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敏康:乱港分子弃保潜逃是否损害对香港司法的信心?

来源:观察者网

2020-09-17 07:32

顾敏康

顾敏康作者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院长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顾敏康】

日前,香港警方在社交媒体公布,从去年6月9日至今年9月6日,警方在“修例风波”中一共拘捕了10016人,检控2210人,其中有550人已完成司法程序,并有462人须承担法律后果,包括被定罪、签保守行为、获颁照顾或保护令。同时,笔者也关注到不少被检控的人士获得法庭批准保释。虽然他们被命令不得离开香港,但是,一些被保释的人士仍然选择弃保潜逃。

广东省海警局8月23日在香港东南方的内地管辖海域内,查获一艘涉嫌非法越境快艇,当场扣押12人,他们皆为偷渡前往台湾的香港暴徒。更值得注意的是,这次被捕的12人中,有11人被香港法庭批准保释,但被命令不准离港。香港不少人士因此质疑:弃保潜逃的情况本属罕见,“但现在这些人却成群结队地逃走”,是否损害港人及外界对香港司法的信心?香港司法界是否存在执法漏洞?香港政府应该如何协调堵塞漏洞,并坚定外界对香港法治的信心?对于这些疑问,笔者将一一回应。

香港警务处处长邓炳强,图自港媒

弃保潜逃是否损害对香港司法的信心?

在香港,获得保释已经成为被控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有学者称之为“原则保释,拒绝例外”。这当然显示出香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重要保护,不应该受到过分指责。保释仅意味着被控人或犯罪嫌疑人在社会上等待法庭审理,不应被视为法院“放人”;一旦被告人被定罪判刑,就会被即时押送监狱服刑。

但是,既然保释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被拒绝,就说明保释并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九条第三款就明确规定:“等待审判的人们被拘禁不应该是一般的规则,但是释放应保障能出席审判……”联合国《保护羁押或监禁人的原则》第39条亦指出,“除在由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中,由司法或其他机关由于司法利益而决定,被告人有权被释放等待审判”。这些条文清晰告知,在某些合理情况下,拒绝保释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根据《香港刑事诉讼法条例》第9D条规定:法庭如觉得有实质理由相信被控人会有下列行为,则毋须准予被控人保释:(1)不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2)在保释期间犯罪;或(3)干扰证人或破坏或妨碍司法公正。法庭在作出不予保释决定前还需考虑以下情况:(1)指称罪行的性质及严重性,以及一旦定罪时,相当可能处置被控人的方式;(2)被控人的行为、态度及操守;(3)被控人的背景、交往、工作、职业、家庭环境、社会联系及财务状况;(4)被控人的健康、身体和精神状况及年龄;(5)被控人以往任何获准保释的历史;(6)被控人的品格、经历及以往定罪(如有的话);(7)被控人犯被指称罪行的证据的性质及分量;和(8)法庭觉得有关联的任何其他事宜。

在保释申请方面,被控人当然会尽力申请法院批准保释,而控方如不反对,或不据理力争,则法官也可能倾向于批准保释。当然,保释也可以附加许多条件,如要求缴纳保释金、人事担保、定期向警方报到、限制活动区域、禁止离境等等。在一般情况下,这些附加条件可以保证被控人届时到庭接受审理。

但是,“修例风波”中的犯罪嫌疑人容易受到背后“黑手”的操控和蛊惑而集体出逃,并且由组织者支付巨额资金和安排出逃。例如,有媒体报道,台湾基督长老教会牧师、现任台北济南基督长老教会主任牧师黄春生便是其中的组织者之一。

可见,“修例风波”中被批准保释的疑犯弃保潜逃与一般情形下的个别疑犯弃保潜逃是不同的。香港目前所出现的大量弃保潜逃的案例,至少说明检控方和法院在权衡被控人的潜逃风险时考虑不足。而对于被批准保释的疑犯,香港警方对他们潜逃的防范也是不足够的,不然就不该发生12名疑犯集体出逃的情况。

法庭应当收紧保释,严惩弃保潜逃者

当然,弃保潜逃者已经触犯另一个罪名——香港法律中有一条违反法庭指令拘押罪。香港警方可以发出全球通缉令,务必将这些逃犯缉拿归案。就12名弃保潜逃者而言,他们将因触犯内地法律而受到法律处罚;而当他们被送回香港时,也将面临原有罪名和弃保潜逃罪名的双重审理和判刑。

