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亿存款失踪案6年后终结,农行向酒鬼酒赔偿7000余万

来源:观察者网

2020-07-08 16:43

(文/吕栋 编辑/周远方)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迎来剧终。

7月5日晚间,酒鬼酒(000799.SZ)发布公告指出,其2014年1月披露的有关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被犯罪嫌疑人分批转走1亿元的相关追偿诉讼已完结,农行向其支付的赔偿款含利息共7194万元。

观察者网梳理,此案发生在2013年末,酒鬼酒存入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的1亿元现金被一犯罪嫌疑人取走。受此影响,酒鬼酒当年业绩遭受重创,并由盈转亏,其股价也在5个月内下跌超30%。

案发之后,酒鬼酒追回部分资金,但由于该案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该公司以侵权责任纠纷将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沛铭、罗光等人起诉至法院,长达6年的诉讼由此展开。

今年以来,酒鬼酒股价涨幅达113%。截至发稿,市值248亿元。

公告截图


1亿存款被盗

酒鬼酒2014年1月公告披露,2013年11月29日,酒鬼酒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华丰路支行开立户名为“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活期结算账户,其后共计存入1亿元人民币存款。

2013年12月10日、11日,犯罪嫌疑人在酒鬼酒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向该账户存入现金200元、300元。随后,该嫌疑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华丰路支行柜台转取酒鬼酒供销公司的3500万元存款。

同年12月12日,同一嫌疑人又向该账户存现500元,同时又通过同一柜台转取3500万元存款;12月13日,该嫌疑人还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华丰路支行将酒鬼酒供销公司的3000万元存款汇出。

短短半个月时间,酒鬼酒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华丰路支行的账户余额从1亿元减少至1176.03元。

由于该案发生时值白酒行业进入调整期,同时由于涉案金额巨大,酒鬼酒当年业绩遭重创。

观察者网查询酒鬼酒年报发现,2012年度酒鬼酒净利润为4.95亿元。该案发生后,其业绩由盈利转为亏损,2013年净利润为-3668万元,同比下降107.4%,基本每股收益也下降超过100%。

之后,酒鬼酒就1亿元存款涉嫌被盗取向公安机关报案,历时6年的诉讼拉锯展开。

酒鬼酒2013年业绩预告截图

异地存款销酒

此案一审于2015年8月18日开庭。

一审判决书披露,时任酒鬼酒董事郝刚为提升销售业绩,委托从事酒水销售生意的朋友罗光和寿满江等人向酒鬼酒供销公司购买600万元的高价酒。

寿满江则要求酒鬼酒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存入1亿元,并要求郝刚代表该公司作出一年内不提前支取等承诺,以此作为购买600万元酒鬼酒高价酒的条件。

而存入的这批款项,最终有一大部分被罗光和寿满江等人以高于市场数倍的年利率“借用”给其他企业。

然而,酒鬼酒在开户大约1个月后就要求该行寄送对账单,对账单显示酒鬼酒供销公司账户上仅剩1176.03元。酒鬼酒供销公司询问后,得知是被人转走,随即与罗光、寿满江等人以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要求回款。但寿满江最终没有凑齐这些款项,导致事发。

事实上,“存款失踪”的酒企并非个例。除酒鬼酒外,泸州老窖、洋河股份也曾出现巨额存款失踪案。

而这与当时的“异地存款销酒”营销模式有关。简而言之,就是白酒企业将钱存到银行,银行获得存款后帮助酒企进行推销,还有酒类经销商要求白酒企业向银行存款从而获得银行贷款并经销酒产品。

由于酒鬼酒在报案后18天才披露“亿元存款失踪”一事,湖南省证监局对其未及时将该重大事项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一审判决书截图

“银行过错是案发根本原因”

在本案一审中,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支付原告酒鬼酒供销公司5933.666624万元及与被告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罗光、郭贤斌等连带承担利息损失。

但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不服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时任农行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振,作为农行华丰路支行的负责人,不正确履行行长职责,明知寿满江等人欲骗取酒鬼酒公司的存款,仍然利用自身行长职位的便利,积极参与盗取存款,其参与盗取存款的行为虽不是职务授权行为,但其放弃履行职责及利用行长身份的便利则是农行华丰路支行的过错所在。

此外,农行华丰路支行经办柜员违规开办业务对酒鬼酒公司1亿元存款被盗起到关键作用,农行华丰路支行风险防患意识不强,对大额可疑交易不及时警醒。

二审法院指出,农行华丰路支行存在过错,且其过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农行华丰路支行违规开户的行为导致账户被提前激活,满足了购买结算业务申请书需在账户激活三天后的条件,泄露账号信息促成了结算业务申请书被顺利售出,最终导致酒鬼酒公司的存款被盗取。

湖南高院判决书截图

7月5日,酒鬼酒发布的公告显示,已于6月5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罗光、郭贤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赔偿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933.66万元及利息。

酒鬼酒在公告中表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已履行判决,支付赔偿款含利息共计7194.12万元。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近日已收到湘西中院转来的赔偿款,本案已终结。

公告显示,酒鬼酒累计追回涉案资金4066.33万元,经诉讼程序收到赔偿款7194.12万元,共收回资金1.126亿元。该公司透露,已于2013年度对上述案件中未追回资金作损失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已按终审判决履行完毕,本次收回款项将会对其当期收益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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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吕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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