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潮牌Supreme维权成功,850万诉请获一审全额支持

来源:法治日报

2021-01-29 08:27

【导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章节四公司在中国虽然无一家专营店,但基于联名款、跨境贸易、名人效应等因素,可以认定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前,“Supreme”标识与章节四公司之间的稳定联系已经形成,应予以保护。在章节四公司取得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注册后,其注册商标专有权亦受我国法律保护。

对于不少时尚达人而言,印有“Supreme”字样的品牌服饰已不陌生。自2014年3月开始,“Supreme”商标标主美国章节四公司在华进行商标布局,多数申请与“Supreme”商标有关,但其注册之路却并不顺利。

其中,2014年3月4日,日本有限公司单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6年3月27日该商标转让至章节四公司名下,直至2019年12月核准注册。然而在此期间,由于商标迟迟未能获准注册,印有“Supreme”标识的服饰在国内已流行开来。

对此,美国章节四公司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相关服饰总经销商、销售商场提起了侵权诉讼。2020年12月24日,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美国章节四公司获赔850万元。

审判过程中,被告之一上海皎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曾答辩称,章节四公司在中国没有一家实体经营店,其品牌不能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而皎奢公司的“SUPREME GRIP”“Supreme Italfigo”等商标在欧盟、德国获准了注册,公司的商品有合法来源,是经境外商标权人授权后经销的;所使用的标识与章节四公司标识也并不一致,因此不构成侵权。

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皎奢公司申辩的内容,存在“SUPREME GRIP”“Supreme Italfigo”在欧盟或德国取得注册的证据不足、实际使用的标识与声称取得注册并授权的标识不一致、被控侵权的服装吊牌上标注的产地均在国内而非进口等情况。

同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章节四公司在中国虽然无一家专营店,但基于联名款、跨境贸易、名人效应等因素,可以认定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前,“Supreme”标识与章节四公司之间的稳定联系已经形成,应予以保护。在章节四公司取得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注册后,其注册商标专有权亦受我国法律保护。

“关于皎奢公司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金额,首先,根据章节四公司的公证,中国至少有20家类似店铺在销售皎奢公司的商品,结合被告浙江奥特莱斯广场有限公司提交的销量数据,可以推算出皎奢公司总销量应不低于7200万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写道,其次,参考皎奢公司提交的进口凭证上记录的进货价格,和店铺零售价格之间的差价看,其利润率至少不低于20%。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裁定要求皎奢公司提交销售侵权商品的财务账册等,皎奢公司无正当理由未予提交,构成举证妨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确定皎奢公司因侵权的获利不低于章节四公司的诉讼请求,故对章节四公司的赔偿额850万元诉讼请求及主张50万元维权开支予以全额支持。涉案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判断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关键在于判断在该商业标识与其权益主张者之间是否已经产生稳定联系。在经济和信息全球化、不同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的今天,判断该联系是否建立,不能固守传统市场环境中的考量要素,机械地要求以主动进入某一地域市场、在该地域市场内持续经营或宣传达一定时间、经营规模达一定量级为衡量标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张书青介绍道,“Supreme”或与之相近的商标或许先后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主体获得注册,但在中国最早与章节四公司产生稳定联系,后续市场主体再行经营使用相同或相近标识的服装时,即使确属平行进口商品,亦需合理避让章节四公司的在先权益。

(洪恒飞 法治日报记者 江 耘)

责任编辑:林铃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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