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必要

来源:观察者整理

2012-04-25 10:20

中新网4月24日电 近日,《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引起社会争议。音乐界质疑著作权人的权利被架空。对此,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昨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作为一种制度设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有必要的,是有生命力的。延伸的问题可以讨论。

音乐界集体炮轰版权管理组织,刘欢称不应被“剥削”

而早前,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唱工委”)联合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在北京针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召开媒体通气会。包括宋柯、谷建芬、付林、金兆钧、刘欢、小柯()、周亚平等众多音乐人、唱片公司代表出席,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集体发表意见。代表们表示,若不修改或删除这些强制剥夺著作权、支配权、直接收益权、诉讼权的条款,所有音乐公司、音乐人将集体退出音著协。

作为国内音乐界大腕,歌手刘欢很愤怒,表示自己不知道草案背后,是谁提出的这些条款,各方面利益集团都有,唯独没有音乐人的声音。“音乐应该享受创作的动力,资金,空间,我们应该光荣的拥有,而不是被无情的剥夺!”

阎晓宏回应:将基于权利人自愿的基础上

阎晓宏解释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在基于权利人自愿的基础上,把权利人难以行使的一些“小权利”集中起来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帮其管理。

他举例子解释,比如说我写了一本书,我要选择一个出版社出版,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委托他人,我自己就可以管理。但是如果这本书里有一篇文章,其他的报刊要使用这篇文章,或者是一个杂志要使用其中的一个片断,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两难:一是作者很难知道把这篇文章投稿给谁,因为作者不知道这个杂志这一期专栏里是什么题材;另一方面,这个杂志社如果要找作者也比较难,除非作者非常有名,比如是王蒙、贾平凹或是铁凝这样的大作家,如果是“李蒙”或者是其他不知名的作家,这个杂志社就很难找到作家,这就出现作品使用的两难情况。这个例子在其他领域也是适用的,比如在音乐领域也会存在这样的情况。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经产生了100多年,但是在中国的时间很短。

“虽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经产生了100多年,但是在中国的时间很短。作为一种制度设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有必要的,是有生命力的”,他强调。

对于如何把这个制度实施好,阎晓宏表示,延伸的问题是可以讨论的。比如。音著协现在管理5000多位词曲作者的权利,所谓延伸,就是这5000、6000音乐家之外的作品能不能由它来代理的问题。“草案提出可以代理,但是作者声明不许代理的除外,而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也不愿意延伸代理。4月30日征求意见截止以后,我们会认真进行修订。

国际上版权集体管理已是常态

起源

 世界上的作者协会起源于法国。1777年,著名的戏剧家博马舍(《费家罗的婚礼》的作者)创立了法国戏剧作者和作曲者协会(SACD)。但是,在著作权集体协会的发展历史上,最重大的事件则是法国著名作曲家比才(歌剧《卡门》的作者)于1847年在巴黎爱丽舍田园大街的一家音乐咖啡厅里喝咖啡时,发现该咖啡厅正在免费演奏他的作品,于是拒绝支付咖啡费,并到法院起诉咖啡厅,要求咖啡厅赔偿使用费。法院最终判决比才胜诉,咖啡厅支付比才音乐使用费。随后,在比才和其他一些音乐家的倡导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管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组织,这就是现在的法国音乐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协会(SACEM)。

发展

此后,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英国以及北欧、东欧各国纷纷成立了类似的组织。1926年,18个国家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联合组成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到2004年,CISAC的会员协会包括109个国家的208家集体管理组织,代理超过200万名各类音乐作者,成为真正世界性音乐著作权人的组织。同时,其他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相继设立,如德国文字与科学作品集体管理协会、法国多媒体作者协会等。其管理作品的范围从最初的文学、音乐等领域逐步扩大到美术、摄影、电影、多媒体等领域,管理的权利也从传统的表演权、复制权扩大到了广播权、出租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各国现状

目前在国际上,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已经是常态。比如在音乐方面,各国版权保护日益加强,音乐版权授权费用已渐渐演变成各大唱片公司的主要盈利点。如英国的PPL,世界最强大的集体管理组织之一,它每年的收入,替权利人收到的集体管理的费用高达60亿英镑,就和这个英国的唱片业的发展整收入水平几乎相当。

