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警全面配枪巡逻 15种情况下可开枪射击(图)

来源:东方网

2014-04-21 15:16

昨天(20日)起,上海首批千余名基层民警佩枪巡逻。我国法律中规定,只有在十五种紧急情形下,佩枪民警才可以开枪;此外,民警每次拔枪,不管是否开枪,事后都要写报告说明情况,鸣枪警告和开枪射击的,应在处置完毕后立即向指挥中心口头报告,并在6小时内向市局报送书面报告。

上海巡警此次配备的是2005式转轮手枪,又叫警用转轮手枪,是由公安部组织力量设计的第一把警用枪。2005年,该枪通过设计定型,2008年被命名,是中国警用制式武器。

这款手枪可发射手枪弹、橡皮弹和其他专用子弹。和五四式手枪相比,这款手枪更为轻便,射击速度提高,后坐力减小,而且不会卡壳,穿透性不强,可避免误伤,更加适合密集人群场合。

2005式转轮手枪

按照规定,佩枪巡警两人一组。记者在江苏路看到,在公共场合巡逻,两名巡警一只手始终扶在枪套上,甚至开车门时也必须保持同侧手扶枪状态。而在执行检查中,一名巡警上前检查,另一巡警则手按枪托一旁警戒,随时准备接应处置突发情况。

根据《上海公安派出所民警佩枪执勤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民警在巡逻时遇到以下15种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

(一)民警在执勤过程中遭到持械、持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攻击、多人围攻等严重暴力攻击,危及民警、治安辅助人员及其他公民生命安全的。

(二)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4月20日,上海华阳路派出所民警配枪在街头巡逻

(六)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七)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八)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九)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十)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它方法不能制止的。

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上海民警可以直接开枪

(十一)在押犯罪嫌疑人、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犯罪嫌疑人、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陈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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