腓特烈:权势型性犯罪,受害者如何“自救”?

来源:观察者网

2021-07-23 10:01

腓特烈的大话堂

腓特烈的大话堂作者

文体产业律师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腓特烈】

“一切都关乎性,但唯独性不是,性关乎权力。”——《纸牌屋》

马龙·白兰度、伍迪·艾伦、哈维·韦恩斯坦、威廉·“比尔”·考斯比、布莱恩·辛格……在历史上,曾经有无数响当当的名字和权势型性犯罪挂钩。

而近期,一位拥有“skr一词的推广者”、“大碗宽面的演唱者”、“bilibili鬼畜区的王者”等多重身份的知名加拿大华人,也因为一些网络爆料,被网民们贴上了“性犯罪嫌疑人”的消极标签。

不仅如此,知名加拿大华人此次“网络事发”,甚至还在民间引起了不小的恐慌。

可能成为性犯罪受害者的女性们,自然产生了恐慌,她们担忧,如果自己碰上了同样的情况,侵犯自己的对方有权有势,自己却无依无靠,在被侵犯的第一时间,因为担惊受怕,自己不敢去举报对方;而真的有一天,自己终于可以下定决心,去举报对方的犯罪行为的时候,却发现,自己根本没有直接的证据——体液、皮屑、毛发……等等,对方也将因此“逍遥法外”。

而一些成年男性们同样恐慌,他们担忧,如果一封只有聊天记录的“爆料信”,就能让一位权势、金钱都远胜于自己的知名加拿大华人“身败名裂”,那同样称得上“势单力薄”的自己,如果碰到了同样的情况,又该如何面对?即使对方是诬告,但泼上门的红油漆、大门口被刻上的“死”字可不认人啊!

无论正在担忧者的身份如何,想要避免这些“隐患”的出现,我们就需要了解,究竟什么是“权势型性犯罪”、这类犯罪在定罪上有何难度,又为何会有人以这类犯罪为名进行诬告,以及无论作为被犯罪者还是被诬告者,应如何对此进行举证等。

一、权势型性犯罪——定义、特征与现实存在

所谓权势型性犯罪,指的是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来自于某种权势的上下级乃至支配型关系,犯罪者通过利用此类上下级乃至支配型的关系(失去这种关系可能给受害者造成的消极后果)对受害者进行胁迫,从而在违背受害者性自主的情况下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

权势型性犯罪的“权势”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但相对而言,其多见于以下关系之间:

1.尊亲属与卑亲属,特别是存在监护、抚养关系者;

2.工作中的上下级,特别是当上级对下级的工作机会拥有唯一决定权或较高的决定权重者;

3.犯罪者对受害者的某项关涉到现实生活的重要资质/证照/生存所仰仗的资源等具有一锤定音的“生杀大权”的,如研究生导师对其所带的研究生等。

二、权势型性犯罪的刑侦难题

洛卡尔定律有云:“凡两个物体接触,必会产生物质转移现象。”这一定律也成了现代刑事侦查的基础理论之一。

正常情况下,性犯罪——这一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严厉打击的犯罪类别——无论是强奸还是猥亵,犯罪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的物质转移,包括但不限于体液、皮屑、毛发等。所以只要受害者及时报警、留存证据,则性犯罪的破案难度在各种犯罪中并不高。

然而,以上刑侦理论和技术仅限于那些受害人会毫不迟疑选择及时报警的一般性犯罪,对于权势型性犯罪很可能是没用的。

与绝大多数性犯罪依赖于暴力或受害者无法反抗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醉酒、熟睡、重病等)不同,权势型性犯罪主要利用胁迫,即“使被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而以恶害相通告”[1]作为进行强奸的主要手段,并没有“暴力相加”,因此,受害者身上很难发现被使用暴力的痕迹。

