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从《红楼梦》谈如何防治性骚扰

来源:观察者网

2017-03-02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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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

2月20日,一名自称“自由女诗人”的女子在微博爆料,她在给江苏连云港《苍梧晚报》投稿时,被该晚报男编辑性骚扰。2月21日,《苍梧晚报》在其官方微博发表致歉声明。

其实,不少中国人不习惯使用“性骚扰”这个外来词,而更习惯使用本土色彩更浓郁的“调情”。曹雪芹在《红楼梦》第五十七回的标题“呆霸王调情遭苦打,冷郎君惧祸走他乡”中就用了这个中国式“性骚扰”的专属名词。

这一回说的是两个美丽的男子贾宝玉和柳湘莲在说悄悄话,共同缅怀另一个香消玉殒的美丽男子秦钟,而一个不识趣的丑陋男子薛蟠看上了柳湘莲,手上拉拉扯扯,嘴上不干不净。小柳儿,陪哥玩会,想当官还是发财都和步步高点读机一样so easy!然而,金陵业余武术高手柳湘莲不甘被辱,把薛蟠骗到偏僻地方痛打了一顿,请他喝泥水,然后跑路了。

为什么性骚扰的受害者柳湘莲反而要跑路?因为薛蟠是四大家族的核心成员,有钱有势。薛蟠曾经为了抢人老婆把人打死了,不但没事还大摇大摆地去姨妈家玩耍。薛蟠被柳湘莲打后就放出话来,要拆小柳儿的房,要小柳儿的命,要和小柳儿打官司。犯了故意伤害罪的柳湘莲能不“畏罪潜逃”吗?!

反性骚扰,除了打架跑路,还有什么招?没练过功夫的女子怎么办?王熙凤有办法。贾瑞贪恋王熙凤的美色,玩起了偶遇的老套路,从假山里窜出,用暧昧的语言调戏王熙凤。可是他调错了对象,这不是贾府的小丫鬟,而是荣国府集团的CEO。王熙凤何等人,哪能任你“调情”!于是,王熙凤设下“相思局”,把贾瑞骗去吹冷风,喝尿水。最后贾瑞得了重感冒,又患上心病,一命呜呼。

有人说,王熙凤太狠毒,别人不过调个情,你就把人给弄死了。可是,像王熙凤这样的古代女强人面对男人的性骚扰,还有什么其他办法?告官吗?只怕骚扰的未受处罚,被骚扰的反而坏了名声。

柳湘莲不是戏子,而是没落的贵族子弟,但他面对四大家族成员的性骚扰时,只有逃跑。王熙凤不仅是贵族,而且是四大家族嫡系的核心成员,但她在面对家族旁系男成员的性骚扰时仍无法摆脱固有的性别劣势,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在反性骚扰这个问题上,今天的中国比起曹雪芹的时代很难说得上有巨大的进步。

我国唯一一部明确规定性骚扰的法律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这部法律关于性骚扰的规定有且仅有一条,即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自由女诗人”起初选择的维权程序就是这条法律规定的“投诉”。但是,她向报社投诉后,得到的回应却是“你不要理他”。报社领导的意思就是,这事我们不管,你自己躲远点就好。女诗人的投诉成了“狗不理包子”。

这一条缺少制裁措施的法律,只是一个好看不中用的摆设。还有一些《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的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定,也都不清不楚、零零散散、未成体系,难以遏制性骚扰现象。

假设王熙凤生活在现代的中国,她可以起诉贾瑞性骚扰,但她很可能会发现起诉之后更尴尬。

首先,没有法律界定性骚扰行为。贾瑞的言语调情能否被认定为性骚扰是一个问题。他可能辩解说,只是在表达对家族女性成员的友好之情,但婶婶会错了意。

其次,没有证据证明有性骚扰。贾瑞实施性骚扰时,仅有他与凤姐二人在场。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法官不知。

