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女生跳楼自杀了,我们还能做点什么?

来源:观察者网

2018-06-27 10:22

林立

林立作者

律师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

世界杯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懂球的,不懂球的,都在聊着世界杯。

一旦有比赛爆冷,就有人在朋友圈发天台挤满人的段子。

世界杯期间常用表情包之一……

人们在热聊时,却不知道,真的有人,从高楼跳了下去。

2018年6月20日15时,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小十字丽晶公寓,一名女生在八楼墙外的小平台上,意欲跳楼。

15时45分,警方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紧接着,消防队带着抢险救援车、云梯车也到了现场。

19时15分,女孩突然对抢救的消防队长说:“哥,我清醒了,谢谢你,我要去天堂了”。队长抓住女孩的手臂,但没能阻止一朵鲜花的坠落。

事后,据警方通报和介绍:

1、女孩准备跳楼期间,现场有人围观起哄,还有人在朋友圈发视频。

2、消防队已将气垫抬至现场,但该女孩抵触情绪强烈,怕影响女孩情绪,因此没有铺设。

看了这条新闻,我的心绪久久不能平静,又想起了在空姐遇害案时,听到的尼采的一句话:

当你凝视深渊时,深渊也在凝视着你。

部分围观群众在现场起哄……

是什么让一个花季少女纵身一跃,结束本应灿烂的人生?

在她跳楼之前,究竟发生了什么?

根据记者的调查和警方的通报,我们简明罗列下事情历程:

2016年9月5日15时许,李某某在读高三期间,因突发胃病,被辅导老师罗某某安排在公寓楼D栋109宿舍卧床休息。当晚21时许,班主任吴某某进入其宿舍询问李某某病情时,用嘴亲吻其额头、脸部、嘴部等部位。

2017年5月2日,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依法以猥亵行为对吴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2017年5月3日至5月13日,吴某某在西峰区拘留所被执行拘留。吴某某不服处罚决定,向庆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庆阳市公安局审查,认为对吴某某行为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维持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017年11月20日,经李某某父亲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通知公安局侦查,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至西峰区检察院。

2017年3月1日,西峰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某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17年5月18日,庆阳市检察院维持西峰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2017年7月23日,庆阳市教育局党委作出决定,对吴某某进行行政处分,由技术7级降为技术8级,并调离岗位。

2016年10月7日、12月6日,李某某先后两次因抑郁症服用过量阿普唑仑等镇定类药物自杀未遂。

2017年5月24日20时许,李某某上到庆阳六中教学楼五楼欲跳楼自杀,被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及时解救。

2018年1月15日,李某某又服用曲唑酮片等大量抗抑郁药物第四次自杀未遂。

2018年6月20日,李某某跳楼自杀身亡。

2018年6月26日,庆阳市教育局党委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将吴某某调出教育系统,取消其教师资格。

从时间线上,我们隐约可见,李某某是怎样在被老师吴某某猥亵后,一步步被拖入绝望的深渊。

但是,在时间线之外,还有一些不明确的省略号和问号,或许是李某某自杀的终极原因。

吴某某对李某某仅有2016年9月5日这一次猥亵行为吗?

吴某某还有没有对其他未成年女性有过性侵行为?

我们知道,针对未成年女性的性侵者常常有恋童癖,而有恋童癖的人常常很难控制自己的欲望,多是“惯犯”。

如果吴某某不只一次对未成年女性有过性侵行为,那么其有无因此受过相应的惩处?

受害者有没有举报?如果有,学校怎么处理?公安机关有无介入?

在中国,不少性侵的受害者不愿曝光。因为,一旦曝光,她们得到的保护很有限,得到的非议很多,而性侵者受到的惩罚却常常很有限。

如果女生知道学校不会保护她们,甚至怕“家丑外扬”,想“私了”,她们还会举报吗?

吴某某因猥亵被行政拘留后,仅被降了一级,调离教师岗位,仍然保留了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侮辱女学生的吴某某还不算品行不良吗?其行为影响还不恶劣吗?

要知道,金庸小说里,让学生狂拍马屁、自相残杀、无耻至极的丁春秋老师也没有猥亵过女学生阿紫。

然而,撤销吴某某教师资格的决定,迟到了三百多天,而且是在李某某自杀后才姗姗来迟的。

如果学校、教育部门没有给李某某应有保护,那么负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职责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呢?