此外,权势型性犯罪所能制造的“威胁”后果是长期的,而不像暴力胁迫,只要犯罪者不对受害者产生人身控制时,相应威胁就能解除。

正因为权势型性犯罪“长期”的威胁效果,导致受害者在案发的第一时间,会出于各种顾虑而不去报案,并最终因为洗澡、清洁、更衣等原因导致证据灭失,从而给刑事侦查工作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

即使能通过交通记录、房间出入记录、监控等证明性行为确实存在,受害者在“权势”下不敢反抗的心里特征,又导致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把案件往通奸、一夜情、利益交换等方向引,这无疑进一步给相应的司法审判工作增加了困难。

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都曾发生过诸多涉嫌“权势型性犯罪”的丑闻事件,但大多数都“无果而终”。

日韩娱乐圈的一系列“虚实之间”的“权势型性犯罪”在所不论,我国港台地区也曾传出过所谓“大佬”强奸女艺人的消息。而好莱坞,更可能是权势型性犯罪的天堂,除了“做贼心虚”而“亡命天涯”的罗曼·波兰斯基外,好莱坞诸多涉嫌权势型性犯罪的丑闻及其当事人,最终都没有走到刑事审判的程序,即使走上这一程序被判刑者(如比尔·考斯比),最终也被宣布定罪不成立而释放了。

三、权势型性犯罪受害者的“自救”之道

由此看来,权势型性犯罪似乎真的如“无根之水”一样,难道受害者真的只能“吃哑巴亏”?

并非如此。至少在如此多涉嫌权势型性犯罪的“大佬”中,还是有一位真正“栽了”的,这就是好莱坞大亨哈维·韦恩斯坦。

2018年的“哈维·韦恩斯坦案”(PEOPLE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vs. HARVEY WEINSTEIN)曾被认为是权势型性犯罪司法审判的新篇章。本案中,针对曾经“权势熏天”的“好莱坞大亨”哈维·韦恩斯坦,纽约州最高法院裁定韦恩斯坦一级强奸罪和三级强奸罪[2]成立,并因此判处了韦恩斯坦23年的监禁。[3]

而值得注意的是,哈维·韦恩斯坦犯下的两桩案件,分别发生在2006年和2013年,距离其被定罪之日已足足有14年和7年之久,但最终韦恩斯坦仍然被定罪。

而本案对于“权势型性犯罪”的司法审判,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无论是权势型性犯罪的受害者,还是司法审判机关,都有着独到的学习和研究价值。

哈维·韦恩斯坦受审(资料图/EPA-EFE)

(一)受害者处于客观不适合做出针对性行为的同意的情形——定罪关键

与很多人想象的不同,许多“老道”的权势型性犯罪的犯罪者并不会一口“吃干抹净”,声称自己没有与受害者发生过性行为,因为在交叉询问、多人证词和客观证据(如行车记录、酒店开房记录、监控录像等)的印证下,这种谎言很容易被戳穿,导致犯罪者的证词可信度急剧下降。

相反,犯罪者往往会声称,受害者乃是“自愿”进行相关性行为的。而这些“老道”的犯罪者,自然也不会留下“今天你来XX酒店陪我睡,否则明天你就收拾东西走人”等聊天记录这样“低级”的把柄。

在此情况下,受害者并非对犯罪者“无能为力”。其需要证明的,就是在相关性行为发生时,自己处于客观无法或不适合做出针对性行为的同意的情形中。

或许许多人都不知道且无法相信,权势滔天的韦恩斯坦,竟然是栽在了一根卫生棉条上。在被起诉时,韦恩斯坦一共被提起了五桩诉讼,分别是:

1.两起攻击性性侵(Predatory Sexual Assault),A2级重罪,最高可能被判处终身监禁;

2.两起一级强奸(Rape in the first degree),B级重罪,最高可能被判处5-25年监禁;

