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关岭警察张磊开枪致2村民死亡案一审宣判 防卫过当被判8年

来源:新华网等

2013-06-22 00:05

2010年1月12日下午,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发生一起暴力袭警事件,两名男子在民警正常执行公务时,暴力袭警并公然抢夺民警佩枪,被子弹击中死亡。

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曾经轰动全国的枪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民警、被告人张磊防卫过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10年1月12日,贵州关岭两名男子在民警正常执行公务时,暴力袭警并公然抢夺民警佩枪,被子弹击中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12日16时许,当地村民郭永华、郭永文酒后在关岭县坡贡镇街上与代寸忠、代朋良因经济赔偿之事发生抓打。接警后,时任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张磊带领协警王道胜赶到现场制止。在处警过程中,张磊、王道胜遭到郭永华、郭永文抓扯,被制止后,郭永志加入进来,与郭永华一道抓扯张磊,将张磊推到路边沟里。张磊起来后往后退让并掏出手枪朝天鸣枪示警,但郭永华、郭永志继续扑向张磊,张磊边退边再次朝天鸣枪示警。随后,张磊在抓扯中连续击发三枪,致郭永华、郭永志中弹死亡。案发后,张磊用手机分别向关岭县公安局和坡贡镇负责人报告此事,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张磊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涉案警察张磊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磊在处警时遭到被害人郭永志、郭永华的暴力阻挠和攻击,经鸣枪示警无效后,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开枪致死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磊实施开枪行为时遇到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一条第(七)项“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袭”的情形,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不法侵害行为并未危及其生命安全,故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依法减轻处罚。张磊在案发后主动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并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张磊在羁押期间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根据张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案情回顾:

2010年1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政府新闻办通报,1月12日下午,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发生一起暴力袭警事件,两名男子郭永忠(36岁)、郭永华(44岁)在民警正常执行公务时,暴力袭警并公然抢夺民警佩枪,被子弹击中死亡。

1月12日16时20分,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坡贡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坡贡街上有人打架。坡贡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带领协勤王道胜赶到现场后,发现两名郭姓村民与另两名村民打架。民警依法亮明身份,并立即对打架事件进行制止。其间,民警被当事人暴力袭击。民警鸣枪示警后,对方上前抢夺民警佩枪。在此过程中,村民郭永忠和郭永华被子弹击中死亡。

事发后,贵州省公安厅副厅长程洪林及安顺市、关岭县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到坡贡镇,并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坡贡派出所副所长张磊迅速被停职,并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已在第一时间将案情通报关岭县检察院,并请检察机关介入开展案件调查。

2010年9月17日昨日上午,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张磊枪杀两村民案在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异地审理。庭上,控辩双方围绕“两被害人是否有抢枪行为”、“张磊开枪是否正当防卫”两个焦点问题各抒己见。公诉人对此均持否定意见,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张磊的刑事责任。

证人多称被害人暴力袭警

公诉人认为,张磊开枪前,曾遭暴力袭击。遵义市检察院的起诉书称,1月12日16时14分,坡贡镇上尧村郭家兄弟郭永文、郭永华,与代家父子代寸忠、代朋良打架,张磊和协警王道胜一起出警,郭家兄弟非但不听劝阻,还抓打张、王二人,甚至拿起砖头试图打张磊。张磊带着当事双方返回派出所的路上,遇到郭氏兄弟郭永志。郭永志准备打代寸忠,张磊、王道胜上前阻止时,与郭家兄弟再次抓扯。郭永华和郭永志一起抓扯张磊,在此过程中,张磊连开5枪,致这两人死亡。

庭上,公诉人员出具十几名证人的证言。多数证言显示,两名被害人与张磊有过抓扯。如代寸忠称:被害人郭永志和郭永华用力抓扯张磊,把张磊推到路边沟里。张磊朝天开两枪朝地开一枪后,二郭仍在抓扯。

目击者伍明学称,张磊两次掏枪,第一次掏枪前,郭永华及其堂弟郭永文闹得凶,抓扯张磊的衣服,朝张磊的胸部和头部打。第二次掏枪前,张磊遭到郭永华和郭永志的攻击,两人情绪激动,像喝了酒,但走路稳当,又不像喝过酒。一边抓扯一边后退中,张磊开始开枪。第一声枪响后,郭永华和郭永志并未退缩,像是要抢枪。

