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桃疆:加强版“坦白从宽”,能保证公平正义吗

来源:观察者网

2016-09-01 08:35

戴桃疆

戴桃疆作者

吉林大学法理学博士研究生

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拟定在京津沪等直辖市、市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从宽幅度可达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

“认罪认罚从宽”意义在何

长期以来,“坦白从宽”一直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坦白交代的犯罪嫌疑人视情况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系刑法的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在公诉过程中,引证被告认罪情节要求法院酌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况也相当普遍。但就总体而言,在长期缺乏具体操作细则、缺乏量化基准的前提下,“坦白从宽”政策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

以速裁程序呼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明显的好处在于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草案》拟定前,全国已在217家基层法院、基层检察院试点满两年,采用速裁程序可以使检察院审理诉讼周期平均缩减至原时长的四分之一,人民法院结案率提升百分之六十。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对于被告人是否认罪采用的是两套程序,而基于我国对司法程序的制度性安排,被告人是否认罪都不会对处理方式造成实质性影响。即便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下发文件批示对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2012年修订刑诉法对简易程序适用做出规定后,减少的也只有审理时间和出席人数,在程序和文书制作上投入的精力并没有显著变化。综上,引入速裁制度,增强了司法程序设置的差异性,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之前的不足。

在长期缺乏具体操作细则、缺乏量化基准的前提下,“坦白从宽”政策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

等于辩诉交易?

比起司法效率的提升,社会公众更加关心的是,节约司法资源是否是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的。

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一点,认罪认罚从宽并不是一种辩诉交易。在英美法系中,辩诉交易并不是为了发生交易而进行交易,交易的标的也不是公平与正义,而是案件胜诉。只有在检方无法取得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罪行时,辩诉交易才有可能出现。英美法系中,被告人不认罪意味着要接受陪审团的审判,检方如果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贸然提起公诉,被告人有可能被判无罪,逃脱法律的制裁。被誉为“世纪大审判”的辛普森杀妻案就很好地说明了这种风险的存在。而如果进行辩诉交易,检方虽然只能以较轻的罪名提起公诉,但至少能够保证被告受到惩罚。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会改变罪名,只影响量刑,与辩诉交易有着实质性的区别。

从长期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并不需要引入辩诉交易制度。这是由我国国家机器的运转方式决定的。从上世纪末到现在,我国检察机关的年平均批捕率大致在89%左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比率徘徊在97%-99%之间,定罪率99.7%。高定罪率的好坏暂且不论,但这个比率表明,检察院并不必然与被告发生交易。

既然不存在交易,“从宽”和“认罪认罚”也不应该被视为位于交易两端的对价。从目的论的角度来说,刑罚对罪犯的行为和心理进行矫正,以期其能够回归,而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并进行悔改无疑是行为矫正的开始,“从宽”不过是帮助自新者更快地回归社会。“从宽”和“认罪认罚”之间不存在等价关系,而与其说“从宽”是对“坦白”行为的一种奖励,不如说是对罪犯未来预期行为的一种正向激励,只要制度能够正确地得到贯彻执行,不会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

“坦白从宽”政策长期以来并没有规定被告的自愿性保障措施,被告人有可能是屈于公权力机关的高压才做出的认罪行为,而这种保障的确实为“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留有缺口,类似现象的存在对公平正义的危害不容小觑。

公权力与被告之间的信息也是不对称的,被告人如果无法明确知晓自己认罪认罚的后果,很难保障“自愿性”。由于不存在与“坦白”相对应的“从宽”细则,被告无法得知坦白之后是否能够从宽,宽到什么限度,“坦白从宽,牢底坐穿”这样的描述或许夸张,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策与制度缺乏衔接导致的荒诞后果。

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自愿性保障、后果信息披露等措施将被进一步完善,被告的合法权益将得到进一步维护。而保障被告的合法权利也是实现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有利于实现实体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这一制度仍存在隐忧

从基层法院实行速裁程序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情况来看,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可以在法定量刑标准的基础上减少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狭隘地看,这种制度无疑倾向于罪犯,罪犯通过认罪认罚获得较轻的刑法,似乎没有充分实现刑法隐含的惩罚性诉求,并将有损于法律的威慑作用。

其实不然,一九八五年,美国法学研究者理查德·赫恩斯坦(Richard J.Herrnstein)与詹姆斯·威尔逊(James Q. Wilson)合著《犯罪与人性》(Crime and Human Nature),研究称,加重刑罚对于形成威慑效果并无裨益,且“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快速而确定的刑法会通过心理因素增强法律的威慑力。研究认为,快速而确定的法律会在犯罪后果与犯罪行为之间形成明确的“权益等式”(equity equation),从而消灭犯罪的侥幸心理,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从理论上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预设的社会效果是正面的,引入这一制度不失为一次积极的尝试,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不存在隐忧。

一九七五年,柏林墙倒塌前的西德为了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防止西德检察官成为“案件的奴隶”在实践操作中对控辩双方开放了协商的机会,被告人得以主动影响司法程序进程,刚开始这种控辩协商只存在于较轻的刑事案件,后来由于缺乏监管,适用范围被检察官肆意扩大,数量也从个别转向普遍,司法程序沦为“仪式”,公平正义缺位。一九八二年,一名西德刑事辩护律师匿名揭露这一德国司法历史上的黑暗篇章,在西德社会引起轩然大波,但并未能够及时根除,直到二十二年后才受到规制,对于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远比抵消的司法效率更大。

由于小范围基层试点时间只有两年,范围和时间都十分有限,认罪认罚从宽这项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仍处于探索之中,很难断言这种制度的优劣。但德国司法混乱的二十余年无疑提供了前车之鉴——制度先行,监管力度跟不上,控辩双方都有可能钻制度的空子,利用制度漏洞逃避法律制裁者有之、滥用职权借机谋取私利者有之。改革者的初衷是善意的,但决定一项制度最终存废和评价的往往在于执行及效果,如何完善这一制度,并严格地、正确地执行下去,才是司法系统真正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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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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