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正义”曝警方笔录女子称与释永信通奸 警方未证实真伪

来源:澎湃新闻

2015-08-01 11:00

7月31日下午,网络流出“释正义”的最新爆料,一份郑州警方对报案人释永信、犯罪嫌疑人刘某明的“询问笔录”照片。在时间标注为2004年的笔录中,刘某明称曾与释永信多次发生性关系等。不过,对释永信的询问笔录只有第一页,未涉及发生性关系问题。此前,“释正义”网帖爆料称,释永信在接受询问时称与刘某明没有任何关系。

7月31日晚,郑州警方未就询问笔录的真假及相关情况表态。澎湃新闻致电释永信,提示关机。

查看询问笔录后,一位资深民警分析说,两份询问笔录存在一些问题和瑕疵,但早些年警方的询问笔录不如现在严谨,有瑕疵询问笔录反而显得比较真实;但究竟是真是假,还需权威部门判断;仅凭两份询问笔录,不能证实通奸。

7月31日14时左右,多家媒体收到“释正义”的最新爆料,随后,“释正义”爆料的两份询问笔录,在网络上流出。

在两张笔录图片中,对释永信的询问笔录,只有第一张,显示释永信报案称遭刘某明敲诈,询问时间是2004年5月29日9时10分至11时30分,侦查员是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丁某、刘某,询问地点是郑州市未来大酒店。

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明的询问笔录共6张,询问时间是2004年6月2日9时50分至14时30分,地点是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侦查员为郭某、杨某。

在询问笔录中涉及刘某明称多次与释永信发生性关系。

一位资深办案民警笔录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他表示两份询问笔录都存在一些问题、瑕疵,比如,没有填写是第几次询问、没有询问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对释永信的询问笔录,只在“我明白”三字处有一处指印,而在询问起始时间、结束时间,以及第几页处,都没有指印;对刘某丽的询问笔录,问话方式不太正确,比如开始就问“你和释永信发生关系的情况讲一下”,这不符合规范。

“不过,存在问题、瑕疵,反而使询问笔录显得比较真实。”这位民警说,早些年办案水平较低,对询问笔录的要求也不如现在严谨,如果两份询问笔录十分规范,反而可信度低。

这位民警认为,如果两份询问笔录为真,应该没走到司法程序,因为走到司法程序,有些瑕疵是不允许存在的,比如第几次询问必须填写,否则案卷在公安局法制部门都无法过关。

“即使两份笔录为真,仅凭这两份笔录,也无法证实通奸。“这位民警强调。

7月31日下午,澎湃新闻致电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办公室,询问丁某、刘某在吗?工作人员说“不在”,然后表示有事应和郑州市公安局宣传处对接,挂断电话。郑州市公安局宣传处人士的电话,无人接听。

记者再次致电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办公室,询问“释正义”爆料的询问笔录真假,支队有无进行核实,工作人员称不清楚,民警信息也不能透露。

截至澎湃新闻发稿,郑州警方未就两份笔录的真假及相关情况表态。

7月31日晚,澎湃新闻致电释永信、少林寺寺务委员会释延芷法师、少林寺外联办主任郑书民,电话均提示关机。

澎湃新闻拨打询问笔录中侦查员刘某、郭某的电话,提示关机。


链接:举报者公开释永信的警方“通奸询问笔录”,违法吗?

抛开举报的内容不说,举报者公布公安笔录是否合适呢?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毛立新表示,如果笔录是真的,公开则涉嫌违法。他说,刑侦部门做的笔录,不能公开。“一是侦查阶段获得的证据材料,属于国家秘密;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即使开庭也要不公开审理,开庭前更不能对外发布。”

律师丁金坤也指出,公开这份笔录并不合适。他说,“第一,涉及隐私的要保密;第二,笔录来源要合法;第三,舆论监督与知情权在于有关公共利益,要分清公私。第四,源头在公安,公安笔录原则用于办案需要,不应外传。”

澎湃新闻注意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犯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如果公开了公安笔录,相关人员是否涉嫌违法呢?

毛立新指出,刑侦部门做的笔录流传出来,公安内部人员涉嫌泄密,公安内部人员可能面临违纪处罚。传播者则涉及侵犯他人隐私。如果明知笔录虚假而传播,则涉嫌诽谤。

律师董俊敏称,“如果‘释正义’公布的材料是真的,那么公布的材料可能存在侵犯释永信隐私权的问题,因为案件里涉及感情和财务问题。如果‘释正义’通过某种手段,拿到了‘通奸笔录’,笔录一旦公布,当地的公安机关要倒查,到底笔录是怎样泄露出去的。如果‘释正义’公布的材料是假的,因为该事情影响力已足够大,‘释正义’的材料造成了非常大的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后果,应该属于诽谤。”

“释正义”公布公安询问笔录,能起到举报的效力吗?

毛立新认为,抛开“释正义”公布的笔录是否程序合法的疑点,除非事实本身有疑问,不能成立,“如果笔录能证明释永信与他人通奸,是有可能起到举报效果的。”

但律师董俊敏不这么认为。她说,“按照证据规则,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此‘三性’为必备要件,缺一不可。只有在‘释正义’先能证明他拿出的笔录是合法取得的,才可以当作证据材料。如果‘释正义’的通奸笔录来源不合法,或者有瑕疵,即使司法机关有可能不采纳他的意见,但社会舆论已造成影响。”

责任编辑:隆洋
少林寺 方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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