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晗:苹果、FBI与美国宪法

来源:微信公众号: 清华大学藤影荷声

2016-04-02 08:50

刘晗

刘晗作者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耶鲁大学法学博士

【苹果公司和FBI间的纷争近日又有新进展,甚至出现了“攻守异位”的局面。我们听腻了苹果公司是如何以孤傲的姿态,拒绝FBI希望苹果帮助它破解嫌疑犯iPhone的请求。万万没想到,在FBI成功解锁圣贝纳迪诺市枪击案嫌犯的iPhone后,竟勾起了苹果公司的兴趣,希望FBI可以公布破解iPhone的技术细节。苹果公司与FBI纠缠几个月后,是时候整体回顾一下事件始末。本文作者从美国法律角度出发,具体分析了这一事件中触及美国宪法的几个支柱性条款。】

苹果公司与FBI之间围绕iPhone解密问题的斗争已久。FBI为调查枪击案嫌犯信息,让地区法院发出命令,要求苹果开发后门软件,以便FBI破解该嫌犯的iPhone5c的密码;苹果公司则拒绝为FBI开发后门程序。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近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将就此案进行审理。从目前苹果公司和FBI双方给出的法律理由来看,该案直接触及到了美国宪法的几个支柱性条款,至少涉及到三个宪法问题。

第一,三权分立。强制苹果公司开发解锁程序的并非FBI,而是位于加州中区的联邦地区法院(东部分部)。该法院在司法部和FBI的要求下,依1789年《全令状法》(All Writs Act,以下简称AWA)向苹果公司发出命令。苹果的律师称,如此解读该法案将会使得司法机关篡夺立法权,违背三权分立原则。

第二,言论自由。苹果的代理律师认为,要求苹果公司专门做一种软件,等于强迫苹果公司的工程师撰写其不愿意撰写的代码。此举必将侵犯苹果公司依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享有的言论自由,因为计算机代码是言论,受第一修正案保护。

第三,正当程序。强行进入个人手机是一种侵犯宪法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个人隐私权利,侵犯了第五条修正案——政府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自由,而自由即包含隐私权。

目前,苹果案多被放入第三个法律框架中讨论,因而常被描述为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之间的宪法冲突。在911之后,美国一直处于平衡两者的焦虑之中。经过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正当程序不仅是程序性的概念(比如征用土地之前先进行听证),而是具有了实体性含义:政府剥夺公民自由必须具有正当理由,即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正当程序所保护的自由曾被解释为契约自由,后来包括隐私(privacy)和自主权(autonomy),进而包含堕胎(Roe v. Wade, 1973)、同性性行为(Lawrence v. Texas, 2003)乃至同性婚姻(Obergefell v. Hodges,2015)等权利。因而,苹果公司可以论辩,公司及其工程师从事业务的自由受到宪法保护。而政府要剥夺此项权利,必须提供充足的实质理由。

但是目前的争议核心其实并不在于个人隐私。苹果公司的态度是,如果FBI可以找到其他方式来打开iPhone(比如最近有个以色列公司即表示可以帮助FBI解锁),它不会反对,只是不能强迫苹果公司如此行事。因而,问题的关键不是说,手机里用户的信息FBI不可以获得;而只是说,不能强迫苹果公司为FBI提供帮助。设想一下:如果手机并未加密,FBI获得手机即可获取其中信息,估计很少有人会对FBI的行为提出法律、道义或者舆论上的挑战。打个比方来说,苹果公司创造另一个容器,别人在里面放了东西,FBI想获取东西,但被苹果的加密系统阻止了。这是一个三方关系:手机用户与FBI之间是政府与隐私的关系;FBI与苹果之间则不是。事实上,从宪法层面而言,苹果与FBI的争议涉及到联邦政府权力的界限问题。隐私权仅仅是一种界限。因而,前两个法律问题更值得分析。

首先是AWA的问题。该项200多年前通过的法律是国会授权给法官广泛的权力的一项举措,以使法官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实践当中,法院曾要求电话公司为FBI安装监控记录仪器。然而,在此案中,FBI对于此法的解释过于宽泛。其要害在于,法院当然有权依据政府部门的要求发布此类令状,即如果政府有正当、合乎宪法的目标,AWA可以为其提供手段。但是如果政府本身的目标不正当、违反宪法,那么AWA对其无法提供帮助。如果FBI想获得合法的手段要求公司解密,那么必须向国会讨一个法律来授权它可以这么做,不能拐弯抹角、牵强附会地从AWA当中找理由。过度宽泛地解释AWA则会使得法院侵夺了国会的权力。在这一点上,苹果的理由较为充分。

与之相关的问题上,FBI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为政府所设定的界限。在此问题上,是否侵犯言论自由就成为了重要的标准。不熟悉美国宪法的读者可能会觉得奇怪:强迫苹果公司开发软件与言论自由何干?实际上,言论自由在美国宪法中的范围一直非常宽泛。虽然第一修正案写的保护言论自由,但法律实践当中,法院认为言论自由包括更多的内容,甚至包含具有表达性的行为(expressive conduct),如烧国旗(Lawrence v. Texas, 1989)。2010年Citizens United v. FEC案中,最高法院更是在竞选资金问题上承认“钱能说话”,即公司捐款同样是言论!

根据这一系列的逻辑,苹果公司自然可以因此证明其言论自由权利:计算机软件自然也在言论的范围之内,不能禁止人们创作代码,也不能强迫人们写作某种代码。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值得关注的是法院最终能否接受苹果公司对于言论自由的界定。如果将苹果的逻辑完全做实,即代码完全属于言论,政府不可以管制,那么政府就连电脑病毒也不能禁止,似乎也较为难以令人接受。人们很难想象在如此复杂的数字时代,美国政府不能对任何涉及计算机代码的事情进行管制。苹果与FBI之间的官司很有可能最终打到美国最高法院,其判决结果可能会对美国宪法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们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李楚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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