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党政权威”的鲜某首度发声悔过:接受处罚裁定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18-09-13 21:48

“对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没有异议”,“愿意提供财产线索,努力配合法院执行”“不要让自己活在终身追悔的道路上”……一身蓝色囚服的鲜某坐在看守所提审室里,面对记者的镜头,不住地表达着追悔之意。

据中国证券报9月13日报道,9月13日上午,中国证券报记者跟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赴上海第二看守所向鲜某送达《行政裁定书》,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天价处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据了解,待相应的申请执行和立案手续履行完毕后,6张罚单涉及的行政处罚将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重罚——鲜某屡次挑战监管藐视法律

公开资料显示,鲜某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位资深玩家,曾主导了多起闹剧,引起广泛争议,最终引来监管部门的关注。

其中,包括主导多伦股份更名匹凸匹的资本大戏;操纵多伦股份股价;介入慧球科技并指使、参与起草了引发市场广泛关注的1001项奇葩议案;后又因罚没款未如期缴纳,上了第二批资本市场“老赖”名单;近期又被控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两项罪名,遭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证监会曾这样评价他:打着信息披露的幌子,将《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社会公序良俗矮化为董事会决议事项,挑战党和政府的权威,藐视法律规定,践踏社会公德,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必须依法严惩。

2017年,中国证监会先后因操纵市场和信息披露违法对鲜某开出六张罚单,其中一件罚没款高达34.7亿元,刷新了中国证监会对个人处罚的最高纪录。

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鲜某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操纵“多伦股份”股价。同时,鲜某也未按规定报告、公告其持股变动信息。

依据证券法,证监会责令鲜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亿元,并处以28.9亿元罚款。此外,对鲜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认罚——鲜某对处罚无异议

此前,据证监会办案人员介绍,鲜某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对抗调查意识强,经常直接拒绝调查或刻意隐瞒、编造虚假事实。如以荒唐理由要求调查人员回避,胡搅蛮缠;将配合调查的保安立即开除; “1001项议案”更是把涉案人为所欲为、狂妄嚣张体现得淋漓尽致。

但是,当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后,被处罚人鲜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按时缴纳罚没款。故中国证监会依法向西城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随后,西城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并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具体到此次强制执行裁定送达,西城区法院行政庭送达人员介绍称,送达程序共分三步,核实身份、宣读裁定书和听取被送达人意见。

在核实鲜某身份后,西城法院送达工作人员逐份宣读了《行政裁定书》,并请鲜某逐份签收。

鲜某表示,对于《行政裁定书》,对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罚没款项均无异议,愿意努力配合法院执行。

“但是由于身份限制,我对于部分资产的处置能力有限,后期执行上有现实困难。”鲜某表示,无论如何我愿意提供财产线索,配合法院把执行工作做好,消除负面影响。

谈及自己过往的种种违法行为,鲜某表示,我郑重地向中国证监会和资本市场道歉。

“之前处理问题的方式太鲁莽、太冲动,才导致自己今天陷入很难、很被动的境地。”鲜某称,对其行为给证监会、给市场也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尽量去弥补、去赎罪。

对于自己在资本市场上的违规行为,鲜某反思称:“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取得了部分阶段性的或者说所谓的成果,实际上这些成果不是自己取得的,而是这个时代,这个国家,这个社会造就的。”

“如果深刻反思这背后的逻辑,那就是我曾经的狂妄必然会导致今天的结果。”鲜某说,希望后来者引以为戒。

对于同行,鲜某提出忠告:“要引以为戒,不要让自己活在终身追悔的道路上”,金融从业者应该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而不是针对现有制度漏洞,去通过各种不法交易套利,盲目追求短期套利收益。

刑事追责——鲜某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除了证监会依法对鲜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公诉机关指控了他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两项罪名。

今年7月12日,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一案,这也是上海一中院审理的首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鲜某利用担任A公司(前身B公司)董事长及其子公司C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工程分包商签名,制作虚假的资金支付审批表等方式,以“工程款”“往来款”等名义将B公司转至C公司资金中的1.2388亿元通过工程承包商、分包商账户划入其控制的多个公司、个人账户内。其中2360万元被其用于理财和买卖股票,至今未归还,且部分资金已被其结转入开发成本账户。

2015 年 4 月 9 日,被告人鲜某作为B公司实际控制人,决定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将B公司更名为A公司的申请,于同年 4 月 17 日获得工商行政机关《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其后,鲜某违反相关规定,刻意延迟向市场发布更名公告,并于同年 4 月 30 日至 5 月 11 日,利用前述信息优势,使用控制的多个公司账户、个人账户和信托账户连续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份”股票共 2520 万余股,买入金额 2.86 亿余元。同年 5 月 11 日,鲜某通过B公司向市场发布更名公告及具有误导性的关于获得域名使用权公告,操纵“B股份”股票价格自 5 月 12 日至 6 月 2 日连续涨停,涨幅达 77.37% 。截至 6 月 3 日,鲜某持仓的“B股份”股票获利 1.4 亿余元。

被告人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予以否认。

但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鲜某向证监会表示诚挚歉意,并表示对法庭审理结果予以尊重。合议庭宣布将在认真评议后对本案择期宣判。

“近年来,金融监管机构对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控金融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西城法院立足辖区特色,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西城区法院行政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方面,妥善处理金融行政争议,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对合法的金融监管行为予以确认和支持,为金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何书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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