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5年4次起诉离婚不成,离个婚为何这么难?

来源:观察者网

2021-04-19 08:02

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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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

2021年3月3日,湖南省衡阳县井头镇80后女子宁顺花第5次向衡阳县法院起诉离婚。此前的5 年内,宁顺花因无法忍受丈夫陈定华长年沉迷赌博,曾4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未判离。

在此期间,因离婚引起的纠纷,陈定华被拘留3次,宁顺花被拘留1次,衡阳县人民法院2次下发人身保护令。陈定华接受记者采访时多次表示,一旦离婚就要报复。

资料图:红星新闻

5 年4次离婚不成,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但是,诉讼离婚难,却是不争的事实。

随着《民法典》正式施行,离婚冷静期制度也开始实行。大家逐渐熟悉登记离婚中的离婚冷静期,而很多人不知道,在诉讼离婚中早已有了“事实离婚冷静期”。

在中国司法界,有一条不成文的司法惯例: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判不离,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判离。(有一般就有例外,宁顺花离婚案可能就是一个例外。)而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不准离婚或撤诉或调解和好后满6个月,当事人才能再次起诉离婚。这6个月,就成了强制的“事实离婚冷静期”。

为什么在中国离个婚,就这么难呢?

举证困难

说好的婚姻自由呢? 

现实是,结婚是自由的,而离婚在中国,从来不如结婚那般自由。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感情破裂了才可以判决离婚——什么叫感情破裂?法官又不是心理学家,怎么判断感情是否破裂?

《民法典》规定了至少四种可以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但是,想达到这四个条件基本上很难、很难。

就拿第1个条件“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来说,需要怎样的证据才可以认定?开房记录算不算?

不一定,他们可能开房谈工作、谈人生,而且酒店房间里不能装监控,拍不到“少儿不宜”的画面。就算你按照捉奸捉双的传统,抓拍到了精彩画面,这算同居还算偶发性行为?

再说一下,“分居二年就可以自动离婚”这个流传甚广的传言。然而,这只是谣言。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才可以判离——怎么证明分居?中国没有分居公证制度,有谁可以证明夫妻分居且因感情不和分居了?就算有热心的邻居或正直的居委会大妈挺身而出,愿意到法庭上作证,他们又怎么证明两口子分居是因感情不和?

婚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其中往往涉及个人隐私和家庭隐私,具有很强的私密性,而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在婚姻案件中举证非常困难。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打离婚官司,自是万般艰难,难于上青天!

现实干扰

除了制度设计层面的原因,第一次起诉判决不离的司法惯例形成,还可能存在一些现实的因素。

十多年前,我刚被任命为法官时,我的庭长师兄就传授了一条宝贵的民事审判经验:离婚案件最好办,不行就判不离。当时的我点头称是,却不明就里。后来,我亲自办理了一件离婚案,才有了切肤之痛。

这个案件是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但女方提供了其所在单位证明男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明。我认为,按当时《婚姻法》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女方所在单位的证明可以证明家庭暴力,于是判决准予离婚。

然而,就因为这一纸不太遵循经验和惯例的判决,男方多次来法庭找我麻烦,甚至威胁“一颗子弹就可以搞定我”,还到处上访,纠缠了我数年之久。听说在我辞职离开法院后,他还来法庭找过我。

还有一个前同事办的离婚案,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同事判决准予离婚,儿子归女方抚养。听闻男方倒没太多意见,但男方的爸爸不答应,非要孙子不可,甚至跟踪我同事回家。后来,男方上诉,这个我认为没有一点问题的一审判决很神奇地被改判了——二审判决不准离婚。

比起一些法官,我和我的前同事算是幸运的。

2016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法官马彩云及其丈夫李福生在住所楼下遭到两名歹徒枪击,马彩云身中两枪,经抢救无效死亡,李福生受轻伤。其中一名歹徒李大山就是马彩云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原告。

马彩云(资料图/央视新闻客户端)

在离婚案件中,遇到个别偏执的当事人,法官的心理压力是常人难以想象的。法官也是人,也有家庭,现实中没有多少法官真的愿意以自己和自己家人的生命为代价去实现所谓的正义。

而判决不准离婚,是一个法官规避风险的有效方法。1次不行,就2次;2次不行,就3次;3次不行,就4次……直到当事人没了脾气,直到风险降到最低,才判离。

传统思维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非常厌恶离婚的,把离婚看成一件很坏的事情,甚至视其为洪水猛兽,认为“家和万事兴”,“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

我们的立法者似乎也持这种观点,给婚姻上了很多把“锁”(如以感情破裂为标准的离婚制度),想更好地保护婚姻,却反而在客观上给婚姻中的弱者戴上了无形的“枷锁”。

有时,我们想用法律去保护善良,但事实上却可能惩罚了善良。

中国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诞生前,邓颖超同志在讨论《婚姻法》草案时说:

“大家对婚姻自由的原则无争论,对离婚自由原则基本上无争论。但对‘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有不同意见。在政法、青年、妇女联合座谈会上,只有我和组织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坚持离婚可离,其余同志都主张离婚应有条件。

我为什么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就可离呢?理由是中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普遍现象,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主要根据广大妇女的利益提出。

如加上很多条件,恰恰给有封建思想的干部一个控制和限制离婚自由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发生了很多悲剧。”

邓颖超同志在这个问题上看得很透彻:离婚本就是两个人的事,强扭的瓜从来都不甜,一方坚持要离,事实上婚姻就已经破裂了,就应该让离。离婚自由,实际上主要在保护“广大妇女的利益”。

现在,已经很少有买卖婚姻、包办婚姻了,但不代表婚姻就自由了。看看宁顺花满身伤痕的照片,就知道离婚自由离我们还很遥远。

当地派出所的所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天上午还跟他(陈定华)打了40多分钟电话,我跟他讲,对方起诉离婚这么多次了,感情基础肯定是没有了……”一名警察依据常识都可以判断宁顺花夫妻的感情破裂了,法院还需要多少证据才能作出同样的判断?

一点期待

据记者报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关注到这起事件,正在了解相关情况。这也许可以让宁顺花艰难曲折的离婚之路走得更顺畅一些。但不是每一桩离婚案件都可以得到新闻舆论和上级法院的关注。

为了“广大妇女的利益”,为了少一些本可以避免的“悲剧”,我们是不是应该做点什么?比如,正确对待离婚自由这个问题,修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今年一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之后的相关司法解释,我们是不是可以多一点期待?

就像之前在社会普遍关注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后,夫妻一方“被负债”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一样,我们也许可以多一点期待,多一点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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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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