3.一起三级强奸(Rape in third degree),E级重罪,最高可能被判处1.5-4年监禁。

但最后,陪审团只裁定韦恩斯坦一起一级强奸和一起三级强奸成立,其中,对韦恩斯坦案定罪的关键(并为其带来了23年刑期中的20年)是一级强奸的受害者、瑞典电影人米里亚姆·海莉,其指控,在2006年6月10日,当她前往韦恩斯坦的公寓时,遭到了韦恩斯坦对其的强行口交。

陪审团认为,海莉提供了相当令人信服的并非自愿的证据,[4]主要原因正在于,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次强行口交发生在海莉女士女性生理期期间,海莉女士是被韦恩斯坦“脱去内衣、拔掉了卫生棉条后”[5]被韦恩斯坦进行了口交。显然,正常女性不可能愿意冒着在经期感染的风险,“自愿”由男性为其口交。

除此以外,韦恩斯坦得到的另外三年刑期,也和“受害者处于客观不适合做出针对性行为的同意的情形”有关。

2013年3月18日,曾和韦恩斯坦有长时间经同意的性行为的杰西卡·曼恩,想招待自己的两位朋友去看百老汇,并介绍韦恩斯坦和他们认识,但韦恩斯坦却在四人的“早午餐”开始前,在登记入住的酒店内和曼恩发生了性行为。[6]

陪审团认为:曼恩当日的行程非常紧张,在这次性行为后没多久,便和韦恩斯坦一起与自己的朋友聚餐,因此在韦恩斯坦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曼恩主动同意在聚餐前不久与韦恩斯坦发生性行为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纽约时报》相关报道截图

而本案也为权势型性犯罪的侦查和审判确定了一个极具价值的参考:

在受害者客观不适合做出针对性行为的同意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醉酒、昏迷、重病、经期、孕期、(未建立亲密关系前提下)女性处于排卵期而男性拒绝使用避孕套、有明确的紧迫的时间安排(以至于相应的时间根本无法进行一次正常的性行为等)等——下,考虑到此类情形下,即使确实存在可能性极小的“仙人跳”等情况,男性出于理性及自身利益考虑,也不应和女性发生性关系,故司法审判可以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承认,在受害者客观不适合做出针对性行为的同意的情形下,受害者无法或不会做出针对性行为的同意,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权势型性犯罪。

因此,如果中国的受害者遭受了权势型性犯罪,则受害者可尽力寻找证据证明该性犯罪发生时,受害者处于客观不适合做出针对性行为的同意的情形中。若受害者可以证明这一点,且犯罪嫌疑人又无法提供相反证据,则司法审判有可能考虑认定权势型性犯罪成立。

(二)对以往细节的清晰回忆、交叉证词等将增加受害者证词的可信度

在韦恩斯坦案中,陪审团就声称,海莉女士对细节的描述进一步增加了其可信性。海莉女士指称,这次口交行为发生在韦恩斯坦的公寓中的一间“挂满儿童画的卧室”,这一点得到了证实,韦恩斯坦的公寓中确实有这么一间装潢特别的卧室。[7]

而曼恩案中,曼恩对于事发细节的叙述符合常理且有其他证人交叉证词印证,也是其证词可信度提高的主要原因。

曼恩在庭审中称自己因为害怕,而在这次时间很短的性行为中向韦恩斯坦伪装了性高潮,[8]这一点得到了曼恩朋友迈雅的交叉证词印证——相反,如果这是一次经曼恩同意的性行为,那么曼恩并没有必要这么做。不仅如此,迈雅的证词中还提到,当曼恩很早以前向其倾诉这次性行为时,其用的说法是韦恩斯坦“径直向我走来”[9]然后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显然韦恩斯坦的这一行为未得到许可。

因此,若受害者在进行过程陈述的过程中可以论述更多细节经过,而这些细节是可以通过客观事实得到证明,且犯罪嫌疑人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或对应的说明的,受害者证词的可信度会相应提高。

此外,如果受害者可以提供有交叉印证的证言,特别是多人时间较早的证言(如聊天记录等),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未经受害者同意就“径直”开始性行为的,且犯罪嫌疑人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则司法审判可酌情考虑认定权势型性犯罪成立。

