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约300亿!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瞄准康美药业

来源:观察者网

2021-04-19 08:32

【导读】 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被称为“A股集体诉讼第一案”,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因连续3年有预谋、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康美药业正面临投资人的索赔。此案日前迎来重大变化,普通代表人诉讼已被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4月16日晚间,证监会就此事做出回应:

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这也是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要求的具体实践。国务院金融委多次会议指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毒瘤”,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及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发展,必须从严从快从重打击。

2020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康美药业公司2016年至2018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践踏法治,对市场和投资者毫无敬畏之心,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投资者保护机构充分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诉讼工作进行监督,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协调,不断推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各项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

证监会网站截图

中国证券报4月17日报道,康美药业财务造假影响恶劣,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经证监会调查认定,2016至2018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通过虚开和篡改增值税发票、伪造银行单据,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7亿元,虚增收入275亿元,虚增利润39亿元。证监会已依法对康美药业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已将康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一口气发布了2018年报、2019年一季报、2018年度财报非标审计意见等20多份公告。

在20多份公告中,一份标题为《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具体阐述了公司2017年年报中出现的会计错误——通过自查后,决定对2017年财报进行重述:其中,2017年财报中的货币资金多计299.44亿元,营业收入多计88.98亿元,营业成本多计76.62亿元。

随后,交易所不断向公司发出问询和监管函,称公司在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可能存在重大疑问,予以高度关注。

作为康美药业的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也于2019年5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9年5月17日,证监会通报康美药业案调查进展,2018年底,证监会日常监管发现,康美药业财务报告真实性存疑,涉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证监会当即立案调查。当日晚间,康美药业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2019年6月28日,ST康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公司董事长马兴田向股东道歉说“对不起”,他承认公司在快速发展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并将积极配合证监会调查,争取早日有调查结果出来。

2020年5月14日,证监会发布消息称,已依法对康美药业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决定对康美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21名责任人员处以9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款,对6名主要责任人采取10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相关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行政调查审理程序中。同时,证监会已将康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证监会重申,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依法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市场纪律。一些上市企业无视法律和规则,实施财务造假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恶劣行为,相关中介机构未履职尽责、勤勉从业,严重阻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对此,证监会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职责,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及诚信记录等追责体系,对财务造假等行为重拳出击。

16日晚,ST康美发布下修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亏损244.8亿-299.2亿元,此前预计亏损148.5亿-178.2亿元。本次业绩预告修正后,预计公司净资产为负值,根据规定,预计公司股票将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巨亏公告刚发布,ST康美公告就收到了上交所问询函:要求说明迟至本期才计提相关减值的合理性。上交所要求公司说明减值迹象出现的具体时点,公司迟至本期才计提相关减值的合理性、审慎性,是否存在前期计提不足的情形,是否存在前期业绩虚假或调节利润的情形。

另据央视新闻“东方时空”18日晚间消息,在康美药业造假案中,受损的投资者多达数万人。就理赔问题,“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原告代表人诉讼代理人朱夏嬅予以解答:

投资者要获得赔偿,前提是法院要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或原、被告就赔偿达成了调解。其次取决于被告是否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如果被告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投保机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由法院实施,具体手段有: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查封、拍卖被告的房屋、车辆、股权等等。但现实中仍有不少案件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央视新闻报道截图

报道称,这次康美药业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中介机构的责任人员等人均被列为被告,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本案自然人被告较多,如何界定各个被告之间的责任大小,可能会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

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何看点?

参与制度起草过程的相关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这一单的落地具有标志性意义。今后投资保护机构将在充分尊重投资者诉讼选择权的基础上,坚持市场化、法制化、专业化原则,使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能够常态化开展。”

去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施行,代表人诉讼制度成亮点。根据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并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的除外。

随后《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也发布实施。去年7月底,特别代表人诉讼配套的相关业务制度便已经齐备。

相比于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立案、诉讼环节有明显不同:

一是确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投资者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诉讼“成果”。这在增加原告投资者人数、以“聚沙成塔”的赔偿效应威慑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极大提升诉讼效率。

二是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之下,在权利登记阶段和诉讼中的调解阶段,投资者还有“两次退出”机会。对于声明退出的投资者,人民法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该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此外,部分中介机构成为ST康美案追加被告,索赔对象的增加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赔偿能力。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四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二是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三是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四是有利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时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协调,不断推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各项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

业内人士认为,ST康美作为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是市场和投资者共同选择的结果。而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也体现出其对投资者诉求的尊重和回应。

责任编辑: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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