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黄绮:如何让反拐、打拐成为一场人民战争?

来源:观察者网

2022-03-07 07:40

黄绮

黄绮作者

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

【导读】 3月4日,全国两会正式开启。长期以来,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倍受社会各界关注。今年,“打拐”问题,也出现在了许多两会代表委员们的提案中。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买卖双方是否应该“同刑”? 由于拐卖犯罪的高峰期集中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倒查三十年”?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该如何落实?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近日在接受观察者网采访时,就舆论场上热议的话题做出了细致的解读。

观察者网:针对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社会上一直有一个呼声,认为应该“买卖同刑”,加重对买方的处罚。在法学界,许多学者也参与到了这一议题的讨论中。您赞同这个观点吗?

黄绮:所谓的“买卖同刑”就是“同罪同罚”的意思,对此,我是赞同的。

我们刑法第240条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1条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个是针对卖方,一个是针对买方,而其实收买和拐卖是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的对向罪,是共同犯罪。有拐卖才有收买的可能,有买方的需求才会有拐卖的情况出现。

所以我们认为对于买卖双方的刑期存在差异度就没道理了,对买卖双方应该同罪同罚,因此我也同意对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加以提升。

“团圆行动”认亲现场(新华网资料图)

观察者网:对于“买媳妇”的一方来说,可能还会涉嫌强奸、非法监禁、故意伤害等罪行。您曾经提到:针对这些情况“必须依据第241条第4款数罪并罚,罚当其罪”;“我们有数罪并罚的判例,但是数罪并罚后刑期仍然不高,依法大幅提升刑罚打击力度是当务之急、有效之策。”您能否为我们介绍一下,在您看到的判例中,数罪并罚后刑期不高的情况多吗?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黄绮:首先,第241条的罪名下面有4款,第2款、第3款就说到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当中,有涉嫌强奸妇女、人身伤害和非法拘禁等罪行,那么就要按照第4款的条文,将前面几个罪行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所以,我这里提到的“数罪并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而实际上,当然也是根据不完整的搜索,我们看一些法律判决文书,是进行数罪并罚的,但数罪并罚之后也就判个一年、两年。至少我查到的几个判例里面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那么对于具体案件的评判,我不是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也不是法官,我没有办法去说某个案子是不是应该判得更高一些或者更低一些,因为这是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本身的犯罪情节,以及根据事实调查之后来决定的,我没有办法去评判。

其实,我想呼吁的是我们在侦破这类案件的时候,同时要关注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其他的犯罪行为并存,如果有并存的话,那么这些行为也应该被起诉。法院判决的时候也必须要数罪并罚,并且罚的时候就要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罚当其罪,使得刑罚同犯罪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刑法》中的第240条和第241条

观察者网:对于近期发现的丰县八孩妈妈事件,网络上有一些声音认为,“对于打拐应该倒查30年,因为拐卖犯罪的高峰期集中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也有一些代表呼吁,可以考虑将打拐与地方政府的行政绩效考核挂钩,如此才能更好地解救被拐卖妇女。对于“倒查三十年”的呼声,您赞同吗?从实际操作上来看,这种“倒查”是否会涉及到追诉有效期的问题?

黄绮:在我今年的反拐提案当中,我是有一个建议,就是要进行广泛的排查,尤其是在拐卖人口的重点地区更应如此。

排查的目的是什么?首先是要发现并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然后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如果说倒查30年的话,那么超过30年的犯罪行为就不用查了吗?对于被拐卖的受害者,哪怕超过30年,还是应该要解救,所以这不是倒查多少年的问题。毕竟1979年的时候,刑法就对拐卖人口进行入罪了。

在这次的提案中,我也提到了一点,就是我们立法当中应当要建立一个强制报告制度。对于发现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要有一些责任人,他们负有报告的责任。当然,我们不能够把这个责任加在普通老百姓头上,而应该把法律责任放在我们的基层干部头上。基层的政府,包括我们其他一些单位,比如说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民政部门,还有群团组织等等,他们都有义务去发现这类犯罪行为,发现之后要及时报告,如果发现了以后不报告,那么应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觉得广泛排查和强制报告制度,如果能够真正落实到基层的话,那么反拐、打拐就相当于一场人民战争了,会有实质性的成效。