(三)对犯罪者保持“洁身自好”的态度

实际上,在韦恩斯坦案中,检方就海莉和曼恩的受害经历,都曾对韦恩斯坦提起了一级强奸,但陪审团只针对海莉案对韦恩斯坦进行了一级强奸定罪,对曼恩案则只进行了三级强奸定罪,[10]原因在于,除了“经期口交”这个铁杆证据外,海莉还有着拒绝与韦恩斯坦发生边缘性行为的先例,[11]且自始至终,在与韦恩斯坦的交流中,海莉一直在使用与工作相关的、礼貌的敬语和祝词。

Variety报道截图

相反,曼恩不仅长期与韦恩斯坦保持了稳定的性关系,无时无刻不在进行各式各样的调情[12];不乏“二女一男三人行”[13]等常人看来有违世俗观念的性经历;曼恩在建立这段稳定的性关系时,明知韦恩斯坦已经结婚[14];曼恩自始至终没有告诉过任何人韦恩斯坦在这次性行为过程中对其使用过暴力或胁迫(甚至包括自己后来的男友);在有了新男友(2014年[15])之后仍将和韦恩斯坦的性关系维持到了2016年[16]……因此,针对韦恩斯坦对曼恩犯下了一级强奸的起诉,陪审团实在找不到相关的证据和理由来对其定罪。

这也是值得我国的权势型性犯罪的受害者注意的。

虽然近年来国内互联网上兴起了一股“四年级老大姐说是强奸就是强奸”的诡异风气,动辄声称“强奸的定罪应当以女性的绝对意志为基础,强奸不强奸女性说了算,哪怕上一秒同意下一秒没同意就是男人强奸”等等,但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绝不可能以这种煽动对立的网文作为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的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针对没有暴力或明确的胁迫的存在的性犯罪,司法机关都是会将“当事人之间是否建立了亲密关系”作为重要的证据的。因此,如果受害者认定对方是犯罪者,就不要和对方事后“甜甜蜜蜜”,即使有交流,这些交流也应以工作等为限。

综上所述,当受害者遭受到权势型性犯罪时,应当做到:

1.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报警;

2.即使因为惧怕未能做到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报警,也应尽可能尽快通知至亲,让其了解事件经过;

3.在体液等证据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尽可能收集聊天记录、交通记录、酒店出入记录等间接证据,证明性犯罪事实确实存在;

4.尽快向犯罪嫌疑人表明自身受到其犯罪伤害的明确态度,切忌对其继续发送暧昧甚至公然调情的语言;

5.克服恐惧,详细地还原犯罪事件的流程经过,特别是细节环境等。

四、写给男性:如何避免“权势型性犯罪”诬告

看到本文者,除了权势型性犯罪的受害者女性,可能也包括担心自己被别有用心者通过性行为诬告、陷害的男性。针对这些男性的担忧,笔者也有如下建议:

(一)正确理解“知名加拿大华人解约”事件

首先,请不要对知名加拿大华人被一系列合作品牌抛弃的事实产生误解,更不要以为“有人发几个带图片的微博,什么证据都没有,我就得进去了”。实际上,知名加拿大华人之所以会被品牌方抛弃,与刑事案件并无关系,只是民事合同纠纷而已。

无论某些人及其受众群体,想要把“明星睡粉是福利”“明星睡粉是活菩萨”之类的观点传播得多远多深,并试图制造出一种所谓“明星上你是你赚了,不要叽叽歪歪”的“价值理念”时,在绝大多数中国人心中,越轨性行为(其并不属于犯罪)——包括但不限于滥交、与已婚者通奸、“多人运动”等等,仍然是绝不可被容忍的“道德垃圾”。

有这样行为的代言人,会给被代言的企业品牌造成消极的影响。因此,负责的娱乐产业律师(至少笔者如此),一般都会在撰写代言合同时,将代言人进行的越轨性行为作为代言人的严重违约情形写入合同,并因此赋予被代言企业单方解约权。