但尽管如此,笔者仍希望香港法庭要引以为戒,在处理“修例风波”中的疑犯保释申请时,应当更加谨慎小心,全面评估疑犯弃保潜逃的风险,收紧保释的批准条件。检控方也应当据理力争,说服法官作出更合理的平衡。

即使法官最终批准保释申请,也必须规定更加合理的保释条件,例如,加重保释金的数额、增加人事担保等。而对于保释候审的疑犯,应考虑更为有效的防范机制,比如现在科技发达了,完全可以让保释候审的疑犯带上电子追踪器,以掌握其行动轨迹。

台湾当局政治高于法治,成香港暴乱“黑手”之一

在香港发生的“修例风波”中,台湾当局紧跟美国,为暴乱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亦成为背后“黑手”之一。台当局的目的是多重的。一是借香港街头暴乱诋毁“一国两制”方针,破坏“两岸和平统一”;二是炒作“修例风波”,将其作为自身参加2020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的“政治提款机”。更令人气愤的是:台湾当局为香港暴徒提供所谓的“人道援助”,其实就是想方设法帮助这些暴徒逃离法律制裁。

香港和台湾是彼此第四大贸易伙伴,而台当局的所作所为已经令港台关系降至冰点,受伤的必定是双方民众。但是,香港有国家的强有力支持,可以化解港台关系僵化所带来的经济压力;而台当局的破坏行为,只会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此外,从长远看,居留在台湾的暴徒也一定会成为台湾社会治安的负累,必然招致台湾民众的强烈反对。到头来,台湾当局政治高于法治的作为,只会损害台湾自身的法治形象。

台湾记者钟圣雄(小图)承认协助香港示威者偷渡到台湾。资料图片

“五眼联盟”双重标准,制造逃犯“庇护所”

“五眼联盟”持双重标准看待香港国安法,并中止与香港的引渡条约,显然是粗暴干涉中国内政,也破坏了“五眼联盟”与香港之间的司法合作互信,客观上在这些国家制造了香港逃犯的“庇护所”,这是对法治的粗暴践踏,开创了破坏刑事司法合作的糟糕先例。

在此情势情形香港相关特区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采取了反制措施:不仅宣布香港暂停港加、港澳、港英、港新、港美的移交逃犯协定,也决定同时暂停与上述国家的刑事司法互助协定。

事实上,这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局面,因为双边与多边的刑事司法协助的中断,必然意味着最大受益者是逃犯。目前,已经有几位“修例风波”中的疑犯逃窜到英国、德国、美国等国。由于缺乏司法协助,这些疑犯暂时不可能被引渡回香港受审。也许这些逃犯在“五眼联盟”等国的支持下可以暂时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是笔者相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句成语,只要“五眼联盟”等国有一天出于政治或经济利益考虑而恢复与香港的刑事司法协助时,只要有一天这些逃犯去到与香港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地方,他们就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目前,“五眼联盟”等国中止与香港的引渡条约,事实上为罪犯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也明目张胆地为香港犯罪者提供庇护,其做法是对其自身标榜为“法治国家”的最大讽刺。而香港接下来要做的就是,一方面对来自“五眼联盟”等国的来港人士加强背景调查,严密防止这些国家的逃犯轻易进入香港;另一方面就是要扎紧“篱笆”,防止疑犯(包括保释候审的疑犯)逃离香港。

结语

9月10日,加拿大菲沙研究所发布《世界经济自由度2020年度报告》,再次把香港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这也是对“五眼联盟”等国的最好回击。“五眼联盟”等国终止与香港引渡条约的根本意图,是试图营造一种国际社会对香港法治失去信心的假象。显然,这种意图是难以实现的。

香港之所以能够成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优势就在于其国际化法律体系、优秀的人才和科学的监管体系。虽然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直接支持下,持续一年多的“修例风波”令香港社会秩序蒙受巨大压力,但随着香港国安法的制定与实施,香港的法治秩序正在快速恢复,香港也一定能够在国家的鼎力支持下走出困境,再现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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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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