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媒:中日联手反对欧盟银行业新规

来源:观察者网

2018-04-12 10:59

【文/观察者网 尹哲】对于欧盟拟出台“在欧外国银行设立中间母公司”(Intermediate Parent Undertaking,IPU)等监管新规,今年1月底中国央行、银监会已发文反对。当地时间11日晚,路透社报道称,中国银行业协会(下简称:CBA)和日本银行家协会(下简称:JBA)也已联手,将共同反对欧盟这项规定。

路透社截图

2016年11月,欧盟委员会发表《关于进一步增强欧盟银行业风险抵御能力的政策提议》(下简称:《提议》)。其中,《资本要求指令》(CRD)第21b条款要求,在欧总资产超过一定标准的非欧盟金融集团在欧盟设立中间母公司。

路透社在一封提交给欧盟委员会的信中注意到,代表了数百家银行业巨头的CBA和JBA表示,上述《提议》,对他们在当地的生存构成了严重威胁。

其中,中国工商银行、日本三菱日联银行等指出,所谓的IPU可能需引发数额巨大的一次性重组费用,还将产生规模不小的持续性开支。

“IPU的要求或将使我们在欧洲的商业模式失效,这将动摇我们为欧洲客户服务的核心能力”,信中警告称,“短期内,这项《提议》会降低该地区对我们的吸引力”。

中日联手对于欧盟而言十分头疼。因为本身,这项《提议》的产生就是欧盟为了保护当地经济免受外部银行业风险的干扰。

中国央行截图

今年1月30日,中国央行、银监会发布《关于设立欧盟中间母公司的联合意见书》(下简称:《意见书》)。中国监管当局认为,CRD修改方案及欧盟理事会、欧洲央行相关意见中仍有部分内容需再斟酌。

其中,《意见书》明确指出:“目前,中国监管当局尚未对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提出任何类似设立IPU的要求。”

同时,考虑到潜在合规成本可能高于预期监管效果,中国监管当局希望欧盟当局能够重新考虑设立IPU门槛为300亿欧元的要求。

受此压力,2月,欧盟当局将符合《提议》的外国银行门槛从资产达300亿欧元提升至400亿欧元。而这将使19家大型外国银行面临这项更严格的条款。

路透社报道称,尽管成员中有数家建立了全球范围内的银行体系,但CBA和JBA仍坚称,这些银行对未来欧洲的金融安全不会构成任何系统性风险。

“我们建议,关于IPU的提议可以修改得更恰当,譬如,仅针对可以引发致命危险的银行”。上述银行业协会成员还主张,鉴于英国正在“脱欧”,《提议》不能将英国的银行排除在外。

目前,欧盟委员会仍未对此作出回应。

以下为《意见书》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设立欧盟中间母公司的联合意见书

此意见书是对欧盟委员会2016年11月发表的《关于进一步增强欧盟银行业风险抵御能力的政策提议》所做的评论,特别针对《资本要求指令》(CRD)第21b条款。该条款要求在欧总资产超过一定标准的非欧盟金融集团在欧盟设立中间母公司(Intermediate Parent Undertaking,IPU)。

我们欢迎欧盟理事会2017年11月27日发布的相关意见,尤其是取消任何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无论在欧有几家子行,均需成立IPU的要求。我们相信,这一调整将有利于实现其监管目标,使IPU相关要求更有弹性,并降低非欧盟金融集团相应组织架构调整的复杂程度。

但是,CRD修改方案及欧盟理事会、欧洲央行相关意见中仍有部分内容需再斟酌。具体而言,我们想提醒各位注意以下几点:

1.目前,中国监管当局尚未对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提出任何类似设立IPU的要求。

2.考虑到潜在合规成本可能高于预期监管效果,我们希望欧盟当局能够重新考虑设立IPU门槛为300亿欧元的要求(相比之下,美国对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门槛为在美总资产超过500亿美元,且分行不纳入计算范围)。

3. 我们希望欧盟当局能够重新考虑,不将非欧盟金融集团分行的总资产纳入资产计算范围,且分行不纳入新成立的IPU。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

首先,按国际惯例,中国监管当局作为母国监管当局,负责监管中资银行境外分行,并与境外监管当局保持密切合作。目前,中国监管当局已与多个欧盟国家的监管当局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举办了中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联席会议。这促进了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及时有效的监管合作,从而确保了中资银行境外分行的良好稳健运行。此外,欧盟委员会也在2014年12月承认了中国对信贷机构、投资公司和交易所的监管能力对等性。因此,目前暂无必要将中资银行在欧分行纳入IPU进行监管。

其次,鉴于中资银行在欧分行主要为在欧中资企业提供批发业务,其零售业务规模很小。这些分行资本规模有限,如果纳入IPU并表管理,其大额敞口限额将受到严重制约。分行将不得不与现有客户重新商谈贷款条款,其客户和声誉将受到负面影响,为新客户提供贷款的能力也将受限。这还有损分行提供贸易融资、促进双边贸易的能力,不符合当前中欧经贸关系欣欣向荣的势头。

再次,IPU政策的制定出台,应避免与FSB现有要求产生政策叠加,以免导致计划外的负面效果。中国监管当局按照巴塞尔III和FSB相关要求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监管,实现了更高的监管强度和监管标准。我们愿意与欧盟监管当局就此问题保持对话与合作。目前,中国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已按照监管要求,制定了恢复和处置计划,采取了单点处置的策略,也已准备好实施总损失吸收能力原则(TLAC)。在此框架下,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在陷入困境时,能够从母行得到足够的损失吸收能力实现“内部纾困”而非请求“外部援助”,以确保其核心功能的正常运行。

最后,多方认为,欧盟拟出台的IPU要求是对此前美国中间控股公司要求的回应。但是,欧盟设立IPU的资产门槛要求较低,为300亿欧元(美国相关要求的门槛为500亿美元)。这样更为严格的要求可能会引发其它监管当局相继出台类似规定,进一步降低银行为实体经济和贸易提供融资的能力。

4. 金融控股公司和混合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需进一步明确。

尽管在欧中资银行主要通过拥有银行牌照的子行、分行开展业务,但还设有少数非银机构。我们与欧洲央行有同样的关切,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和混合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

我们了解这些提议将由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协调确定。我们希望上述关切能够得到充分考虑,并期待就此问题继续与有关方面进行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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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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