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联想华为对立谣言,自媒体一审被判道歉赔偿
来源:观察者网
2024-08-21 18:32
近日,就联想集团(原告)与微博用户“万能的大熊”(被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联想集团胜诉。判决被告“万能的大熊”向联想集团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16万余元。
该案件起因为,2023年10月联想创新科技大会后,新浪微博账号“万能的大熊”在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微博捏造称“联想宣布同英伟达达成合作,并且联想总裁杨元庆在现场还特别强调,从来没有考虑过和华为合作。[笑脸表情]”。该微博发出后,引发评论区中大量关于原告联想公司的负面评价、攻击联想公司的言论。
判决书中表示,“本案中,被告明知关于联想与华为的言论较为敏感、易引发舆情、煽动网民情绪,却仍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涉案微博。被告明知涉案微博系不实内容,却仍放任其传播、舆论发酵,被告存在主观过错。被告提供证据欲证明涉案微博内容非其原创,但案外微博账号是否发布相似言论、是否存在内容相似的新闻报道,均与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无关。关于涉案微博对联想公司的损害。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皆系我国科技领域重要的民营企业,被告在全无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将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联系在一起,编造双方对立的事实,恶意制造矛盾,严重侵害了联想公司的名誉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宗某在其昵称为“@万能的大熊”(UID:【1095240537】)的新浪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并连续保留三十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则依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由本院选择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宗某承担);
二、判令被告宗某向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100000元;
三、判令被告宗某向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公证服务费6240元、律师费60000 元;
四、驳回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1元,由被告宗某负担。
本文系观察者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打开APP查看109条评论
评论109条
任子逍遥
2024-08-21 18:46
来自广东省
虽然我不想去联想,但是这种谣棍自媒体确实应该重罚!罚他个倾家荡产!
ocean杨
2024-08-21 19:40
来自上海市
有什么好想的!
不要想,不要联想!
一切都是自然!
永不观察
2024-08-21 20:54
来自甘肃省
联想想借口火一把吗?到现在联想还认为它和华为是一个等级?老柳无底线的把芯和创新玩成了壳,自己连哄带骗发达了家族,博得了一个好人、大哥大的称号,本质上就一个投机分子,就这水平还想和有情怀敢拼敢打的枭雄老任比?
攘外安内壹号
2024-08-21 21:00
来自湖南省
联想虽然赢了这场官司,但联想的品牌形象、社会价值与华为的差距是🈚️法改变的。
烟雨江湖记
2024-08-21 22:37
来自河南省
按照法院的判决何院士这种谣言也属于违法。
♂丶灬晓淚
2024-08-21 20:20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首先,真够“店大不容置喙”的。
其次,判决书中表示,“本案中,被告明知关于联想与华为的言论较为敏感、易引发舆情、煽动网民情绪,却仍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涉案微博。”——活脱脱地在说“凡人该如圣”和“不是你撞的为何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