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数熔断机制征求意见:设5%与7%两档阈值 涨跌皆熔断

来源:上海证交所网站

2015-09-07 19:39

中国股市起起伏伏,潮涨潮落,无论是涨是跌,都不断牵动着股民们的心。比起国内A股的大起大落,欧美证券市场普遍都存在着熔断机制,即当大盘陷入风险时,监管部门可以果断“拔网线”。前不久,就连纳斯达克的高管都在建议中国也建立类似机制。

为了防止股市大起大落,采取熔断机制是一个合理的选择

昨天晚间,证监会紧急发布消息称,正在对熔断机制进行研究;而就在第二天,监管部门已经就熔断机制出台了征求意见稿。按照按照上海证交所发布的最新公告内容,监管部门拟在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引入熔断机制,设立5%、7%两档熔断阈值,无论涨还是跌,都会触发熔断机制。而所采取的基准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欧美股市虽然普遍拥有熔断机制,但普遍并没有类似我国的个股涨跌停机制。有网友认为,真正应当改变的是A股市场交易的“T+1”规则(即当天的操作,其效果到第二天才会显现——观察者网注)。

然而,也有网友猜测,这也可能是国内A股市场将实行“T+0”的前奏。毕竟,大盘熔断机制与个股涨跌停所针对的目标都是市场的大起大落;观察者网专栏作者旺财认为,未来如果征求意见稿内容付诸实现的话,无疑将会在市场上出现一种“双轨制”。


以下为上海证交所公告的全部内容:

上证公告〔2015〕25号

为防范市场大幅波动风险,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拟在保留现有个股涨跌幅制度前提下,引入指数熔断机制。

指数熔断机制总体安排是:当沪深300指数日内涨跌幅达到一定阈值时,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全部股票、可转债、可分离债、股票期权等股票相关品种暂停交易,中金所的所有股指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暂停交易时间结束后,视情况恢复交易或直接收盘。指数熔断机制方案要点及主要考虑如下:

一、以沪深300指数作为指数熔断的基准指数。主要考虑有:一是跨市场指数优于单市场指数。跨市场指数代表性更强,更能全面反映A股市场总体波动情况,而单市场指数主要反映特定市场的运行情况。二是在跨市场指数中首选沪深300指数。目前,A股市场投资者比较熟悉的跨市场指数包括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以大中型市值股票为主)和中证500指数(成份股以中小型市值股票为主)。沪深300指数的市值覆盖率、跟踪指数产品的数量和规模都大于中证500指数。

二、设置5%、7%两档指数熔断阈值,涨跌都熔断,日内各档熔断最多仅触发1次。主要考虑有:一是5%作为第一档阈值可以兼顾设置冷静期和保持正常交易的双重需要;触发7%的情况虽然较少,但属于需要防范的重大异常情况,应当一并考虑。二是双向熔断更有利于抑制过度交易,控制市场波动。境内市场处于新兴加转轨的阶段,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散户为主,价格双向波动较大,既出现过恐慌性下跌,也出现过过快上涨,包括因事故导致市场短期大幅上涨的情况。因此,当市场“暴涨”时,也需要熔断机制稳定市场亢奋情绪,防范投资者对市场上涨的过度反应,使投资者拥有更多的时间来进一步确认当前的价格是否合理。

三、分档确定指数熔断时间。触发5%熔断阈值时,暂停交易30分钟,熔断结束时进行集合竞价,之后继续当日交易。14:30及之后触发5%熔断阈值,以及全天任何时段触发7%熔断阈值的,暂停交易至收市。熔断至15:00收市未恢复交易的,相关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期权合约的收盘价仍按相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四、特殊时段的安排。一是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实施熔断;如果开盘指数点位已触发5%的阈值,将于9:30开始实施熔断,暂停交易30分钟;如果开盘指数点位触发7%的阈值,将于9:30开始实施熔断,暂停交易至收市。二是上午熔断时长不足的,下午开市后补足,午间休市时间不计入熔断时长,以利于投资者调整申报。三是熔断机制全天有效。考虑到境内A股市场尾市阶段容易出现非理性大幅波动,因此A股在尾市阶段仍进行熔断。四是在股指期货交割日仅上午实施熔断,无论触及5%还是7%引发的暂停交易,下午均恢复交易,以便股指期货计算交割结算价,平稳交割。

五、指数熔断范围及期现联动。触发熔断时,沪、深交易所暂停全市场的股票、基金、可转债、可分离债、股票期权等股票相关品种的交易,具体熔断的证券品种以公告为准。股指期货所有产品同步暂停交易(包括沪深300、中证500和上证50股指期货),但国债期货交易正常进行。

六、指数熔断与停牌的衔接安排。对于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停牌、新股上市遭遇盘中临时停牌后,需要复牌的,如计划复牌的时间恰遇指数熔断,则需延续至指数熔断结束后方可复牌。若指数熔断结束而相关股票的停牌时间尚未届满的,则需继续停牌。

沪、深交易所和中金所将根据上述要点,在各自交易相关规则中补充指数熔断事项的专门规定(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5年9月21日前反馈至相关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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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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