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终审判决:中文“乔丹”商标应撤销 驳回乔丹再审申请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2016-12-08 11:54

【观察者网 综合】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拉锯了4年之久的“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同时,驳回乔丹再审申请。

2016年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进行公开宣判。中新网记者 张尼 摄

据中新网报道,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ery Jordan)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1963年2月17日出生,美国国籍,住美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最高法此次公开宣判,他本人并未到庭。因中国品牌乔丹体育在国内注册了一系列“乔丹”相关商标,飞人认为乔丹体育侵犯了其姓名权,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等上诉,但均败诉。

据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乔丹品牌运动鞋、运动服装及运动配饰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福建企业。就在乔丹体育股份公司发展如火如荼,且正准备上市之际,2012年6月,美国NBA篮球巨星飞人乔丹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案件纠纷的起因是,乔丹体育股份公司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了“乔丹”、“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以及与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中英文写法一致的多个商标。

据第一财经,乔丹二字是英文Jordan的音译,迈克尔.乔丹认为这些商标侵害他的姓名权。乔丹体育方表示,“乔丹”只是Jordan英文翻译的一种,并不是特指Michael Jordan本人。在中国,企业字号里带“乔丹”二字的企业有上百家,中国名为“乔丹”的人也有4000多位,叫乔丹的外国人不胜枚举,只有将所有特征都放在一起才能指向乔丹。

在一、二审中,迈克尔·乔丹均败诉。然而,乔丹始终不服。

2015年12月,飞人再次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2016年4月19日、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10件案件。时隔7个多月,今天,该系列案终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认为:

关于涉及“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的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共计七件案件。因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当日,审判长宣布:以上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弘毅
乔丹 最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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