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开反垄断罚单:8家国际海运企业共罚4.07亿

来源:央视财经头条号

2015-12-28 10:48

(文/平凡)据央视财经28日报道,从国家发改委获悉,根据相关企业提供的线索,历经一年多的调查,发改委日前对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川崎汽船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商船三井、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华轮威尔森物流有限公司、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日本东车轮船有限公司、智利航运滚装船务有限公司等8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达成并实施串通投标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罚,分别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至9%不等的罚款,合计罚款4.07亿元。

日本邮船株式会社滚装轮

调查证据显示,8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在往返于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滚装货物(包括汽车、卡车以及工程机械等)海运服务市场上,存在互不侵犯既有业务以维持或抬高运费水平的共识,并针对滚装货物制造商发出的进出口中国的海运业务招标、询价等事项,通过电话、会议、聚餐、电子邮件、专程拜访等方式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沟通,交换敏感信息、进行价格协商、商讨投标意向、分配客户及航线,多次达成报高价或不报价的协议并予以实施,协助具有竞争关系的海运企业获得了海运订单。

相关海运企业规避反垄断监管的意图明显,采取了多种不正当手段。相关海运企业价格垄断行为持续时间长,从2008年中国反垄断法施行算起,存续时长不少于四年。相关海运企业价格垄断行为影响面广,涵盖滚装货物进出口中国海运市场的北美-中国、欧洲-中国、中国-南美、中国-欧洲、中国近海等主要航线,涉及多个汽车品牌和工程机械品牌。

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8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抬高了滚装货物国际海运费率,损害了中国相关滚装货物进出口商和终端消费者的利益,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垄断协议的规定。

案情查明后,发展改革委先后两次向8家海运企业通报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并听取反馈意见,给被查企业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8家海运企业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并深表歉意,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提出了相关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反垄断合规制度建设,如设置首席竞争合规官并建立审查机制等;二是加强反垄断合规培训教育,如向全体员工印发反垄断合规手册等;三是加强反垄断合规技术建设,如开发软件系统筛查内部敏感邮件等。

根据价格垄断协议行为的违法性质、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8家海运企业分别处以各自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不同比例的罚款:

一、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持续时间长、涉及品牌多、涉案事件多,情节严重的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川崎汽船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商船三井,考虑到这3家海运企业主动报告了汽车等滚装货物国际海运市场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符合中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宽大情节,因而对第一家适用宽大制度的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免除处罚,对第二家适用宽大制度的川崎汽船株式会社处以4%的罚款,计2398.09万元,对第三家适用宽大制度的株式会社商船三井处以7%的罚款,计3812.11万元;

二、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持续时间长、涉及品牌多、涉案事件多,情节严重但提供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未掌握的有关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华轮威尔森物流有限公司,综合考虑分别处以9%和8%的罚款,分别计2.84亿元和4506.13万元;三、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持续时间长但涉及品牌、事件和航线数量较少的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日本东车轮船有限公司、智利航运滚装船务有限公司(还具有在垄断协议中仅起到协助配合作用的情节)分别处以6%、5%和4%的罚款,分别计307.67万元、1126.86万元和119.84万元。

新闻链接

什么是滚装货物?

通过滚上、滚下装卸的货物:小型汽车、巴士、卡车、工程机械



滚装船运输专为汽车等带轮子的货物运输而设计,货物毁损率低,仓位利用率高,装卸效率高。因此,汽车、巴士、卡车、工程机械等货物的进出口主要通过滚装船运输。

此次调查涉及哪些企业?

●日本邮船株式会社

●川崎汽船株式会社

●株式会社商船三井

●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

●华轮威尔森物流有限公司

●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

●日本东车轮船有限公司

●智利航运滚装船务有限公司

○挪威礼诺航运公司(经调查,不涉案)

垄断行为涉及哪些航线?

垄断行为涉及我国进出口贸易主要航线

被罚企业从事了什么垄断行为?

●海运企业之间约定互不侵犯各自既有业务

●海运企业之间交流报价信息、业务意向

●针对具体招标,海运企业之间约定共同固定、维持或抬高海运费率,或者约定其中一方不参与竞争,实质上即为串通投标行为。

●海运企业通过报高价或者不报价的方式协助竞争对手获得订单

上述行为对我国有何影响?

排除、限制了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市场的竞争,使得招投标机制没能发挥应有的强化竞争、优化配置的作用。

不正当地固定或抬高了滚装货物海运费率,损害了汽车进出口商和购车者的利益。

排挤了新的市场进入者或者潜在进入者

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什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

发改委对违法行为作出了何种处罚?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四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发改委责令8家涉案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9%不等的罚款,计人民币约4.07亿元。

为什么有企业获得了罚款减免?

《反垄断法》针对垄断协议行为设置了鼓励违法企业自首的宽大制度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经营者主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其他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发改委在程序上如何确保公正执法?

责任编辑: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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