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廷顿的告诫与自由主义者的忽视

来源:观察者网

2011-08-23 11:54

一些人之坚持改革应该以西方的制度模武为导向,把西方的制度模式视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模式(或像有人所说的是"普世价值勺,其重要的思想理论根源就是普遍主义( universalism)。普遍主义是西方文化传统的典型特征,也被西方学者称作自由主义的基本要素之一。普遍主义既是一种世界观也是一种价值观还是一种方法论。作为世界观,它相信万物背后有普遍的本原或本体,运动变化背后有某种永恒不变的东西;作为价值观,它相信存在超越时空的、普遍而永恒的价值体系或制度规范;作为方法论,它喜欢抽象地看问题,喜欢从某种超时空的抽象前提推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结论,并且把一般看成脱离个别而存在的东西,认为抽象的才是真实的,普遍的才是有价值的。近年来中国学界流行的"普世价值"概念就是这种普遍主义的产物;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反复出现的左右教条主义的深刻根源就是这种普遍主义。

西方的文化、价值观和制度模式虽如亨廷顿所言是独特的,而不是普遍的,但是它背后的主要理念和思维方式却是普遍主义的。尤其是近代以来西方社奎形成的自由民主模式,就是在普遍主义色彩非常浓厚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它从所谓的普遍人性出发,推出普遍的人权原则和普适的宪政制度模式。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实践并没有形成一种单一的制度模式,但是其普遍主义的观念和思维方式却根深蒂固,并且,西方的一些政治家也越来越有意识地把这种普遍主义用作"对付非西方社会的意识形态吻。它断定"全世界人民都应当信奉西方的价值观、体制和文化,因为它们包含了人类最高级、最进步、最自由、最理性、最现代和最文明的思想。然而,正如亨廷顿清楚地看到的,西方国家的这种普遍主义与帝国主义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从而会日益把它引向同其他文明的冲突,最严重的是同伊斯兰和中国的冲突。在他看来,“文化的共存需要寻求大多数文明的共同点,而不是促进假设中的某个文明的普遍特征。在多文明的世界里,建设性的道路是弃绝普世主义,接受多样性和寻求共同性。”@观察者网

亨廷顿的这些见解并没有引起一些自由主义者的重视,相反,由于自由主义的内在普遍主义性质,加上西方政客蓄意地推波助澜,使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很容易接受这种普遍主义的观念和思维方式,并进而把自由主义的价值观视为普世价值,把自由主义的宪政模式视为普适模式。

普遍主义的根本误区是把适用于事实的范畴误用于价值问题,或者说是把科学研究的方法用于非科学研究的对象。什么是适用于事实的范畴?就这里讨论的问题来说,就是普遍性和特殊性这一对范畴,包括一般和个别、共相和殊相等范畴。科学研究方法的主要特点或目标是从特殊性中发现普遍性,从具体的现象中寻找事物的普遍规律性。因此,科学的品格是对普遍性的追求,越具有普遍性的知识,其科学价值就越大。但是,价值问题不同于科学问题。价值的根本属性不在于普遍性和特殊性,而在于情景性和多样性。情景性意味着同样的主体对同样的事物,在不同的情景下有着不同的价值关系;多样性意味着人们追求的价值是多种多样的,而且这些价值之间常有冲突。这种差别决定了,价值研究不同于科学研究,科学研究主要是一种描述性和解释性研究,亦即实然研究;而价值研究则主要是规范性研究,也就是应然研究。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真理性(或普遍性)知识;规范研究的目的则主要是为了实现合理的选择,亦即从价值的情景性中追求适当性,从价值的多样性中追求整体的协调性。适当性就是一方面要求人们的选择要适应当下的情景,另一方面要求人们在选择中应注意兼顾长远利益与他人利益和整体利益。整体的协调性也有两个方面:一是相对于个人主体来说,或者说相对于一个生命整体来说,它要求协调他的各种相互冲突的需要,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生命个体;二是相对一个社会整体来说,它要求协调社会自身或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冲突的价值诉求,使该共同体能够得以维系并得到全面发展。

然而,普遍主义者没有看到二者的差别。在他们看来,普遍性和特殊性这对范畴可以适用于任何事物,因此无论是事实还是价值,都可以用这一对范畴进行分析。与此相应,他们也认为,只有反映普遍性的知识才是科学的知识,而只有科学的知识才是唯一能解决所有问题的有价值的知识。由于只有科学研究的方法才能获取普遍性的知识,所以,要想在价值问题上获得普遍性知识(如普世价值),就必须运用科学(尤其是自然科学)的方法。这样的思想就是人们所说的科学主义。科学主义的错误不在于它对科学的重视,而在于它超出了科学作用和科学方法的应有界限,把它放大到不适当的地步。其结果,它不仅侵入了本来不属于自己的领地,而且它在这个领域制造了一系列虚假的知识和不幸的观念。

早在19世纪末期,德国哲学家狄尔泰就看到了自然科学和人文学科(他称之为精神科学)的区别:自然科学的任务在于说明自然,精神科学的任务在于理解心灵的生活。后来,西方学界强调的事实与价值的区别,以及价值问题不属于科学研究的对象,科学研究要进行价值桂除等观念,反映的都是科学方法不能简单地运用于价值问题这一事实。只不过哲学中的逻辑实证主义者和政治学中的行为主义者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即在过分强调事实与价值对立的同时,又认为价值问题或伦理问题不仅不是科学研究的对象,而且根本就无法进行任何合理的研究。因为,价值判断是无意义的,而且也是无法合理地辩护或批判的;它“只不过是感情的表达,或改变他人的感情的尝试,因此完全是处于理性讨论的领域之外的”。

事实与价值的绝对划分受到垢病,并不意味着事实问题和价值问题的区分毫无意义,更不意味着二者可以采用同样的研究方法去达到同样的目的。就像一个物体既有物理又有化学性质,人们在研究中总要有所侧重一样,事实与价值的缠结也不妨碍人们在研究时会侧重于其中的一方。侧重实然研究和侧重应然研究虽然都不可能完全脱离对方而孤立地进行,但无论在研究的性质和目的上,还是在研究的方法上,二者还是有所不同。这里的关键是,能否对价值问题或自然问题进行合理的研究,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又当如何进行研究。主张价值法除的人一般认为不能,这是因为他们把价值现象看得过于主观化了;而主张把价值当作和事实一样的对象去进行研究的普遍主义者或科学主义者,则走到了另一极端,那就是把价值看得过于客观化了。其实,不仅右的模式导向改革思路的倡导者走入了这一思想陷阱,"左"的模式导向改革思路的倡导者也误入同一陷阱。他们都打着"科学"的旗号去言说,都坚信自己的结论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其实都误解了价值的性质,并在价值问题(或规范问题)的研究中走入了误区。事实证明,价值问题上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都妨碍着对价值问题进行合理的研究。只有从主客体关系和主客观关系入手去理解价值,才有可能为这种研究开辟道路。关于这种研究,尽管学界还没有总结出像科学那样的系统的研究方法,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不努力进行合理研究的理由,也不意味着无法对它进行合理的研究。只要正确地认识价值的性质,就会找出合理研究价值问题的适当方法,并一定会走出普遍主义的误区,摆脱以模式为导向的改革思路的纠缠。

(文本节选自《以模式为导向,还是以问题为导向——两种改革思路之争辨析》,《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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