两级检察院的决定都是不起诉。

不起诉有三种:

1、存疑不起诉,指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2、相对不起诉,指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

3、绝对不起诉,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当我看到检察院不起诉时,第一反应是,这个案件可能是存疑不起诉

因为,猥亵行为往往没有证人在场,如性侵者否认,受害者很难证明存在何种猥亵行为。

然而,让我没想到的是,检察院作出的居然可能是“绝对不起诉”!

根据《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检察院不起诉的主要理由有三条。其中,第一、第三条可能是存疑不起诉,第二条是绝对不起诉。

1、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吴某某有摸被害人后背、脱衣服、咬耳朵的行为。现卷内仅有李某某的陈述,经立案监督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证仍未补充到证实吴某某实施上述行为的相关证据;

2、吴某某辩解其用嘴接触李某奕的额头、面部、嘴部是为了进行体温测试。经审查,李某某当日在宿舍休息是因为突发胃病,对此有李某某陈述及教师罗某某的证言证实,并无发烧症状,吴某某作为一名成年男性,用嘴接触被害人额头、面部、嘴部测量体温的行为也不符合常理,且自己供述对其他学生并无类似行为,故认定吴某某有亲吻李某奕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

3、李某某在案发次日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症,对于李某某患有抑郁症与吴某某的猥亵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经公安机关询问相关医务人员,均对此无法界定,故现无直接证据证实导致李某某目前病情与吴某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我想问的是,受害人要如何证明被摸后背、脱衣服、咬耳朵?如果吴某某没有这些行为,已受到极大羞辱的女生为什么还要承认自己受到了更大的侮辱?

我想问的是,吴某某作为学生最信任和敬仰的老师,用嘴部接触嘴部的“体温测试”,让女学生感受到做梦也没想到的关心。这是不是一个永远都无法醒来的恶梦?这种极可能为年幼学生带来心理阴影,甚至毁了学生一辈子的事情,还叫情节显著轻微?

我想问的是,警察或检察官有没有问过心理医生,知不知道抑郁症是一种病因非常不清楚的心理疾病。一个患抑郁症的人被迫要证明自己为什么抑郁,就是想不抑郁都很困难啊!

我想说的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妇女的,构成猥亵罪,并没有旧刑法“情节恶劣”的规定,难道立法者的意图还不够明显吗?

资料图来源:视觉中国

李某某往绝望的“深渊”跳了下去,拉下了剧终的帷幕,但“深渊”里那双可怕的眼睛还在凝视,凝视着我们,无声地拷问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灵魂:

我们是否曾公平对待过这个女孩?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一个叫“无知之幕”的重要理论:

人们商量给予一个社会或一个组织里的不同角色的成员的正当对待时,最理想的方式是把大家聚集到一个幕布下,约定好每一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会在走出这个幕布后将在社会/组织里处于什么样的角色,然后大家讨论针对某一个角色大家应该如何对待他/她。如此,就可排除利益的偏见,得到最公正的结果。

然而,在李某某的生前,没有一个“无知之幕”的遮挡,她被赤祼祼地暴露在非议者和不认可者的目光之下。

或许,我们永远无法做出一个“无知之幕”。

但是,我们至少该做点什么

如果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搜集到吴某某涉嫌犯罪的其他证据,那么能不能提起公诉呢?

如果检察院作的是存疑不起诉,那么李某某的家属能不能提起自诉呢?

即使我们不能在刑事上追究吴某某的责任,也应在民事上让他付出应有的代价。

李某某的身体权、人格权受到吴某某的侵害,其家属可以向吴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礼道歉和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比刑事诉讼的更低。理论上,只要李某某的家属证明李某某的抑郁症与吴某某的侵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就应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

即使民事诉讼不能给吴某某应有惩罚,也至少可以让人们不可过快遗忘这个女孩,至少可以还她一个迟到的道歉,至少让吴某某承受司法的谴责。

即使我们不能为李某某做点什么,为了不再有这样的悲剧,我们也别忘了:

当我们凝视深渊时,深渊也在凝视着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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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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