另外需要补充的一点是,2021年4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其实对各个基层组织部门人员应该怎么做,是有明确要求的,但这些要求没有成为一个立法层面的法律制度。所以要求归要求,如果基层干部没有按照要求做,实际上也没有办法给他们加上法律的责任。那么我们说这种要求就不带牙齿了,所以我们需要一个带牙齿的制度来进行操作。

第二个问题是这样的,刑法上确实是有一个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它是将这个罪的最高刑期作为刑法上的追诉时效期。对于任何罪名都存在追诉期的问题,拐卖类案件也是如此。但具体衡量就又要考虑数罪并罚的问题了。

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后,犯罪嫌疑人如果还触发了其他的犯罪行为,那么就要另外考虑追诉期的问题了。以小花梅的情况为例,我们看到小花梅是被链条拴着关在小屋里的,那她的收买人就涉嫌非法拘禁罪了,这是现行的罪,并且还在持续发生。

另外,从司法鉴定的角度上来说,小花梅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她得这个病有一定年限了,但是她最小的孩子在2020年1月出生。对于一个精神分裂症患者来说,她是没有性同意的可能的。收买人如果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那就涉嫌强奸。而这也是一个新发生的罪行,肯定还在追诉期内。

所以,我们要这样动态地理解追诉期的问题。

刑法中对“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

观察者网:小花梅被发现的时候已经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时,如果发现被害人出现精神障碍的情况,该如何进行法律援助?

黄绮:依照官方通报说的小花梅目前的病情,她应该已经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了,对于这样一个行为能力不完整的人,我们第一步需要为她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首先是考虑配偶,但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她的配偶显然完全不能被考虑。然后就要考虑她的成年子女是否能作为监护人的候选人。还有,她有一个同母异父的妹妹。也可以作为候选人。确定候选人之后,就要根据候选人的意愿,并考虑他们的能力是不是合适,由此来选择监护人。

如果说没有合适的监护人的话,那么其实在监护制度的规定里面,最终托底的就是我们的民政部门,也就是说民政部门成为监护人。

明确监护人以后,那么以她的名义来开展各类救助也好,法律行为也好,就有可能启动了。

在法律层面确定了监护人之后,接下来就应该由监护人来为她启动一些其他的法律程序:比如说她的婚姻状况应该怎样去处理?目前通报还是认可她的结婚证的,那么结婚证最终应该怎么样来认定?到底应该确认无效,还是说确认应该解除这样一种婚姻状况?这个也是下一步要走的。

现在她的“丈夫”董某已经被控制了,最终会被刑事处罚。但是落在小花梅身上的伤害,从小花梅的角度来说,监护人是有权为她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或者专门去提出民事赔偿的。后续诉讼的过程当中,也会有法律援助。比如说相关单位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诉讼费也可以由法律援助单位处理,起诉的过程当中,检察院还可以支持起诉等等,这些我们觉得都是可以跟进的。

《盲山》剧照

观察者网:围绕您这次的提案,您还有想补充介绍的内容吗?

黄绮:我还在提案中呼吁的一个内容是,应该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名恢复到1979年的拐卖人口罪。

我们1979年的刑法规定的就是拐卖人口罪,后来在拐卖人口里面比较严重的现象是拐卖妇女儿童,所以1991年的时候就把这个罪名改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时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也入刑了。

这么多年以后,其实我们发现在被拐卖的人口里面,有女性,也有男性。比如说黑煤窑事件,就有很多男性的劳力被拐卖;还有国际贩运人口的链条当中,很多被拐卖人口也是男性。所以这种情况下,光说拐卖妇女儿童,这个罪名就不周严了。包括《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针对的也是广义的拐卖人口现象,而不仅仅是妇女儿童。

所以,我觉得立法上面要把这个罪名完善起来,然后才是加重刑罚,以及我们刚刚谈到的强制报告、广泛排查、司法救助,等等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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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立群
拐卖 打拐 妇女儿童 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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