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我们对偷拍行为的惩罚,轻了

来源:观察者网

2022-02-27 08:51

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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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

据媒体2月22日报道,“安徽省五河县男子偷拍隔壁房间未成年女孩隐私部位,并将照片和视频截图配上侮辱性色情文字及女孩的身份信息,上传至色情网站。该男子因涉嫌侮辱罪被公诉。”

当下看到这类新闻,读者心中估计早已不再大惊小怪。

不可否认,科技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和改善,但同时也把我们推入一个“无机不在”、“无孔不入”的时代。

超微型摄像机(针孔摄像头)早已在某宝和某多等网络平台上随处可见,我们几乎无法统计有多少隐秘的“眼睛”躲在我们想不到的地方偷偷地“观察”着我们。

当你在学校操场散步,当你在公共厕所解决生理需求,当你在出租房里洗澡,当你在酒店房间脱下衣服,当你在商场试衣间试穿心仪的衣服,你都可能正被他人隔着屏幕注视。

前段时间,不少高校就陆续曝出学生偷拍的丑闻。依据媒体报道统计,从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半年时间内就曝光了8起高校偷拍事件。

比如2021年12月1日,西安外国语大学发布《情况通报》:11月18日,该校学生李某某在女厕所偷拍被当场抓获,学校配合公安机关立即依规开展调查取证。29日,学校依据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李某某留校察看处分。

我们难以不相信,在这之外还有更多隐秘的“眼睛”未被察觉或未被抓获。

偷拍不是一件“小事”

偷拍,顾名思义,是在他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拍下他人行为或身体部位的行为。

偷拍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公共场合偷拍,比如某些人在公共场合有不雅举动,旁边有人偷拍并上传到网络上;另一种是在私密场景偷拍,比如某女在某服装店试衣间试衣服,店主利用隐蔽安装的针孔摄像头偷拍。前者侵犯的主要是肖像权,后者侵犯的主要是隐私权。

无论偷拍者的出发点是何种“高尚的艺术”理由,表现的是何种“美好的内容”,都不能使其偷拍行为正当化,都是违法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后者尤为不能容忍,因为与性有关的隐私是个人隐私的核心,对于维护每个人的社会形象、身份地位和人格尊严非常重要。用网络流行语来表述,就是它关系到一个人可不可能“社死”(社会性死亡)。

“二次伤害”是被偷拍者几乎无法逃过的精神摧残和心理打击。台湾璩美凤性爱录像带曝光后,璩美凤就说过:

“在VCD这事情之后,只要我出门,就会被这个社会指指点点……让我感觉好像在社会的目光中现场被剥光衣服,时时刻刻被进行活体解剖,好像在大太阳下,众目睽睽中,再度被赤裸强奸。”

现有法律对偷拍行为的惩罚偏轻

偷拍已像新冠病毒一样,让我们唯恐避之不及,并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痛苦。而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更为残酷的现实是,我们拿“偷拍”没有太多办法。

在上述高校偷拍事件中,偷拍学生得到的处理大多是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与给被偷拍者造成的可能“社死”的伤害相比,对偷拍者的惩罚无疑是轻了的。

难道我们只能施以这样软弱的惩罚和无力的保护吗?依据现行法律,好像是的。

从民事责任上看,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

从行政责任上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刑事责任上看,依据《刑法》的规定,偷拍行为可能构成“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其中,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私密信息的刑事法律保护上,我国法律实行的是“间接保护”:如果仅限于偷拍行为本身,偷拍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和行政上的,不构成犯罪,对其惩罚较轻;只有偷拍行为附带了使用窃照专用器材和传播甚至传播牟利的行为,刑法才认为是犯罪,才施以刑事惩罚,而且惩罚力度也不高。

实际上,随着技术的发展,偷拍已不再需要专用器材,只需要手机和家用摄像头这些非窃照专用器材就可以。所以,偷拍者只要不用窃照专用器材,也不将偷拍视频、照片对外传播,关起门来“自娱自乐”,其行为就很难触犯刑律。

