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敏康:区议会选举必须严格把关,不能把“港独”放进来

来源:观察者网

2019-10-30 08:14

顾敏康

顾敏康作者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院长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顾敏康】

一个杀人犯是否得到应有的惩罚,暴徒和台湾当局从未关心。

陈同佳台湾杀人案促使港府修订《逃犯条例》,而港府提出的“一案一移交”个案处理建议因同时适用香港与内地逃犯个案移交,从而引发了持续四个多月的暴乱。

修例变成导火线,而暴乱的目的不再是修例,是争夺香港管治权。此次暴力活动几乎符合“颜色革命”的基本特征,但也暴露出香港种种深层次的问题,有经济、法律、教育、传媒、政府团队等方面的原因,值得任何一方认真反思。

台湾民进党当局借香港暴乱捞取好处,为即将到来的台湾地区领导人大选吸引选票,彻底暴露出其为私利而不顾公义的一面。蔡英文为了迎合香港的反对派,首先对港府的修例横加指责。陆委会则一开始就表明不会在《逃犯条例》修法前提下与港府协商,亦不会同意移交陈同佳,以行政干预执法,令罪犯逍遥法外,令正义得不到伸张。

陈同佳刑满出狱,公开道歉。图片来自港媒

由于香港实行普通法制度,刑事法律主要保护“当地社会”而非其他地区,故一般不会对香港居民在域外犯罪实施管辖。当然,例外还是有的。例如,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53P条之规定,如果香港人在香港境外实施附表2所列的性犯罪行为,香港法院有管辖权。不知道立法者为什么对性犯罪如此重视。

至于其他更为严重的罪行也有例外。1998年11月,一名男子在香港串谋杀人,但杀人行为在新加坡实施。该罪犯最终在香港初审法院接受审判。时任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评价,香港对该案实行管辖权十分必要,因为该案件极大地影响了香港的声誉。可惜,陈同佳台湾杀人案,没能在香港起诉,估计是由于案发地点不在港,证人与证物俱无,控方无法就杀人案提出起诉。2019年4月,陈同佳因涉嫌盗用女友银行卡和其他物品被律政司以洗黑钱罪起诉,并被香港高等法院判处入狱29个月。经扣减刑期,陈同佳于2019年10月23日在香港刑满出狱。

应该说,陈同佳出狱后的去向是香港市民关注的重点。陈同佳不仅向被害人家属致歉,还表示要去台湾投案和接受审判。但是,台湾当局又作出了侮辱香港司法权的举动,表示希望派员来港,将出狱后的陈同佳押解到台湾。对此,香港特区政府也发表声明,表示不能接受这一做法:“这等于跨境执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辖权。”

陈同佳在香港已经刑满释放,想去哪里,本是他的个人决定。虽然笔者十分赞同陈同佳主动去台湾投案和接受审判,但既然台湾当局从一开始就阻扰港府修例,那么在没有刑事司法合作的前提下凭什么要求港府给予司法配合呢?台湾当局应该自行为陈同佳赴台提供便利,并在陈同佳到达台湾之际将其缉拿归案才对。

当然另一方面,陈同佳的去向对示威暴力人群没有什么影响。因为前面就已经说过,反修例只是导火线,从暴乱开始那一刻起,修例与否已经不是焦点,目标是夺取管治权,包括即将来临的区议会选举。

事实上,区议会选举是个大问题。目前,暴徒破坏议员办事处,制造恐怖气氛,对和平、公正选举造成重大障碍,对建制派也非常不公平。因此,有不少声音提出要推迟选举,首先要平息暴乱,不过香港政府并未给予具体回复。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参选人资格问题。

黄之锋带队冲击代表建设力量的候选人陈凯欣的选举活动,引发冲突。图片来自港媒

2016年立法会选举期间,选管会增设“确认书”制度,候选人须签署声明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当时,法官在处理“香港民族党”陈浩天被取消参选资格一案时,明确表示,参选人签署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不是形式上的要求,而是实质要求;陈浩天及“香港民族党”多次公开宣称要推动“港独”、废除《基本法》,明显与声明、《基本法》及一国两制有抵触,选举主任曾给陈浩天机会解释,只是陈浩天拒绝,而非没有合理响应的机会。

法官还对选举主任的权力作出解释,选举主任获法律授权,有实际权力客观判断参选人是否效忠特区,及考虑法定声明以外的资料,包括政党背景等。根据《选管会(立法会)规例》,选举主任更可要求候选人提交“任何其他资料”。