最后,赢了官司可能收获失望。性骚扰对于受害者主要是精神方面的伤害。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一直以来都维持在一个很低的水平。假设法官判贾瑞赔偿王熙凤1000元,这能给贾瑞之流造成多大的痛苦和威慑呢?换了薛蟠这样有钱的主,还可能成为他喝花酒时提及的笑话:我花一千元钱玩了一个小白脸。

中国人不喜欢公开且正儿八经地谈性。发现性骚扰时,总觉得家丑不能外扬,羞于谈论,为其遮掩,便宜了骚扰者,憋屈了被骚扰者,使性骚扰变本加厉。

中国人又喜欢私下且很不含蓄地谈性。比如,讲个荤段子,开个黄色笑话,觉得这无伤大雅,还可以调节气氛,使性骚扰的界线模糊不清。

这种淡化性骚扰的职场处理方式,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这归根结底还是男权主义观念在作祟(虽然也有柳湘莲这样被性骚扰的男性,但大多数情况女性是性骚扰的受害者)。观念的落后,也反映了法律的滞后。

上世纪60、70年代美国女权运动兴起,一位女性主义法学家尖锐地指出,性骚扰问题的实质就是性别歧视。观念的革新,推动了美国性骚扰立法的进程。


196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民权法案》,其中第7编把“性/性别”加入保护范围,并规定禁止雇主因雇员个人的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籍等因素予以歧视。1991年,美国国会通过《民权法案》修正案,为性骚扰的受害者要求企业承担补偿和惩罚性的赔偿金提供了法律依据。

美国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确认了两种性骚扰类型,一种是交换型性骚扰,即享有权威的上级对下属提出“性”趣要求,以保留或获得工作上的利益为交换,则下属有权对企业提出性骚扰赔偿。

另一种是敌意工作环境型性骚扰,即员工、主管对某些员工基于性别的不恰当、不受欢迎的行为导致工作氛围胁迫、充满敌意或者攻击性。受害者只需证明其工作环境充满歧视的不受欢迎的胁迫、奚落、侮辱已经十分严峻和普遍而工作环境的改变达到的程度已经影响到其正常的工作既可。

2012年,美国加州一名外科医生助理指控其曾在任职期间遭同事性骚扰,在向人事部门举报后,反遭辞退,结果法院判处医院1.25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和0.427亿美元的工资与精神损失赔偿,总金额高达1.68亿美元。面对如此的天价赔偿金,有哪个企业敢不把性骚扰当回事?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托马斯都曾被指控对下属有性骚扰行为,险些为此丢了显赫的职位。面对如此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有哪个官员敢无所顾忌地对下属性骚扰?

美国性骚扰防治法律体系,从职场环境的整治做起,提高了企业防范性骚扰的法律和道德成本,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曾经在美国社会泛滥成灾的性骚扰行为。

除了美国,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在防治性骚扰方面也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比如德国于1994年制定的《工作场所性骚扰受雇人保护法》,对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义很广,只要是受雇人人格尊严受屈辱就算。

再如通常被认为大男子主义很严重的日本,其劳动省于1998年公布了与美国类似的性骚扰防治指导方针,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分为“对价型”与“环境型”两类,只适用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日剧《逃避虽可耻但有用》中,女主角在公司任高管的姨妈因无意中夸了男下属长得帅,就被公司的人事部门约谈,警告她不能对下属有性骚扰语言。

如果职场环境不改变,社会观念不革新,那么我国大多数性骚扰的受害者还会敢怒不敢言。因为言了也没用,像那位女诗人只能在微博上发声,借助网络声讨才激起些波澜。而这种与中国古代残酷的连坐制度有些类似却文明得多的法律制度,把职场的雇员“谈骚色变”的逐渐转变为雇主“谈骚色变”,确实是一个对症下药的良方。这对于在性骚扰立法上近乎空白的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每一次中国社会曝出性骚扰丑闻,都热闹非常,然后无声。如果我们在性骚扰防治的立法上再不发声和发力,那么薛蟠、贾瑞们仍旧嚣张,柳湘莲、王熙凤们依然畏惧。

是时候该做点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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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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