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10万连带赔偿上亿,康美造假案引发A股独董“辞职潮”

来源:观察者网

2021-11-19 20:39

(文/观网财经 朱八八)

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康美药业案5.2037万名投资者共判赔约24.59亿元。

此外,判决特别明确了各被告尤其是实控人、时任董监高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100%连带责任的有: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邱锡伟,财务总监庄义清,职工监事、副总经理温少生,监事、独立董事马焕洲和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正中珠江合伙人、签字会计师杨文蔚。

在这一判决案件中,最引发关注的,无疑是在这起集体诉讼案的一审判决中,包括5名曾任或在职的独立董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合计赔偿金额最高约3.69亿元。

根据判决书,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为兼职的独立董事,不参与康美药业日常经营管理,相对过失较小,法院酌情判令其在投资者损失的10%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折合2.459亿元),郭崇慧、张平为兼职的独立董事,过失相对较小,且仅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签字,法院酌情判令其在投资者损失的5%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折合1.2295亿元)。

这五位独立董事中,除江镇平外,其余4人均为大学教授。每年在康美药业担任独董所获的酬劳仅十万元左右。却因为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件,每人被判上亿元的连带赔偿,由此也被部分业内人士笑称为“最惨独立董事”。

11月18日晚间约11点时,身兼4家公司独立董事的刘姝威在朋友圈发布近500字的感慨。

此前2018年10月16日,市值风云公开发表文章,质疑康美药业造假。2021年11月12日,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一审落地后,5名独立董事被判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约3.68亿元,而他们彼时任职时的年薪不过10万元左右。巨额数差,引发市场关注。

刘姝威认为:“康美药业造假手段很容易识别,对于如此明显的造假行为,并且舆论已经公开质疑,作为康美药业的独立董事不应该识别不出来。”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刘姝威表示:“对于康美药业肆无忌惮的造假行为,作为独立董事无动于衷,既然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如今受到法律的制裁,冤枉吗?接受担任独立董事的邀请,就意味着你将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自己做不到这一点,为什么要担任独立董事呢?”

目前,刘姝威担任万科A(000002.SZ),格力电器(000651.SZ),中光学(002189.SZ)和柔宇科技(暂未上市)的独立董事。

随着康美药业判决结果的出炉,多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自11月12日以来,陆续有12家上市公司出现独董辞职的情况,16日当天发布公告的就有5家公司,其中绝大部分辞职是个人原因,个别是由于任职到期或职务变动。短短8天内,A股4631家上市公司共发布106份辞职公告,其中,独立董事辞职公告共有17份。

和去年同期对比来看,2020年11月12日~2020年11月19日,共有11名独立董事宣布辞职。

如从2021年11月5日算起,则有23位独董宣布辞职。

而2021年10月12日~10月19日,共有15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宣布辞职。

2021年9月12日~9月19日,共有14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宣布辞职。

2021年8月12日~8月19日,共有14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宣布辞职。

2021年7月12日~7月19日,共有9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宣布辞职。

据统计显示,2021年独董辞职人数目前已刷新近年来的新高,达697人。

2018年至2020年,每年独董辞职人数分别为503人、497人、679人。

按月来看,今年5月、6月曾出现一阵独董辞职高峰,当月分别有136名、84名独董辞职。

“兼职独董”在国内上市公司中是普遍现象。据《2018德勤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调研报告》得到的43 份独立董事的反馈,其中85%为兼职独立董事,其本职工作(或离休前工作)主要为会计师、法律、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士、商业人士、高校学者以及企业高管人员。

上述德勤调研还发现,国内独董投票反对意见的情况较少,无反对意见以及每年 1-2 次反对意见几乎各占一半。对于反对意见,实践中比较有效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碍于人情,线下多多沟通,落实条件,推迟表决;二是多个独立董事形成合力,以一个群体的形式在董事会中发言和沟通。

康美案令市场重新审视独董制度。实际上,独董制度是一件“舶来品”,最早发源地在美国,且已经经过了数十年的演进。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杰弗里戈登的研究显示,从1950年到2005年,美国大型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占比从20%上升到75%。在此期间,独立董事认定的标准也越来越严格。

这一发展过程受到一系列事件和制度的推动,尤其2002年安然事件爆发,促使纽交所开始启动关于董事会结构的最新规定,要求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要占多数,同时对于所有董事会成员都要接受独立性的考察,并在2004年确立了相对稳定的独立性判断标准。

中国的独董制度确立于 2001 年,彼时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意见》强调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还提出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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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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