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海淘”单笔交易限额由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

来源:新华网

2015-01-30 16:10

新华网1月29日报道,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下发通知,提高了单笔业务限额,将网络“海淘”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


据外汇局经常项目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商企业和消费者对外汇支付等提出更高的需求。近日下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部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允许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服务。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高单笔业务限额。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放宽支付机构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户数的限制。二 是规范试点流程。支付机构要取得试点资格,应先行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三是严格风险管理。要求支付机构严格履行交易真实性审 核职责,留存相关信息5年备查,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外汇局将对试点业务开展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进行审慎监管。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虚 构交易获取或转移外汇资金,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外汇备付金账户资金与自有外汇资金严格区分,不得混用。

文件还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结售汇服务时,应按照银行提供的汇率标价,不得自行变动汇率价格。支付机构应就手续费、交易退款涉及的汇兑损益分担等,与客户事先达成协议。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外汇备付金账户资金与自有外汇资金严格区分,不得混用。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外贸新亮点。外汇局自2013年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5个地区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允许部分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服务,试点情况良好。

责任编辑: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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