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银行不再替客户保密能帮中国反腐?只能用来追税
来源:网易新闻
2014-05-13 07:18
近日,“瑞士银行将自动向其他国家交出外国人账户详细资料”的消息让一些中国网民欢欣鼓舞,因为部分人认为此举将打击不廉洁官员在瑞士银行的保密账户,极大推动反腐。但是这真的就意味着“中国贪官以后不能在瑞士藏钱”了么?又或许这只是中国网民的一厢情愿呢?对此,媒体作出了解读。
瑞士银行间公开信息只能用来追税,不能用来追赃。
一、瑞士接受的“银行间自动交换信息新标准”只能用来追税,不能用来追赃
瑞士银行家协会(Swiss Bankers Association)在协议签署的当天就表示:“只要所交换信息仅与税收目的有关,瑞士的银行愿意与其他金融中心自动交换信息。”《自动交换信息与税收事项宣言》中依据的“银行间自动交换信息新标准”(AEOI)已于2014年2月公布。其中的“保密与数据安全”条款沿用2012年“经合组织”发布的“税收信息交换保密指南”,强调一国在与另一国达成自动交换金融机构信息的互惠协议前,必须确保对方国家有法律框架、执行能力以及相关程序确保获得的信息被严格保密,且这些信息仅用于指定的“关于税收的评估、征缴、申诉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管”的用途。至于追赃与反洗钱,“瑞士银行家协会”的发言人直陈:“瑞士在打击洗钱和处理政治敏感人物信息方面。有非常严格的法律,将保持不变。”也就是说,新协议是用来追税的,追赃用的法律早已出台,他国想索回贪官的赃款请按专门法律办事。
二、“银行间自动交换信息新标准”要等较长时间才会在5月6日签署《自动交换信息与税收事项宣言》的诸国间产生法律效力
即使是追税,瑞士银行也不会立马就公开逃税者信息。2月已公布的“银行间自动交换信息新标准”里已经明确阐述:“新标准并非法律”。“标准”中指出,其中的“一般报告及尽职调查标准”(CRS)拟定了报告原则及金融机构在识别应报告账户时,必须遵循的尽职调查程序,需要经每个签约国的立法机构经过立法程序纳入本国法律中方能生效;其中的“有能力的政府协议模型”(Model CAA)则可以在签约国签署双边或多边协议后框架中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直接执行。也就是说,5月6日签署宣言的47个国家从同意接受“银行间自动交换信息新标准”到最终使其产生法律效力之间,仍有较长的时间空档。
三、“银行间自动交换信息新标准”最快也要等到2015年起效,且不能追溯之前的资金信息
6日的《自动交换信息与税收事项宣言》只能被视为一个纲领性文件与共识声明,因为其中缺少明确具体的实施细节方案,具体信息的共享方式现在也不确定。《宣言》中已明确说明,只期望有关细节安排在2014年年中完成并获得批准。“经合组织”公布的计划是2014年9月制定出新标准的详细说明以及实际实施信息交换所需要的技术解决方案。在2015年的部长级会议或其他合适的国际场合,由“经合组织”秘书长汇报拟定实施“银行间自动交换信息新标准”进一步指引的进展。但“经合组织”现在讨论的“银行间自动交换信息新标准”(AEOI)和2月提出的“银行信息自动交换系统全球标准”(AIA)其实是一回事,而AIA没有追溯权,因此不能涉及新规实施前已进入瑞士银行账户的资金。一些积极推动《宣言》签署的国家也仅透露希望能在2017年9月前开始交换自2015年12月31日以后收集到的税务信息。也就是说,瑞士银行的账户在2015年之后不方便用来逃税了,但在此之前的资金信息不被“银行间自动交换信息标准”追溯。
瑞士银行(资料图)
四、一国要加入“银行间自动交换信息新标准”的多边协议,就要接受“经合组织”的“制度对等”与“地位互惠”的要求
“经合组织”的“银行间自动交换信息新标准”由保密等要求引出了“制度对等”与“地位互惠”的要求原则。“新标准”要求自动交换的客户金融信息只可用于税收目的,所以就要求缔约国都能建立对等的、可对应衔接的相关制度确保达成此目标。因而两国间缔结互换信息协定的关键,就是能否互相认可对方的制度环境。而且按“新标准”的“地位互惠”要求如果A国政府要依照“新标准”去问B国政府索要B国金融机构的客户账户信息,也得先承诺允许B国政府根据“新标准”向A国政府索要A国金融机构的客户账户信息。如果地位和制度不能互惠对等,那么签订自动交换金融信息的双边协议也就无从谈起。
五、瑞士的《违法资产归还法》极利于他国追讨贪官在瑞士银行的存款,只需要赃款来源国主动提出追赃的“司法协助”要求、提供不到2.5%赃款作为瑞士方面的“手续成本”
实际上瑞士法律对他国追讨赃官在瑞士银行存款的限制十分宽松。2011年2月瑞士《违法资产归还法》(The Restitution of Illicit Assets Act)生效。这条法律授权瑞士政府冻结、没收和归还他国“政治公众人物”在瑞士银行储蓄的非法所得资产。这条法律授权瑞士当局甚至可以在赃款来源国寻求归还资金的“双边司法协助”、而他国“政治公众人物”尚未被司法审判定罪时,不要求赃款来源国提供司法上的正式举证,就没收“明确的非法来源”的资产。并且这条法律中“政治公众人物”定义包含了他国“国企高管,特定的政府或国家首脑,高级政客,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武装力量、全国性政党的高级成员”及以上诸色人等的亲属、“个人或公务往来”密切的自然人及法人。这基本囊括了可能在瑞士各银行洗钱的各种别国贪官及其利益代持人。但如此便于追赃的法律,要惠及赃款流出国的话,一是要来源国一方提出“双边司法协助”的要求,二是瑞士政府可能会索取赃款的不多于2.5%的部分作为“手续成本”。而中国虽然是非法资金流出大国,但并没有公开可靠的消息证实中国官方向瑞士提出过追赃的司法协助要求。并且中国现行追赃强调全额追缴。中国与外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例往往规定对方应“免费”提供司法协助,甚至在有的约定中明确表示,“不得要求偿还因提供司法协助所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