偷拍的违法成本越低,实施的可能性就越大,偷拍行为越泛滥,通过刑法预防犯罪风险的难度就越大,甚至可能刺激某些人“窥私欲”的无限放大,形成包括偷拍并贩卖、偷装摄像头并出售摄像头的观看权、破解并控制他人摄像头等在内的私密信息黑色产业链,并推动黑色产业链的不断升级。

最后,可能造成像“韩国N号房事件”这样强行逼迫他人拍摄淫秽照片、视频并利用社交网络传播、贩卖的恶性犯罪,使“偷拍偷售”变成“明拍偷售”,危及社会基本价值观,突破社会道德底线。

他山之石

偷拍不是某个地域的“特产”,其泛滥化并给社会治理造成阻碍,已成为国际趋势,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对此进行法律规制,将偷拍入刑,惩治偷拍行为。

2005年,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修正案”规定了“璩美凤条款”,即其第315 条“普通妨害私生活秘密罪”:“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1.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2.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韩国《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4条亦规定,对于偷拍与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将处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在韩国,如果偷拍者被判有罪,偷拍者的个人信息将在一段期间内被强制公开。

日本打击偷拍的法律主要有两部,一部是47个都道府县均有制定的《迷惑防止条例》,一部是《日本轻犯罪法》。《迷惑防止条例》规定,“任何人,对于他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内,不能有让人明显地感到羞耻,或者给人造成不安的鄙猥行为”,“在公共场所偷看偷拍他人隐私,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100万日元以下罚金。”若偷拍行为发生在日本人认为不属于公开场所而属于私密场所的更衣室、厕所,则适用《日本轻犯罪法》,可能以1万日元(约合人民币660元)行政罚款了事。目前,针对厕所偷拍处罚过轻的状况,日本已有31个县对《迷惑防止条例》进行修订,将有厕所偷拍列入刑事犯罪予以打击。

2020年10月9日,德国则签署了“改善人身保护——修订《刑法》的第59号法案”,增加“通过拍照侵犯隐私罪”:如果行为人以不正当目的故意“制作、传播他人不裸露在外的生殖器、臀部、女性乳房或覆盖这些身体部位的内衣的图像”将构成犯罪,使用或使上述照片能被第三者访问也构成该罪,本罪的刑罚为两年以下监禁或罚款。

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可以看出,将偷拍行为直接入刑,对私密信息予以“直接保护”是国际普遍趋势,值得我们予以重视和借鉴。

偷拍绝不是什么无伤大雅的“小事”,而是关系到每个人的基本尊严的“大事”。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中,公布了“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钱某从网络上购买多个偷拍设备,分别安装在多家酒店客房内,先后偷拍51对入住旅客的性行为,并通过非法网站、即时通讯软件贩卖偷拍视频,甚至还以“偷拍包月观看”的方式为他人提供偷拍实时观看“服务”。)。

对此,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以促进社会治理,指出“个人隐私被非法收集、买卖,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的源头,并催生出一条黑灰产业链,严重侵扰公民生活安宁、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要“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促进完善社会治理。”

这说明,偷拍问题已引起司法机关的充分重视。但我们不能仅让这种重视停留在“建议”,而应让此成为社会舆论和有关部门的共识,共同推动立法,将偷拍直接入刑,提高犯罪成本,从源头上治理偷拍问题,防范社会风险。

结语

“留校察看”不应是治理偷拍问题的“终点”。

把隐秘的“眼睛”留在我们身边,让他们若无其事地继续窥探我们的行为和身体,是埋下了一个个“定时炸弹”,是对制造无时无处不在的社会性恐慌的推波助澜。我们不能再听之任之,甚至视之为不可外扬的“家丑”,应该行动起来,用法律设置偷拍的“屏障”。

如果“裙底”被隐秘的“眼睛”突破了,那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离被践踏还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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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泠
偷拍 高校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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