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晶:沅江弑母少年获释,被带离家定点监护

来源:法律读库

2018-12-14 07:10

金晶

金晶作者

检察官,微信公号“麻辣天平”

【文/金晶】

12月2日晚9时许,湖南沅江12岁男孩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打后心生怨恨,持刀杀死母亲。

由于未达到法定年龄,不能进行拘留或进少管所,吴某目前已经被警方释放。

一则吴某返校的消息引发当地民众及学校家长的极大恐慌,“学生家长反对弑母男孩返校”一说不胫而走,迅速登上热搜。

“一个能杀亲生母亲的人,是人格扭曲还是精神有缺?无论如何,不能让这样的人接近我的孩子,更何况做一个学校、一个班级的同学。”

作为孩子的母亲,这是我听到这则消息的真实惶恐。人生路本就坎坷矛盾居多,玲珑剔透的成人年尚且摩擦不断,何况天真烂漫、不知保留的孩子。

案发后,吴某与亲人的一段对话显示,其极有可能尚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被问是否知错,吴某答:

“错了,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被问及以后,答:

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回溯其成长历程,父母长期外出务工,爷爷奶奶一手带大,孤独与宠溺交织;七岁时被面包车撞伤面部,流血不止的情况下,父母都没有回来,至亲之疏离隔着屏幕渗出丝丝寒意;抽烟、逃学、敢跟大人对着干,世故得不像一个小学六年级的孩子。

不知爱、不知恨,不知分寸、不知敬畏,缺乏同理心。

所以他能理解施暴是错的,但不能感受到错误给他人造成的灾难程度,缺乏如正常人一般视自己为受害者的代入感,也无法控制住那只出现过的恶魔。那只恶魔随时可能再次出现,吞噬无辜的身边人,吞噬他自己。如同一颗不定时炸弹。

对于这一类情况,不能急切地假装一切都没有发生过,匆忙让其重新融入社会。

第一, 需引入专业的风险评估、人格评估机制。

吴某的精神状态如何?当年的头部受伤与此次弑母行为有无关联?目前状态是否适合回校正常上课?这些都需要经过精准专业的分险评估,作为下一步分流或隔离的参考。

如果具有人格障碍等精神问题,应送医治疗;如不符合返校条件的,应进行行为矫正。

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认为,我们的社会需要“危险人格评估”,在分析具体的心理历程中,发现问题后还要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

比如某些国家,如果发现家庭出了问题,父母长期缺位、孩子无人管教或具有暴力倾向,社会即自动启动评估机制,决定是否干预这个家庭。而干预家庭不只是为了帮助一个孩子,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全。科学认识先天因素对防控犯罪是条捷径,但真正能减少犯罪行为改善现状的钥匙还在于后天。

何时介入、何种程度介入、谁来决定介入与否又是需要严谨论证的另一回事了。

资料图:视觉中国

第二, 隔离式矫正或可取。

吴某为什么被释放?刑法有明文规定,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

吴某为什么回学校?放不放人需由政法机关依法作出决定,但孩子能不能回学校不受政法机关干预。

根据《刑法》第17条第4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规定,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应由教育、公安、民政等部门采用刑事处罚之外的方式对其进行矫治。方式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工读教育、收容教养、治安处罚、强制戒毒等。

不过,收容教养和工读教育再次进入大众视线,却带着一身衰败。

困境一:

收容教养中,何为“必要”规定不清,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不便。此外,根据1995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加上劳教制度的废止,执行场地的缺失,大大限制了这一制度的推广。

困境二:

工读学校数量锐减,制度名存实亡。80、90年代,上海较早成立工读学校,主要面向平时表现不好的学生,但由于刻板印象的作用,学校招生一直比较困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较少有家长愿意送孩子来工读学校,也较少有孩子愿意来工读学校。

关不进去又不能放任自流。有地探索成立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心,安排专业的工作人员跟进,进行隔离式矫正,颇有成效。

资料图:东方IC

第三,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重庆12岁女孩摔婴案、广西13岁女孩分尸同学案、湖南留守儿童弑师案等等耸人听闻,历历在目。

从法律上讲,这些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确实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也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有学者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在处理“十三(五)岁现象”时所面临的困境,形象地比喻为“养大了再杀”“养肥了再杀”的“养猪困局”。

而现代社会,孩童普遍早慧,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在14周岁前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辨别是非善恶的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过高,同样使得部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关护帮教,不利于其回归社会。故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迫在眉睫。

最后的最后,每个千疮百孔的皮囊背后总有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武志红有言:“迄今为止,我没听过一个变态杀手出自健康家庭。 ”留守儿童问题日渐凸显,吴某弑母最为极端,也敲响了一记警钟。父母的无奈缺位不能成为暴力和逃避责任的理由。正是家庭教育的严重缺失,吴某一步步亲手把自己、把至亲送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宾夕法尼亚大学神经犯罪学专家阿德里安·雷恩曾说过,“基因给犯罪上膛,环境扣下扳机。” 这个环境就是我们共同生存的世界,需要家庭、社会、政府合力,让弑母者知来处、有归处。毕竟,人的一生,未到最后时刻,都还是在前进的道路上。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法律读库”,观察者网已获作者授权转载。)

责任编辑:李泠
未成年人犯罪 家庭教育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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