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南丫海难”案二审裁定香港电灯集团无责 撤销4500港元罚款

来源:中新网等

2014-07-12 23:01

中新网今日(7月12日)转香港《文汇报》报道,于2012年10月造成39人死亡87人受伤的“南丫海难”一案有了最新进展:“南丫四号”的船主、李嘉诚旗下的香港电灯集团二审被判上诉胜诉,这样,一审其被判罚款4500港元也随之撤销。

沉船现场

2012年10月1日晚8时23分左右,香港电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港灯)的一艘接载员工及家属出海观赏烟花的船只“南丫四号”与一艘港九小轮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港九)的船相撞,造成39死87伤。香港电灯集团有限公司(港灯集团)是香港两家主要的电力供应商之一,也是李嘉诚创办的长江集团的成员之一。

2013年4月30日,香港特区政府公布了收取113名证人证词、总长238页、由独立调查委员会完成的调查报告。报告中指出:从“南丫四号”船只的设计、建造和检验过程中的各个步骤的描述来看,几乎每个阶段都接二连三有人犯错,导致“南丫四号”船只图则与实际不符,缺少了一道水密门,而海事处人员在事发前十几年都没有发现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在报告公布后会见媒体。他表示,调查报告指出海事处长期以来对本地载客船只的监管存在严重问题。现届政府定必严肃处理和纠正,汲取教训,并彻底改善和革新,确保海事安全,以恢复公众信心。

一审判罚款4500港元 港灯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8月,香港律政司控告港灯时指出,根据验船证明书和船隻牌照,“南丫四号”最少要有4名船员,而海难当晚港灯的“南丫四号”只有3名船员(包括船长、轮机员和水手),涉嫌违反海事规则。

后经法庭裁定,控罪成立,罚款港灯4500港元。之后港灯不服提出上诉,法庭于2014年7月11日二审宣判,推翻了一审裁决——法庭认为控方未能证明船上未提供“足够船员”,判港灯上诉胜诉,之前控罪撤销,并且将罚款搁置。港灯表示尊重裁决,并对事故调查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会落实执行适合用于船队的建议。

港灯一方则认为船员数量并不是一个“数字游戏”,并不是船员越多船只越安全,而是有经验足够丰富、能熟练控制船只的船员即足够。法官彭宝琴在判词中指出,控罪不应只着眼于船员人数、船的设计、特性及状况等,应考虑3名船员能否确保船只安全。在“足够船员”一题上,控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船只船员并不足够。

法官指控罪与内容不吻合

法官还指出,控方用于检控的控罪与内容不吻合——控方以548F《商船(本地船只)(一般)条例》第十一条指控港灯,其中向船只发出的“通知”为控方所依赖,然而传票内容却违反了548D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第三十六条,控方把船只牌照等同向船只发出的通知。法官指出原审时曾传召海事职员作供,证供却提及没有向船只发出“通知”,法官认为牌照并不等同“通知”。

责任编辑:董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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