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半导体产品发起两项337调查,联想、一加等涉案
来源:观察者网
2019-09-27 17:51
(观察者网讯)
当地时间年9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决定对半导体设备及其下游产品(Certain Semiconductor Devices,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 and Components Thereof)发起两起337调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截图:美国ITC研究院第337条对某些半导体器件及其下游产品的调查1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文件截图:就若干半导体器件及其下游产品的调查2
该调查由美国Globalfoundries公司于8月26日,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ITC提出,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上述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请求ITC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中国TCL集团、海信集团、联想集团和深圳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One Plus)等企业涉案。
据《证券时报》e公司27日消息,中国TCL集团对此事进行了回应,称涉案的是公司终端产品,该系列产品业务已从上市公司剥离,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影响。
中国商务部曾在8月29日发布消息,指出Globalfoundries公司正向ITC申请这两项调查。
商务部官网截图
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信息显示,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
如果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权利人(无论其是美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可以向ITC提起337调查申请,并要求ITC采取相关救济措施。
337调查的基本框架最初由美国《1922年关税法》第316节确立,后来在《1930年司莫特-郝利关税法》第337节中被进一步明确。经过《1974年贸易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以及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等三次修改,337调查的申请门槛被大大降低,美国国内企业能够更容易地证明进口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开始利用337条款对进口产品提起侵权调查。
在实体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等;在程序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包括《联邦法规汇编》关于ITC调查的有关规定、《ITC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