只有少数证言提供了其他画面。如郭永文称,张磊和王道胜到现场后,郭永华不听劝阻,又吼又闹,说要找代家麻烦,张、王让郭永华跪下,郭挣脱起来,他们郭家兄弟并未主动攻击张磊。另一目击证人刘苏浪称,未看到两名被害人与张磊抓扯。

被害人是否抢枪是争论焦点

两名被害人是否实施抢枪行为?张磊开枪是否正当防卫?这是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张磊的辩护律师刘杰认为,多名证人证言显示,张磊开枪前遭到两名被害人的抓扯,郭永文还曾拿起砖头对准张磊,张磊拔出枪后,郭才放下砖头。从当时的情形看,两名被害人严重醉酒,非常疯狂,张磊两次朝天鸣枪后,他们仍未停手,继续抓扯张磊,试图抢枪。当天正逢赶集,枪万一被抢,不光张磊,周围群众的生命安全也将受到威胁。张磊是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更谈不上故意杀人。

公诉人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两名被害人实施抢枪行为。退一步讲,如果张磊不拔枪,就不会有抢枪的可能。所谓抢枪,更多的是推测,两名被害人并未碰到枪。如果枪支真被抢,张磊即有充分理由采取无限防卫措施。

公诉人表示,醉酒状态下,两人应该是摇摇晃晃,且手上没有任何凶器,抓扯行为并未危及张磊的生命安全,连外伤都没造成。再者,郭家兄弟与代家父子的冲突本是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不具备拔枪的条件。当时有几十名群众围观,那种场合也不适合开枪。另外,第四枪是在挣脱抓扯后开出的,那时,张磊应该有控制能力,但他还是选择击发。这些都表明,张磊是防卫过当,涉嫌故意杀人。

被害人家属愿降低索赔总额

8月29日,被害人家属向遵义市中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张磊、王道胜赔偿两被害人家属91.5428万元。

昨日庭审进行到民事部分时,审判长希望当事双方调解解决。被害人家属表态,愿意将索赔总额降低到83万元。张磊沉思片刻后说,“还没考虑好。”

张磊做最后发言时,向被害人家属表示道歉,自称心里很难受,希望法庭依法审判。

开庭之前,张磊家人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如果张磊被判有罪,他们会去北京上访。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张磊被带离法庭时,从父亲和哥哥身边经过,一脸凄楚,一言未发。

 

 

 

 

 

 

 

 

 

 

 

 

 

 

 

庭审自述

张磊承认后三枪使用枪支不当

在法庭上自述血案前后,称开第三、第四枪时都没注意是否射中人

第三和第五枪是在争执、抓扯过程中发生,我也没有办法。第四枪,是在摆脱郭永志的手后击发,但那一刻,处于无感觉、无意识的状态,没有打死郭永华的故意。

——— 张磊

“1·12”贵州枪案发生后,5枪夺两命的张磊一直不曾公开透露任何信息。昨日上午,在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法庭上,他讲述了血案的前前后后。结合张磊接受警方讯问时所做陈述,可以看到如下一系列画面,主讲人“我”即张磊。

来不及换警服就出警

1月12日下午4点14分,我正在所里二楼寝室换衣服,准备到医院输液,突然接到所内协警王道胜的电话,称坡贡镇粮管所门口有人打架。我来不及换上警服,和王道胜一起开着黑色越野车赶往现场。到达时,粮管所斜对面马路上有4名男子在相互抓扯,其中一个小伙子耳朵有血。我停车上前首先亮明身份说,“我是坡贡派出所的,叫张磊。”说完,我用双手将4人分开,问其中一名年长者是哪里人,为何打架。年长者自称姓代(记者注:代寸忠),然后指着流血小伙子(注:代朋良)说,“我们是两父子,”转手指着另两名男子说,“他们两个姓郭(注:郭永华和郭永文),”4人均是吊井村人。

“都是一个寨子的,有什么话不能好好讲,非要打架。”我说完这话,郭永华挥挥手说,“今天老子打不赢,回去喊人再来打,”然后拉着郭永文说,“走”。说话时,我闻到他俩身上有很重的酒味。