即将来临的区议会选举也是如此,参选人资格确认,关键是选举主任要严格把关,不能让“港独”者进入区议会。

10月28日的最新消息,香港区议会选举仍将按原定日期11月14日举行,在1098份参选人提名中,7份被裁决无效,备受关注的“乱港分子”黄之锋未获确认。

选举主任下发黄之锋提名无效的裁定通知书

稍早前,黄之锋公开叫嚣并怂恿一众“港独”分子扰乱区议会选举候选人简介会,叫喊口号、投掷水杯、打出所谓“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的政治标语,黄之锋被保安抬离会场后再次折返,最终导致简介会中断。而正是这个高喊着所谓“光复香港”、“民主自决”的黄之锋,竟然还公开辩解自己不主张“港独”,此行显然无法蒙混过关。

香港暴乱持续四个多月,暴徒们打着“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的口号肆意打砸抢,令香港蒙受重创。这个口号绝非简单的政见宣泄,它的真实含义就是:“光复香港”的目的就是“港独”,“时代革命”就是为“港独”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光复”一词通常是指恢复(已亡的国家)、收回(失去的领土),用在香港显然别有用心。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回归后是中国一个特别行政区,“光复香港”是什么意思呢?是要恢复到港英管治下的香港吗?这难道不就是否认中国政府的主权管治,难道不就是“港独”吗?

媒体及大众舆论却将“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包装成“以强调革新与改变是不同年龄者都可以参与的行动”,这更说明提出此口号者险恶用心,将年轻人引向歧途。更因为在此口号下出现连续性的纵火、袭警和打砸抢,所谓的“革新与改变”实际上是将香港推向深渊,令广大市民蒙受痛苦和噤声。过去有人用“言论自由”来掩饰“港独”言论。现在,“光复香港”不仅是公开宣扬“港独”,而且实际上通过“时代革命”的口号鼓动年轻人用暴力手段推动“港独”。这一判断也是有大量证据证明的,从6月中开始,出现了大量挑战“一国”底线的非法行动,焚毁侮辱国旗、污损中联办大楼国徽等等。

黄之锋等人在区议会选举简介会上闹场 图片来自港媒

因此,选举主任有不可推卸的宪制责任去严格把关,千万不可让宣扬“港独”分子通过提名,成为区议会候选人。各界必须清醒看到:当前有大量政治人物以及意图参加区议会选举政客都是“港独”的积极推动分子,如果要遏止“港独”言行在香港蔓延及肆虐,特区政府必须把好关,绝不允许支持或打着这些政治口号的政客参选,并进入特区宪制架构之内。“港人治港”绝不等于“‘港独’分子治港”。

当然,区议会选举的进行也需要一个稳定、平和的社会环境。选举不能在暴乱和暴徒的威吓下进行,否则可能是不公平的竞选。

然而,10月初港府出台《禁蒙面法》后,暴徒行为更是不断升级,尤其是出现了故意杀人(割颈)的恶劣行为,他们仍然蒙面打砸抢、纵火和袭警。

但是,这是否说明禁蒙面法无效呢?笔者认为,出台《禁蒙面法》肯定是有积极功效的,至少在非法集会中和暴乱行为时,蒙面本身已经构成犯罪。再者,一部法律出台是否有效,需要时间的检验,现在下结论为时尚早。

法案实施后仍然暴力升级,可能是几个原因:第一,警察存在一定顾虑,因为他们的执法行为仍然得不到足够的支持,大学高层甚至政府将警察行使武力混同非法暴力,令警察顾虑重重。警察只能凭借专业精神、为维护香港法治孤军奋战。因此,香港政府更应该对警察严正执法发出清晰的支持。此前有官员说,特区政府不会容忍任何违法和暴力行为,包括警察。这句话说明有关官员既不懂法,又欠缺政治敏感度。笔者必须再次指出,暴徒的暴力与警察使用武力是本质不同的。警察使用武力是不能被视为暴力的,只有过度使用武力的问题。将警察合法使用武力与暴徒使用暴力混淆,这不仅误导社会,更令警察不仅流血流汗,还要流下伤心的眼泪。

第二,警察仍然使用最低武力对付暴徒。因此,在最低武力之下,警察只能驱散暴徒,也只能抓捕有限的暴徒。笔者认为,警察不仅应该提升武力对付暴徒,而且要用组合拳对付暴徒。例如:动用直升机观察和指挥调动、集中优势警力包围小股暴徒、一定数量组合的便衣行动、迅速甄别和上门抓捕,等等。

第三,港府应该积极研究根据《紧急法》出台其他法例,禁止网上煽动、宵禁令,为警察严正执法提供更多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朱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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