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V被罚没近1亿元
来源:观察者网
2026-04-09 08:00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4月3日发布2025年度金融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前财经大V、三夫户外原董事易伟被罚没近亿元。
据案情简介,2021年8月14日,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夫户外)发布《关于公司董事收到立案告知书暨董事辞职的公告》称,公司董事易某涉嫌操纵三夫户外股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易某申请辞去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易某不再担任公司职务,且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2023年2月1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易某存在操纵证券价格违法行为:
一、控制使用账户情况。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下称操纵期间)易某以直接控制账户、受托管理账户、借入配资账户等形式实际控制76个证券账户用于交易三夫户外。
二、操纵三夫户外情况。操纵期间,易某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形式,操纵三夫户外股票价格,共计盈利27,970,620.32元。
证监会决定:没收易某操纵三夫户外违法所得27,970,620.32元,并处以27,970,620.32元罚款。易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被驳回。
林某某在操纵期间交易三夫户外股票。法院委托第三方对林某某的损失进行测算,损失金额为157169.56元。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除了前述罚款外,证监会还对易伟操纵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行为,没收易伟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违法所得23,942,175.33元,并处以2000万元罚款。上述罚没款项共计金额9980.34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易某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及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形式,操纵三夫户外股票价格,其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本案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开始日为2018年11月1日,结束日为2020年6月19日。以操纵行为结束日为起算时点,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6条之规定对影响消除日进行合理限定,认定2020年7月14日为影响消除日。2021年8月14日,三夫户外发布了《关于公司董事收到立案告知书暨董事辞职的公告》,明确披露了易某因涉嫌操纵三夫户外股票而被立案调查,故以其后第一个交易日即2021年8月16日为案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揭露日。
本案中,林某某的交易均发生在易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揭露日2021年8月16日之前,且揭露日在影响消除日2020年7月14日之后,林某某对易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不知悉,其主观上系善意;此外,易某并未提交任何足以推翻交易因果关系推定的证据,故本案适用交易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林某某的交易与易某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具有交易因果关系。市中级法院判决易某赔偿林某某投资损失。易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操纵证券市场属于证券法明确禁止的行为,除了承担行政责任之外,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亦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涉及到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提供更为具体的裁判规则。
本案在采纳行政监管部门认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开始日、结束日的基础上,论证了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26条认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影响消除日的合理性,并进而提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揭露日可能对投资者投资证券交易因果关系产生影响。如果揭露日在影响消除日之前,那么投资者在揭露日之后、影响消除之日之前的交易即不具备交易因果关系。换言之,投资者投资被操纵证券主观上需系善意,即不知悉操纵行为的存在,否则,其交易不具备交易因果关系。
本案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的裁判规则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立体打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规则指引和裁判样本。
(观察者网综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证监会网站、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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