遭到郭家兄弟殴打时掏枪

二郭打算离开时,我拦住郭永华说,“打架解决不了问题,你去喊人来打,打到谁都不好。你要相信,我能给你们解决好事情。”听此话,郭永华推我一下,王道胜随即拉住郭永华说,“这是我们派出所张所长,你不要动手。”郭永华手指王道胜骂了句粗话,并打了王道胜一拳。王道胜后退几步,郭永华继续追打。我正准备上前制止,后背挨了一拳,转身看时,腰被郭永文抱住。我将郭永文摔倒在地,郭起身时顺手捡起一块砖头。我边后退边说,“你危及到我的生命安全,我会鸣枪”,同时将腰间的配枪掏出来,上了膛,郭这才扔掉砖头。

我将枪的击锤退回,把枪别回腰间枪套,但没上保险,随时可击发。此时,王道胜已将郭永华控制住。

抓扯中1分钟内开了5枪

我让郭家兄弟和代家父子到派出所处理问题。一行6人刚走出20来米,路边三轮车上下来一名男子,即二郭的兄弟郭永志。郭永志问郭永文,“你被姓代的打到哪里?”郭永志说,“我被姓代的打恼火喽。”听到此话,郭永志绕到我身后去打代寸忠,我和王道胜随即准备制止。这时,郭永华过来推我,我将对方推倒在街道边沟处。见状,郭永志拳击我的头部,我们俩扭扯在一起。与此同时,郭永华爬起来,也来打我。与郭永志、郭永华抓扯过程中,我一路后退,倒在街道边沟里。我爬起来后,一面后退一面拔出手枪,扒起击锤,朝天鸣枪,二郭没有退缩,继续抓扯我。我继续后退,再次朝天鸣枪,郭永华稍微后退,郭永志用双手抱住我握枪的右拳。我将枪口朝下,奋力试图摆脱郭永志,挣扎过程中,朝地下打出第三枪,具体是怎么击发的并不知晓,也没注意是否射中郭永志。

第三枪后,我感觉心慌起来,右手向斜上方拉,第一次拉,没挣脱郭永志的手,第二次猛然用力朝斜上方拉,终于挣脱郭永志的双手。这时,我朝正前方打出第四枪,同样没注意是否打到人。郭永志继续和我抓扯,再次用双手抱住我的右手腕和拳头部位,继续向下拉,我则用力向后拖。在此过程中,第五枪响了,郭永志一下面朝下扑倒在地。我不知道具体打到郭永志的哪个部位,但相信是在头上。由于郭永志比我矮,枪口朝向他的头。这时,我才发现枪中5发子弹已全部打完,才发现郭永华仰面躺在地上。后来知道,郭永华是被第四枪打中脑袋。再后来知道,第三枪打到郭永志的右腿。

从第一枪到第五枪,时间不长,整个过程应在一分钟内。

要求围观者证明被害人抢枪

出事后,我心里非常恐慌。我收好枪,对围观者说,“大家要给我作证,是他们来抢我枪。”同时,我告诉王道胜,要将代家父子留下作证。然后,我马上打电话给关岭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蔡家禹和坡贡镇镇长吴昕,汇报情况。过了一会,坡贡镇副镇长赵凯等几名干部赶来,他们叫我到镇政府回避一下,我于是离开现场。

如果不拔枪就不会打死两个人

事情发生,我有过错。一,没有依规接处警,没穿警服,没带单警装备;二,经验不足,没能控制局面。我认为,第一第二枪符合相关规定,目的是警告郭永志和郭永华。第三和第五枪是在争执、抓扯过程中发生,我也没有办法。第四枪,是在摆脱郭永志的手后击发,但那一刻,处于无感觉、无意识的状态,没有打死郭永华的故意。我承认,后三枪使用枪支不当。郭永志和郭永华的行为对我的生命没有造成直接威胁,我可以不拔枪。如果不拔枪,就不会打死两个人。

整个抓扯、扑打过程中,郭永华和郭永志非常凶猛,很有力量,不像喝多的样子,我是正当防卫。但抓打行为与枪支使用不对等,我的防卫已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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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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