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

来源:中国人权网

2011-01-21 12:41

中国政府和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长时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在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中的活动和对外人权斗争中,将人权的普遍性与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这种人权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

中国认为,人权具有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即人权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水平等,都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国际上说,则是所有民族和国家都应当享有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第二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要求一切人在权利和尊严上的平等。人权所表达的自由平等的价值观,是人类的普遍追求,反映了人类的共同理想。因此,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和目标适用于一切个人,是所有国家和人民都应当努力追求实现的。

在当今世界,人权的普遍性主要体现在联合国的人权文件和国际人权公约中。我国一贯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的人权基本原则,签署和加入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支持联合国采取行动制裁大规模践踏人权的行为。这些都反映了我国对人权普遍性原则的肯定。

人权的普遍性不是抽象的,它要通过人权的特殊性表现出来。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人权的实现不仅与国际社会的现状相联系,而且与各国所处的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因而从其现实性而言总是不完全的和不完美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可以自封完美无缺。人权的实现在本质上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人权都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之中。各个国家由于其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同一个国家由于其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的不同,在人权价值的排列以及人权实现的方式上势必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个性。

首先,在不同的社会,人权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人权是一定社会中的人应当和实际享有的基本权利。抽象的人是不存在的,抽象的人权也不可能存在。在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社会制度等不同的社会,人们对人权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要求。在阶级社会中,人权往往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对人权有着不同的要求。哪个阶级掌握着国家权力,哪个阶级的人就往往享有特权。在中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因此,保障全国人民的人权是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最根本的出发点。邓小平同志说:“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还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是两回事,观点不同。”(《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5页)西方国家讲的人权,在实质上是资产阶级的人权,是为占社会少数的资产阶级服务的,广大劳动人民所享有的人权是有限的、不完全的。不同社会的人权总体状况反映了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

第二,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人们面临的人权问题不一样,优先要解决的人权问题也不同,这决定了人权的具体内容次序上的差别。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1972年版)例如,在广大发展中国家,贫穷、落后是对其人权的最大的危害,因此,发展经济、解决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往往是它们最迫切的和首要的任务。

第三,由于社会制度、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个国家在实施和实现人权普遍性原则时,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方法、形式、步骤和道路必然会有所不同。国际上不可能有统一的人权模式和具体的标准。对一些国家讲是基本人权,对另一些国家讲,就难以实现。例如,西方国家把同性恋当作人权的主张,在东方国家则不会被多数人所接受。人权的普遍原则反映的是实现人权过程的一般原则,它不能完全包括现实中人权实现过程的特殊情况。一些西方国家不顾人权实现的特殊性,对事关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命与尊严的生存权、发展权漠不关心,却用自己的人权模式作为唯一的标准,强加于人,对发展中国家横加指责,这是主观的和不负责任的。在实践中,不考虑各国复杂、特殊的情况,抽象地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势必损害人权原则的完整性,妨碍人权的实现。

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统一的原理说明,国际上公认的人权普遍性原则必须同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在观察各国的民主、自由、人权状况时,离不开那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制度。因此,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民主、自由、人权,没有抽象的民主、自由、人权,只有相对的、具体的民主、自由、人权。”(《江泽民畅谈国际国内大事》,《人民日报》1991年11月2日)

因此,贯彻人权普遍性原则时,必须从各国的具体情况出发,注意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结合,着眼于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在确认人权普遍性原则的同时,肯定了人权的特殊性,指出实施人权原则必须考虑到国家的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我们认为,在承认人权普遍性的前提下,各国政府和人民有权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过程中确立本国的优先事项和实施方式,在制定本国的法律时,有权在不违反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准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

责任编辑:
观察者APP,更好阅读体验

菲律宾称在黄岩岛已越过红线?中方回应

以色列警告美国:一旦逮捕令下发,我们就对它动手

涉及俄罗斯,美国又对中企下黑手

内塔尼亚胡警告布林肯:以色列不会接受

“这是美国自信心下降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