所以,知名加拿大华人被解约,与网络上传得沸沸扬扬的“刑事审判、定罪入狱”等并无直接关联,请各位男性在松一口气的同时,勿再以讹传讹,动辄声称知名加拿大华人要“进去了”。

(二)尊重与自己拥有亲密关系的女性

对于和自己建立了亲密关系的女性,请对其保持尊重,特别是尊重女性对性行为的要求。对于亲密的性行为,应当“商量着来”。当女性感到不适时,不要为了一己之私强行要求对方与自己发生性行为;养成使用避孕套的习惯,于人于己都是件好事——要知道女性比男性远容易成为不洁性行为的受害者(典例是意外怀孕,也包括未清洁导致的感染等)。

(三)拒绝快餐式性行为

如果你真的担心自己被“仙人跳”,那么最好的方式就是拒绝通奸、一夜情、滥交等单纯为了寻求刺激的快餐式性行为。实际上,快餐式性行为正是绝大多数被“仙人跳”的男性朋友们唯一踩过的坑。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类性行为,请留足足够多对自己有利的、对方同意此类快餐式性行为的证据。

五、结语

以强奸为代表的违反性自由权的性犯罪,一直是我国司法审判领域的基本工作原则和绝对工作重点。但无论严厉打击犯罪的信念有多么的坚定,其都不可能动摇我国的治国之本——依法治国,以及依法治国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体现之一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无论笔者对各方提出如何详尽的意见和建议,最终,相关的启示都需要落实在具体的司法工作中。而上述启示的实践,离不开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坚持。

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始终坚持和贯彻严厉打击犯罪原则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相结合,“既不放过一个犯罪分子,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我国的司法审判走上欧美日韩等国司法审判中走过的“反复横跳”的“老路”,中国人才能大胆地向全世界宣称——我们既不会容忍《熔炉》,也不会放纵《狩猎》。

这两种现象都应当是我国在司法审判中予以避免的

注释:

[1]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79页。

[2] 需要指出,“rape”一词在我国多被翻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强奸”,但其含义与我国刑法中的“强奸”一词有所不同(其包括我国刑法中的部分“猥亵”行为)。根据《纽约州刑事法律》第130.25、130.35条,“rape”一词包含“性交”(sex intercourse),而根据同法第130.00条,“性交”“具有最普遍的含义”,包括口交行为(包括口与阴茎、口与肛门、或口与外阴或阴道的接触)和肛交行为(人与人之间由阴茎和肛门接触构成的行为),与此相对的是,我国刑法中的“强奸”目前只包括阴茎性交行为。

[3] Eric Levenson, Lauren del Valle and Sonia Moghe, Harvey Weinstein sentenced to 23 years in prison after addressing his accusers in court, https://edition.cnn.com/2020/03/11/us/harvey-weinstein-sentence/index.html.

[4] Jan Ransom, Sharon Otterman and Laura Dimon, Why the Weinstein Jury Decided to Convict: Inside the Deliberations,https://www.nytimes.com/2020/03/02/nyregion/weinstein-verdict-jury.html.

[5] 该两点见Trial Transcript of PEOPLE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vs. HARVEY WEINSTEIN:1800. 若无额外说明,下文中Trial Transcript of PEOPLE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vs. HARVEY WEINSTEIN将全部使用“T”来代替。

[6] T: 3459-60.

[7] T: 1800.

[8] T: 2224, 2345.

[9] T: 2224-5, 2427, 2449, 3320, 3324, 2344.

[10] 根据《纽约州刑事法律》第130.25条和第130.35条,一级强奸以暴力胁迫为前提,三级强奸不以此为前提,只需要“未经同意”即可成立。

[11] T: 1557-59.

[12] T: 2394, 3301, 3303,3334.

[13] T: 2315-2316,2246-8, 3349.

[14] T: 2233.

[15] T: 2634-2635.

[16] T: 2299, 2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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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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