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开元:尊重未成年人网络发展权,网络保护任重道远
来源:观察者网
2021-05-29 14:45
观察者网:刚才您的发言中提出未成年人的发展权实现与网络空间是分不开的,请就此给我们读者谈谈您的解读。
郭开元:首先,据《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应用报告2020》的调查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99.2%,未成年人首次触网的年龄也不断降低,10岁及以下开始触网的比例已达78%。可以说,移动互联网已经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景,未成年人的成长已经和网络不可分割。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
从权益实现的视角来看,未成年人的发展权、受教育权的实现与网络分不开,互联网使远程教育成为可能,同时提供更多的、丰富多彩的教育资源;再有,网络社交平台为未成年人的意见表达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然而,在未成年人权益的实现中,伴随网络带来的也会有风险因素,因此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针对网络空间已经表现出的突出问题明确了对应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优化网络环境、预防和消除风险点、预防网络有害内容和不良信息,预防网络暴力等方面。
观察者网:您在发言中特别强调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优先保护”原则。能否请再具体解释一下。
郭开元:民法典中对于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现为,在不损害功能性与完整性的情况下,做好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与基于公共价值提供服务之间的平衡。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网络专章,虽然也是把隐私和个人信息分开,但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时遵循“优先保护”的理念。这是国际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本土化表达。优先保护本身是一个比较的概念,就是说当未成年人利益,尤其在网络空间的未成年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以及与成年人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专章基于“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要求,设定相关的特殊规则。例如,对网络信息中删除权的强化。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数据的中立性原则,不为特殊商业利益而侵犯未成年人用户的隐私。对未成年人数据保护的公正性原则,体现在不因数据主体的差别性采用不同的保护措施,实施了场景化的保护规则。
观察者网:请您给我们读者谈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在执行过程当中的难点问题。
郭开元:具体有我谈三点吧。第一是在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的平衡问题中的难点。比如在落实上网络实名制认证过程中,涉及到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交互,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泄露?特别是如何储存、如何删除、什么时候删除等问题,这也涉及到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具体落实。
第二是平台责任和监护人职责划分与相互配合难点问题。除了平台要承担起对未成年人时间管理、内容保护、消费保护等方面的责任,还要注意到监护人的监护是否到位?例如,短视频平台都需要建设青少年模式已成为共识,但要想让青少年模式发挥更大的作用,需要监护人的监护到位,两方面的配合很重要,但也很难。
第三是立法精细化执行中的难点问题。本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一些方面进行了精细化立法,如网络游戏从晚上10点到凌晨8点的“宵禁”规定,那么如何在具体的现实环境中保障执行效果,便是个非常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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