆撞死的野生动物。

而在立法时,政府尤其应注意禁止食用以下野生动物:1、国家或省级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2、虽然国家不予保护但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3、未经检疫的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4、来源不明的野生动物。凡列入禁食范围内的野生动物,严禁任何活体、死体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和餐饮场所。对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法律惩处,法律应规定禁止食用为原则,允许食用是例外。

三、加强对许可豢养或可食用的野生动物的管理,将其出生、豢养、交易、屠宰、食用、检疫等过程进行可追溯的全流程监管。

此次武汉疫情暴露出动物检疫管理方面的问题,所以需要从源头去预防新发传染病,确保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落实到实处。

四、将野生动物的豢养和食用上升到公共卫生安全高度加以宣传。

由于我国相当一部分人误信吃野味能补身而存有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事实上野生动物的营养价值并不比日常家禽高,反而野生动物身上带有很多不知名的病毒,令屠宰者或食用者面临感染病毒的风险;同时宰杀野生动物,也可能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各地政府应在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加以禁止的基础上,全面宣传教育,尤其是在中小学和餐饮行业进行全覆盖教育宣传,增加民众对野生动物的科学认知,进而提升大众的公卫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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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泠
新型冠状病毒 SARS 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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