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晶:限制父母“啃小”牟利,为何这么难?

来源:观察者网

2022-01-13 07:52

金晶

金晶作者

法律人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金晶】

萌娃自带流量,小范围内分享甜蜜无可厚非;但当童真被过早地带入名利场,一切就都变了味道。

这边厢,是懵懂少年三伏天里一套接着一套地换着厚棉袄,纵是汗流浃背也要装作若无其事配合摆拍,美其名曰“和时间赛跑”;是2、3岁女童开吃播被喂到70斤,父母高喊着“马上破一百斤”,立下不顾孩子反对的KPI;是5岁女童直播教学眼影、粉饼等使用技巧,举手投足俨然社交熟女。

那边厢,是所谓业内流传甚广、无处可查的鸡血,“一年开奔驰,两年换宾利,三年住别墅”。早些年,一位11岁混血童模的言谈曾引发众多热议,“我年收入高一点八十多万,低一点五六十万”。童模小谷歌是较早成名的一批“幸运儿”,她在9岁时曾分享过,自己有天从9点一直工作到次日凌晨2点,共拍了264件衣服,按照每件120元的价格算,一天入账31680元。

逐利是人的本性,日入过万的巨大诱惑散发着迷人的血腥味,让家长们不顾孩子的合法权益,甚至肆意强迫儿童劳动,刀口舔血,趋之若鹜。

2019年4月,一则“3岁童模遭生母踹脚”事件,揭开了乱象横生的童模行业的遮羞布,那些不曾被关注的问题一下被摊开在阳光下无处遁形:

辍学或随意被带出课堂,严重影响孩子的受教育权;

长时间持续性或反季节拍摄,缺乏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

动辄殴打辱骂,严重伤害人格尊严,不利于身心健康;

更有童模被父母严格控制饮食,试图延缓孩子发育,以延长所谓“事业期”;

此外,有研究表明,儿童过早社会化将造成其成年后的认同危机和精神障碍。

有童模家长表示,这是自家私事。

非也!

保护儿童是国家义务。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儿童。”

三五岁的孩子心智尚未发育健全,在“是否成为童模”问题上基本听从家长安排,没有判断能力也没有选择余地,逐渐成为家长和商家手中获利的棋子,是整个童装产业链中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环节。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被授权可以替孩子做出符合其合法权益的决定,但孩子首先是独立的个体,享有法定权益和法律地位,而不是附属品、消费品,更不是印钞机、摇钱树。

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相比修订草案中“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的规定,这一表述强调了国家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义务。此外,增设的“政府保护”一章,更是完善了国家保护的义务主体和责任范围。

有家长表示,让孩子站在镜头前是为锻炼胆魄。

非也!

童模也好,主播也罢,多数为10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让孩子被迫营业,被迫从事超出身体承受能力及与年龄、身心不相适应的工作,过早踏足成人的名利场,有违《未保法》确立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换言之,童模行业的失范、童工经济的失衡严重影响儿童的健康发展。

事实上,童工劳动、儿童劳动、儿童从业这些概念在国际劳工组织及我国现行法律上的规定不尽相同。国际劳工组织把禁止童工劳动列为成员国必须遵守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作为成员国的我国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录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律并非一律禁止儿童从事劳动,儿童劳动和童工劳动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劳动。上述所谓“锻炼胆魄”的儿童劳动的标准是“儿童从事有利于其全面发展,不影响入学接受教育,便于其积累生活经验,能够提高其劳动技能,无危险性且方便其融入社会并能成为社会合格成员的劳动。”如2021年9月,浙江省出台的《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从整理、洗涤、烹饪等方面提出10大劳动任务。

此外,法律亦禁止儿童出镜直播,成人流量变现。

孩子沦为“工具人”、父母渐成“啃小族”,与市场需求驱使、家长短视逐利、平台监管不严息息相关。

《未保法》第67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第6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去年12月1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也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严禁借“网红儿童”牟利。

立法始终遵循最有利于儿童原则。

然而,关于规范儿童从事“商业活动”尚有一些空白地带亟待填充、完善,我国尚缺乏保护儿童从业者的基础性法律规范。

以童模财产保护缺失为例:

月入过万与一般意义上的压岁钱无论从性质上、金额上均存在较大区别。传统处理方案中,孩子的过年压岁钱一般由父母代为保管、处置,那么童模从业收入代为“收管”是否合理?

《民法典》规定,童模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护其财产权利,除为维护其权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实际操作中,这几乎就是关起门来自行处置的家事,法律难以介入。

研究资料显示,美国为保护童模财产权设置了二分规则,要求父母为童模建立信托账户,并要求雇主将童模收入的15%直接汇入该账户,以便其成年后接管。

以学龄前童模量化规范缺失为例: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3条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儿童模特属于文艺工作者的一类,因此在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招用儿童模特是不违反法律有关适用童工的规定的。

《未保法》对学校、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作出规定,是对父母权利的限制,旨在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健康发展。但是该规定未涉及学龄前儿童,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可以作出规范。

加州《劳动法》规定,2岁至6岁儿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其余时间用于娱乐和休息,为学龄前儿童权益保护作出明确的量化规定。杭州也曾出台《关于规范童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对量化规范体系进行了有益探索,虽然《意见》的法律效力不高,但具有极大的建设意义,未尝不是推动法治完善的有力注脚。

以儿童出镜规范缺失为例:

《广告法》第38条规定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但其实,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照片出现在网络平台或杂志上,是否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尚有争议,儿童参与广告拍摄和商业活动尚无明确法律定性。

总而言之,儿童保护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携手推进;而从根本上说,问题出在父母。

父母应尽量目光长远,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要知道所有持久而美好的事情都需要长期的投入,短期能获得暴利的行当,往往很难持久;热闹与喧嚣都是一时的,孩子们还有很长的人生路要走。

有对联言:“世间数百年旧家,无非积德;天下第一件好事,还是读书。”借此与孩子们、与千千万万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们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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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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