德国音著协一年可以收到10亿欧元使用费,日本音著协11亿美元,韩国达到7千万美金,台湾地区去年也收了2亿5千万新台币。而各国往往有多个不同领域的版权管理组织。

美国比较著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9个,其中3个存在于音乐作品领域。在目前美国音乐界最著名、影响最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美国作词家、作曲家和音乐出版商协会,会员包括词曲作家和音乐出版商。目前其会员总数达到20万人,管理的作品总数高达800万件。每个词曲作者和出版商加入协会,成为其会员之后都必须和协会签署会员合同,主要内容有:会员将其作品的非戏剧公开表演权的非专有许可权转让给协会,使得后者有权向使用者发放表演其管理的所有作品的许可证;会员授权协会在发生侵权纠纷时代表其提出诉讼,并委托协会的律师处理版权纠纷;会员同意接受协会的版税分配制度。

英国有5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比较著名的是英国机械复制权保护协会和英国表演权协会。英国机械复制权保护协会管理的主要是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权,它代表会员与利用其管理的音乐作品的录制者和出版发行商谈判,签订授权合同、收取和分配版税。而英国表演权协会成员包括古典音乐、流行音乐、爵士乐、影视和广告音乐等作品的词曲作者和出版商。1998年,经双方理事会同意,两个协会成立了运营联盟。目前!虽然英国机械复制权保护协会和英国表演权协会在收入分配、会员管理和权利保护等方面是分开运行的。但两者合作创建的数据库包含了英国以及国外的500万件作品和50万个合同。

日本有22个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比较著名的是日本作词家、作曲家和出版商协会。协会成立于1939年,是日本惟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宗旨是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促进音乐作品的使用。协会采取信托的方式,与词曲作者和音乐出版商签订著作权信托合同,接受著作权转让,并以著作权人的资格发放使用许可证书,征收和分配使用费。

德国共有11家集体管理组织。1903年成立的音乐作品演出权与机械复制权协会(GEMA)历史最悠久,影响也最大。二战以后,特别是《版权及邻接权管理法》颁布后,陆续成立了10家管理组织,分布在音乐、文学、电影电视、摄影、美术等领域。主要有文字作品管理协会(Wort)、音乐版本管理协会(VGMusikedition)、电影演出权管理公司(GFA)、电影及电视制片人集体管理公司(VFF)、表演艺术家集体管理公司(VGBildKunst)、电影与电视演出权管理公司(GWFF)、音乐作品与录音产品生产企业管理协会(GVL)、电影作品使用权管理有限公司(VGF)、AGICOA版权保护有限公司、卫星发射企业集体管理公司(VGSatellit)。

运作方式与特点

国外的著作权组织能有今天的规模和成效,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其操作方式上究竟有哪些地方可以供我们借鉴呢?就拿德国的集体的管理组织来说,其运行形式包括:(一)主管部门批准后特许设立,组织结构与一般企业、协会相同。 (二)与权利人及使用者分别签署合同,在信托基础上管理版权。 (三)扣除管理成本后,所有收入分配给权利人。 (四)以组织名义提出仲裁或诉讼,维护成员利益。 (五)努力向政府施加影响,促进版权立法。 (六)广泛开展国内外合作,维护会员利益。

这种组织运行方式的特点则有:(一)在所管理领域具有垄断地位,规模大、代表性强。 (二)实行自愿会员制,对会员进行分级管理。  (三)承担一定的社会文化职能,定位介于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 (四)受到来自行政部门、法律、舆论等的全面监督。

中国版权管理现状

中国目前有三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分别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

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是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会员主要是词、曲作者和部分音像制作者和创作团体,主要管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和播放背景音乐)、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包括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背景音乐制作、音像制品制作、网络下载等)。

2、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

  该协会是1999年11月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于2000年5月成立的,但尚未经民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协会的筹备工作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共同负责。协会管理的权利主要包括文字作品的法定许可报酬收转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化复制权等。

3、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

  国家版权局2001年11月5日批准中国音像协会负责筹备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主要管理音像制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经权利人特别授权的部分复制权、发行权。

而从长远角度来看,只有尽快地建立一套完善的集体版权管理制度,而不是靠三两个作家,艺人亲自登门“维权”,才是结束当下版权乱象的最佳之策。

责任编辑:
观察者APP,更好阅读体验

“美方指控好比说中餐菜单能监视食客,笑话”

“严看死守,光干部餐食费就十多万,最后还是烧了”

“我们美国说要做的事,中国人已经做到了”

荷兰“拼了”:阿斯麦,别走!

“嫌犯从乌克兰获大量资金和加密货币,有确凿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